第十二章 因果 一、区别几句关于因果的话(1 / 1)

A.因必有果果必有因

1.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关于因果的话。从前谈因果的时候,我常常听见这样的话:“我们要知道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因果是不能逃的,一切都有因果关系,甲因必有乙果,乙果必有甲因。”这样的话现在也许不大容易听见了。虽然如此,也许有人还有这几句话所表示的意见。这几个命题底意义都不一样,我们得分别它们底意义。尤其重要的是表示它们没有以上所说的蕴涵关系。这几个命题既不相等也不蕴涵。以上那样的话是没有根据的,可是,说到相当长的时候,习惯成自然,也许慢慢地人们就以为这几个命题有彼此相等或其中有蕴涵底关系。本节要区别这几个命题,免得把它们底问题混乱起来。

2.事必有因不能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论出来。有人谈到事实受因果支配的时候,说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当前的某某事实也许是有因的,可是,说这句话或肯定这一命题的人所要表示的是既然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当前的某某事实一定是有因的。只承认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一命题,并不能担保当前的事实一定是有因的。当前的事实究竟有没有因是另外一问题,也许它是没有因的,可是,即令我们承认它的的确确是有因的,我们底意见或信仰也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出来的。

3.因果是两极辞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样的话,只表示一种两极辞端(Polar terms)或两相对辞端底引用。我们可以用另外方法表示这两名词底引用,我们可以说如果X是Y底因,则Y必是 X底果。显而易见照此说法,X究竟是不是Y底因,与因果之为因果毫无关系,X也许不是Y底因,如果不是,Y当然也不是X底果; X也许是Y底因,如果是的,Y当然也是X底果。可是,无论X是不是Y底因,如X是Y底因,Y是X底果。这就是说,X虽不必有Y果,而因仍必有果,Y虽不必是X底果,而果必有因。显而易见,无果者决不能是因,无因者决不能是果。假如X不是Y底因也不是任何事体底因,这只是说X不是因而已,这当然不是说因不是因,假如Y不是X底果,也不是任何事体底果,这也只是说Y不是果而已,这当然也不是说果不是果。

4.举别的例以明此理。也许我们把别的类似的话提出作为例,以上所说的也许容易明白一点。我们可以说有东必有西,有左必有右,有上必有下,有南必有北……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东必有西,西必有东,左必有右,右必有左,南必有北,北必有南……,如果X在Y底西边,Y必在X底东边;如果X在Y底左边,Y必在X底右边;如果X在Y底上面,Y必在X底下面;……如果我底棉袍在桌子上面,桌子必在棉袍底下面。棉袍究竟在甚么地方与上必有下不相干。棉袍也许在箱子里,果然如此,它也许不在桌子上面,这只表示棉袍不在桌子上面而已,这并不表示上可以无下。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和这些话一样,它只表示因与果之相对而已。这样的话表示因之所谓有果,果之所谓有因,它对于事实究竟如何毫无表示。

B.一切都各有其因果关系

1.这主张有便利处。一切都各有其因果关系表示任何一件事体都有它底因果关系,它有别的事体为它底因也有别的事体为它底果,这只是说没有无因无果的事体,而不是说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后一思想也许没有人主张过,至少在知识论我们不必提出讨论。本段所谈的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只是表示没有无因无果的事体而已。这也是一种一切被决定主义。本书也赞成此主张。有些人喜欢这主张,有些人不喜欢它。不喜欢这主张底理由是因为这主张把人类底动作也纳于因果支配之中,喜欢这主张底理由一部份也许是同样的理由。把人类底动作容纳于因果支配之中,人类自以为应得的尊严就有点难于说得过去。这一层我们不必多谈。这主张确有便当处。它使我们感觉到我们对于任何现象,都可以作因果底研究。我们用不着先证实它有因果然后才设法去发现它的因果是甚么。这在研究底方法上是一比较地省事底主张。

2.这主张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论出来的。可是这主张不是从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一命题推论出来的。有些人以为我们既经承认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或因果是任何事体所不能逃的。这推论说不通。这实等于说,夫必有妻,妻必有夫,所以一切都各有夫妻关系;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所以一切都各有上下关系;或左必有右,右必有左,所以一切都各有左右关系。对于日常生活中所习惯的名称或意念我们不作如是的推论,我们知道这推论说不通。即令有说得通的关系,或有某关系,对于它这推论是说得通的,我们仍不能一概而论,马上就把推论引用到因果上去,对于因果这推论总是说不通的。

3.这主张是一假设。从知识论着想,这种一切被决定主义是一假设。这意思是说,在此假设之下,我们可以作某种某类事物底研究,或作某种某类底推论,而不是说,这主张本身是引用某某方法所得到的知识。也许我们要说,它是一种前提,不是结论,它是求知历程中各方法或一部分的方法所隐含的前提,而不是引用方法之后所得到的结论。就假设说,它是假设中的Assumption,不是 Hyhathesis;它是接受它的人所认为是真的,而不必在观察或试验上求证实的假设,不是暂且承认以待将来去证实的假设。这假设在从前是根深蒂固的,现在也许动摇了。究竟动摇与否也许值得详细的讨论,但是在现在我们不作如是的讨论。

4.它不能证实。我们说,从知识论着想,一切被决定主义是一假设。其所以如此说者,因为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是不能证实的命题。证实和证明不一样,和否认也不一样。所谓证明了的命题是用某一套前提及某一套推论方式去推论到的结论。证明是意念范围之内的命题底正确性底表示。就证明说,我们也许可以找到一套相当的命题,利用逻辑的推论方式推出一切都被决定这一主张来。这也许办得到。究竟办得到与否我们不敢说。无论如何,这是证明的问题。能证明的命题不必能证实。一切都各有因果这一主张也许是真的,也许是可以证明的,但是,证实起来就麻烦多了。要证实这一主张和要证实归纳原则相似,这问题牵扯到的问题相当的多,我们不预备提出讨论。就证实这一方面说,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这一主张是一假设,这一假设是一方法上的假设。从求知底方法及工具说,这一假设甚为重要。本书赞成此主张,但是,这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不相干,和下段底问题也不相干。我们对于因果之间的问题究竟如何看法,有一部分和这一假设相干,但是,那是以后的问题,现在不必谈到。

C.甲因必有乙果

1.这句话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两样。这里的甲、乙当然是任指词,这无非要表示甚么是甚么底因或甚么是甚么底果,或某某是因某某是果而已。这就是普通归纳法所谈的因果,也就是本节所要讨论的题材。一部分的问题是对于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才有的,对于因必有果那样的话是没有的,即以所谓“必”而论,它就有这里所说的分别。“必”在从前是一非常之麻烦的问题,本章以后也要提出讨论,现在只作为例而已。我们现在所要表示的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句话里面的“必”是一件事,甲因必有乙果这句话里面的“必”是另外一件事,前者是逻辑的必,后者不是,前者是意义上的必,后者不是。显而易见,无因的不是果,无果的不是因,可是假如甲发生之后没有乙发生,甲只不是乙因而已,它仍是甲。照此说法,因虽不能无果,而甲可以无乙,可见因必有果的必和甲因必有乙果的必完全两样。由此我们也已经表示了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句话根本不同。

2.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从一切都各有其因果推论出来的。说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说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一切可以都各有因果关系,任何事体都可以有它的来因去果,可是,一切也不必都各有因果关系。即令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而甲因仍不必有乙果。照一切都各有因果底说法,甲有它底因,也有它底果,然而它底果不必是乙,乙当然也有它底因,它底果,然而它底因不必是甲。反过来,甲可以是乙底因,而一切不因此就都各有其因果关系,甲虽是乙底因,然而也许有无因无果的事体。这也表示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和一切都各有因果那样的话根本不同。也许有人以为甲乙既是任指词,则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同时也表示一切都必有因必有果。其实不然。甲乙虽是任指词,然而甲仍只是甲,乙仍只是乙,而甲乙之外,尚有丙、丁……等等。所谓任指词所指的是任何,不是一切。

3.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命题是可以证实的。在上段我们谈到一切都各有其因果这样的命题底证实问题。我们曾表示这一命题是不能证实的。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是可以证实的。这句话也许有点透支,有些问题我们在本阶段根本没有提出,而提出之后,也许有困难,也许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底证实有问题。我们现在不讨论这些,我们现在认为这样的话是可以证实的。果然如此,甲乙当然有因果关系。假如我们把这样的因果关系搜集起来(证实的因果关系),我们仍不能证实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在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的人们,这证实是用不着的;在不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的人们,探讨甲、乙、丙、丁……等等底因果关系也许很有益处,也许在某方面有很好的结果,但是他不能因此就以为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已经证实了。

4.把一部分不讨论的问题撇开。本章不讨论多因复因、多果复果底问题。我们只承认有这些问题而已。这些问题对于一正在研究某某学问的人,也许非常之重要。也许单因单果是例外,而复因复果是正常,本书也认为后者比较地正常。无论如何,这问题在理论上,在研究因果意念上,不甚重要。从因之所谓或果之所谓这一方面着想,单因单果底问题也比较单纯,也比较地容易表现关于因果的理论。本章也不讨论所谓探讨因果底方法。逻辑教科书谈归纳的那一部分,都有所谓Mill底寻求因果底方法。这些方法当然牵扯到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许值得讨论,但是,我们也不提出讨论。方法不是因果,虽然这些方法是寻求因果底方法,然而它们本身不是因果关系。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是因果意念中的许多问题。

D.特别的因果关联

1.A—B,C—D,E—F……等特别的因果关系。以上所说的甲因必有乙果,实在是说某某因有某某果。甲乙所指的是任何,而不是所有,从所有这一方面着想,我们不能不分别此一因果与彼一因果,兹以A—B、C—D、E—F……等等表示因果关系。这些因果关系彼此都不同,A—B不是C—D、C—D也不是E—F,虽然它们都是因果关系。本段所谓特别的因果关系,就是这些因果关系。特别的因果关系不是特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在本书底术语中,特别与特殊是有分别的,这分别前此已经提出过。照本书底用字法,我们不能讨论特殊的因果关系,至少我们所讨论的题材不是特殊的因果关系。罗素好象曾用过“特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字眼,这在他是否有问题,我们不敢说,也不必说,但在本书,我们不用这名称。

2.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不能是特殊的。显而易见,因果关系不能是特殊的。它如果是特殊的,它毫无用处。试从特殊的事体如 X、Y着想。它们既是特殊的,则X当然不只是X而已,它实在是 Xt1S1,这就是说,它实在是在t1时间与S1空间的X;Y也不是Y而已,它实在是Yt2S2,这就是说,它实在是在t2时间与S2空间的Y。它们都是一去不复返的,不但已往没有Xt1S1、Yt2S2,而且从此以后也不会有。说特殊的事体底特殊的因果关系,是毫无用处的,我们不能利用它以为应付经验的工具。显而易见,官觉或经验了这特殊的关系之后,我们从此不会碰见它。从一方面说,这一套议论是用不着提出的,因为无论我们说甚么,它都有本段所说的情形。我们谈桌子,所谈的也不是某特殊的桌子,即令我们谈特别的桌子如书桌或八仙桌子,所谈的也不是某特殊的书桌或某特殊的八仙桌子。这情形虽一样,然而在别的问题上面,我们或者不至于忽略,或者就是忽略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对于因果,这情形不能忽略,忽略这情形,困难问题就多而且麻烦了。

3.归纳所要得到的因果。本章所论的因果是研究学问所欲得到的因果,或归纳法所谈的因果。这样的因果,总是由观察试验而来,或者说总根据于经验。从经验中得来的因果关系总牵扯到特殊的。我们总是由at1s1—bt2s2、at3s3—bt4s4、at5s5—bt6s6……而得到 A—B这一因果关联。我们称普遍的为因果关联。前面的例证总是特殊的,数目的多少,当然可以发生种种问题,但是,这与本段底问题不相干。现在所注意的是A—B这一因果关联虽牵扯到特殊的例证,然而它本身是普遍的。所谓普遍无非是独立于特殊的时间与空间,这当然就是说独立于以上所说的t1s1、t2s2、t3s3……等等。 A—B的确是普遍的,可是,同时它的确是特别的,它决不是 C—D,也不是E—F……。A—B这样的因果关联,虽普遍而无伤于特别,或虽特别而无伤于普遍。

4.普遍的才有用。我们所以谈因果关联,是就其为接受方式而提出的。接受所与是因果关联底用处。我们所谈的因果关系,实在是因果关联,它要是普遍的共相底关联才有用处。上面已经表示,特殊的关系毫无用处,因为它不重复,我们所谓用处是推论底用处。要重复我们才能以之应付经验,我们才能有推论,才能在不同的时间tn,或不同的地方sn,碰见atnsn,就推论到btmsm。只有普遍的才能重复,既然要重复地现实,因果才有用,当然要普遍的关联才行。

5.把引用到历史上的事实的因果底困难撇开。以上的说法引用到历史上去也许有困难。假如我们说,曹操要刺董卓,“因为”董卓在镜子里看见了他,“所以”他改变了计划……。这里的“因为”视为因果关系颇有困难问题。曹操是特殊的人,董卓也是,而且从此以后,决不能再那特殊地去见董卓,董卓也从此以后决不能那特殊地再看那镜子。整个的特殊的场合是没有重复底可能的。既然如此,照以上的说法,这话里所谓因为决不是因果关联。可是,如果这因为所表示的不是因果关联,何以又说“所以”呢?说所以似乎是根据普遍的命题,承认这一命题所要求的条件之后,就承认此条件之下的情形的“所以”。从“所以”说,“因为”似又应该表示因果关联,可是,我们找不出恰恰适合的因果关联。我们决不能普遍地说:“如果刺客,在行刺的时候,被所要刺的人看见,他就要中止行刺。”如果我们能够引用这样的命题,曹操、董卓……都是例子,而“因为”和“所以”都说得通。但是,这样的普遍命题是无法肯定的,而本条开始所说的那句话里所说的“因为”、“所以”,就不容易解释了。我们对于历史上的事实,常常用这样的方式表示,这方式究竟应该如何表示,我们不预备研究。即令所引用的根据是因果关联,它也不是我们在本章所要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