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与底分别(1 / 1)

A.现实底分别

1.这里所谈的是正觉底所与。第一点须表示的是这里所说的是所与,当然是客观的所与。非客观的呈现,仅是呈现非客观而已,至于“某某有非客观的呈现”这一命题所表示的情形或事实仍是客观的。客观底意义与前此所谈的客观的意义一样,不同点只在层次不同而已。我们要知道这一命题所表示的情形或事实仍然根据我们正觉上的所与,情形或事实客观也就是所根据的所与客观。

2.所与是逃不了的根据。假若在很高的体温热度中,甲看见了乙,甲以乙为鬼,甲底官觉不类型,呈现不客观,认识也错误,但是对于旁观者清的丙,甲底呈现虽不客观,而“甲以乙为鬼”这一命题所表示的是客观的事实。假若这事实不是客观的,则原来甲底所与是否客观就发生问题了。其所以说“甲以乙为鬼”这一命题表示一客观的事实者,就是表示甲底呈现不是客观的。事实总是客观的,不然不成其为事实,可是关于这一点,我们现在不讨论。现在所注重的是客观的事实,一方面虽有范畴问题,而另一方面总同时有客观的所与。仍以“甲以乙为鬼”而论,丙可以说丙看见甲以乙为鬼,而丙底所与是客观的。

3.把非客观的呈现撇开没有不妥处。照第(2)条底说法,我们虽限制客观的所与,不谈非客观的呈现,我们不必因此限制而有所遗漏。以上的讨论已经表示甲底非客观的呈现,可以见之于丙底客观的所与之中。我们当然不是从官觉者底特殊的经验着想,若从这一方面着想,则甲底非客观的呈现,当然不会为任何丙丁戊己……所经验,尤其是甲底呈现本来就是非客观的。如果不从特殊的经验着想,而从多少非客观的呈现着想,则每一非客观的呈现都可以容纳到另一层次的客观的所与。此所以从这一方面说,一层次的所与虽有限制,然就不同层次的所与说仍无遗漏。

4.有观无观问题。所谈的既是客观的所与,一部分关于所与底问题根本用不着提出。客观的所与就是有观的,有关系的,有性质的,具体化的,个体化的,现实。从论道书中所谈的现实底历程着想,此有观的现实当然也是该历程中的现实。不从知识论着想,这就是说不从任何知识者或官觉者底立场着想,现实不是二分的,无官觉者或知识者与非官觉者或非知识者底分别,我们不管,所以论道书中所谈的历程中的现实是无观的现实。从知识论着想,以某种官觉者或知识者底立场为立场,则现实二分,现实二分之后,当然就成为有观的现实了。有观与无观底分别,以后会提出讨论,现在不详论。大致说来,从共相说,有观与无观没有分别,从殊相说,有观与无观有分别;从普遍说,有观与无观无分别,从特殊说,有观与无观有分别;从抽象的说,有观与无观无分别,从具体的说,有观与无观有分别。

5.无观的现实底本来的分别。无观的现实本来是有具体的,有个体的,有特殊的,有时空的,而时空又是位置化的。无观的现实本来是有分别的,有彼此的。官觉者不曲传现实,这一点非常之重要。也许从这一点着想本知识论是所谓实在论者底知识论。一官觉种在官觉中之所得一方面是无观的现实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是无观的现实底一看法,我们以后会以无观的现实为本然,有观的现实为自然。自然的一方面是本然底一部分,另一方面是本然底一看法。就前一方面说,本然不必是一官觉种底自然,例如电子原子世界不是对于猴子的世界,所以也不是猴子底自然界,可是反过来猴子底自然界也是本然界底一部分。就后一方面说,猴子底自然界与人底自然界两样,前者有猴观而后者有人观,而本然界根本无观。本然虽无观然而猴子与人既均在本然界范围之内,相当于它们底自然界也就是本然界中不同看法的本然界而已。后者也许要用比喻表示。假若一间房子里有带不同颜色的眼镜的人,每一个人对于房子的陈设都有一套不同颜色的呈现,可是,因为每人及其不同颜色的眼镜都在房子里,各不同颜色的呈现也都在房子里。虽然从各人底立场说,房子里的陈设就只是他所得的呈现,然而不从任何人的立场上着想,各不同的呈现都是房子里的陈设,而所谓房子里的本来的陈设,或共同的陈设是无观的。要它无观它才能是任何有观的陈设底底子,要它无观,它才不狃于所观,才能兼容并包,承认各不同的呈现同为陈设,不过看法不同而已。

我们在这里所以费这样大的工夫讨论这一点的理由,就是表示各官觉种底自然虽不同,然而自然并没有曲传本然,它也许曲传别的官觉种底自然,它决不能曲传本然,因为本然就是无观的。本然虽无观,它是自然底底子。它本来就是有彼此底分别的现实,所以相当于各官觉种的自然也是有彼此底分别的现实。

B.官觉者底区别

1.官能官觉都是区别。官觉者有区别能力,这一点毫无疑义。官觉就是区别,官能作用本身就是区别的作用。从官觉者底官觉说,各官分司,而分司就是区别所与,显而易见,目之所视异于耳之所闻,耳之所闻也异于手之所触。不仅如此,目之所视不限于一色,耳之所闻不限于一声,各官能本身也区别它所独有的对象。官觉本身虽是区别而区别不限于官能底区别。官觉者还有别的区别,例如同样地红而此红非彼红,同样的声而此声非彼声。官觉者不但有官觉上的区别也毫无疑义。本条所要表示的是区别能力。就这能力说,我们叫区别,就所区别的所与说,我们叫作分别。能区别总有分别,有分别不必能区别。从官觉者着想,我们当然只说区别。

2.区别这个与那个。本段所注意不在官觉本身是区别,也不只在区别形色声音,而在区别这个与那个。分别这与那有时不仅有官觉上的分用而且有官觉上的合用。这与那常常不仅是形色味声不同,而且是形色味声底连络也不一样。就前一点说,不同点只是像底不同,就后一点说,不同点且是这与那底连络或组织不同。这与那底区别不必是这个与那个底区别。如果我们要区别这个与那个,仅有官觉上的区别与连络仍是不够。这与那不必有个体底问题,而这个与那个总有个之所以为个底问题。后一点牵扯到内在的结构及时间上的绵延问题。结构也许是官能之所直接得到。绵延总不会是官能之所能直接得到的。

3.官觉者直接得到个体底个性。个体底结构我们可以叫作个性。官觉摄取个性也许只要各官或多官合作即可得到,也许还要各趋势或多数趋势合作才能得。无论如何,有各种趋势的官觉者可以直接得到个体底个性,这里所谓直接不但没有推论而且是没有时间上的间隔。后一点也许发生误会。也许有人以为有经验即有时间上的间隔,因为有经验就有引用以往到现在的程序上去。这引用总牵扯到不同的时间,总有时间上的间隔。这话当然不错。但是没有时间上的间隔,并不是说官觉者没有经验。我们在这里所要表示的是说认识个体底个性可以是直接的。不必是先一部分,然后另一部分,可以是在多官合用下顿现的。单就个体底个性说问题似乎简单。

4.绵延问题麻烦得多。时间上的绵延问题似乎麻烦得多。这一个性与那一个性底区别,可以是同时的,这是(3)条的问题,在官觉中,官觉可以遇着一呈现个性的所与,我们叫它为甲,多少时候以后,又遇着与甲相似的所与;他可以遇着另一呈现个性的所与,我们叫它为乙,多少时候之后又遇着与乙相似的所与。我们底意思当然是说这两套相似呈现个性的所与为两个体在时间上的绵延。可是从官觉者底官能作用说,此官能作用有四次,所得的所与有四次。然而他把四次的所与区别为两个个体,这两个个体中当然有这个与那个底分别,要区别这个与那个,彼此在时间上的绵延至为重要。假若没有绵延性,则官觉者只能区别同时的这与那,而不能区别不同时的这个与那个。

5.有相当于区别的分别。官觉者底区别总是对于官觉所与有所区别,官觉者底区别能力虽是一件事,官觉所与底分别虽然又是一件事,然而此能力之能引用到官觉所与,总可以表示官觉所与不但有分别,而且有相当于区别的分别。官觉者底区别能否引用是一重要问题,而这一问题以后会以另外的方式讨论,因为这也是知识论底重要问题,可是现在我们不提出讨论。本段所要表示的是我们不承认官觉者有区别能力而官觉所与无相当于此区别的分别。果然所与没有相当于官觉者底区别的分别,所谓官觉者底区别能力也就不成其为区别能力了。

C.所与底分别

1. 重提A段底(1)(3)两条。经过A、B两段底讨论,我们可以说现实本来是有分别的。无分于有观与无观。官觉者有区别能力,而相当于此区别的分别至多只是有观的分别而已。在A段(1)条,我们已经表示所谈的所与是客观的所与,同时也表示那一条所说的限制虽是一限制,然而从官觉者所能接触的现实着想,它仍没有遗漏的地方。非客观的呈现,在不同层次的事实上或不同条件的情形上,仍是客观地非客观。非客观当然要是客观地非客观,不然它就不是非客观,它既然是客观地非客观,它一定有客观的所与上的根据,此所以说虽有限制而无遗漏。

2.指底区别和所指底分别。客观的所与不仅有相当于官能区别的形色味声触底分别而且有这与那底分别。这里的这与那底分别不是官觉者所注意的区别而是所与底这与那底分别。也许有人以为这与那就是指而已。指此就成为这,指彼就成为那。这与那不仅是指而已。我们现在所谈的不是指底区别而是所指底分别,这里所谈的所与底分别有两层意思,一是所与在呈现时所呈现的分别,一是所与被收容后官觉者所得的分别。所得的或者是意念或者是意像,在认识上我们所注意的是意像。这一点暂且不谈。无论如何,官觉者底区别能力不是空的,他的官觉与经验同时,他不但能区别而且既有经验,他可以利用所得的分别去区别呈现的分别。

3.收容呈现中的这这那那。从所与所呈现的分别着想,我们不能不注重到同时呈现的这与那。同时呈现的分别中一方面固然是形形色色,声声嗅嗅,……等,另一方面也是这这那那。没有呈现上的这这那那,官觉者不能把这这那那收容起来。前面已经说过认识有两层的综合,一是来自已往的印象而成为现在的意像的综合,一是综合当前的呈现。综合当前的呈现就是区别当前呈现中的这这那那。已往的印象也是从已往的这这那那所综合的,认识方面所收容的就是呈现中的这这那那,不能收入呈现中的这这那那,或所与本来没有这这那那让官觉者收容,官觉者根本不能利用经验去应付这这那那。

4.收容以往的分别以作当前的区别。从官觉所收容的分别来说,我们不能不注重一时之所收容能够引用到异时之所呈现。这当然就是说官觉可以根据所收容的分别去作区别。若是没有这样的引用,官觉者虽有区别能力,而这能力只能引用以区别当时的呈现,而不同时间的呈现,他没有法子连系起来。果然如此,官觉者根本无所认识。须知在这种情形之下,官觉者好象一个没有记忆的聪明人。对于当前虽有区别,然而在每一次所与呈现的时候,他的区别总是新的。在此假设的条件之下,他可以知道好些东西,然而毫无见识。这种假设的情形,当然是不会有的,我们不过是借此以表示收容分别以作区别的重要。

D.所得与所与底符合问题

1.认识中的所得能否引用到所与。所收容的分别,我们简称为所得,所呈现的分别,我们简称为所与。区别能力虽是官觉者所有,不是从官能作用中所得,然而所用以为区别的方式标准等,仍是得自收容,所以仍是所得。本段底问题既是官觉者的区别能否引用到所与的问题,而不是区别能力底大小精粗等问题,所注意的当然是所得与所与底符合问题,这问题似乎前此已经说过是非常之重要的问题,以后还要讨论。本段不从官觉及知识着想,仅从认识着想。可是我们在这里虽只从这一方面着想,我们的思路与以后所要提出的相同。

2.一部分的问题撇开。我们的问题不是各不同的官觉者底不同区别能力底问题,也许一官觉者底所得有时能引用到所与上去,有时不能,这就是说所得与所与有时符合,有时不符合,而另一官觉者底所得,也许能引用的时候多,不能引用的时候少,与所与符合的时候多,不符合的时候少,这在本段不成问题。在不能引用的时候,官觉者既有区别能力,他当然继续地有所得,而此新的所得,当然加入固有的所得,以备以后的引用。如果他能够增加经验,推广见闻,他底所得底引用,以后会增加。不然的话,他也会依然故我。无论如何,这是各官觉者底自己底问题,而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

3.不能引用的“所得”不是所得。问题是所得根本是否能引用到所与上去?假如所得根本就不能引用到所与上去,那怎样办呢?我们至少得注意以下两点:(一)在这个假设下,我们根本就无所得。所谓所得不是图书馆中得了无用的书那样的得,或店里得了卖不出去的货物那样的得,收容根本不是藏之名山那样的藏,它本身就有继续地引用成分。没有继续地引用成分,也没有收容。此所以前章提出收容与应付时,我们曾说有收容才能应付,能应付才有收容。如此看法的收容,当然影响到所得,所得也是能引用的,不能引用的所得,根本不是所得,本条所假设的前件,根本就否认了所得之为所得。

4.收容的意像能否符合新的所与。可是(二)另一点我们也得注意。所谓收容不是保留以往的特殊的呈现,那是既往则不返无法收容的。如果所收容的是特殊的呈现,则(3)条所假设的前件的确可以成立。但是所收容的不是特殊的呈现。本段所注重的既是认识,不是官觉,所注重的所得不是意念,是意像。我们在本段底问题不是所得的意念能否范畴新所与,而是所得的意像能否符合新的所与。前一问题非常之重要,在以下几章会提出讨论,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这里所要谈的仍是意像能否符合新的所与。显而易见,以往的所与和现在的所与无法比较,现在的所与虽在当前,而已往的所与已经一去而不复返。所能比较的只是类似特殊的意像与特殊的当前的呈现。

5.一个体牵扯到两所与底同样。认识个体总是以已往的所与与当前的所与为一个体在时间上的绵延。这总牵扯两所与底一样或同样。两所与底一样与否,我们无法知道,我们只能化不同时候的所与底一样与否底问题为同时间意像与呈现底符合与否底问题。所谓认识就是感觉这符合,这感觉是直接的,顿现的。这一点非常之重要,认识不是结论,它不是从当前的呈现推论出来的结果,而是直接的感觉。这感觉是顿现的。不是先把意像和当前的所与两相比较得到相同或一致处之后,才开始认识。我们已经说过,认识是有错误底可能的。对的时候,意像与所与不一定一致或同样,错的时候,意像与所与也不一定不一致或不同样。认识发生对错底问题底时候,才有何以对何以错底问题,才有意像与所与何处一样何处不同底问题。关于这问题,我们到第五节还要回到。现在还要继续以上所论的分别。从分别着想,我们不能不回到关系与性质问题,因为分别总是关系上的或性质上的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