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天的命题
1.先天的命题。我们在上节B段曾表示,虽没有先天的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然而有先天的命题。先天的形式是所与底必要条件,是所与所不能不遵守的形式。如果有先天的形式,它当然也是经验底必要条件,也是经验之所以可能底条件。先天的命题也是经验之所以可能底必要条件。这就是说,必先承认这样的命题,然后经验才可能。否则经验不可能。所谓承认这些命题,就是承认这些命题是真的,假如这些命题不是真的,所与根本不可能,所与既不可能,我们当然不能有经验。所与本身既不可能,我们当然不能从所与有所得,既无所得,当然也不能还治所与。这二者既都不能办到,当然没有经验。照本书底说法,经验是有所得而又能以所得还治所与。所谓先天的先,只是以必要条件为先的“先”,而不是我们在时间上先得到这些命题,而得到之后,再去经验那样的“先”。
2.逻辑命题是先天的命题。有没有这样的命题呢?本书承认有先天的意念,不承认有先天的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承认有先天的命题,而不承认有先天的形成经验的命题。逻辑命题就是这样的先天的命题。对于大多数的读者,我们也许用不着分别逻辑命题与合乎逻辑的命题。前者是表示逻辑本身底定理底命题,而后者不是表示逻辑本身底定理底命题。本条所说的是前者。逻辑命题之为先天的命题,很容易表示。任何命题都蕴涵逻辑命题。在别的地方用蕴涵两字,我们也许要表示所谓蕴涵是那一种蕴涵,在这里我们不必表示,任何蕴涵似乎都说得通。设以p,q,r……等等代表任何命题,如果这些命题是真的,则逻辑命题不能不是真的,例如“P”是真的,则p和h是真的。假如逻辑命题是假的,则任何命题都是假的。这就表示,逻辑命题是任何命题底必要条件。假如经验是可能的话,则p,q,r……之中一定有真的命题,这些命题之中既有真的命题,则逻辑一定是真的。这当然就是说,如果经验是可能的,则逻辑命题一定是真的,而如果逻辑命题是假的,经验不可能。这当然就表示逻辑命题是经验底必要条件。不仅如此,所与底可能也靠逻辑命题为必要条件。这一点我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表示,可见逻辑命题是先天的命题。
3.逻辑命题无积极性。逻辑命题是先天的,因此也不是形成经验的命题。这理论和以上论先天的意念时所说的差不多。现在有一很流行的说法是说我们可以闭户研究逻辑,我们可以发现许多逻辑命题,然而我们对于这世界是如何的世界可以毫无知识。这是一种想像的话,其所以能如此说者,就是因为逻辑命题对于这世界是如何的世界,完全是消极的。它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表示。在作者所写的那本大学逻辑那一本书里,作者曾表示逻辑命题为必然的命题,而所谓必然,一方面是不能假,另一方面不能不真。同时,一逻辑命题完全是消极的,它承认所有的可能为可能,而不以任何可能为事实。它承认任何可能为可能,所以它不能假而必为真,它不以任何可能为事实所以它对于事实毫无表示。这两方面当然是联在一块的,不过我们分开来说而已。现在所注重的是要对于事实毫无表示,逻辑命题才能无往而不真。这当然也就是说,要它完全消极,它才能是先天的命题。谈意念底时候,曾说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是有积极性的。命题底情形同样。形成经验的命题总是有积极性的。有积极性的意念不是先天的意念,有积极性的命题不是先天的命题。此所以我们说,逻辑命题既是先天的,它就不是形成经验的命题。
4.逻辑命题不是常相。我们这里所说的是逻辑命题,不是普通所常说的逻辑概念,或意念。本书底作者不承认有所谓逻辑意念。普通所谓逻辑意念,大致就是逻辑系统中的逻辑常相logical constants。我对于叫这些意念为逻辑常相,除表示赞同外,没有什么意见。我们所要表示的是,这些意念不是完全消极的意念,即“不”这一意念也不是完全消极的,它底消极,与逻辑命题底消极,大不一样。这些意念,既不如逻辑命题那样的消极,它们也不是先天的意念。“式”是一先天的意念,但是,它与普通所谓逻辑常相不同,它的确是完全消极的。“式”可以说是逻辑本身,普通所谓逻辑常相,似乎只是表示逻辑命题底工具而已。
5.逻辑命题是摹状和规律底基本原则。逻辑命题最好不从摹状和规律着想,因为它是命题不是意念。如果我们要从摹状和规律着想,我们得表示,逻辑命题是摹状底摹状和规律底规律。它是摹状底摹状,因为意念不遵守它,不能摹状,它是规律底规律,因为意念不遵守它,也不能规律。逻辑命题本身不摹状,可是它是意念所以能摹状底条件,它本身虽可以说是规律,然而不是接受方式,可是它虽不是接受方式,然而它是意念所以能成为接受方式底条件。我们所特别注意的,是逻辑命题底规律作用。它既是规律底规律,当然是意念之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条件,此所以逻辑命题之中有所谓思想律,这我们在C段讨论。
B.关于逻辑命题底种种
1.逻辑底哲学。逻辑命题有种种问题。最基本的也许是所谓逻辑哲学底问题,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说是逻辑命题底基础问题。逻辑命题不但不假而且必真,既然如此,它所肯定的对象是甚么?它如果有对象,它底对象,决不是特殊的事,也不是普通所谓普遍的理。然而它似乎要有所肯定才行。它所肯定的,是不是心思底范畴,而无所谓客观的对象呢?说它所肯定只是心思底范畴,困难颇多,我们在此不必一一讨论。这说法本身就不容易说清楚,而说清楚之后,困难就发生。那么逻辑命题所肯定的,是不是有客观的对象呢?说它有这样的对象,也就不容易,我们现在也不讨论。这些都是逻辑哲学问题,在本书我们不讨论这一方面的问题,只提及一下而已。
2.一与多。逻辑命题,是一件事,逻辑又是一件事。我们可以把逻辑命题视为逻辑学底定理,而逻辑学底对象就是逻辑。除逻辑究竟是甚么这样的问题之外,还有多与一底问题。它是多呢,还是一呢?现在有人以为逻辑是多的,虽然大多数的人一直以为它是一的。其所以有如此看法者,因为现在有不同的逻辑系统。这些系统底不同,似乎不只是皮毛的不同。因此使人想到不同的逻辑。不同的逻辑当然也就是逻辑不一。逻辑是不是因此就多呢?问题当然仍是逻辑是否为一,是否为唯一。逻辑系统底不一是否就表示逻辑不一呢?本书底作者在清华学报曾讨论这问题。在这里我们也不再讨论。我们可以说,现在所谓不同的逻辑系统,似乎并不足以表示逻辑不一。逻辑是一件事,逻辑系统又是一件事,至于逻辑究竟是一是多,仍是问题。这问题也是逻辑哲学底问题。我们在这里也只提及而已。
3.另一套的问题。除以上之外,逻辑命题还有许多别的问题。一方面有许多的复杂的表示上的问题。现在有一班人,特别喜欢谈语言文字上的问题。逻辑学当然受语言文字底影响。符号逻辑学底一部分的理由,就是减少普通语言文字底影响。这目的不见得完全达到,但是普通的语言文字底影响的确减少。虽然如此,符号也是语言文字底一种。逻辑学总是逃不出语言文字的。问题是逻辑本身是不是受语言文字底影响。这是从表示逻辑底语言文字上的工具着想。但是表示逻辑底工具不只于语言文字而已。比较起来,更重要的工具,似乎是意念上的工具。即以普通所谓蕴涵而论,它可以是两质系统中的“和”,三质系统中的“l”,四质系统中的“”,五质系统中的“→”,别的意念暂且不说,这些蕴涵都不同。它们虽都是蕴涵,然而它们都是不同的蕴涵。同时以它们为工具的逻辑系统也不同。这当然不只是语言文字或符号底问题。这些符号可以改变,而它们所代表的意念,我们无法改变。我们可以把“ ”写成“”,写成“”之后,这一蕴涵仍是原来的蕴涵,仍与其它的蕴涵不同。是不是只有一套表示逻辑的意念呢?这问题当然又回到逻辑系统上去了,而回到系统上去,问题又成为系统不一,是否即表示逻辑不一的问题。无论如何,照此说法,系统不同,不仅是语言文字不同而已。另一方面也有运用工具底问题。有些意念上的工具似乎是我们“本来”就运用的。别的不说,“和”是我们本来就引用的意念工具,“l”就是我们“本来”所不用的工具,“本来”两字当然麻烦。也许所谓“本来”就是习惯而已,假如所谓“本来”不只是习惯而已,则有些系统底根据不是另外的系统所有的,另外一些系统,似乎是我们在意念上的创作而已。这些问题我们在这里也不过提及而已。
4.规律底规律。还有许多别的问题,可以提出,但是,我们不愿提出离本章主题太远的问题。在上段底(5)条,我们已经表示,逻辑命题是规律底规律。这规律底效用可以说是负的效用,因为与其说思议必须遵守逻辑,不如说思议不能违背逻辑。大致说来,日常生活中的思议,与逻辑底关系,并不很深,能够合乎逻辑也许有好处,但是,我们并不要求我们底思议机械地跟着逻辑方式进行。我们底要求可以说是负的要求,我们要求我们底思议不违背逻辑。从规律着想,思议底限制就是逻辑。凡可以思议的,虽为事实所不允许,然而总是为逻辑所允许,凡不能思议的,总是逻辑所不允许的。思议的限制就是矛盾,除此之外,任何都是可以思议的。说思议底限制是矛盾,就是说,思议底限制是逻辑。说思议底限制是矛盾,也就是说,思议不能违背逻辑命题,因为违背逻辑命题就是矛盾。思议底内容有意念,有概念,有意思,有命题;说思议不能违背逻辑命题,当然也就是说,这些内容不能违背逻辑命题。但是,前此我们已经说过,矛盾的意念或意思,可以在思议历程中出现。说这些内容不能违背逻辑命题,当然不是说,违背逻辑命题的内容,不能在思议历程中出现,事实上这样的内容会在历程中出现。说这些内容不能违背逻辑命题,只是说违背逻辑命题的内容不能形成思议底结构。最简单的说法,就是说,不能形成结构的思议,就是不能通的思议。
C.逻辑命题中的思想律
1.思想律底律。关于所谓思想律,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思想律”这名称底问题,一是逻辑命题非常之多,根本没有特别的思想律。思想律这一名称的确有问题。它所谓律的律,决不是自然律所谓律那样的律。违背自然律的事不会发生,违背思想律的思议虽错,然而不会因此就不发生。此所谓律,既不是普通法律底所谓律,也不是道德律底所谓律,这二者都可以说是表示意志,虽然所牵扯的意志和表示的方法都不同。这名称底问题我们不必讨论,我们可以改变称法,叫逻辑命题或一部分的逻辑命题为思议原则或思议规律。在本段,我们仍从习俗叫一部分的逻辑命题为思想律。保留名称,一部分的讨论比较地容易达。
2.逻辑系统化之后的思想律问题。后一方面的问题,似应讨论一下。现在很流行的说法,是说逻辑命题非常之多,其中或者根本没有特别的思想律,或者所有的逻辑命题都是思想律。这一思想之所以发生,一部分的理由,是因为逻辑学底系统化。第一,逻辑学演绎系统化之后,传统逻辑学底原则,例如三段论原则,和传统逻辑学所特别提出的思想律,都是逻辑命题。如果后者是思想律,何以前者不是思想律呢?在传统逻辑学本身,三段论原则和所谓思想律底相同处,也许不容易看出来,在逻辑学演绎系统化之后,它们底相同处显而易见。如果同一,排中,矛盾是思想律,三段论原则也是。第二,在传统逻辑学,我们也许会说同一,排中,矛盾三原则,特别重要,可是,在逻辑学演绎系统化之后,我们不容易说它们特别重要。一系统有一系统底排列,而此排列有此排列底先后。根据此先后也许有所谓重要底等级。果然如此,同一,排中,矛盾三原则也许不重要,因为它们不必是基本命题,而在推出来的命题之中,它们也不必首先出现。当然我们也许可以组织一逻辑系统,把这三原则摆在前面,因此在这一系统内,这三原则重要。但是,照此说法,它们底重要完全是相对于系统底秩序底而不是它们本身底,显而易见,我们可以组织另一系统,把三原则摆在后面。总而言之,在逻辑系统化之后,这三原则似乎没有特别点,我们不容易把它们提出,视为思想律。
3.从必然说,逻辑命题相等。同时,如果我们不从系统说,而从一逻辑命题之所以为逻辑命题说,或一逻辑命题之所以为必然命题说,它们都是千篇一律的。它们都是穷尽可能的命题,它们都不以任何可能为事实,都是以任何可能为可能的命题,此所以它们不能假而必然地真,不但所谓思想律是这样的命题,即其它的逻辑命题,也就是这样的命题。这一点,执任何逻辑命题以为例,都可以表示清楚。我们在这里不必作如此的分析。就逻辑命题之所以为必然命题着想,没有任何逻辑命题比别的逻辑命题重要,也没有任何逻辑命题比别的逻辑命题基本。任何逻辑命题都是别的逻辑命题底必要条件,如果我们否认一逻辑命题,我们也否认任何其它的逻辑命题。这就是说,如果我们否认一逻辑命题,我们就承认矛盾,如果我们承认矛盾,我们也就取消思议。不但如果我们否认三思想律,我们也就否认三段论原则,而且如果我们否认三段论原则,我们也否认三思想律。总而言之,无论我们否认三思想律也好,或三段论原则也好,结果一样,它总是取消思议。从这一点着想,任何逻辑命题都是思想律。
4.就推论方式说,逻辑命题不一样的重要。以上(2)条所论,确有那样的情形,(3)条所论也确实不错。可是,原来以同一,排中,矛盾,三原则为思想律仍有理由。从逻辑之所以为必然命题说,它们都是一样的,从逻辑命题之为推论方式说,没有两逻辑命题完全是一样的。从我们底思议说,我们所注重的不是“死”的命题而是活的方式,不是逻辑命题之为必然命题,而是逻辑命题之为推论方式。从规律说,我们对于逻辑命题所特别注重的,当然是推论方式。从逻辑命题之为推论方式着想,不但三段论原则与同一,排中,矛盾三原则不一样,即这三原则本身也彼此不一样。我们现在既然从规律着想,我们底问题,不是逻辑命题之中,谁是最基本的命题,而是这些规律之中,或这些推论方式之中,谁是最基本的规律,或最基本的推论方式。把逻辑命题视为思议底基本的规律,同一,排中,矛盾,三原则,的确比其它的逻辑命题,来得基本。理由我们可以暂且不必讨论,这三原则基本,也许是因为它们特别地简单,也许因为我们底思议能力底最基本的表现,是这些原则,而不是其它的逻辑命题。无论如何,这三原则的确和别的逻辑命题不一样。
D.思议原则
1.意义的可能底最基本的条件。以上已经表示三原则与别的逻辑命题不同。我们的确有理由特别地提出此三原则来讨论。我们相信这理由也是从前把它们提出作为思想律底理由。在本段我们不用思想律这一名称,我们称它们为思议原则。三思议原则之中,同一原则的确基本。最显而易见的说法,是说它是意义可能底最基本的条件。我们可以执任何一意念去试试,例如父子。假如父可以不是父,子可以不是子,它们当然应该是其它的意念,然而它们也不能是其它的意念,因为任何其它的意念也不是它自己。从话说,情形同样,例“x是y底父亲”,假如是可以不是“是”,底可以不是“底”,父亲可以不是“父亲”,则“x是y底父亲”也可以不是“x是y底父亲”。父可以不是父,子也可以不是子,所谓父子当然不能有意义;一句话可以不是该句话,话当然也没有意义了。同一原则就是保障父必是父,子必是子,一句话必是该句话底原则。遵守此原则不必有意义,可是违背此原则,决不能有意义。对于同一原则的批评很多,我们不必讨论。大致说来,这些批评与同一原则不甚相干。至于反对同一原则,那就更不相干了。同一原则是无法反对的。无论我们如何反对,我们底反对总是那样的反对,这就是说我们已经承认同一原则了。
2.最基本的推论。排中律是一种思议上的剪刀,它一剪两断,它是思议上最根本的推论。这一点从意念之为接受方式着想,最是容易清楚。假如我们指出任何一所与,我们总可以说它或者是甲,或者不是甲。这就是说,我们或者以甲方式去接受,或者不以甲方式去接受。如果它是甲,它就不能不是甲,如果它不是甲,它就不能是甲。如果我们以甲方式去接受它,我们就不能又不以甲方式去接受它,如果我们不以甲方式去接受它,我们不能又以甲方式去接受它。对于x所与我们只有这办法。假如我们有以下的接受方式,φ,ψ,λ,……等等,x或者是φ,或者不是,或者是ψ,或者不是,或者是λ,或者不是,……等等。排中原则也发生问题,寻常报纸上的文章中对于排中原则有时也有批评,例如这一桌子,它是长方的,长方不是桌子,这既是桌子又是长方的,可见这可以既是桌子又不是桌子。这样的批评与排中原则不相干。除此之外,尚有另外的批评。有人以三质系统为根据,说排中原则取消。这实在是不能成立的说法。在三质系统,排中原则没有取消,不过表示此原则的形式底形式,和两质系统中所有的,不同而已。有一批评也许有根据,这就是卜劳耳氏底说法,但是,这说法我不懂,所以对于它,我们不敢有所论列。
3.最基本的排除原则。矛盾原则是排除原则,它排除思议中的矛盾。矛盾不排除,思议根本就不可能。上面某条曾说过,思议底限制,就是矛盾,是矛盾的就是不可思议的。是矛盾的意念,当然也是不能以之为接受方式的意念。在这里我们又要提出历程与结构底分别,思议有矛盾,内容决不能成为结构,然而内容仍有历程。在历程中有矛盾的意念,也许是比较难免的事,也许研究逻辑可以使思议者在历程中减少矛盾,也许连这一点都很难办到。在图案中免除矛盾,比较地容易办到,学逻辑底用处,在这一方面比较地大。至于结构根本不能有矛盾,有矛盾则非结构。矛盾原则也是基本的规律。这原则不是矛盾本身,而是排除矛盾的原则。对于这一原则的批评也多,大致说来,都是不甚相干的,有好些根本就不相干。一部分的问题是矛盾两字底问题。这两字似乎非常之流行。我们常听见甚么情感矛盾,甚么生活矛盾,也许这用法底来源是逻辑学,然而这用法本身与逻辑毫不相干。这两个字如此地用也许有好处,听起来似乎一下子就抓住了甚么似的;但是,我们最好不要把这用法的矛盾两字和逻辑学中的矛盾两字相混。至于关于所谓“对立”,所谓“统一”底讨论,我们也最好不牵扯到矛盾和矛盾原则上去,它们与矛盾原则也毫无相干。
这三原则,就逻辑命题说,虽然与其它的逻辑命题一样,然而就规律说,它们的确是最基本的规律,它们是规律底规律,此所以本章以它们为思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