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内在关系论
1.关系的可能牵扯到无量地推延。这里所说的内在关系论不一定是布莱德雷底学说,可是,本书底作者认为它是布莱德雷底学说。他底思想可以分作两部分,一是关系不可能论。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只提及而已,不预备讨论。关系不可能底理由大致说来如下。如果两个体能有关系,例如X与Y之间能有Rl关系,则X与Rl之间不能没有关系,假如它们底关系为R2,则X与R2之间不能没有关系,假如它们底关系为R3……两个体非先有无量数的关系不可。这问题似乎不只于一关系牵扯到无量数关系,即令一关系牵扯到无量数关系,这并不表示一关系为不可能,这问题似乎也不是一关系事实可以分析成无量的关系事实,例如XR1Y可以分析成(甲RX2)Rl(丙YR2J)……等等,即令一关系事实可以分析成无量数的关系事实这也不表示关系不可能。无量这一概念虽然常常使一些人头痛,可是并不一定增加我们底困难,它实在可以解决许多理论上的问题。以上的理论牵扯到许多问题,不止于普通所谓无量推延而已。我们在这里不注重这一问题,不预备从长讨论。
2.任何关系都改变关系者。我们所注重的是内在关系论。大致说来内在关系论是说任何关系都影响到关系者。如果两个体发生关系,它们都受影响,它们都与原来的个体不一样,所谓原来的个体即指未发生此关系之前的个体。这一思想我们要从长讨论。这问题牵扯到全体与部分底问题,关系上的影响和性质上的影响问题,并且还牵扯到推论问题。本条所谈的是内在关系论底说法。请注意我们所要讨论的一部分当然是何谓内在关系,但是,我们所要批评的只是内在关系论。对于内在关系或外在关系,我们在以下的讨论中只求其所谓,我们不至于有所批评。内在关系论把所有的关系都认为是内在的关系,我们在以下所要表示的是在某某看法之下,不是所有的关系都是内在的。
3.内在关系论底结果。在本条我们先表示一下,如果所有的关系都是内在的,我们会有怎样的结果。就我们自己而论,我们转一方向,我们就不同了,因为我们与许多的东西底关系都改变了。不但我们改变而且树窗桌椅笔墨,……等等都改变了。请注意这不是说它们本身有无改变,这是说假如它们本身没有改变,然而只要换一方向,它们都因此改变了。外面微风吹树叶,我与这张纸,这枝笔都与从前不同了。
以上不是从知识论着想。若从知识论着想有两方面的困难可以使知识论完全说不通。从头一方面着想,知识即一关系,如果所有关系都是内在的,知识关系也是内在的,如果所有的关系都影响到关系者使它在关系中不一样,那么知识底对象在知识中与不在知识中不一样,而对象底本来面目根本得不到。这就是说,如果我们坚持内在关系论,我们所知道的决不是事物底本来面目。我们在这里没有以官觉为例,其所以不谈官觉者,不过因为它不是本章底主题而已。从第二方面看来,任何个体与任何其它的个体都有内在关系,如果我们要知道一个体,我们非知道它所有的关系不可,因为它受所有的关系底影响。如此说来,如果我们要知道一个体,我们非知道整个的宇宙不可。知道整个的宇宙当然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知道任何个体也是不可能的。如此说来,如果我们坚持内在关系论,知识根本就不可能。
内在关系论底重要上条已经表示。这问题我们非讨论不可。以下的讨论虽因官觉而发生,而讨论底结果并不限到官觉范围之内。
B.全体与部分
1.全体与部分底关系并不那么显而易见。全体与部分底关系本来是非常之麻烦的问题。有些也许是我们所谓显而易见的思想,其实并不见得显而易见。即以全体大于任何部分一说,大多数的人也许认为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大多数的全体,全体的确大于它底任何部分。可是,如果我们想到无量的全体,则此全体不大于它底部分。全体等于它底所有的部分,有些人也以为这是显而易见的。这也不见得,有些全体大于所有的部分底总数。地上摆一堆柴,其全体也许等于那一堆柴底总数,一个国家也许大于土地人民之和。我们在本段不泛论全体与部分,这一类的问题都得撇开。
2.全体总是可以分析成部分的。如果我们把全体与部分相提并论,则所谓全体即令是我们不能分开剖析的全体,总是能够分析成部分的全体。这就是说全体总是一关系事实或一关系集合。关系当然不止于一种,数目也很多,其中也不见得有主要的关系,但是因为所牵扯的问题差不多,我们可以让关系简单化,以XRY为例表示全体。在此集合中,X是部分,Y是部分,它们都是关系者的部分,R也是部分,它是关系部分。此集合本身为一全体。假如我们以XRY为第n层次,则第n-l底层次上,X和Y也许都是关系集合,虽然在第n层次上它们都是关系者,而在第n+1层次上 XRY是另一关系集合底关系者,虽然在第n层次上它是关系集合。我们在这里不讨论层次问题。
3.改变任何部分同时也改变全体。对于(2)条所说的情形,我们的确可以看出以下的情形,改变X,则XRY改变,改变Y则 XRY亦改变,改变R,则XRY更是改变。我们现在可以暂且不管改变X,Y,R究竟有何意思,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X成为Xl或X2或X3,……等等,X就改变了,而在此改变底情形之下,XRY也就成为X1RY或X2RY或X3RY……这就是说XRY也改变了。Y与R底情形同样。内在关系论是说所有关系都是内在的,并且内在关系改变其关系者。假如我们承认部分与全体有关系,那么这种部分与全体底关系都是内在的。我们会想到XRY这一全体,或这一关系集合,它不是YRX,不是RXY,不是XYR,也不是X1RY,X2RY,X3RY,……也不是XRY1,XRY2,XRY3……也不是XR1Y,XR2Y,XR3Y……等等。假如我们以改变关系者为内在关系底充分条件,那么任何部分与全体底关系都是内在关系,因为改变部分,我们总可以说全体不是那原来的全体了。
4.全体改变是否任何部分也改变。由部分到全体底关系情形如上条所述,但是由全体到部分问题就大不相同了。上条曾说如果XRY成为X1RY或X2RY,或X3RY,……全体变了。全体变了,是不是部分也变了呢?在XRY全体中不仅X是部分,Y与R都是,全体由XRY成为X1RY,它的确变了,X也的确变了。问题是: Y与R变了没有?对于这问题可以有两不同的答案。一答案说它们不必有变,一答案说它们变了。后一答案大概要说R从前是X与Y之间底R,现在不是,Y从前是与X有R关系,现在是与X1有R关系,所以都变了。照此说法如果全体变,部分也变了。前一答案大概要说R可以仍是从前的R,虽然关系者不一样,Y可以仍是从前的Y,虽然与它有R关系的不是从前的X。对于一问题可以有两完全不同的答案,答案中所牵扯到的基本意念一定不同。所谓“变”一定不一样。一个体受了甚么样的影响它就变了,或者虽然受了甚么样的影响,然而仍没有变。我们又回到第二节所提到的影响问题。我们以后不笼统地谈变,而说变了些甚么。仍以XRY变成X1RY而论,R的确受了由XRY而成X1RY底影响,同时的确不必受另外一种影响使我们不能不说它不是那R;Y的确受了由XRY到X1RY底影响,同时也的确不必受另外一种影响使我们不能不说它不是那Y。有一点我们须在此说明,我们在这里所谈的是普遍的情形。也许有全体变而任何部分都变的情形,这与我们底问题不相干,我们底问题是:是否所有的全体变更都引起所有的部分也都变更。我们所谈的是普遍的理,而不是特殊的事。
C.关系与性质
1.有性质相同的两个体,无关系相同的两个体。任何个体有关系,任何个体也有性质,一个体之为该个体决于该个体与任何其它个体底关系而不决于该个体底性质。这句话也许只是常识中的话,但是这是一句非常之重要的话。我们可以用另外方法表示。从殊相说,没有两个相同的个体,但是从共相说可以有两个相同的个体。可是,即令从共相说我们也得分别关系与性质。从性质共相说,我们可以有两个性质完全相同的个体,而从关系共相说没有或不能有两个关系完全相同的个体。这实在就是以上那句话底意思。两个体既可以有完全相同的性质,则一个体之为该个体决于关系而不决于性质。在现在这样工艺发达的时代,我们可以想像到工厂出产品可以达到差不多性质完全相同的程度,例如本年度底某种福特汽车。在性质上我们也许无法分别这种汽车之中的这个与那个,然而它们仍为这个或那个,它们底关系不一样,一个也许摆在树下,另一个也许摆在屋子里。
2.性质和关系底不同。我们以上那句常识的话非常之重要,因为承认这句话也就同时承认有以后所谈的外在关系。承认这句话也就是承认关系与性质不同,至少我们已经表示关系不同的个体不一定是性质不同的。上段曾提出变更。一个体是不是关系有了变更该个体就算变了,还是要性质有了变更,该个体才算变了呢?上段也曾谈到影响。一个体是不是因关系有了变更,它就受了影响,还是要性质有了变更该个体才算受了影响。我们底兴趣至少在这里不集中在答案上。我们知道这问题底答案要靠我们底用字法。我们现在只注意关系不同和性质不同不一样。以下几条要更进一步地表示关系与性质不一样,虽然我们现在并不预备作关系与性质底通论。
3.彼此互通的关系网。关系大都有彼此互通的图案。此图案当然有大小底分别,然而从一关系大都可以推出许多别的关系来,例如X是Y底父亲,则X底父母兄弟姐妹与Y底关系也就决定。整个的时空网也是一关系网,一个体在时空中与其它个体底关系也定,静的个体与它有时空位置上的关系,动的个体相对于它而动。其它的关系图案也许没有时空关系图案,则是非常之显明的。性质也有图案,但是性质图案一直到现在没有这么显明。这情形也许是临时的,也许知识达到极点,性质与关系底图案同样地显明;但是在极点未达之前,此情形似乎实在。
4.改变关系是否改变性质总牵扯到一推论。假如我们把红的长方的个体移动,它底一部分的关系改变了,另一部分的关系也许没有改变,例如它底前后,左右,东西南北……等等改变了,而它之属于李先生这一关系没有改变。性质也许改变了,也许没有。究竟改变了没有呢?我们无从知道。如果我们要得这一问题底答案,我们要试验,要观察,我们才能得到答案。如果我们把该个体由红改黑,一部分的关系改变了,例如它与别的有颜色的个体也许因此调和,也许因此不调和,而另外一些关系没有改变,例如它仍为李先生所有。从性质方面着想,除颜色外有些也许改变了,有些也许没有改变,而究竟改变与否我们也得要试验要观察。我们虽然如此所说,然而对于后一方面的改变即由红改黑,没有兴趣。我们所注意的仍是前一方面的改变。问题总是改变关系是否因此改变性质。这一问题总牵扯到推论。
D.改变关系底推论
1.不从长讨论蕴涵关系。推论底根据是蕴涵。一部分的推论底根据是相等或相同,然相等或相同,也可以说是隐含蕴涵关系。蕴涵有种类。本书底作者在清华学报发表的那篇外在关系论里曾引用了不同的蕴涵关系作不同的推论底根据。现在似乎用不着提及不同的推论与蕴涵,因为我们现在力求简单。因为力求简单我们不能不把一些微细的分别抹杀下去。在这里我们只引用普通所谓真值蕴涵已经够了。我们可以用XR符号表示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而X符号表示未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由X到XR代表X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这说法也许不妥,也许我们说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即XR1,代表改变了关系的X个体。我们底问题是如果XRY,就怎样呢?我们有甚么推论呢?
2.改变一个体底关系,在关系上该个体和从前的确不一样。我们可以用“≡”代表关系一样或相同,以“=”代表性质相同或相等。第一点我们得承认如果一个体改变它底关系,无论关系是如何的关系,它与原来的个体或未改变它底关系之前的个体在关系上不是一样的,这可以说是一逻辑命题。这实只是说如果一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它就改变了它底关系。这既然是逻辑命题,当然是一句极普遍而又没有例外的话。如果所谓影响只是关系的不同,则X个体在XRY关系事实中,受了R底影响与不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不同了。我们用以下符号表示。
XRY·和XR X( 即关系不等或不同) (一)
3.关系改变性质不必改变。我们不能说如果一个体改变它底关系,无论关系是如何的关系,它与原来的个体或未改变它底关系之前的个体,在性质上不是一样的。这就是说如果一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它底性质不必改变。“如果一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它底性质也改变了”是一假的命题。草帽原来在**,现在我把它摆在椅子上,这张桌子与草帽底关系改变了,然而桌子没有性质上的改变。我们可以用符号表示如下:
~(XRY·和XR X) (二)
4.关系改变,性质上无一定的影响。一个体改变关系,它底性质就不会改变吗?请注意以上都是说无论甚么关系或无论关系是如何的关系,这就是说我们只说R,而没有表示R是如何的R。也许有Rl根据我们底观察及试验,X与Y发生Rl关系时,则X不但改变了它底关系,而且改变了它底性质,例如盐泡过了的菜与未泡过的菜不仅关系不同,而且性质不同。从Rl着想,我们可以说
XR1Y·和XR1 X (三)
而从R2着想我们得承认
XR2Y·XR2 X(“·”代表“而”) (四)
也许有R3而X个体在XR3Y这关系事实中与不在此关系事实中没有性质上的不同:
XR3Y·和XR3=X (五)
5.有这里所说的内在关系而所有的关系不都是内在的。
以上(一)(二)(三)(四)(五)中(一)是逻辑命题。如果内在关系论只是说(一)是真的,我们对于内在关系论毫无批评。可是,内在关系论似乎不止于主张那样一逻辑命题,因为那太没有意思了。它所主张的似乎是
XRY·和XR X (六)
而这我们不承认。以上的(二)即否认此命题。请注意我们不是反对有内在关系,(三)与(四)即表示有内在关系。内在关系之有我们无法否认,本段不过表示不是所有的关系都是内在的关系而已。这也就是说有外在关系,(二)(五)两命题,表示有外在关系。我们不敢说这里所表示的是对于布莱德雷的批评,我们也不必有这样的表示,我们只说有这里所说的内在关系,而所有的关系不都是内在的。
E.官能种与外物类二者底内在关联
1.不同的官能种有不同的呈现。我们不必提到官能类,官能类只是有官能的个体底类而已。提到它也不过是表示它与非官能类不同。问题是在官能种与官能个体。本段先论官能种底问题。我们已经说过S官能类中有Sl,S2,S3……官能种,各官能种既各自为种,当然彼此不同,而不同点当然是在官能上不同,而不是在别的方面有不相干的不同。官能上的不同总牵扯到官能底不同,而官能不同我们不能盼望呈现一样,我们可以盼望它们不一样。人与牛同为官能者,它们底官能不一样,它们底呈现也不一样。人与牛可以同看“红”而二者所见不一。如果我们不分官能种则已,分官能种就免不了承认各官能种底呈现不同。
2.不但呈现不同所与也不同。我们所要特别注意的不只是以上所说的呈现不同,而且是所与也不同。我们现在用符号表示所与。在SmnROmn之外的Omn个体是无观的,它是论道书中所谈的个体,它不是任官觉者底所与。可是在SmnROmn中的个体,即OmnSmn,受了Smn底影响,它是有观的,我们可以说Omn虽一,而OmnSmn,OmnSmn+1,OmnSmn+2……都是不同的呈现。不但从呈现说,即从所与说,“红”对于人与牛为不同的所与。此不同的所与当然牵扯到个体底类,Omn这一个体是属于On类的。一种官能者Sn对于On底共同的所与即OnSn。Omn是无观的个体,OmnSn是有观的个体,这样的个体或它底一部分即所与,而此所与是属于OSnn类的个体。假如Sn代表人类,Sm代表牛类,则OSnn是相对于人类的红类,而OSmn是相对于牛类的红类;OmnSn是相对于人类的红东西,而OmnSm是相对于牛类的红东西。On与OSnn底分别即前者无观,后者有观,虽然它们都是类;Omn与OmnSn底分别即前者无观,后者有观,虽然它们都是个体。所谓有观,即有关系质,无观即无关系质。Smn与Omn底关系是个体底关系,Sn与On底关联是类的关联。OSnn是有关系质的类,OmnSm是有关系质的个体。OmnSn就是在正觉关系中得到某关系质的Omn。
3.正觉关联都是内在的。On与Sn底关联是甚么样底关联呢?本条认为我们可以利用以上所讨论的内在与外在底意义以为此问题底答案。我们说Sn与On底关联是内在的。这一答案要求我们不站在Sn底立场上,如果我们站在Sn底立场上,这句话无从说起,因为在此立场上,On就只是并且很自然地就是OSnn,我们无法分别它们。如果我们不狃于Sn底立场,而从不同种的官能者着想,我们会感觉到Sl,S2,S3,……都各有与它们底官能相对的On类,这就是说有……等等,而这些不同的所与都不一样。它们既然都不一样,则
Sn与On两类底关联是内在的关联。就正觉说,对于人类底红类不就是对于牛类底红类。
4.知识是超官能的。以上是说On类,所谓类是一概念之下的个体。类虽相对而概念或共相并不相对。类居概念或共相与个体之间,一方面有普遍,另一方面有特殊。假如我们只从概念着想,——暂不提共相——概念无像,只是意念,只有意义;红类对于人虽是一大堆那么样的东西,而“红”对于人类只是意念,就名词说,是一所谓,而此所谓牵扯到许多的概念,许多的命题;此许多概念与命题中有“牛见而生气”这一命题。一概念本身是一意念图案。在此图案中相对于任何官能种底所与,不就所觉说,就所知说,都是此图案中的脉络。人可以去看牛之所看,虽不能见牛之所见,然而可以知牛之所见;人虽不能见牛所见的红,然而即从人类着想“红”这一概念有牛见而生气底意义。此所以无观的个体虽不能觉而可以知。正觉既狃于不同的官能,而知识是超官能的。
F.官能者与外物底关系
1.官能活动不必有外在关系。上面底问题是S官能类中底官能种S1,S2,S3……与外物底问题,本段底问题是Sn官能种中的S1n,S2n,S3n……官觉者,与外物OnSn中的Om1nSn,Om2nSn,Om3nSn……个体底问题,可是,以前曾说过,OmnSmn,OmnSm+1n,OmnSm+2n……是呈现。我们现在还是说它们是呈现。问题是它们之中是否有同时也是所与的。照本书底说法这要看S1n与Omn底关系是内在的或是外在的。现在所谈的既是个体,所谈的不是上段底关联而是关系。如果S1n与Omn底关系是内在的,则OmnS1n呈现受了S1n个体底影响,此影响使OmnS1n呈现在性质上异于Osmn,或不属于Osnn类。这就是说OmnS1n只是呈现不是所与,说它不是所与也就是说它不是Sn官能种所应有的类型的呈现。而这也就是说OmnS1n这一呈现有S1n官能个体所私有的影响。显而易见在此情形下,OmnS1n呈现是主观的。
2.但是有外在的关系。但是,S1n与Omn底关系不必是内在的。假如它是外在的,则OmnS1n这一呈现与Osnn类中其它的分子没有性质上不同的地方,这就是说它是Osnn或者它属于Osnn类。在此情形下,它虽是S1n官能者底呈现,然而它不只是S1n官能者所独有的或私有的呈现。在此情形下,OmnS1n只有Sn官能种底影响,没有S1n官能者底影响。或者从Osnn着想,OmnS1n与其它的OmnSmn,OmnSmn+1,OmnSmn+2,OmnSmn+3……只有关系上的不同,没有性质上的不同。即令有性质上的不同,也许是一致的,也许把观点媒介等等计算在内,就没有甚么性质上不同的地方,在此情形下,OmnS1n这一呈现是类型的。照第二节底说法,它是客观的。站在人的立场上去观察牛类底官能,我们可以经验正常的牛,正常的牛底正常的官能活动;牛这一官能类和外物底关联虽是内在的,而正常的牛和外物的关系是外在的。
3.官能活动中有外在关系就是说有客观的呈现。一官能者在官能活动中所得的呈现有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客观的呈现非常之重要,它是知识底对象底基本材料。否认客观的呈现,就否认知识底共同对象,但是,所谓客观的呈现颇不易说,我们得解释客观,而解释客观又不能不利用内在外在关系意念,同时在正觉方面我们要维持一种直接关系,要把所与看得活动一点,要把所与认为是与各种不同的官能者为相对的所与。在这方面我们也得要利用内在外在关系。内在外在关系既经讨论,我们盼望所谓客观可以站得住脚。
G.外物
1.相对于官能类的外物。前此对于外物已经表示它是独立存在的,它是各有其本身底同一性的。这里的外物当然满足这两条件。“Omn”这一符号在SmnROmn,Smn+1ROmn,Smn+2ROmn,……已经一方面表示它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又表示它有本身底同一性。它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外物,在日常生活中所谓外物本来就是满足这两条件的,这两条件底满足不至于发生问题,我们在这里也不必多所讨论。另外一点我们要提到一下虽然我们也不预备从长讨论。我们曾说本书所谓外物不是本质式的外物,不是科学事物,而是官觉外物。我们叫它作官觉外物或官能外物或正觉外物都行。我们所注意的是这样的外物是相对于官能类的。在讨论自然的那一章,我们会提出所谓自然不就是本然那一思想,现在我们只说这里所谈的外物不就是论道书中所论的本然的现实或本然的个体。那本书所说的本然是无观的,而这里所谓外物是有观的。有观的外物是本然的有观,它无法逃出本然范围之外,我们在这里只是说有Smn观的外物OmnSmn,或单从类着想,有S观的OmSm不就是本然的Om这一个体。OmSm和Om虽同是本然,而OmSm不就是Omn。
2.外物底性质底相对。前此已经提到外物底性质有两重的相对。就目遇之而成色这句话中的“之”字所表示的说,性质有所对,它相对于一关系网。我们叫此关系网为环境或背景都行。性质至少是相对于它的。就目遇之而成色这句话中的“色”字所表示的说,性质不但相对于一关系网,而且相对于官能类。外物底性质,就“色”字所表示说,有两重相对性。我们在这里所注重的是后一重的相对性。这就是与官能类相对的相对性。前此已经说过这相对性是普遍的。任何官能类中的正常的官能个体都有此相对性。各类有各类底特别的所与,当然也有各类底特别的正觉外物。这里所谈的既然是正觉外物,我们当然得承认不同的官能类没有共同的外物,它们只有共同的本然的个体。Omn是Sn,Sm,SL……等类所共有的本然的个体,OmnSn只是相对于Sn官能类的外物,OmnSm只是相对于Sm官能类的外物,OmnSL只是相对于SL官能类的外物而已。相对性既是普遍的,它一定是守法则的,它本身一定也是一法则。人类不能见牛类之所见决不是偶然的;我们总可以说,无论在任何时地,只要x是人,y是牛,x不能见y之所见,y也不能见x之所见。关于这一点前此已经提到,现在不必多所讨论。
3.所对的形色状态是就特殊的而说的。所谓外物既然是正觉外物,它当然不能逃正觉,这就是说它不能逃出一时一地的官能活动。一时一地的官能活动中的呈现或所与或外物总是特殊的外物。我们以后要表示照我们底用字法,知底对象是共相,觉底对象是殊相。上条所谈的相对性虽是普遍的,然而与官能个体相对的外物底形色状态仍是就它们底殊相而说的,因为我们是从觉这一方着想的。牛看x而怒,人看x而说它是“红”的,就相对性之为普遍说,牛不能见人之所见,人不能见牛之所见,可是就看或见说,所对的对象是特殊的。本条所要表示的是人类所能觉的“红”是只有人类有的浑然的特殊的“红”。对于这特殊“红”,它当前时,我们可以直接地觉,它不当前时,我们可以间接地在想像中去想它底像;但是我们没有法子用意念或概念去范畴它,因为用一意念或概念去范畴它,我们只是就它所显示的共相着想而已。从共相着想我们逃出觉的范围,因此也逃出了相对性。关于这一方面的思想,以后谈自然时还有讨论,现在从略。我们现在所注意的是相对性虽是普遍的,然而与官能相对的外物底形色状态是特殊的;这也就是说这些色形状态底共相不是相对于官能类的。各不同的官能类虽没有共同的觉相,然而仍可以有共同的知识。
以上第一节分析所谓正觉,并肯定有正觉那样的事体。有正觉牵扯到有客观的呈现或所与,第二节分析所谓客观;所谓客观牵扯到内在和外在关系,第三节解释所谓内在外在的关系。这三节都是关于正觉的讨论。在这里我们又要重复地说一次,我们底办法不是从觉中去找官觉,我们认为那是办不到的;我们不是从官觉中去找呈现外物底官觉,我们认为那是或者根本办不到,或者如果能够办到的时候,我们无形之中一定已经假设有正觉。我们在这里老老实实地肯定并证实有正觉。然后以正觉为标准去校对官能活动;假如我们需要校对时,我们有了此标准,我们会发现官能活动中有好些是正觉,有好些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