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先天先验(1 / 1)

A.所谓先天先验

1.不论Innate idea问题。意念有所谓先天后天,先验后验问题。在某一时期,意念也有所谓Innate与否底问题。我们这里所谈的先天先验,与所谓Innate是两件事,它们根本不是一个问题。本节所要讨论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Innate idea这一学说,经洛克讨论之后,已经不成为一哲学问题。这说法是主张有与生俱来的意念。本书既不预备讨论此问题,最好直捷了当地说,没有这样的意念。可是,这问题底发生,不是没有理由的。理由也许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先天先验的意念底问题。本节不就Innate idea主论,专就先天先验的意念立论。也许讨论先天先验底问题,也就是部分地讨论Innate idea底问题。虽然如此,所谓先天与先验都没有与生俱来底意义。至于先后两字底意义,前此已经谈到过,此处不再提。

2.先天先验与秩序问题。先天先验之所以发生,是秩序问题底困难所致。秩序问题至少是理由之一。在历史上,有休谟与康德关于因果的看法,可以表示秩序问题底困难。照原来休谟底看法,因果意念是跟呈现跑的,一方面这意念无由成立,另一方面即令成立,而无论何时都可以为呈现所推翻。别的秩序可以不谈,即因果上的秩序,休谟也得不到。休谟那样的经验主义产生不出秩序来。为求得秩序起见,康德发明先天先验的意念。有这样的意念,无论所与如何呈现,它总在这样意念底格式中,呈现本来就是在这样的格式中呈现。既然如此,所与总有这样的意念底秩序。有这样的意念,我们可以担保这种秩序之有,并且可以担保它继续地有。总而言之,如果我们底意念都是被动地由呈现显示给我们的,我们所得到的秩序,虽可以表示已往的情形,然而不必不为将来所推翻。这样的秩序,很可以为将来所推翻。先天先验的意念不会为将来所推翻(这一点有问题,但我们现在不讨论),说它们为将来所推翻,就等于说在将来经验会打住。本书既不承认所谓“超越的心”,这说法本书不敢赞同。可是,本书虽不赞成这说法,然而本书不因此就取消先验的意念。

3.先天先验底分别。从本书着想,我们得分别先天与先验。我们把先天视为所与之所以为可能底必要条件,如果有先天的形式,这形式是所与之所不能不遵守的。所与不遵守此形式,所与本身就不可能。如果所与本身就不可能,当然无所谓官觉,亦无所谓经验。所与非遵守此先天形式不可,要遵守此形式,我们才能官觉到它,我们才能有经验。此形式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所与不遵守此先天形式,它本身不可能,可是,它遵守此形式,我们也不见得能够官觉它,能够经验它。先天的形式无所谓来去,因为它是普遍的。它既无所谓来去,当然无所谓与生俱来。如果所谓来是在思议中出现,则先天的形式的确有何时来的问题。但是这不过是思议者何时思到它而已。有的也许早,有的也许晚,而无论早或晚都与理论无关。在思议中出现就是在思议历程中为显现。先天的形式底显现不就是先天的形式。前者虽在某时某地出现而后者根本无所谓出现。先天的形式是知识经验中的分析成分,而不是单独地在时间上活动的东西。把它视为后者才有与生俱来或先生而在的问题。在本条我们所注重的是“先天”底意义。我们暂且不谈究竟有没有先天的形式,如果有的话,它是所与底可能底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4.先验底定义。先验两字底意义,我们用以下方式表示。如果我们有某某形式,无论所与以后如何呈现,我们可以用此形式为形成经验底接受底方式,则此某某形式为先验的形式。我们也可以暂且不管有没有这样的形式,只顾先验底意义。照此说法,先天与先验大不相同。先天是就所与之所以为可能说的,而先验已经承认所与是可能的。我们可以说,先天的形式担保所与是可能的,先验形式担保经验是可能的。从这一方面着想,有先验形式蕴涵有先天形式,而有先天形式不蕴涵有先验形式。在(3)(4)两条,我们用形式两字而不用意念两字,当然是有意思的。对于形式,我们可以暂且不管我们得到与否的问题,对于意念总有此问题。就先验的形式说,我们所注重的是,无论所与以后如何地呈现,只要我们有先验的形式,我们总可以利用它以为接受的方式,这当然就是说,无论以后如何如何,只要我们有先验的形式,我们总有经验。对于有官觉能力的个体,先验形式担保经验底继续。在这里我们不过介绍所谓先天先验而已。我们盼望以后的讨论,会把这两意念弄得明白一点。

B.无先天的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

1.没有先天的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我们以后会表示有先天的命题与意念。在本段我们要表示,没有先天的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也许有人从这一点着想,以为我们底主张是普通所谓经验派底主张。这也许如此,但究竟如何,我们现在不论。命题和意念不一样,我们前此已经讨论它们底分别,此处不赘。我们在这里不说意念,而说接受方式,因为我们注意引用到所与上去的意念。说没有先天的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就是说没有先天地能够引用到所与上而为我们接受所与底方式底意念。先天的接受方式底用处当然是维持秩序。假如经验,从此以后,即不发生我们所得到的秩序(根据已往所得的),当然不能维持,即令经验继续,原来的秩序也不必维持。这里所谓“不必”就是表示没有纯理论的理由,也许有人以为“时间”、“空间”、“因果”……等等意念或接受方式都可以担保秩序底维持。其实这些接受方式都不是必然的,它们没有纯理论的理由,担保所与必如它们底方式去呈现。它们也许可以在事实上担保,这一点以后也许还会提到,本条所注意的是,它们在纯理论上不能担保。它们既不能在纯理上担保所与必如此呈现,它们当然不是先天的接受方式。如果有先天的方式,这方式是所与之所不能不遵守的。所谓不能不遵守,就是有纯理论的理由,表示非遵守不可。(论道书中的“式”不是一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

2.用比喻方式表示。我们可以换一方法表示以上的意思。我们可以把所与视为材料,把接受方式视为模形。比喻总有毛病,但是,有时我们也得用它。面粉揉成之后,我们可以把它摆进方的模形,结果是方的面包;我们也可以把它摆进长方的模形,其结果是长方的面包;我们也可以把它摆进圆的模形,其结果是圆的面包;……等等。面就相当于所与,而方、长方、圆……等相当于接受方式。面这样的材料,有些模形可以去接受,有些模形不能接受。这是从事实说,若从纯理论说,是否有一模形为面所不能不接受的呢?我们会说没有。以所与为材料,问题一样,答案也一样。假如我们以“时间”为接受方式吧!时间总算基本了,然而以时间这一方式去接受所与这材料,只是实际上我们可以引用此方式去接受所与而已,我们没有纯理论上的理由,说所与非合乎“时间”这一方式底要求不可。这就是说,我们没有纯理论上的理由,担保时间这一意念或接受方式不落空。这也就是说,我们没有纯理论上的理由,担保以后有时间。我们不是说时间会打住,我们相信在事实上时间一定是有的,我们只说,我们没有纯理论上的理由,表示时间“必”不会打住的。这就是说,时间打住不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所与不“必”“合乎”“时间”这一接受方式底要求或条件。先天的接受方式是所与之所不能不遵守的,既然如此,时间这一接受方式不是先天的,所与不必遵守它底条件。

3.无先天的接受方式。从材料之所不能不遵守的意念着想,有一意念是所与之所不能逃的。这就是论道书中所说的“式”。所与的确不能不遵守“式”底方式或条件。“式”底定义如论道书中所述,我们可以说,我们有纯理论上的理由,说所与不但就“式”底范,而且不能不就“式”底范。所与虽不能不就“式”底范,然而与我们底经验不相干。所与虽不能逃“式”,然而不因此就不能逃我们底经验。所与虽不能逃“式”,然而也许它仍可以逃“时”,逃“空”,逃“因果”,逃“关系”,逃“性质”,……果然如此,我们所经验的世界就没有了。我们所经验的这样的世界虽没有,而所与仍不能逃“式”。如果有先天的接受方式,“式”就是那样的接受方式,并且只有式是那样的方式。但是式不是一接受方式。

4.消极与积极。意念有消极有积极。“式”这一意念完全是消极的。并且只有“式”这一意念完全是消极的。别的意念也许有消极成分多,或积极成分少这类的问题,它们决不至于完全是消极的。只有“式”是如此完全消极的,“式”无内外,无固形。它无内外,所以无论所与如何,它逃不出“式”底范围。假如“式”有内外,则所与就可以逃到它底外面。它无固形,所以无论如何,所与没有法子拒绝“式”。照“式”底定义,根本没有“非式”,如果有的话,所与就可以逃入“非式”。凡此种种都可以表示“式”完全是消极的。并且我们可以说,因为它是消极的,所以所与不能不就它底范。“式”的确是先天的意念。问题是接受方式。它既是先天的意念,当然也是先天的接受方式。可是,接受方式不但是方式而且是接受。“式”这一方式虽是一接受方式,然而我们不能以此方式去接受所与,而形成我们底经验。我们虽可以用此方式去接受所与,然而我们不因此接受而得到经验。我们不因此而有经验,因为我们不能因此而从所与中有所得。既无所得,当然不能还治。无所得而又不能还治,就是没有经验。何以无所得呢?因为“式”完全是消极的。

5.先天与积极两不相容。意念底先天,是意念底积极性,是两不相容的。意念有积极性,则所与可以不遵守意念底要求,而逃出意念范围之外。这等于说,意念有积极性,则意念不是先天的。是先天的意念,一定也是完全消极的。可是,完全消极的意念虽可以引用,然而引用之后,我们毫无经验,因为我们毫无所得。要我们有所得,我们底接受方式非有积极性不可。只有有积极性的意念才能担保经验底继续,才能担保秩序底保存。我们对于先天意念底兴趣在保存秩序。保存秩序本身就是积极的。我们对于先天的意念底要求是要它积极。可是,真正先天的意念如“式”不能积极,此所以它能是先天的。有积极性的意念例如“时间”就不是先天的,并且因为它积极,这就是说,它有内外,有固形,有非时间,所以所与不必就它底范,所以因此它不是先天的,总而言之,我们没有先天的而又能维持秩序的意念。二者根本不能得兼。照本书底看法,二者得兼底说法是不通的说法。请注意,我们这里不是说没有先天的意念,我们说有这样的意念;我们不是说秩序无法维持,我们说秩序本来是有的;我们所要表示的是,维持秩序的不是先天的意念,先天的意念不能维持秩序。下段我们要表示有先验的意念,那些意念不是纯理论上所与之所不能逃的。可是,它们也许可以担保秩序底维持。

C.意念底先验性

1.意念底后验性。照我们底说法,意念总有两方面,一是摹状,一是规律。就摹状说,意念总是后验的。至少从我们得到意念底方法着想,或者从我们盼望它能继续引用这一方面着想,我们要说它是得自所与之所呈现的。既然它是得自所与之所呈现的,它当然有后验性。这一点,前此论摹状时所举的例,似乎都可以表示。所谓“橘红或橘黄”,就我们得此意念底方法说,是得自x,y,z之所呈现,而就这一方面说,这意念可以说是有后验性。请注意,我们这里说的,不是说这意念是后验的,我们说它有后验性,这就是说,就摹状说,它是有后验性的。意念底后验性非常之重要,我们在本书既然注意到后验性底重要,我们的确可以说是注意到经验主义者一部分的主张。本条所谈的后验底“验”字,是普通所谓经验,而不是本书所谓经验,照本书底说法,所谓经验不仅是得自所与而且是还治所与。还治所与不只是意念底摹状所能办到的。

2.意念底先验性。可是,意念不只是摹状,而且是规律。就规律这一方面着想,意念有先验性。规律是以意念底所谓为接受办法。此办法不随所与底变更而有所变更,此所以它是办法,不然的话,它就不是办法了。此办法无论何时都可以引用。我们已经说过没有不能引用的意念。可是,我们只说无论何时都可以引用而已,我们不说无论何时都用,我们用与不用当然是另一问题。我们在不同的场合之下应该用或不应该用当然更是另一问题。说无论何时都可以引用,就是说,无论以后的所与如何地呈现,我们底办法总是办法。好象一国底法律说“杀人者死”,即令在该国十年之内或百年之内没有人杀人而该法律仍为法律一样。我们已经表示过,意念虽无所谓变更,而我们对于它有取舍。我们舍一意念就是取消一办法,取一意念就是决定一办法。这办法先于以后而有效。这就是说,无论所与以后如何呈现,我们底办法已经决定了。这就是意念底先验性。请注意这也不是说意念都是先验的。

3.先验与后验不能分。摹状与规律既然是二者不能分开的,后验性与先验性也是二者不能分开的。只有后验性,意念毫无用处,只有先验性,意念也毫无用处,如果意念只有后验性,则摹状时的情景也许是活泼泼地呈现于当前,但是以后如何,我们毫无办法。休谟底哲学说不通,因为他只承认意念底后验性,结果是他对于许多的问题毫无办法。如果意念只有先验性,则我们底意念可以完全是空中楼阁,我们虽有一大堆的接受所与底办法,然而也许根本就没有引用这些办法底机会。这些办法都可以象束之高阁的法律。总而言之,如果意念只有后验性,它可以实而无效,如果只有先验性,意念可以完全是空的。无论是二者之中任何一情形,我们对于新所与之来都只好瞠目结舌。要意念不空而又实在地引用,我们非要求它既有后验性而又有先验性不可。

4.意念是二者底综合。根据上面底讨论,我们一方面不承认 Innate ideas。意念本身无所谓来往。就意念显现在思议历程中出现说,它有所谓来往,但是,官觉者既不生而有思议,即意念显现也不与生俱来。另一方面我们也没有“空白的心”(talula rasa)被动地让所与去印花纹。如果我们让所与印花纹,印了一次之后,马上要擦去预备下一次再印,不然的话,下一次的所与既没有地方印花纹,对于官觉者就毫无影响了。意念总是普遍的,想起它虽在某时某地,得到它虽在某时某地,而它本身无所谓在某时某地。意念(除式外)总是摹状,所以总有后验性,它总是规律,所以它总有先验性。有意念者得到意念的官觉者不能完全主动,也不能完全被动,既不被动地等意念来,也不主动地乱用意念。引用意念就受意念底约束。

D.完全变更与先验底意念

1.完全变更这一假设。意念无所谓不能用,上面已经说过。可是,意念可以不用。在我现在这间房子里,我可以用“床”意念,可以用“书桌”意念,可以用“竹床”意念、“脸盆”意念,……去接受这间房子里面底所与,但是,如果主人把这间房子用处改变,把它改为休息室,也许我得用“圆椅”、“靠背椅”、“象棋”……等等去接受更改后的房子里底所与,而“床”、“书桌”、“竹床”、“脸盆”……等意念就不用了。这些意念虽不用,然而不是不能引用。它们虽可以引用,然而可以不引用。我们可以假设在t1时,我们有一套意念,有些引用,有些不引用。我们可以假设世界在tn时完全变了,所谓完全变了,是说在tn时,我们所有的意念,除式外,没有一个引用的。或者说,所有的意念,除式外,都是空的。这里所假设的是完全变了,不是完全的变;二者底分别理论上没有多大的问题。同时如果从前的意念,除式外,有一引用,则世界没有完全地变。

2.这假设不是不可能的。对于上面这一假设,我们有两方面的讨论。一是从纯理论着想。我们没有纯理论上的理由,表示完全的变是不可能的。这其实就是B段底讨论所要表示的。我们说,没有先天的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这就是说,任何可以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所与都可以与它底所谓或条件不符,因此我们可以根本没有引用这意念的机会,说所与可以与它底所谓或条件不符,就是说,没有纯理论上的理由,使所与不能不遵守这意念之所谓或条件。“式”是所与所不能不遵守的,但是,所与虽不能不遵守“式”,然而遵守了“式”之后,并不因此形成我们底经验。其它的接受方式都是所与所不必遵守的,既然如此,这些意念都可以是空的。世界虽不能变到不遵守“式”,然而可以变到不遵守任何其它底意念。果然变到不遵守任何其它的意念,这就是以上的假设现实了。所以我们说,没有纯理论上的理由,表示(1)条所假设的完全的变是不可能的。请注意这是从纯理论着想。

3.新意念底产生。另一方面是从意念底先验性着想。从这一方面着想,我们对于完全的变仍有办法。在心理上我们也许有困难,也许会惊异,也许会不知所措手足,可是,在意念上我们不至于毫无办法。最初我们会用一种负的办法。假如在tl时,引用的意念为φ,ψ,λ……等等,在世界完全变了之后,我们会说这“不”是φ,ψ,λ……等等。除开心理上的困难之外,我们不至于毫无办法。假如我们不让心理上的困难克服我们底理智上的要求,我们会从负的接受起,进而入于正的意念上的安排。我们也许会先给我们所特别注意的x,y,z起名字,我们会把它翻来复去,彼此互相比较,我们会得一套新的意念,而这一套的意念或新得的意念也摹状也规律。假如新得的意念是A,B,C……等等,这些意念当然仍遵守逻辑。我们仍然根据逻辑去思议,仍然根据所与去摹状,也仍然根据规律去还治所与,而A,B,C……也慢慢地成一图案。此意念图案在tn以后,与tl以前的意念图案一样摹状所与,规律所与。从前的意念虽没有用,然而并没有因此放弃。现在又加上一套意念,我们在意念上当然比从前丰富的多。同时以后治变的能力也愈大。从意念底先验性着想,我们不放弃我们因世界完全变更而不引用的意念,这些意念依然保存,并且如果世界变到tl时底状态,这些意念依然引用。意念底先验性底妙用,或规律成分底妙用,就在无论所与如何逆来,我们在意念上总可以顺受。就是所与逆来底程度到世界完全变了底程度,我们依然可以顺受,并且因顺受而增加我们底意念底数目以及治变底能力。

4.(1)条底假设不会现实。可是,(1)条底假设在事实上不会有的。在(2)条我们不过表示在纯理论上可以有而已,在(3)条我们表示即令那假设实现,我们也有办法。本条要表示(1)条底假设根本不会现实。这当然不是说,世界不会变。世界无时不在变。变也许有多有少有慢有快。少而慢的变,不至于给我们以任何困难问题,即在意念上的应付,我们也不至于感觉到麻烦。这样的问题,我们根本不讨论,在理论上,这些问题不会显示甚么。我们所以作(1)条底假设者,一方面我们要表示,我们在那假设的情形之下,不至于毫无办法。我们现在要表示,那假设不会成立的。虽然我们在(1)条说,除“式”外,所有的意念都是可以成空的意念,然而这些意念不会都成空的。请注意,我们只假设世界完全变了,世界可以完全变了,然而时间不会打住。我们只说时间不会打住,不说时间不能打住。从纯理论上着想,时间可以打住,可是虽可以打住,然而不会打住。这一点在以下某一章有详细的讨论。现在不谈。其实不只“时间”这一意念不会成空,许多别的意念也不会成空。不仅如此,原是空的意念也不会因此假设而成空。例如(3)条所说的负的接受方式。这些不会成空的意念,我们叫作先验的意念。先验的意念不只是有先验性而已。它们无论何时都可以引用,并且引用之后形成我们底经验。这些意念是治变底主力工具。无论世界如何变,它不会变到这些先验的意念成空,此所以它也不会变到我们毫无办法。先验的意念或先验的形成经验的接受方式是有的,而这些意念或接受方式,的确尽维持秩序底责任。它们虽不能在纯理论上担保经验底继续维持,然而在事实上它们的确可以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