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后问题
1.先后与表示底先后。照本章讨论底层次看来,也许有人以为摹状先于规律,因此也说,照本书底说法,知识是完全由经验得来的。摹状虽有各种方式,然而我们已经说过,最主要的摹状,仍是以呈现去摹状呈现。以呈现去摹状呈现当然不能离官觉,既谈官觉当然离不了经验。可是,说知识完全由经验得来,当然要看经验两字如何用法。在某一用法之下,这一句话本书也非常之赞成。我们现在不讨论这一句话,虽然在哲学上它是一句极重要的话。我们在本段所要表示的,是本书并不以为摹状在规律之先。本章讨论摹状虽在讨论规律之先,而摹状并不在规律之先。讨论底先后是一件事,所讨论的底先后完全是另外一件事,讨论底先后不过是本书底秩序而已。在本书底秩序中,所谓“先后”没有甚么困难的问题。我们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等等表示之。
2.时间上和非时间上的先后。所谓先后有时间上的先后,有非时间上的先后。这分别前此也许已经提到过,但是,这分别非常之重要,这里应该再提出。以上所谈的秩序上的先后,也可以说是时间上的先后。我们可以说,讨论摹状的时候在讨论规律的时候之前或先,我们可以这样地说,因为讨论是在时间中的事体。讨论虽在时间中,而所讨论的问题不一定在时间中。讨论虽有时间上的先后,所讨论的不必有时间上的先后。它虽没有时间上的先后,而它也不必就因此没有先后。它也许有非时间上的先后。非时间上的先后大都是以必要条件为先,以充分条件为后的先后。从前做文章说“世必有不忍人之心,然后有不忍人之政”,这就是说“不忍人之心”,是“不忍人之政”底必要条件。意思是说,没有不忍人之心,也没有不忍人之政,所以前者先于后者。这例子也许不好,也许有人以为这仍表示时间上的先后。可是,假如我们说必先有色然后能红,或必先有形,然后能方,我们会想到这所谓先后根本与时间无关。谈到摹状与规律底先后,所谓先后也许是时间上的先后,也许不是时间上的先后,也许二者都有。对于这问题,我们不能不讨论一下。
3.在时间上摹状不先于规律。我们先从时间上的先后着想,因为这也许是多数人之所特别注意的。假如摹状先于规律,而所谓先后是时间上的先后,则意念之中,必有只有摹状成分,而无规律成分的意念,或引用意念的时候,只有摹状作用,而无规律作用的时候。也许有此思想的人所注重的,依然是要表示意念底来源最初是摹状,因以附带地表示意念底来源是经验。我们已经表示过,我们不反对这思想。我们似乎可以利用摹状与形容来表示意念源于经验,而摹状仍不先于规律。我们没有只有摹状成分而无规律成分的意念,我们也没有只有摹状作用而无规律作用的时候。我们以后要表示,无规律成分,意念不能摹状。现在不讨论这一点。现在我们只拉出一点,讨论一下。也许有人以为,有些意念完全是摹状的,或者只是摹状的,因为在第一节B段(2)条,我们曾说,我们知道红与黄,以红与黄底居间色,去摹状x,比较容易,可是,如果我们不知道红与黄,我们也可以用红与黄底居间色,去摹状x底颜色。这好像只要有官能,只要有呈现,我们就可以摹状。其实情形不是如此的。在论摹状方式那一段,我们曾表示,我们虽以呈现去摹状呈现,然而所用的工具仍是抽象的,不是呈现本身。我们固然可以用红与黄底居间色去摹状x,也可以用由浅到深底秩序,由黄经橘红或橘黄到更深的颜色,去摹状y底颜色,也可以用由深到浅底秩序,由红经橘红或橘黄到更浅的颜色,去摹状z底颜色。在这种种办法中,我们引用这三意念底用法,根本不一样。在第一办法中,我们利用红与黄底规律,利用红与黄底居间色去摹状;在第二办法中,我们用黄与橘红或橘黄底规律,用由黄经橘红或橘黄到更深的颜色去摹状;在第三办法中,我们用红与橘红或橘黄底规律,用由红经橘红或橘黄到更浅的颜色去摹状。这就是说,我们用意念去摹状,所利用的是意念底规律。即以呈现去摹状呈现,我们仍是利用规律成分去摹状。既然如此,当然没有只有摹状成分,而无规律成分的意念。也没有只有摹状作用而无规律作用的时候。
4.根本无先后问题。无论我们从时间上的先后着想也好,或从非时间上的先后着想也好,摹状与规律没有先后问题。也许我们会想到主动与被动,以为摹状是被动的,而规律是主动的。也许因主动被动而想到自由或不自由,承受或创作,以为摹状是不自由的,承受的,而规律是自由的,创作的。其实摹状不完全是被动的,而规律也不完全是主动的。从时间上说,摹状既不在先也不在后,从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说,彼此是彼此底必要条件,彼此也是彼此底充分条件。摹状与规律这两意念,有点像普通所谓两极意念,例如左右,上下,因果……等等。这就是表示摹状与规律分不开。
B.无规律不能摹状
1.无规律不能摹状。任何意念本身,假如无规律成分,也不能摹状。所谓摹状,是意念上的安排,以保留或传达所与之所呈现。此意念上的安排,不能不同时是规律。从传达着想,讨论也许容易着手一点。所谓传达,就是无某官觉的官觉者,可以从有某官觉的官觉者,得到后者在官觉中所得到的所与之所呈现。有某官觉的官觉者,不能把他底官觉送给没有某官觉的官觉者,他要传达他在官觉之所得,当然要用抽象的意念。假如甲乙两人从前都没有看见过香蕉,而甲在某时某地看见了香蕉,吃了之后,得到香蕉底味。从此之后,他知道香蕉了,他得到了香蕉意念。我们现在只就笼统的意念说,而不分析这意念底成分。所注意的是,如果甲要传达他底官觉于乙,他得利用香蕉这一意念。可是,传达要靠摹状,甲非摹状香蕉不可。在本条我们暂且不管乙能否得到甲所要传达的,这就是说,我们暂且不问达与不达,而只问甲能传与不能传。从后一方面着想,甲底“香蕉”这一意念,非有规律成分不可,没有规律成分,他不能以“香蕉”这一意念摹状,他不能以“香蕉”这一意念摹状,他根本不能传给别人。这就是说,甲要他自己能以“香蕉”这一意念去接受所与,要“香蕉”这一意念对于他自己是一接受方式,换句话说,要利用意念底规律,他才能以“香蕉”这一意念去摹状。不然的话,他不能摹状。最简单的说法当然是说,要甲真正得到“香蕉”这一意念他才能以这一意念去传达他从官觉所得到的所与。可是,所谓真正得到一意念就是得到一意念底摹状与规律两成分,不只是意念底摹状成分而已。
2.一意念底摹状和别的意念底规律。一意念之能摹状,也要别的意念之能规律。上条是说,一意念本身要规律才能摹状,本条表示,一意念底摹状要靠别的意念底规律。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它表示意念总是多数的,或者说意念总不是单独的。它就是说,我们在我们底知识经验中,决不至于在某时某地只有一意念。我们的抽象工作,决不是最初抽出第一意念,然后抽出第二意念,然后抽出第三意念……。我们现在不管“最初”问题,假如有“最初”的时候,在那时候,我们也不会有单独的意念最初出现。意念之来,总是挨着挤着来的。同时我们也要说,不仅我们没有单独的意念,而且也没有所谓最简单的意念。说没有最简单的意念,也就是说,没有不是别的意念构成的意念。果然如此,一意念在思议历程中出现,也就是别的意念出现。意念之是否有最简单的,是一重要问题,它底答案在哲学上的影响非常之大。我们在现在不讨论这问题。我们只说没有最简单的意念,而这无非是,从另外一方面,表示没有单独的意念。上条只就一意念本身说,在上条我们只谈到“香蕉”那一意念,我们曾说,我们只笼统地论“香蕉”,不加分析。同时在上条,我们只论传而不论达,我们就要分析,就要表示“香蕉”是如何如何的,而这当然就牵扯到别的意念。上条虽不分析“香蕉”这一意念,然而已经表示它是可以分析的,不过我们不分析而已。上条虽只谈传而不谈达,然而可以达,不过要达我们得把“香蕉”这一意念所牵扯的意念,提出来而已。本条普遍地说,没有单独的意念,而一意念底摹状,要靠别的意念底规律,不仅本身要规律而已。
3.举例。如果我们要例子,我们仍可以用第一节B段底例为例。假如甲乙两官觉者都没有看见过橘红,可是,在某时某地甲看见了 x,y,z,甲引用第一节B段底方式,去摹状x底颜色。乙仍然没有看见过橘红,甲要把他从官觉之所得的橘红,传达于乙。他当然会利用红与黄底居间色这一意念,以为工具,使乙得到x底颜色底意像。甲底印象无法直接地传送与乙,这是显而易见而又没有办法的事。甲只能利用抽象底意念。他不能利用y底颜色与z底颜色,去传达 x底颜色于乙,因为乙根本没有看见y与z。他只能利用红与黄。红与黄这两意念对于甲非要有规律成分,甲不能利用以为传达底工具,这和(1)条所说一样,这和(1)条所说的“香蕉”那一意念一样。不然的话,甲根本无从传达起。不仅如此,红与黄这两意念,对于乙也要有规律成分,也要是接受方式,x底颜色才因橘红或红黄底居间色这一意念而传达给乙,不然的话,乙得不到x底颜色。这例子当然是表示,要橘红这一意念能摹状,非要求红与黄这两意念底规律不可。此所谓一意念底摹状要别的意念底规律,可是,假如我们记得,所谓橘红就是“红黄居间色”,根据(1)条底讨论,要橘红这一意念本身规律,它才能摹状,就是说要“红黄居间色”这一意念本身规律,它才能摹状,而要“红黄居间色”规律,当然就是要“红”与“黄”与“居间”与“色”都规律。这就是说,一意念本身须规律才能摹状,就是要别的意念规律才能摹状。
4.规律是摹状底必要条件。照以上的说法,也许有人以为我们非先有“红”与“黄”……底规律,然后才有“橘红”底摹状,或先有“橘红”底规律然后才有“橘红”底摹状。这样的话既引用先后两字,说此话的人当然要表示先后,而所要表示的是规律先于摹状。从摹状底必要条件着想,我们的确可以说规律在先,摹状在后。可是,这样的话实在没有多大的意思,因为在以上(1)(2)(3)条底讨论中,我们所要表示的是,意念不规律就不能摹状。我们是从摹状说起,表示摹状底必要条件为规律。可是,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表示,规律底必要条件是摹状,意念非摹状也不能规律。
C.无摹状不能规律
1.无摹状不能规律。任何意念本身,不但无规律不能摹状,而且不摹状也不能规律。我们仍可以用香蕉为例。假如有人有“香蕉”这一意念,假如此意念对于他不能摹状。(这假设当然不会是事实,因为这假设实在是否认此人有“香蕉”这一意念,或真正有“香蕉”这一意念,这一点上段(1)条已经提到,我们现在不讨论这一点。)从意念说,这假设等于说,此人虽有此意念,然而不知道它底所谓,不知道它底条件,不知道香蕉之所以异于其它的东西者何在。从所寄托的意像说,他虽有“香蕉”这一意念,然而他不能因此意念而引起它所寄托的意像。假如这里所说的人是B段(1)所说的乙。甲把这“香蕉”这一意念传达给乙,乙既不能得到意念上的摹状,也没有相当的意像,乙没有法子以“香蕉”底所谓或以“香蕉”为方式去接受所与。即令所与之中有呈现“香蕉”底形色状态的,乙也不会以香蕉这一方式去接受,因为“香蕉”这一意念对于乙既不摹状,乙就不能以此意念所摹状的为接受方式。在此情形下,甲虽告诉乙“香蕉”如何如何,而乙根本没有得到该意念,即令香蕉当前,他也不认识香蕉。
2.一意念底规律和别的意念底摹状。从规律着想,我们也要注意意念不单独地出现。这一点前面已经讨论,此处不赘。我们所要表示的,是一意念底规律也要靠别的意念底摹状,不仅要它本身摹状而已。我们仍以第一节B段底例为例。我们以y底颜色“红”,以z底颜色“黄”,去拟“橘红或橘黄”这一办法。视为办法,“橘红或橘黄”这一意念,当然要脱离原来的x。问题是,以后x2呈现时,我们能不能以“橘红或橘黄”这一意念底办法,引用到x2身上去?假如x2与x底颜色一样,我们底问题,当然只是我们能否引用,而不是意念可以引用或不可以引用。要我们能够引用这办法,要靠“红”与“黄”这两意念对于我们能否摹状。假如对于我们“红”与“黄”两意念都不能摹状,则我们不能以“橘红或橘黄”这一意念为接受方式,即x2呈现于当前,而我们仍不能以该意念去接受 x2。这当然就是说,“红”与“黄”不能摹状,“橘红或橘黄”也不能规律。同时我们要记得“红黄底居间色”就是“橘红或橘黄”,如果根据(1)条所说,“橘红与橘黄”不摹状它就不能规律,则“红”与“黄”不摹状,“橘红或橘黄”不能规律。一意念底规律要靠别的意念底摹状。这和上段(2)条所说一样,不过是反过来的说法而已。
3.摹状与懂。大凡我们能够说一意念如何如何,而不能把这一意念引用到当前去接受所与,例如能说出虎之所以为虎,而不识当前的虎,能说出牡丹之所以为牡丹,而不识当前的牡丹,一部分的理由就是,该意念不能摹状。“橘红或橘黄”这一意念之所以能规律,不但要它本身摹状,而且要“红”与“黄”与“居间色”能摹状。这当然就是说,要“红”不只是y底颜色,而且摹状凡有类似此颜色的东西,要“黄”不只是z底颜色,而且摹状凡有类似此颜色的东西。这当然是从规律之不能离摹状着想,若从摹状之不能离规律着想,我们也可以说出相似的理论,不过在本条我们不从后一方面着想而已。普通所谓意念太“抽象”,就是意念底摹状成分不足底问题。我们说普通所谓太“抽象”者,因为我们要表示,这看法是一流俗中习惯的看法而已。照本书底说法,意念本来是抽象的,无所谓太抽象。只有一“太抽象”底说法说得通,而那说法是说没有意像以为寄托的空意念太抽象。这些意念与平常的意念的确不同,说它们太抽象也许有理由。普通所谓意念太抽象,实在只是表示一意念太抽象的人,没有得到该意念底摹状成分而已。假如对于A意念,我说“它太抽象,我不懂,请你举例”,这实在是要求你供给摹状成分。也许你举例之后,我懂了,这实在就是表示你已经供给了摹状成分。所谓“懂”就是在得到了摹状成分之后,我可以用该意念以为接受底方式。
4.不懂一意念和没有该意念。其实我们果然不懂一意念,我们根本就没有该意念,至多我们能够说出表示该意念底名词而已。我们要特别地注意任何意念本身都摹状都规律,不然的话,意念不成其为意念。一方面实在的情形是如此的。我们真正“懂”得的意念,也许非常之少,如果我们把我们自以为“懂”得的意念以为例,我们试验一下,我们会发现这些意念既摹状而又规律。另一方面,在理论上,意念不能不既摹状而又规律。照我们底说法,意念不规律,它不能摹状,不摹状,它也不能规律。二者交相为用,意念才成其为意念。我们从官能所得的所与中抽出意念,本来就是二者具备的。并且二者都是直接的。抽象本来也就是摹状作用与规律作用并行。不发生问题,意念本来就是这样,发生问题之后,二者才分别显明,才发生以上的问题。
D.二者底综合
1.二者底综合。以上已经表示摹状与规律不能分离,它们彼此是彼此底必要条件,它们也是彼此底充分条件。从先后说,它们既没有时间上的先后,也没有非时间上的先后。所谓非时间上的先后,有时称为理论上的先后,这就是以必要条件为先,以充分条件为后的先后。从时间上说,我们底意念当然有先后,大多数的人也许得到“父母”意念在先,得到“朋友”意念在后,但是,这与摹状和规律不相干。只要一个人真正得到“父母”意念,摹状与规律都得到了。它们根本没有时间上的先后。至于非时间上的先后,彼此既为彼此底必要条件,彼此既为彼此底充分条件,当然也没有非时间上的先后。虽然如此,本段仍要讨论,二者底综合,才是意念。
2.不能分和分开来说。就一意念之全说,摹状与规律二者不能分,任何意念都是如此。意念虽可以在我们底讨论中,分析成两不同的成分,然而不能在我们底引用上,分作两不同的部分。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不必是内在的,假如不是内在的,则部分与部分是可以分开来的,而分开来之后,虽然全体受影响而部分彼此不必受影响。摹状与规律根本不是部分,而只是成分。所谓成分者,是说意念靠它们底综合而成,不然根本不是意念。这是就意念之全而说。如果我们就任何一成分说,我们已经表示,无摹状不能规律,无规律不能摹状,所以如果二者缺乏其一,彼此也不成其为彼此。我们前此已经提到,如果我们真正得到一意念,摹状与规律都有了。只有我们在表面上得到某意念,而其实没有得到某意念底情形下,我们在表面上得到其一而失去其二,其实在此情形下,二者都没有得到。
3.直接与间接问题。摹状与规律有直接与间接问题。“无量”这一意念就有直接与间接问题。“无量”既是意念,当然是一接受方式,可是,“无量”虽是一接受方式,而我们仍没有能直接引用的所与。“无量”这一意念既是一接受方式,它底规律似乎不成问题,问题在摹状。这一意念既没有能直接引用的所与,它能摹状吗?它当然能摹状,不过就该意念之全说,它不直接地而只间接地摹状而已。我们虽不能指出一所与,说“无量”摹状它,然而我们可以分析,而得可以直接引用到所与上去的意念。所以“无量”这一意念,虽不直接地摹状,然而间接地摹状。我们可以利用所谓“算学归纳”,利用普通的数目意念,利用“加”这一意念以为运算,利用“无”这一意念,及“止境”这一意念,去得到“无量”这一意念。“无量”这一意念虽不直接地摹状所与,而组织“无量”这一意念底意念成分,有能直接引用到所与上去的,我们借这些意念底帮助,使“无量”这一意念,对于我们,也间接地摹状。在本条,我们所要特别注重的是,间接地摹状仍是摹状。所谓间接,只是对于所与而说的,若摹状之为摹状,无所谓直接间接。
4.得自所与还治所与。总而言之,无论直接与间接,摹状与规律二者不能分离。由这一点,我们可以回到本书前几章底讨论。所谓经验,实在是以得自所与者还治所与。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得自所与者,就是从所与中,利用抽象这一工具,而得的意念或意念上的安排。能有所得,当然要有别的工具,例如记忆、习惯,……等等,但是所得即意念或意念上的安排。还治当然也有工具,但是,在知识上的还治,最重要的工具仍是意念。所谓经验,换句话说,就是得到意念。真正地有知识上的经验,也就是真正地有意念。所谓真正地有意念,就是得自所与,与还治所与。这就是从所与有所得而又能还治所与。无所得固然不能还治,而不能还治也就的确没有所得。此所以前此,我们对于收容与应付,二者并重。可是,这就意念本身说,是甚么呢?就意念本身说,就是摹状与规律并重。意念不摹状,则与所与脱节,不规律,则不能还治所与。意念本来就是二者合一的,本来就是得自所与而又能还治所与的。意念底妙用,就是它底摹状与规律合一,不然的话,意念不能有它底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