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性质、关系、东西、事体、变、动 一、性质(1 / 1)

A.性质底定义

1.重行提出关系与性质。第三章提出了关系与性质问题,第五章曾讨论这两问题。读者也许已经厌恶这两问题。可是本章还是要重新提出讨论一下。重复的地方也许难免,本段所说的在第五章已经提出过。本章底观点与从前不一样,讨论虽有重复,然而我们仍不能因此就不再提出这两问题。第八章既认归纳原则为接受总则,第九章从本然中划分出自然,第十章安排了时空格式,在本章我们不能不提出其余的接受大纲来讨论。性质与关系都是接受方式中的大纲。本章讨论性质与关系实在是就其为接受大纲着想。

2.定义所牵扯的名称。在第五章我们已经表示,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能有所云谓的谓词之所表示的为性质。这里当然有“一”底问题。所谓一呈现或一所与底一究竟应如何说法,是一很麻烦的问题。可是这问题本段根本不提出讨论。所谓谓词也有问题。逻辑上的谓词,和普通文法所谓谓词也不一样。普通文法中所谓谓词与名词不同,谓词是形容词,名词不是。例如“桌子”与“红”,前者是名词,后者是谓词。从现在的逻辑底看法,“桌子”也是形容词或谓词。说X是桌子,就是对X有所云谓,而桌子也形容X底状态或X底用处。也许有人会说,“桌子”是否是谓词,要看它是如何用法的。在“X是桌子”这一命题里,“桌子”是谓词,但是在“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一命题里,“桌子”就不是谓词了。

3.文法上和逻辑上的分别。在文法上也许我们可以有此看法,但是照现在逻辑底看法,在这两不同的命题中“桌子”都是谓词。在“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一句话中,我们也许要承认“桌子”是名词,而“四方的”是谓词。但是照现在逻辑的分析,这句话视为命题底表示等于说X(即“这”或所指的东西)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句子在文法上的形式和命题在逻辑上的形式不一样。就句子说,“桌子”是主词或名词。这说法,我们可以接受。就文法说,名词与谓词究竟应如何解释,我们毫无成见。就逻辑上的分析说,我们不能不认桌子与四方的都是谓词。

4.如上解释的理由。其所以要把桌子与四方的都解释成谓词,或把“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解释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当然是有很好的理由的。假如X(或所指的呈现或所与)是箱子,可是,的确是四方的。“这张桌子是四方的”就有问题了。X既的确是四方的,所以说它是四方的当然是一句真话或表示一真的命题。但是X不是桌子。那句话是假的吗?也许我们会说它是假的,不过理由如何呢?箱子决不能视为假的桌子。赵高虽指鹿为马,然而他所指的那个X或Y或Z,决不是假的马,鹿也不是假马。说X或Y或Z是假马,实在有点对不起X或Y或Z,说鹿是假马当然也对不起鹿。说“这(指以上所说的箱子)张桌子是四方的”是假的,不是因为箱子是假桌子而是因为所指的X不是桌子,可见原来的话或命题实在是两句话或命题相联系的话或命题:“这是桌子而且这是四方的。”这样的命题,要两部分都是真的,它本身才是真的。如果所指的是箱子而不是桌子,虽然它是四方的,所以后一命题是真的,然而它既不是桌子,前一命题是假的。两部分之中既有一部分是假的,整个的命题也是假的。我们既把“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解释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桌子和四方的显而易见都是谓词。性质就是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能有所云谓的谓词所表示的。

B.性质与呈现

1.从这这那那说起。呈现中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种种等等就是不同的关系不同的性质,形形色色是特殊的关系与性质,不过官觉者所特别注重的是性质,这这那那也是特殊的关系与性质,不过官觉者所特别注重的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这这那那说起。这当然有绕圈子底问题。我们可以从性质与关系说到这这那那,也可以从这这那那说到关系与性质。无论从哪一方面说起,说法底秩序不代表知识底秩序或逻辑底秩序,只是讨论底程序而已。

2.对这这那那总可以接受或有所云谓。对于这一呈现或所与或那一呈现或所与,官觉者都可以有所云谓。我们前此已经表示过,有相当的意念上的准备的官觉者,对于呈现或所与,不至于毫无办法。说不至于毫无办法,就是说总可以有所云谓。有所云谓不必是事实上说些甚么。事实上官觉者不一定要说甚么话。云谓就语言说是字或句子。就意义说是意念、概念或命题。此云谓当然是普遍的,特殊的我们无法以语言表示,特殊的我们只能指出,或直接官觉,没有法子以语言或意念传达。云谓从意念说就是接受方式。说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不至于毫无办法,就是说对于一呈现或所与总可以设法接受。呈现总呈现这这那那,形形色色,种种等等。对于这些官觉者总可以利用已得的方式去接受去云谓。

3.单独地有所云谓,此云谓底对象即为性质。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单独地有所云谓,此云谓所表示的对象就是性质。在这里我们说表示,因为云谓只能表示,不能指出。云谓是普遍的,云谓所表示的对象也是普遍的。对于普遍的我们只能表示,不能指出。对于特殊的,我们只能指出,不能表示。我们所谈的性质是普遍的性质。可是呈现中没有可以指出的性质,能指出的都是特殊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呈现或所与中虽没有可以指出的性质,然而仍有种种等等。呈现中之有种种等等,和呈现中之有这这那那,形形色色,这二者底有是不同的有。后者是可以指的底有,前者是只能表示而不能指出的。我们能以意念去接受呈现,也是呈现中本来就有种种等等以为根据。这种种等等既是意念之所自来,也是接受之所引用。这种种等等之中,有些是谓词单独地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有所云谓的,这些就是种种等等中的性质。

4.注重单独地或各别地引用的谓词。这里说的是对于一呈现或一所与有所云谓的谓词,这也许会发生误会。显而易见,谓词底引用不限于一呈现或一所与。呈现中可以有一大堆的树或一大群的人,而树与人,就谓词之所表示的说,是性质。我们要注意单独地引用。也许我们应该说各别地引用。所谓一大群人或一大堆树,是说单独地或各别地能以人去接受的呈现或所与是一大群,不只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而已;而单独地或各别地能以树去接受的呈现或所与是一大堆,不止于一呈现或一所与而已。呈现中有一大群的人,我们仍只是单独地或各别地表示他们都是人;用符号表示,我们可以表示如下:由φX1·φX2·φX3·φX4……φXn。呈现或所与底数目虽多,X虽多或n虽大,而φ仍是单独地或各别地对于它们有所云谓。大致说来,就这一点说,性质与关系大不一样。

C.性质底分类

1.初级次级底分别。我们在本章讨论性质当然是普遍地讨论性质。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及,此处不再提。普遍地论性质也和别的问题一样,有分类底问题。性质有许多的分类法,有些本段只提及而已。最容易或最初想到的是所谓初级性质与次级性质。这分类法似乎有很长的历史。扩张可以说是一初级性质,形色可以说是次级性质。这两者的确有不同点,可是,原来分类底意思似乎不仅是表示这两种性质底不同而已,而且是说初级性质产生次级性质。这思想是否能维持颇不易说。也许从现在很流行的说法,依照以小释大底程序,我们可以作如是主张,但在知识论,我们不大容易接受此主张。若不从呈现着想,把性质看成都可以分析成关系或其它性质的,性质当然是可以分为等级的,而且从分析底历程说,有些比较地基本,有些比较地不基本。可是这基本与不基本之间,是否有产生关系,就不容易说了。无论如何,从呈现着想,或从我们接受呈现或所与着想,性质之为性质,总有一完整的、顿现的、原料式的成分,它是官觉中的呈现,或随呈现而来的,而不是推理底结果。本书只提及这一分类法而已,不从长讨论。

2.简单与复杂。其次有所谓简单与复杂的性质。也许我们可以说简单的性质“红”、“白”、“四方”这样的性质,而复杂的性质是“城市”、“大学”那样的性质。这二者也的确有分别,并且还有官觉上的分别,也许官觉者见红一下子就觉其为红,见四方也许一下子就觉其为四方(真假对错问题根本不提出讨论);看一城市或一大学不见得就觉其为一城市或一大学。其所以如此者,也许是因为官觉者官觉到红他用不着任何推论,而他官觉到城市或大学也许免不了推论,也许官觉者所看见的是城墙而推论到城市,也许官觉者看见的是一大堆房子而许多青年手拿着书跑来跑去,他推论到大学。这分法有它底道理,但本书不采用此分类法。就谓词所表示的对象说,性质是共相,而性质共相没有简单的,它总是别的共相底关联。就谓词所接受的呈现或所与说,它总是性质殊相,性质殊相总有它的单纯性、纯一性、顿现感,它不只于殊相底综合而已。就意念说,所谓红,所谓四方,总不是简单的,就呈现或所与说,总是单纯的、统一的。在官觉中官觉到红也许快,也许没有推论,官觉到大学也许慢,也许有推论,但这只是快慢而已,引用接受方式底时候有无推论而已;这与性质底复杂与否似乎是两件事。在短距离内,官觉到水也许很快也许没有推论,在长距离内,官觉到水也许慢也许有推论。在别的方面,这分类法也许有用处,在本章似乎没有特别的用处。

3.主属性底分别。性质还可以分成主性与属性。这分法有两方面,一方面没有甚么用处,另一方面有用处。单就引用意念于呈现或所与说,主属性底分别似乎没有多大的用处。呈现或所与就其本身言无所谓主性或属性,它只有性质而已。假如当前有一呈现X,我们对于它可以用φ,θ,λ,……等等去接受,这些之中无所谓主,也无所谓属,φ,θ,λ……等等都是平行的。在我们当前的呈现或所与之中,有一呈现或一所与是可以引用“白”、“纸”、“长方”……去接受的。这一呈现就是那样,没有所谓主性与属性,我们可以说它是白的,或者它是纸,或者它是长方的,这要看我们底兴趣所在。如果我们底兴趣是颜色,我们会说“这白如何如何”,如果我们底兴趣在写字,我们会说“这纸如何如何”。但是主属性底分别,引用到接受了呈现之后的东西,确有用处。仍以以上的白的,长方的纸而论,假如我们所注重的是“白的东西”,则“白”为主性,则它为纸为布都不相干。“白”的东西有主性有属性,而“纸”性不是白的东西底主性,假如我们注重的是“纸”的那东西,“白”性与“长方”性都不是主性。所谓白,所谓纸,所谓长方,都有定义,定义所需要的性都是主性,定义所不需要的都是属性。就这一“白”的东西说,它有白之所以为白底所需要的性质,而它所需要的性质之中,没有“纸”这一性质,也没有长方这一性质。这二者都不是这白的东西底主性,虽然它们就“纸”或“长方”的东西而言,都是主性。从这一方面着想,主属性底分别有用处。这分别虽有用处,然而本书亦不必利用,本书只承认有种种不同的分类法而已。

4.性质殊相与性质共相。本书虽不特别划分性质底种类,性质当然是有种类的,不过在现在的场合上,我们不注重任何分类法而已。我们所注重的是性质底两方面,一方面是特殊的,一方面是普遍的。前者我们叫作性质殊相,后者叫作性质共相。性质殊相可指,可觉,不可思。性质共相可思,不可指,不可觉。呈现中二者都有,不过前此已经提及“有”法不同而已。呈现中有特殊的红色,官觉者可以看见它,可以指出它来使别的官觉者可以看也可以见,可是,就这特殊的红色之为性质殊相说,官觉者不能思议它,它不是思议的对象。可思议的是红之为红或红共相,可是红这一性质共相,是不能看见的,无法指出来的。普通所谓特殊的,是就殊相说的,不过不止于性质殊相而已。普通所谓普遍的,是就共相说的,不过不止于性质共相而已。任何性质都有这两方面。我们固然可以说红这一性质,我们最好不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因为红这一性质,虽有性质殊相,然而也有性质共相,而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好象给人家以印象,说红这一性质没有共相。大约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底时候,所要表示的,是红是一性质,它属于性质类,可是它又不是性质类中别的性质,所以说它是一特殊的性质。性质类中没有只是特殊的性质,所以在此情形下,与其说红这一特殊的性质,不如说红这一特别的性质。本条特别注重性质之有共有殊就是避免“红这一特殊的性质”这样的误会。

D.个体底性质

1.何以能谈个体。我们本来用不着谈个体,其所以谈个体者,一则因为我们在第三章即从个体出发,我们要表示一下我们何以能从个体出发,另一方面个体虽不可觉然而仍可以知。n类中的m个体Omn,对于P类的m官觉者SmP底客观的官觉是,对于Q类的m官觉者SmQ底客观的官觉是。我们现在不谈主观与客观底问题,我们假设都是客观的。前此已经表示即令SmP底官觉客观,他只能官觉到,即令SmQ底官觉客观,他也只能官觉到。无论也好,也好,它们都是有观的。SP与SQ底官不同,底观也不同。Omn是无观的本然。不但彼此互异,而且与Omn都有不同的地方。既然如此,我们在第三章何以能从个体说起,谈到呈现与所与呢?所谓本然的个体就是Omn那样的个体,而这样的个体和呈现或所与不是一样的。

2.所与底形色状态间接地就是个体底形色状态。如果第三章底说法能够说得通,那一定是因为呈现中所与底形色状态,也就间接地是个体底形色状态。可是,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本然的个体是不可觉的,可觉的只是所与。无论从个体说到所与,或从所与说到个体,似乎都有一道通不过的桥。这不是一官觉类的不同的官觉者底问题,假如是的,那问题就成为主观与客观底分别底问题,也就是第三章所讨论的问题。在(1)条我们已经假设呈现是客观的,所以我们底问题是类与类之间的、客观的所与底问题。所与虽客观而仍然有观。既然如此,我们怎样可以说,所与底形色状态,间接地是本然的个体底形色状态,或者反过来说,本然的个体底形色状态,间接地是一官觉类底所与底形色状态。

3.所与底相对性是普遍的。这问题当然又回到第九章已经讨论过的问题。呈现底相对性可以是特殊的也可以是普遍的,所与底相对性是普遍的。底相对性是On—SP, 底相对性是On—SQ;这二者都是普遍的。说它们都是普遍的也就是说它们是共相底关联,共相底关联是四通八达的。这当然是说它们彼此相通,不但On是知识底对象,On—SP,On—SQ也是。这不是说就是,它们的确不同,并且SP不能得,SQ也不能得,可是SP和SQ都可以知道On,都知道Omn是能以n去接受的,不过SP由觉而知On,SQ 由觉而知On而已。前此已经谈到人与牛既有不同的官能,当然也有不同的官觉,人与牛彼此不能交换其所觉,但是假如牛有知识,人与牛仍可以彼此知其所知。假如这两官觉类都知道n类的东西,他们都懂得n之为n,可是懂得n之为n也就是懂得相当于n底共相底关联。这相当于n底共相底关联包含On—SP与On—SQ。人虽不能见牛所能见之红,牛虽不能见人所能见之红,然而人类既是知识类,人能够知道红之为红。在人类对于红底知识中,不仅可以有物理方面关于红底种种等等,或心理方面关于红的种种等等,而且可以有动物方面关于红的种种等等,后者之中有牛对于红的种种等等。本然的个体虽不能直接地觉然而能够因觉而间接地知道它。(2)条所说的所需用的桥就是共相底关联。

4.主要条件是客观的呈现。问题是呈现是否客观,或呈现是否所与。只要呈现是所与或呈现是客观的,它底相对性就是普遍的或类型的,呈现底性质共相,或呈现所现实的性质共相,就是本然的个体底性质共相。只要呈现是客观的,官觉者可以由官觉到某呈现或所与,而得到关于相当于该所与或呈现底本然的个体底知识。这一所与既是有观的,当然不就是无观的Omn,但是,它既是客观的,它是SP类型官觉中的On,这就是说,它是有On—SP相对性的。这就是说,既是客观的,它对于SmP显示n—P底共相底关联。这关联不仅为SP所得而且可以为SQ,SR,ST,……所得。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殊相说,任何一官觉者无所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但是,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共相说,只要该呈现或所与是客观的,任何一官觉者都不必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如果我们记住思议与想像底分别,或意念与意像底分别,我们比较地容易抓住这一点。意念是抽象的、普遍的,它所表示的是共相或共相底关联;意像是类似具体的,类似特殊的;一官觉者底意像无所逃于一官觉类底有观的所与,一官觉者底意念则不狃于一官觉类底所与。对于性质殊相,例如对于所看、所见、所想像的红,我们无所逃于人类底所与,可是,对于性质共相,例如所思议的红,我们不必狃于人类底所与。人类虽不能看见牛类所能看见的红,然而只要人类对红的呈现或所与有客观的官觉,他可以知道他所看见的红的东西可以使牛发生某种反感。这里的讨论无非是表示呈现或所与虽不就是本然的个体,然而由呈现或所与底性质殊相,我们可以得到本然的个体底性质共相。关系也是如此。下节论关系,但关于这一点,下节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