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变底定义
1.所谓变。一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上的不同为变。我们在这里不说关系底不同而只说性质底不同,一方面是遵守习惯,另一方面也的确表示我们底意思。从习惯着想,如果我们把一张桌子从房间里搬到院子里,我们不说桌子变了。可是,在以上所说的情形之下,关系的确改变了。可见在习惯上我们不以一东西在关系上改变,遂以为该东西改变,我们的确是从性质上的不同,而说一东西改变。同时照我们所说的外在关系底说法,关系不同不一定性质不同。搬到院子里的桌子也许颜色不同了,也许没有不同,也许有别的性质不同了,也许任何性质都没有不同的地方。究竟有没有不同的地方,我们不能由从房子里搬到院子里而推论得到。内在关系是可以作如此推论的关系,既可以作如此推论,我们当然无需乎直接官觉到性质底不同。至少有些性质底不同是要从直接官觉中去发现的。我们从外在关系论着想,我们底意见也恰恰与习惯一致。
2.变更是普有的情形。但是性质不同不一定是直接官觉得到的,有些是间接地知道的。有好些性质是关系维持的,这些性质就是内在关系底关系质。这要内在关系相同,性质才能相同,因此我们虽不一定官觉到性质不同,而从关系底不同我们可以间接知道性质不同。假如有某一种颜色,年代久了,它就浅了,而且X有那样的颜色,在此情形下,我们虽不能官觉到颜色底不同,然而我们可以推论到颜色不同。既然如此,一部分的性质不同不都是直接官觉得到的。(1)条定义所说的性质不同,也不是限于官觉所得到的。一东西底关系网在两不同的时间,没有完全一样的。从这一点着想,大致说来,一东西底性质,在不同的时间,不会完全一样的。大致说来,一东西在任何时间不至于完全不变。变更是普有的情形。
3.改变性质不是性质本身底改变。以上的定义是说一件东西在时间上有性质底不同为变。这不是说性质变了,这只是说一件东西改变了它底性质。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它底重要前此已经提到。一件东西不只是一性质之下的所与。方才说到桌子,这张桌子,它是一件东西,就它是一件东西说,它不只是这张桌子而已,它也是这长方的东西,木头做的东西,米白色的东西。假如我们把它漆红,原来的米白色没有变成红色。无论我们从普遍的或特殊的着想,情形都是一样。从普遍的说,所谓米白当然没有变成红,所谓米白根本无所谓变;从特殊的说,那特殊的米白色没有变成那特殊的红;在把桌子漆红之后,前者灭而后者生而已。在变更中的是那东西,那东西由米白变成红,它由可以用“米白”去接受的所与变成以“红”去接受的所与。如果我们不从所与着想,而从本然的现实着想,我们说变是个体底变。但我们现在不从这一方面立论。无论我们从所与说或从个体说,变总是东西或个体底变而不是性质和关系底变,变是东西或个体变更了它底关系或性质,而不是关系或性质本身变了。
4.统一性有时发生问题。所谓有统一性是说一件东西可以改变它底性质或关系,然而统一性不见得变。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一件东西变更某性质或某关系,而不变更它底统一性。这也许不是彻底的说法,但是相对于官觉者底官觉或知识,一件东西不容易变到连统一性都整个换上另外一套,实际上的变更总是部分的变更,部分地变也就表示部分地不变。只要部分地不变,一件东西底统一性不至于发生问题。发生问题底时候是剧烈的变更。我们会不会碰着一件东西变成完全另外的东西?如果这样的变发生于一次在时间上费时候相当长的官觉中,我们仍然没有问题,因为我们可以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而此历史有它在事体上的统一性。问题是在不同时间的官觉中的剧烈的变更。在不同时间的官觉中,我们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这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我们虽然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然而我们有许许多多的原则供我们底推论;在此情形下统一性依然保存。另外一种是我们既不能官觉到变更底历史,而又没有原则或自然律供我们底推论,在此情形下,问题的确麻烦了。我们既没有官觉到变,也没有根据推论到变,我们当然没有法子肯定一件东西变了。请注意这是从官觉或知识着想,若是不从官觉或知识着想,一个体在时间上有性质底不同,它就变了。
B.变不可能底说法
1.变这一意念底困难。有一说法是说变更是不可能的。这说法底理论非常之多,可是,大致说来,我们要注意这不是说我们根本没有经验到变,或变不是事实。这是从意念说,说变这一意念不可能通。说变这一意念不可通虽然是说变那样的事体不可解,然而不是说那样的事体根本没有。官觉上或经验上有我们以变去接受的所与似乎不成问题,也许它从来就没有成为问题。究竟它从来成为问题与否,我们也可以不必讨论。在本段我们只谈变这一意念底困难。一个很容易想到的困难是说一件东西或者变了或者未变。如果未变它是本来的东西,如果变了,它根本就不是本来的东西。一件东西或者是本来的东西或者不是本来的东西;如果是的,它没有变,如果不是,那么有两件东西,而彼此都是彼此也就无所谓变。照此说法,一件东西变了,它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如此说来,变当然是不可能的意念。
2.无论从共相或殊相着想。另有一说法是上段已经提到的说法。我们可以从一件红的东西着想。如果这件红的东西变了,它就不是红的了,如果它仍是红的,它就没有变。假如这件东西在t1为红,而在t2为绿,那么在t1有件红的东西,在t2有件绿的东西,而它们是两件东西,因为红没有法子变成绿。就共相说红根本无所谓变,它当然不能变成绿。表示共相的是意念,就意念说,无论所说的那件东西如何地和我们为难,所谓红,即红这一意念,没有变成所谓绿,或绿这一意念。意念如此,共相亦然。就殊相说,在t1的红不是任何其他时间其他地点的红,它只是t1的红而已,它也无所谓变。即令在t2该件东西仍是红的,t1的红也没有变成t2的红,何况在t2该件东西是绿的。总而言之,无论从共相或殊相着想,红不能变而为绿。假如所谓红的东西只是红的东西而已,则因红不能变而为绿,红的东西也无法变为绿的东西。根据同样的说法,红的东西当然也不能变而为黄的东西。由此类推,红的东西根本不能变。红的东西不能变,根据同样的说法,一件四方东西也不能变,由此类推,任何东西都没有法子变。此所以变根本不可能。
3.对于(1)条的批评。照常识着想,或照常识所有的潜在的假设着想,第(1)条底说法说不过去。(1)条说一件东西或者是本来的东西或者不是本来的东西;如果是的,它没有变,如果不是,那么前后有两件东西,这两件东西彼此都是彼此,也无所谓变。常识承认这房间的桌子无论从昨天、前天、今天着想,都是一件东西。前天的桌子虽不是昨天的桌子,昨天的桌子虽不是今天的桌子,它们彼此虽都各是彼此;然而它们不是三件东西。所谓本来的东西很有问题。在今天底立场说,就今天谈昨天,所谓本来的东西是指昨天的桌子呢?还是指前天、昨天、今天的桌子之为一件东西的桌子呢?就前一看法说,今天的桌子的确不是本来的东西,可是,就后一看法说,今天的桌子是本来的东西。说今天的桌子不是前一看法的本来的东西,并不表示桌子变了(变底定义为A段所说),说今天的桌子是后一看法的本来的东西并不表示桌子没有变,这当然就是说一件东西变了,它虽不是前一说法的本来的东西,然而它是后一说法的本来的东西。所谓“自己”有同样的问题。如果“自己”底意义是同一的,一件东西虽变,它不至于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这就是说变更这一意念不至于有(1)条所说的不可能。
4.绵延的同一的东西。以上的说法底中坚要求是贯穿前天、昨天、今天的某一张桌子。这当然就是说要有在时间上有绵延性的东西。说东西是有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的,也就是要表示它是在时间上有绵延性的。这样的东西在官觉上的确不容易建立。本书第五章表示认识东西是直接的,不是由关系底一致或性质底相似推论出来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只能说官觉者或认识者有此能力而已。我们似乎不能再说甚么。如果我们不就认识说,而就所谓认识的东西说,问题似乎更麻烦。在由一个蛋变到一只鸡,或由一粒松子变成一棵松树底历程中,我们会说那个蛋和那只鸡不是一个东西,那粒松子和那棵松树不是一个东西。这两个历程似乎牵扯到四个东西,而每一个东西虽都有在时间上的绵延性,然而也都有时间上的终始。这由一个蛋变成一只鸡底变,不只是一件东西底性质不同,而是一件东西变成另外一件东西,为维持定义起见,我们也许要说蛋与鸡之间有贯穿二者的同一的东西,不过一直到现在,我们没有相当的意念去接受这东西而已。我们可以用符号表示如下,如果m这一件东西变成n这一件东西,则必有一件 L东西贯穿m与n。杨布白衣而出黑衣而归,对于狗只有m与n而已,对于人还是有贯穿m与n底L。有些情形显,有些情形晦,虽然如此,如果我们承认常识或常识中潜在的假设,我们似乎不能不作如此说法。可是照此说法,我们虽然有寿命很短的东西,也有寿命非常之长而且长到以永恒为极限的东西。这样的东西超出官觉范围之外,在知识论我们不必讨论这样的东西,我们只承认所与之中有东西这一说法已经够了。
5.贯穿时间的东西改变它底性质。我们既承认有贯穿时间的东西,(2)条所说的困难可以克服。所谓一件东西底变不是它底性质底变而是它变了它底性质。假如一件东西在t1是红的,在t2是绿的,红虽没有变成绿,然而该件东西不只是红的东西而已,该件东西仍为该件东西,不过它由在t1是红的变而为在t2是绿的而已。该件东西之是该件东西有点象我是我一样。我可以早上穿中服,下午换西装,我还是我,中服还是中服,西装还是西装,中服虽没有变成西装,然而我的确改变了我底衣服。一件东西既不是它底任何一性质,它当然可以改变它底某一性质。一件东西虽改变它底某一性质,然而它本身底同一或统一没有因此取消。照此说法,一件东西X可以由红(A)变绿(B),然而红没有变成绿,A没有变成 B,根本没有A是B而又不是B,或B是A而又不是A底问题,只有 X在从前是A而现在是B而已。
C.变与呈现
1.同一官觉或正觉中呈现或所与底变。所与中有变。从所与或呈现着想,有两不同的所与上的变。一是两次不同的官觉中的呈现或所与,一是一次官觉中的呈现或所与。我们现在不谈头一种的呈现或所与底变。这样的变有官觉上的间隔问题。这问题有官觉上的种种问题而不只是变底问题而已。所与在官觉上既有间隔,这这那那底统一性都发生官觉上的问题,而这些都不是变更本身底问题。这一方面的问题在第五章已经讨论过。这一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已经讨论过,另一方面又不是变更本身底问题,我们在本段以不提到为是。我们既然把不同时间的官觉中的所与底变撇开,所余的只是一次官觉中的所与底变更这一问题而已。
2.相对的变和不变是彼此底标准。所与中的变总同时有所与中的相当的不变。这里要表示的是变与不变底相得而形成。我们官觉到变是以官觉到的不变为标准,我们官觉到不变也是以官觉到的变为标准。变与不变彼此是彼此底标准。假如一切都不变,我们当然不会官觉到变。假如一切都变,而又同样快慢地变或同样方法的变,或同样程度的变,……我们也无从官觉到变;因为根本就没有标准。要我们官觉到变,或要所与呈现出变,我们得有所与中的变底标准,而不只是要官觉者有意念上的准备而已。要所与中有标准也就是要所与中有相当的不变。我们要求有相当的不变当然不是要求不变。我这衣服袖子上有一条一条的颜色不同的地方,有些近乎原来的颜色,有些比较原来的颜色浅的多。所谓近乎原来的颜色就是以原来的颜色为标准,而以原来的颜色为标准,有的浅的多。即令我们没有原来的颜色摆在当前,我们也可以说原来的颜色是一样的,而现在的衣服袖子有不同的颜色,有的地方浅,有的地方深,无论浅或深的是比较近乎原来的颜色,它们总呈现颜色上的变更。即令颜色都变,只要有慢快不同,程度不同,所与就呈现变更。
3.就官觉说,变总是不一致的变。变更底不一致是非常之重要的。如果我们不从官觉着想,我们可以承认普有的变,说“天下无不变的事体”。可是,即令我们承认变是普有的,变也许是一致的,如果变是一致的,我们也不能官觉到变。所谓一致的变颇不容易表示,其实所说的变就是变底快慢、程度、方法……等等底结果,使官觉者不能官觉到有变而已。这一致的变是不容易想像的,我们可以从某某方面着想,例如从长短着想,假如所有的一切都增加一倍或减短一倍,就长短说,我们不能官觉得到有长短上的变更。如果我们把这一假设推广到任何变更,那就是本段所谈的一致的变。在这一致底变底条件之下,我们决不能官觉到变。这就是说我们要求所与底变是不一致的变,官觉者才能官觉刭变。官觉者既可以官觉到变,所与底变一定是不一致的变。这种一致的变,从官觉着想等于不变,虽然从定义说,或完全从意念说,它仍是变。从官觉谈变,变总是不一致的变。
4.完全的变不能官觉到。以上表示变是不一致的。除此之外,变也不是完全的。一致的变不是完全的(Complete)变。变不一致,也不完全。所谓完全的变也许可以这样地表示。如果我们把问题限制到一所与区,而在一区之内所有的所与都变,并且都不一致地变,我们可以说这一区底所与完全变了。完全的变有可能与否底问题,这问题前此似乎已经提到过,我们现在不提出讨论。完全的变是不能够想像的,也许是可以思议的。想像底内容是意像,意像是类似具体的,类似特殊的,它要有时空上的安排,它要有川流,有居据。在完全的变这一假设之下,没有居据,没有川流,没有东西,当然没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未变之前与既变之后的情形脱节,就所与说,它们成为完全不相同的两套所与。所谓变也就说不通。变总有变者,在本条所说的完全的变更中,变等于没有变者,因为任何绵延的同一都已取消。
5.官觉到的总是相对的变和不变。所与底变总有相当的变,相当的不变;相对的变,相对的不变。这当然不是说所与中有完全不变的所与,或绝对不变的所与。完全不变或绝对不变的所与也许有,究竟有否我们不必讨论。也许西山在它呈现自己底短时期内没有变,但是,我们可以不必顾虑到这一可能。我们所要求的是所与中有相当的变,有相当的不变,有相对的变,有相对的不变。要有这样的变,我们才能官觉到变。我们既能官觉到变,所与底变一定是这样的变。变当然不限制到所与,所与有变也就是表示本然的现实有变。由本然到所与或由所与到本然底理论此处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