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事体底定义
1.所谓事体。所与中有性质与关系上的统一性,而又以时间位置为终始的是事体。我们在这里也是从呈现或所与说起,而从所与说起,一方面我们固然要意识到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另一方面我们也得要意识到接受所与底方式。事体也是一接受方式,凡满足这一方式的所与都是事体。有一点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下。上节论东西底时候,我们没有表示有我们所未曾亲自经验的东西。这一点对于事体是一样的。或者我们可以这样地说,有Smm、Sm+1m、Sm+2m……官觉者,对于Sm官觉类有所与,而所与中有Smm所没有直接官觉到的东西或事体。Sm类中的各官觉者有客观的所与,有共同的接受方式,东西与事体都是Sm类所有或所能有的接受方式;从Sm类中的任何官觉者说,有他自己所未曾直接官觉而为其他官觉者所直接官觉到的东西与事体。这就是所谓官觉者所未曾亲自经验的东西或事体。
2.也有统一性。事体和东西一样也有统一性。对于东西,我们注重居据上的疆界。对于事体,我们注重时间上的终始。事体与时间底密切关系,有点像东西与空间底关系,一想就想到。事体当然也是不能逃出空间的,好像东西不能逃出时间一样。虽然如此,对于事体,我们会感觉到时间成分重要。时间对于事体虽重要,我们也不要以为事体就是时间底一阶段。它虽以时间上的位置为终始,然而它不就是时间上的位置。除时间上的终始外,事体仍有其统一性。这统一性也是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性。从事体着想,这统一性更难表示清楚。可是虽难表示清楚,然而事体之有统一性毫无问题。“今天的早饭”表示一件事体。这一件事体究竟包含些甚么,颇不敢说,也不容易说,它包含许多别的事体。而且包含许多别的东西。但是,它有它底统一性,也在某时开始,某时完毕。
3.所与中的事体也是特殊的。能以事体去接受的所与当然是特殊的,这与别的意念所接受的所与一样,有所谓红,有红的东西,有所谓四方,有四方的东西。前者是所谓,后者是所指,所谓是普遍的,所指是特殊的。所谓事体是普遍的,以此所谓去接受的是特殊的。可是,事体和东西有一点相似。对于事体,我们习惯于注重特殊的,好象对于东西我们习惯于注重特殊的一样。从另外一方面着想,事体与东西也相似,有许许多多不同种的东西,也有许许多多不同种的事体。欧战是事体;吃早饭,洗脸也是事体。除它们同为事体外,它们没有别的共同点。别的相同点我们不一一提出。
B.事体与所与
1.所与中有事体和所与中有东西一样。所与一方面是居据,一方面是川流。前者是从静的方面着想,后者是从动的方面着想。所与不仅在居据上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在川流上也有。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靠事体,而事体也靠川流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所与中二者都有,我们或者从形色这那说到事体,或从事体说到形色这那,说法虽有不同,而结果一样,所与中有事体。说所与中有事体也就和说所与中有关系、有性质、有东西一样;有事体殊相,也有事体共相,而这两“有”是不同的有法。
2.事体没有东西那样界限分明。有一说法是不赞成此说法的,这就是所与不能分割说。对于这一说法底部分,在上节已经讨论,现在不再提及。我们已经表示过,就其某一看法说,所与的确是不能分割的,可是我们底问题与这样的分割是不相干的。说所与中有东西用不着把所与四分五裂起来,说所与中有事体也用不着把所与四分五裂起来。有一点似乎要提到一下。东西与事体和所与底关系有一点不一样。所与中的东西比较地似乎界限分明一点,所与中的事体比较地不甚分明。理由也许很多。从官觉说,所与中的东西有好些是可以重复的,例如战后我们仍可以去看颐和园乐寿堂底玉兰,可是过去的事体我们没有法子重复地官觉到它,这一方面的问题牵扯到旁的问题,而这些旁的问题是本段所不预备提出的。也许因为东西在官觉上可以重复,我们感觉到东西在所与中的界限比较地分明。除此以外,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也许比较地多,而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也许比较地少。有自然单位的东西很容易给我们以界限分明底感觉,没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不容易给我们以那样的感觉。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也许比较地少,果然如此,则界限分明底感觉当然是不大容易得到。
3.有自然单位的事体问题简单些。所与中有自然单位的事体,和有自然单位的东西,二者底比率究竟如何,当然不容易说。假设有自然单位的事体少,接受方面的问题当然困难的多。有自然单位的事体,例如竹竿上的衣服掉了,或树上的果子掉了,官觉者没有多大的问题。没有自然单位的事体,问题复杂的多。“老彭挖地”是一件事体,可是他有时在院子里走来走去,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体呢?他有时拔草,这是不是挖地这一件事体底一部分呢?他有时拾碎石子,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体呢?这当然有意念方面的问题。所谓挖地有宽义有狭义,就狭义说,老彭正在用锄头的时候是挖地,不然不是;就宽义说,只要其他的事体都是为挖地(狭义)而进行的,它们都是挖地这一件事体底一部分的事体。可是除意念问题外,确有界限难于划分的问题。照我们底说法,如果界限难于划分,也就是所与底分别本身不甚明显。
4.划分事体不是分割所与。与这问题有关的情形,一部分在下段提出,这里不谈。无论如何,所与中有事体和所与中有东西一样,不牵扯到某一种分割问题。官觉者对于所与,总是以意念去接受的,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不仅官觉者有意念,而且所与中有该意念所接受的所与。这就是说,我们既能以事体这一意念去接受所与,所与中当然有事体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与。换句话说,所与中有事体。说所与中有事体,并不是说,官觉者把事体提出所与范围之外,也不是把普遍的意念安插到所与范围之内,使它本身成为所与,我们虽不能把事体提出所与范围之外,而所与中仍有事体,并且此一事体不是彼一事体。彼此底分别,就是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官觉者根本就没有把意念摆进所与使它成为所与底问题。总而言之,官觉者底官觉不是分割所与。
C.事体底分析
1.事体底主要成分是时间。对于东西我们注重空间,对于事体我们注重时间。上节已经表示过没有不在时间中的特殊的东西,本节也表示过没有不在空间中的特殊的事体。也许因为我们对于东西所注重的是空间,我们感觉到东西可以移动。也许因为对于事体我们所注重的是时间,我们感觉到事体不能移动。事体的确是不能移动的,某时某地发生的事体决不能移动到另一时另一地发生。我们当然可以安排在院子里吃早饭,而不在饭厅里吃,这实在只把早饭这样的或类似的事体改在院子里进行而已。如果这办法实行,在院子里的早饭只是在院子里的一件事体而已。这件事体既在某时某地发生,它决不能在别的时候别的地点发生。这就是这里所说的事体不能移动。其实如果我们注重东西底时间,我们也没有法子移动的,我们感觉到东西可以移动,是就空间说的,而不是就时间说的。如果我们注重时间,一东西所占的整个的时间,东西也无法移动,它决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点存在。这问题牵扯到动底问题,在本段我们不谈动底问题。
2.事体有时用句子表示。表示事体和表示东西有一点不一样。特殊的东西是不能以单独的名词表示的,要表示它需要名字或指和指词。指和指词要名词底帮助,才能间接地表示特殊的东西,例如指出的某时某地底河或某时某地底树。单独的“河”与“树”虽然不能表示特殊的东西,然而加上指出的某时某地底限制,特殊的东西是可以表示的。事体也是这样。单独的名词也不能表示特殊的事体,例如早饭;可是,加上指出的某时某地底限制,特殊的事体也可以表示出来。例如某时某地底早饭,从表示着想,有一点非常之不同。东西不是用句子表示的,事体有时是用句子表示的。事体既有时须用句子表示,所以有时也须命题肯定。我们现在所谈的是特殊的事体,肯定特殊的事体底命题也是特殊的命题。“我们今天(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一日)七点半吃了早饭”表示一件事体。可是,就是用句子表示特殊的事体,我们仍然逃不了用“今天”、“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一日”这样的词汇,不用这些词汇,特殊的事体仍无法表示。这就是说,不加上这样的词汇,句子也不能表示特殊的事体。我们在本条没有提名字。东西与事体同样可以用名字表示出来。表示两字有问题,我们没有想到好的字眼代替表示两字。
3.东西事体与事实。每一件用句子或名词表示的事体,与名词表示的东西,都是以后所要讨论的事实,关于事实,以后专章讨论,此处不论。事实虽不就是事体或东西,而以句子表示的事体,与以名词表示的东西(二者均需指与指词底帮助),都是事实。在这一点上,东西与事体底分别似乎很大。以句子表示的事体显而易见是事实,上条已经表示过这一点。我们不以句子表示东西。就东西之为东西说,它似乎不是事实。一件东西也许在关系网中,例如这张桌子,它就在这间房子里,它是营造学社所有的,它是没有加上颜色的,而所谓关系网都是事实,好象这几句话都是肯定事实一样。但是“这张桌子”所表示的只是东西而已。其实照我们以上所说的,关于逻辑上与文法上的谓词底分别那说法,“这张桌子”也得要分析成“这是一张桌子”,并且要承认“这是一张桌子”这一命题底真是“这张桌子”这一词汇底实底条件。从这一方面着想,用名词与指词及指所表示的东西,也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