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所谓官觉
1.定义。以上谈正觉。正觉实在只是一种特别的官觉。我们从正觉谈起理由很多;一主要的理由,从知识着想,正觉是知识底大本营,从知识论着想,本书是以正觉为中心观的知识论。从知识底与料着想,正觉既是主要的题目,我们当然从正觉说起。从正觉说起,我们不能不利用正觉以界说官觉。我们给官觉下定义如下:官觉是能随时以正觉去校对的官能活动。官能活动前此已经表示,耳听目视都是官能活动。我们在这里不谈见闻,只谈视听,因为见闻有超出官能活动之外的许多复杂成分。视y而见树,听x而闻鼓声;视y虽是官能活动,而见树总有所谓“树”底问题;听x虽是官能活动,而闻鼓声总有所谓“鼓声”问题。现在所需要的只是官能活动而已。正觉前三节已经从长讨论,无须介绍。现在所要讨论的是随时和校对。
2.对时间不能有严格的表示。头一点我要表示一下我们何以要能够随时校对。有些活动,例如作梦,没有随时校对的问题;有些活动虽是官能活动,例如幻觉,然而对于它我们不能作校对工作。关于这一点下节就要讨论。在这里我们只表示有些官能活动是随时可以校对的。正觉本身就是随时可以校对的。我们把这些聚在一块叫作官觉。困难问题是所谓随时。随时不能是同时。设有x官能活动和y正觉,而二者是同时的,官能者决不会以y去校对x,它至多感觉到“怪”而已;等到它感觉到“怪”而想到校对时x和y底发生时间已经过去了。除开官能者对x,y这类的官能活动已经得到了经验,能够习惯地时时校对外,它不至于同时以y去校对x。随时既不是同时,所谓随时一定是x发生后相当短的时间。可是短到如何的程度呢?关于这一点我们不能有严格的表示。也许一有问题的官能活动发生之后官能者跟着就利用正觉去校对,也许等些时才去校对;这我们没有法子规定。我们不必利用时间去表示校对,我们也许可以说这样的话:官觉是官能个体能够站在正觉底立场上以正觉去校对的官能活动。但是这说法似乎困难更多。作梦的人虽在作梦,然而仍自以为他在正觉底立场。本书既以正觉中心为立场,不必明言正觉立场而以正觉立场为无形中的条件,在此条件下,我们注重随时的校对。时间底长短固然没有严格的表示,但是实际上问题不至于太麻烦。因为主要点在一部分的活动或官能活动是不能随时校对的。
3.校对底标准。这里所谓校对和印书时的校对不大一样,印书时的校对总有蓝本或原本或底稿,而所谓校对是印本和底稿符合与否。这里所谓校对不必有原本和底稿,所以根本无所谓符合与否。它比较地像圈点古书,就上下文而决定有无错误。本书以正觉为常而以非正觉的官能活动为例外,正觉之有某种秩序好像文章之有上下文,我们就正觉底秩序以决定某某官能活动是正觉或不是正觉。文章底校对要有教育才行,官能活动底校对要有经验;没有教育不懂文章底上下文,没有经验不习于正觉底秩序。由此我们看出知识论或官能论底基本题材,不是官觉,也不是校对。校对是知识相当发达,经验相当丰富之后的事体。正觉才是知识论或官能活动论底基本题材。在实际生活中官能个体习惯于正觉,在一大堆的正觉中得到了正觉底秩序。假如对于某一官能活动发生了问题,官能个体以正觉为标准去校对该官能活动。无论在历史上情形如何,在理论上非正觉的官能活动是后来才发现的;照本书底说法,它们是从正觉群中以正觉为标准淘汰出来的。历史上的情形似乎也是如此的,可是事实上校对工作是否随时进行,我们不必讨论,因为照以上的定义,我们只说能够随时进行而已。这就是说,如果官能者要校对,它可以校对,至于它究竟校对与否,我们不必讨论。
4.官觉。本书中许多名词和别的知识论中的名词不容易对照。本书所谓正觉似乎是许多英文知识论书中所谓Sensation,可是它不是。就Sensation之非错觉,幻觉,……等等说,它似乎是正觉;就它只有内容而不必有对象说,它又不是。就无形中的假设说,它有时是正觉;但是,就明文的表示说,它的确不是。在所谓朴素的实在论中所谓Sensation应该就是本书中的正觉,可是,我们不大容易碰见专论朴素的实在论的书,只看见批评它的书,而在这些书里所谓Sensation不是正觉。所谓正觉没有相当于它的日用的名词,所谓官觉也没有。这里所谓官觉显而易见不是Sensation,因为它包括以后所要提出的错觉野觉或非正常的官能活动。所谓Sense- experience也许包括错觉野觉,从这一点着想,它似乎是本书所谓官觉;但是它包括不能随时校对的长期的幻觉,所以它也不是本书所谓官觉。虽然如此,本书底官觉并不是奇怪的事情,它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官能活动。假如我们注重“日常”两字,我们当然会把睡眠中的梦觉和有病时期中的长期幻觉撇开。把这二者撇开之后,所谓官觉经验就是这里所谈的官觉。从实际的经验着想,这里所谓官觉合乎实际经验。在本节C段我们要表示别的用法的官觉反不合乎经验。
B.官觉关系
1.官觉可以有而不必有正觉所有的关系。官觉即包含正觉,当然可以有正觉所有的关系。假如x官觉是正觉,x当然有第三节所讨论的关系。但是官觉不必是正觉,假如y官觉不是正觉,y当然没有那样的关系。大部分的官觉是正觉,所以单从大部分的官觉着想,我们不必提出关系问题。但是有不是正觉的官觉。这样的官觉底数目虽小,然而从关系着想,问题并不简单。有些官觉虽没有正觉所有的关系,然而在这些官觉中,官能个体和外物仍有别的关系。在眼睛重视这一状态中,官能个体和外物没有正觉所有的关系,然而这并不表示官能个体和外物没有别的关系。这关系究竟如何似乎无从一概而论。这是官能个体和外物没有正觉关系而有别的关系的官觉。在这里的官觉中,n官能类中的M官能个体 Smn依然官能到外物Omn或它底一部分,不过它没有正常地官能到 Omn而已。有些官觉根本就没有官能个体和外物底一种面对面的关系,它根本就不是官能个体官能到外物。这样的官觉只是官能活动,它也许很复杂,它也许牵扯到许多的关系,构成它的成分也许是许多的外物;但是,我们似乎没有法子说官觉中关系是如何如何的。以下所要讨论的不是官觉可以有而不必有正觉所有的关系,而是官觉没有一致的关系作我们讨论底题材。
2.代表说。我们在这里又要提到解释呈现和外物底关系底两个说法。代表说前此已经讨论过,那时候我们所谈的是正觉,就正觉说,以代表说去解释正觉关系是多余的。正觉根本用不着这样的解释。现在我们从官觉着想。假如所谓官觉是只有内容而无对象的官能活动,或者说只与内容或呈现接触,不与外物接触的官能活动,代表说无论其说得通与否,或无论其能否解决问题,总是针对于某一问题而说的。本书所谓官觉根本不是那样的官觉,它可以有外物以为对象,或者它可以是官能个体与外物底直接接触;就这一点说,它根本没有代表说所要应付的问题。这就是说,就官觉之可以是正觉着想,它根本没有引用代表说的问题,所以根本就用不着代表说。但是官觉不必是正觉,如果x是官觉而不是正觉,x仍然有呈现。那么x底呈现是不是代表外物呢?这样的官觉虽有环境中的外物,不必有对象上的外物;说x呈现代表环境中的外物与代表说所要应付的问题不相干,就x呈现代表对象上的外物与问题虽相干;然而有x呈现的官觉也许根本就没有对象上的外物。就本书底正觉说,代表说用不着;就本书底官觉说,代表说又说不通。
3.因果说。因果说也是解释呈现和外物底关系,以便于由呈现推论到外物。如果代表是照像式的代表,代表说有一好处,它至少使我们能说呈现底形色状态如何如何,外物底形色状态也如何如何。因果说没有这好处,我们不能说呈现底形色形态如何如何,致此形色状态的因底形色状态也如何如何。所谓正觉既如本章前三节所述,因果说与正觉不相干,正觉根本没有因果说所要应付的问题。至于不是正觉的官觉,上条已经说过,它虽然有环境中的外物,然而它不必有对象上的外物。呈现也许是环境中的外物底果。这也许是真的,但是这与因果说所要应付的问题不相干。即令呈现是环境中的外物底果,我们仍不能由这因果关系推论到对象上的外物如何如何。照我们底说法官觉虽有呈现,然而不必有对象上的外物。既然如此,说呈现是对象上的外物底果根本说不通。对于是正觉的官觉说,因果完全是多余的;对于不是正觉的官觉说,因果说又说不通。
4.官觉“有”和官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是不同的问题。“官觉有如何如何的关系”,就官觉说,是把官觉当作一个单位或一个整体的问题。“官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就官觉说,是预备把官觉分析成它底部分底问题。我们暂且不谈官觉,只以正觉为例。 SmnROmn这一正觉也许和甲乙丙丁有如何如何的关系,果然如此,我们用以下的方式表示,我们说有(SmnROmn)R1甲,(SmnROmn)R2乙……SmnROmn这一正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就是说SmnROmn中Smn和Omn底关系是如何如何的关系。本段论官觉关系是就“是”说的,不是就“有”说的。正觉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这一问题,官觉没有。官觉既没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这一问题,所以普通解释呈现和外物底关系的学说和本书所谓官觉都不相干,不仅代表说和因果说而已。我们提出代表说和因果说,因为这两说最容易提出;其实别的说法同样不相干。至于官觉有如何如何的关系一方面问题复杂,另一方面又无从讨论起。官觉对于官能者有影响,不然知识论不必提到它;官觉和环境中外物一定有许许多多的关系,这许多关系之中一定有因果关系。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官觉这一件事体和环境中的甲乙丙丁……等等之中的项目有的有因果关系,这不是说呈现和对象上的外物底关系是因果关系。官觉有如何如何的关系我们无从谈起,官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也不允许我们寻求一致的说法。就官觉论官觉,我们只能承认它是官能活动而已,要此官能活动是正觉它才有是如何如何的关系可言,不然,它没有这样的问题。
C.官觉呈现
1.许多知识论底出发点。在第一节已经表示官能活动是有呈现的。现在所谈的官觉也是有呈现的。可是官觉可以是正觉;如果x官觉是正觉,则x底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就是所与而所与就是呈现。在这里我们要简单地说出以后所要提到的重要点,本书以正觉为主,以正觉为常,所谓呈现是正觉底分析成分,是从正觉分析出来的。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可是在本条我们只提及而已。不但正觉有呈现,官觉同样地有呈现。不但官觉有呈现,幻觉梦觉都有呈现。呈现是许多知识论底出发点。本段所论的是官觉呈现,所论底范围比一部分知识论者底出发点要窄。以呈现为出发点的思想——无论是官觉或幻觉或梦觉——为只有内容或只有呈现的活动。这是一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以呈现为官能个体或主观者之所私。有这两方面的情形,思想只在呈现上绕圈子。有些人也许根本就不想绕出呈现底范围,有些人也许想绕到这范围之外,但从有这两方面的限制的呈现出发,这圈子绕不出去。
2.有害的抽象。我们以为以上所说的呈现是有害的抽象。这里所要表示的思想以前已经提出过,不过着重点也许不同而已。我们现在从经验谈起。桌子上有一个洋火盒子,我看见它,在日常生活中我的确认为它是独立于我而存在的,同时我也的确经验到我睁开眼睛时我才看见它,眼睛闭了我不看见它了。我的确可以说有随我底眼睛底活动而有无的成分。假如我们研究我们会认“看见x”为复杂的事体,我们会从这样的事体中分析出呈现和外物底分别。这两成分我们会一起承认。(1)条所说的办法不是如此的,它以“看见x”为简单的事体,x只是随看而来随不看而去的呈现。本书认为这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仍就以上的例子说,我看见一个独立于我而存在的洋火盒子,我底经验要用“我看见一个洋火盒子”来表示,不能用“我看见我所看见的呈现”来表示;后者不形容经验,从后者出发是有害的抽象。有几点我们得注意。(一)如果“看”或“见”底定义本身就有所看的或所见的呈现,则我看见我所看见的呈现,是一逻辑命题或逻辑句子。果然如此,它和事实或经验不相干。(二)引用以上命题或句子的人也许以为它形容事实,也许他会说“事实上我看见我所看见的呈现”,果然如此,他就混乱了他底立场,也许他以为两利俱收,其实一点好处都没有。(三)站在逻辑底立场,他也许以为得到了不败的命题或句子,可是这与事实不相干;与事实相干的不是这样的逻辑句子或命题,那就是说所看见的不只是单独的呈现而已。这也就是说与事实或经验相干的不是单独的呈现。单独的呈现或只能是呈现的呈现或不能同时兼是外物的呈现,是有害的抽象;经验上没有这样的东西,经验上虽有不同时兼是外物的呈现,然而的确没有不能同时兼是外物的呈现。这里的理论也许有不妥当的地方,要把它说得妥当似乎要有很详细的讨论;但是主要点我们得坚持,那就是经验上没有只是呈现而不能兼是对象的呈现。
3.单是呈现的呈现平等。以上表示单是呈现是一有害的抽象。我们还没有提到这一思想在知识论上的无能。单是呈现的呈现是彼此平等的。不但普通所谓官觉有呈现,即错觉野觉,幻觉梦觉都有呈现,单就呈现说,它们都只是如此如彼而已,无论它们底形色状态如何的不同,我们没有任何标准表示这些呈现之中何者代表或表示实在的东西,或何者是可以由它推论到它背后底实在的。从这一点着想,它们完全平等。从前已经说过以醒为标准,我们的确可以分别醒与梦,可是以醒为标准最后总是以正觉为标准,而以正觉为标准的时候,呈现不只是单是呈现的呈现。真正只承认单是呈现的呈现,我们不能以醒为标准,不以醒为标准则醒梦无法分别。梦觉如此,其它如幻觉(长期的幻觉)也是如此。单就只是呈现的呈现说,它们没有内在的标准作为我们区别彼此的工具。假如我们利用彼此底一致性以为标准,我们会发现梦觉底呈现可以非常之一致,而醒时底呈现我们并不要求它们一致,它们可以不一致;它们不一致的时候,我们会以希奇古怪这一类的字眼去形容我们底经验。一致不是分别呈现底标准。本书认为单是呈现的呈现没有任何内在的分别彼此的标准。结果是我们也无从分别梦觉幻觉或官觉。单就只是呈现的呈现说,我们无法把它们分成梦觉呈现或幻觉呈现或醒时的呈现,它们完全平等。在这样的呈现中绕圈子是绕不出来的。就知识论底许多问题着想,这样的呈现是无能的,它根本不能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4.能够校对的呈现不只是单独的呈现。能够彼此校对的呈现决不是只是呈现的呈现,而能随时校对的呈现更不是只是呈现的呈现。梦觉与长期的幻觉虽不能随时校对,然而是能够校对的。官觉是随时可以校对的。校对以正觉为标准。所谓以正觉为标准牵扯到一大堆的正觉及其秩序。也许有人以为这里的秩序就是上条所谈的一致。其实它不是的。上条所说的只是单独的呈现底一致,这里所谈的正觉底秩序实在就是所与底秩序,也就是外物底秩序,所以它是客观的秩序;以正觉为标准去校对就是以客观的秩序为标准去校对。这样秩序虽有一致这一成分,然而它不只是一致而已,它是实在的,它是满足前此所谈的真正感的。只是呈现的呈现的确可以一致,一致的时候也许很多,不一致的时候也许相当的少,我们的确可以利用一致与否以为保留与淘汰底工具。一部分的呈现,会因此淘汰,问题是保留下来的是如何的呈现。它可以是一致的梦,在梦中我们决不能以一致为标准去淘汰整个的梦。假如我们在醒时以一致为标准去淘汰梦中的呈现,我们所用以为标准的无形之中有正觉在,有不只是呈现的呈现在,而不只是单独的呈现底一致而已。不然的话我们没有理由重视醒时底一致而轻视梦中的一致。一致不是一标准,而只是呈现的呈现又没有别的标准在这样的呈现中,我们根本不能彼此校对。能彼此校对的一定是有正觉以为标准的,或就呈现说,一定是有所与以为标准的。本书所谓官觉是有正觉的并且官觉中大部分是正觉,本书所谓呈现有时兼是所与,并且大部分兼是所与。
5.有不是所与的呈现。可是,官觉中有些不是正觉,呈现中有些不是所与。问题之所以复杂就在这里。假如所有的呈现都是所与,知识论底问题要容易得多。一部分的困难似乎是知识论者自己底理论所产生的。以上(1)(2)(4)几条底困难就是某种理论底困难。不坚持这种理论,这种困难也没有,我们要抓住官觉论底主要点,我们要注意官能活动有常型。以正常的官能活动为主,我们可以应付非正常的官能活动,以所与或正常的呈现为归,我们可以应付非正常的呈现。理论上的情形应该如此,事实上的情形也恰巧如此。事实上我们决不是从平等待遇的官能活动中去找靠得住的官能活动,决不是从平等待遇的呈现中去找靠得住的呈现。在发现非正常的官能活动之前,早已有正常的官能活动;在发现不是所与的呈现之前早已有正常的是所与的呈现。不正常的官能活动和不是所与的呈现是根据知识而发现的,它根本不是知识底与料。没有知识我们决不至于发现不正常的官能活动和不是所与底呈现。这一点以后还要提到,现在我们只表示有不是所与的呈现。此所以对于官觉我们有校对问题。下节专论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