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动底定义
1.所谓动。一东西在时间上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是该东西底动。我们把变限制到一东西底性质底不同。我们也可以把关系加上,因此把变底意义推广。这看法虽然不能代表习惯,然而我们有时也把变视为这种广泛的情形。假如我们引用此办法,动就是变底一种,动既然是一件东西在时间上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它当然也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在习惯上我们不能说一件东西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它就动了。理由显而易见,一件东西可以自己不动,只要别的东西动,它也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可是,这有观点底问题。这间房子从某一观点说没有动,或不在动;从某另一观点说,它无时不在动。不加上观点,我们可以说一件东西连续地改变它底关系,它就在动。我们不说一件东西在不同的时间,占不同的地方,就是该东西底动,因为这也许只表示它动了而已,不见得表示它在动。其所以说一件东西在时间上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就是表示该东西在动而不只是动了而已。
2.就官觉说,相对的动和不动互为标准。不同的居据就是不同的空间,其所以说居据而不说空间,无非是要表示一东西与其它东西底关系而已。空间上的位置有不同的标准,照一标准说,一东西在动,照另一标准说,它不在动。即以这房子里的这张桌子而论,相对于房子里及院子里的形形色色,这桌子没有动;可是,相对于地球与太阳说,它动了,因为它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就后一方面说,没有不动的东西。但是,我们现在所注重的,不是那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动,而是经验中这东西与那东西底动。在经验中或在官觉中,这东西或那东西底动总有经验中或官觉中的标准。动和变一样,变需要不变以为标准,动也需要不动以为标准。院子里的树叶动,这样的官觉上所能官觉到的动总有不动的所与在,而这不动只是相对的不动而已。这里说的是树叶底动,是它在不同的时间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不只是说它动了而已。
3.“连续”这一意念底必要。定义中说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动之所以为动与普通所谓动了大不一样。动了是动底结果,动本身是一种历程。我们底问题是动,而不是一件东西动了没有。所谓动不能没有连续这一成分在内。我们在这里也不提出连续之所谓。所谓连续已经被算学家弄得比较地清楚,比较地严格。我们所要利用的连续意念正是算学家所解释清楚的意念。动不只是在时间上改变位置,果然一件东西改变它底位置,它也许只是动了而已,它也许动了不止一次,也许动了好些次,可是,无论它动了多少次,这位置底更换只表示动底结果,没有表示动底历程。一件东西在动的时候,它一定是连续地占不同的居据。所与中的动也许不能够满足严格的连续这一意念之所要求,实际上的东西根本不会是那样连续的,但是我们底问题不在这一方面。我们所要表示的是动这一意念中有连续这一意念。实际上的四方的东西也许不能满足四方这一意念底要求,而四方这一意念仍有其不得不要求者在。动这一意念非有连续这一意念为其成分不可,不然的话,动就会成为一串不动的状态。动果然成为一串不动的状态,动这一意念就说不通。
4.不同的动。动可以分作好些种,例如直线式的动、旋转式的动、来回的动……等等。这许多不同的动我们没有资格提出讨论,也不必提出讨论。这些不同的动当然也有它底定义,当然也是接受方式,而引用到所与上去的时候,所与当然也有这样的动。可是,从动着想,它们总是细节。
B.动底可能问题
1.动这一意念底困难。动和变一样有可能与否底问题。这可能与否底问题也有和变底可能与否相似的地方。我们在官觉中官觉到所与底动当然没有问题,动是事实也无法否认。问题当然是动这一意念通不通。从这一方面着想,动底问题非常之多,提出问题底时候在历史上也非常之早,批评动这一意念底方面也非常之多。普通逻辑教科书论所谓二难推论中,就有动不可能底二难推论。大多数的教科书说:“如果一件东西能动,它或者在它所在的地点动,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可是,一件东西不能在它所在的地点动,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所以一件东西根本不能动。”这说法凡念过逻辑教科书的都知道。显而易见,我们很容易说一件东西虽不能在它所在的地方动,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动,然而它不因此就不能动,它可以在它动的地方动。关于这二难推论底逻辑方面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提出讨论。其所以有这说法底理由,似乎是某一心理态度。对于这心理态度,我们不能不说几句话。
2.以静摹状动。这二难推论后件说一件东西或者在它所在的地方动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动。这“在”字就表示我们习惯于以应付静的东西底态度,转而应付动的东西。一件东西有动的在法,有静的在法,而这两在法和所在的地点都不一样。小孩子在院子里跑,他当然也在院子里动,这所谓“在”是动的在,而所谓“地方”也是活动底范围之内的整个的地方。小孩睡在**,这所谓“在”是静的在,而所谓“地方”也是他在静止状态之下所占的地方。当然小孩子跑的时候,他也许跑一圆圈。在他跑既已开始而又未打住的时候,他虽然无时不在那圈子上,可是他没有静止地占据那圈子,和他在睡的时候占据一部分的床那一样。我们习惯于静的在,很容易把动的在分析成一大串的静的在,很容易把小孩子在院子里动那样的“在”,分析成一串某一分钟他静止地占据某一地点,某另一分钟他静止地在某一地点底“在”。把应付静的东西底态度转而引用到动的东西上去,我们就有以上的二难推论:一件东西当然不能静止地在他所在的地点动,也不能静止地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动。可是,如果我们不把动的在分析成静的在,我们根本没有这问题,如果一件东西能动,它一定在它动底地点动。
3.飞箭不动这一说法。不仅在以上二难推论中有这以静释动的心理习惯,在别的方面也有。别的例不提,就是所谓飞箭不动底说法,也是因为有这种心理习惯夹杂在内。飞箭不动这一说法是说飞箭由甲飞到乙,甲乙之间有飞箭的路线,这条路线可以分成许多地点,这枝箭在由甲到乙底过程中,无时不在某相当的地点,既然如此,飞箭不动,因为它在任何时间它都只在某一地点,而这就是静止。这问题当然不是快慢底问题。如果这枝箭在半点钟之内到乙地方,则某分钟它只在某一地点,而不在某另一地点,如果这枝箭在一分钟内到乙地方,则每一秒钟它都只在某一地点而不在某另一地点。无论这箭飞得快或慢,问题一样。如果一件东西底动,只是在一时间内占不同的地方,那么这枝箭可以说是没有动,这岂不是动不可能吗?这里的毛病也是以静释动。如果我们没有以静释动底习惯,我们不至于很习惯地或很自然地说这枝箭每一分钟都“在”某地点,或某一秒钟都“在”某地点。飞箭果然由甲飞到乙,无论快慢,每一分钟或每一秒钟或每百分之一秒钟它都是由某地方飞到某地方。在任何有量的时间中,飞箭总在那里动,只有在时点空点上它不能动,可是在时点空点上它也无所谓静。
4.动这一意念底困难恐怕没有解决。关于动有许多的困难问题。这许多的困难问题是就动这一意念而发生的批评,不是对动那样的事实而加以否认。这许多的问题,在十多年前,有人以为都解决了,罗素也许可以说是这一方面的乐观者。这看法也许太乐观一点。算学家对于这问题底贡献也许很大,但是前此所认为是解决底办法是否即解决底办法颇成问题。无论如何,我们不能用以上(2)(3)两条所批评的办法去解决动底问题,我们不能以静释动。以静释动,动就不可能,就说不通。本条要表示动也许有很困难而未解决的问题,但是原来有一部分我们所认为是困难的地方,不是困难。它只是我们在心理上有以静释动底习惯,如果我们意识到此习惯,取消此习惯,这个困难根本就不至于发生,当然也不成其为困难了。
C.动与所与
1.以两重限制为条件的讨论。所与中有动。论变时我们曾把不同时间的官觉或有时间上间隔的所与底变撇开,只谈一时间之内的官觉。本段也要加入这样的限制。除此之外,还有另一限制。在一时间之内的官觉中,官觉者大致没有变更问题,可是虽然没有或不至于有变更问题。在本段我们要把官觉者底动撇开。官觉者动,所与当然也相对地动。这问题比不动的官觉者底所与,牵扯到本段题外的问题。为求简单起见,我们把以下的讨论限制到不动的官觉者底所与。所与底动当然不都是随着官觉者底动而动的,不随着官觉者底动而动的所与底动,就官觉者说,可以说是所与独立地动。所与也可以成区,一所与区中有许多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或者说有许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有不随着官觉者底动而动的。
2.所与中相对的动或不动。所与中有动。这也就是表示所与中有相对不动,或者动得比较地快,或者动得比较地慢,或者动底方法不同的东西。动与不动,或方法不同,或程度不同的动,彼此相得而形成。假使所有一切都不动,我们当然无从官觉到动;可是假如一切都动,速度一样,方向一样……,我们也无从官觉到动。在这一点上,动底问题也许比变底问题容易得多。关于变我们得致力于想像以表示变与不变,或相当的不变,彼此底相得而形成的情形。想像本来就不容易,而这一方面的想像也许更是困难。关于动我们也许用不着想像。官觉者可以完全不动,所与当前也可以完全不动,在短的时间内,这情形是可以办到的。在这情形之下,一切都是静的,我们决不会感觉到动,也决不会官觉到所与底动。可是,只要我们想一想地球,我们会想到地球无时不在动,而我们也无时不跟着地球底动而动。我们虽然无时不动,所与虽无时不动,然而因为我们底动和所与底动都跟着地球同慢快同方向地动,我们不能官觉到所与底动和我们自己底动。这当然就是说,要我们能够官觉到所与中的动,所与中得有相对的不动,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动,官觉者既然能够官觉到所与底动,所与中确有相对的不动,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动。
3.一致的动和完全的动底问题。一致的变有问题,一致的动也有问题。以上说的地球底动,和我们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就是一小范围之内的一致的动。我们说一小范围之内者,因为还有星、有太阳不跟着地球底动而动。假如这些都跟着地球底动而动,我们不但不能官觉到地球底动,而且不知道地球底动。一致的变和完全的变不一样,一致的动和完全的动也不一样。完全的动难于假设,不能想像,完全的变也难于假设,不能想像。就这一点着想,动底问题比变底也许更麻烦。无论如何,假如完全的动是可能的,官觉者当然无法官觉到动。官觉者本身在此条件下就无法存在,即令他能够存在,他也不过只是头昏眼花而已,根本谈不到官觉。我们所以从这种奇怪的假设着想,无非是要从反面表示,要官觉者能够官觉到所与中的动,所与既不能只是一致的动,也不能有完全的动,它非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不可。要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官觉者才能够官觉到动。
4.动和三面积的空间。所与中有动,并且有我们所能官觉到的动。这当然就是说所与中有相对的动,相对的不动。所与有这样的动非常之重要。这不但是动底问题而且是居据底问题,空间底问题。假如所与中有动,可是,没有官觉者所能官觉到的动,从官觉者说,结果当然等于没有动。现在的问题不只是动底问题而已。这一假设当然也包括官觉者相对于所与也不动底假设。在此情形下,官觉者底所与,就居据说,只有两面积,所与区只是一张画而已,它没有深远和浅近。我们现在所有的三面积的空间感觉,一方面要靠官觉者本身底动,这也许是比较重要的动。有官觉者本身底动,他就会感觉到空间不只是两面积的。也许我们底空间感最基本的条件是我们底筋肉动作。但是无论这话对否,官觉者底筋肉动作和空间感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官觉者底空间感也靠所与中有可以官觉到的动。不然的话,官觉者虽可以有两面积的空间感,然而不至于有三面积的空间感。这当然不是形容现实的话。官觉者有了三面积的空间感后,即令他底某一次的官觉中没有动,他仍然有三面积的空间感,例如看画;我们所说的是在所与中没有官觉得到的动这一条件之下,官觉者假如本来就没有三面积的空间感,他不能由官觉中得到三面积的空间感。这也就是,官觉者底三面积的空间感,是因为所与中有可以官觉得到的动,他才能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