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本章提出一种对“剥削”的新解释。有关这一概念的正统解释建立在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的基础上。甚至许多强烈反对劳动价值论——作为对价格与利润的解释——的人,仍然认为“剩余”是为了解释劳动剥削而设计出来的。无论是正统观点,还是“剩余方法”,在这种长期的争论中,都是在相同的背景——即为“收获之后”的剩余(无论怎样被度量)的分配而斗争——下解释剥削的。我的观点如下:剥削主要植根于生产之中,正是资本“创造”了价值,但是资本创造价值仅仅是通过不断“汲取”工作日中的劳动服务,“社会必要剥削时间”(socially necessaryexploitation time)决定价值量。
尽管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条件,但商品在价值形式中才能获得交换价值,这一新规定性抽象地抹平了商品在使用价值上的任何不同,并表明它们作为价值是完全等同的(identical)。这种价值形式颠倒了作为具体自然物体的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和作为商品可交换性的一般的社会规定性之间的关系,因为商品的自然存在仅仅是它价值的“承担者”(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
就这一点而言,通过商品交换的中介,相关劳动也就平等地沦为它们自身的抽象。然而,如果相关商品被看作资本的产品,那么这种推理就暗示了劳动概念作为资本关系本身内部的抽象。①但是,这里有一个文本问题需要考虑。在《资本论》中,对抽象劳动的谈论仅限于第1章。在那里,劳动作为抽象之规定性的内容显然是在交换行为部分。毫无疑问,这应被视为由资本主义所生产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这并不能改变如下的事实,即交换的特点是商品存在——商品是从具体劳动中产生的相互区别的产品——中的“真实抽象”,而这种抽象才是相关决定因素。当马克思转而讨论资本关系和类似价值增殖过程的问题时,这一术语就不再出现了。然而,我的观点的文本支持并不在《资本论》,而是出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一段论述:
在同资本相对立的劳动方面,还应该注意的最后一点是:劳动作为同表现为资本的货币相对立的使用价值,不是这种或那种劳动,而是劳动本身,抽象劳动;同自己的特殊规定性决不相干,但是可以有任何一种规定性。当然,对于构成一定资本的特殊实体来说,必须有作为特殊劳动的劳动与之相适应;但是,因为资本本身同自己实体的任何一种特殊性都毫不相干,并且它既是所有这些特殊性的总体,又是所有这些特殊性的抽象,所以,同资本相对立的劳动在主体上也自在地包含有同样的总体和抽象。例如,在行会的、手工业的劳动条件下,资本本身还具有有限的形式,还完全局限于一定的实体,因而还不是资本本身,那时劳动还只是表现为局限于它的特殊规定性的东西,而不像同资本相对立的那种劳动那样表现为总体和抽象。也就是说,劳动虽然在每一个别场合是一定的劳动;但是资本可以同每个一定的劳动相对立;从可能性来说,同资本相对立的是所有劳动的总体,而究竟哪一种劳动同资本相对立则是偶然的事情。
另一方面,工人劳动的规定性对于工人本身是全无差别的;这种规定性本身是工人不感兴趣的,只要是劳动,并且作为劳动对资本来说是使用价值就行。①因此,除了商品交换会形成抽象之外,资本关系下的劳动也会形成抽象。劳动在资本关系内部可以恰当地概念化为抽象,其原因在于产业资本把所有劳动都视为完全等同的——因为产业资本忽视所有劳动的具体特殊性而平等地剥削它们。所以,产品等式中所假定的劳动的质的等同性通过将劳动假定为生产中抽象的过程而得到补充。在上一段引文中似乎看来是这样的:被看作“可以有任何一种规定性”的劳动不是“抽象劳动”而是具体的一般劳动。在其“自身之内”看来确实是这样的。但在这里我们不得不以资本对待劳动的形式来对待劳动。马克思写道: “这种对劳动的特殊内容的同等看待,不仅是我们作出的一种抽象,而且是资本造成的抽象,它本质上属于资本的特征。”①
作为抽象总体的资本将劳动作为其对立面,即仅仅作为资本增殖的工具。虽然资本不得不为劳动分配不同的任务,但这里的关键是对劳动的剥削产生了同质性(homogeneous)的产品即资本积累本身。然而,资本剥削具体的一般劳动力,以便必要时对劳动力进行再分配,这一点对于“抽象劳动”范畴的“实践真理”来说是重要的。②但是在资本关系中存在着颠倒,以致不同的具体劳动仅仅被看作它们在其增殖潜能中抽象等同的实例,因而也被看作抽象总体。类似地,工人无论在什么时候工具性地对待他们的劳动并将之作为一种挣钱的活动,他们都在其所从事的无论何种具体工作中抽象化了。工人的主体性从工人活动的客观条件中分离了出来,并被丢回着:“抽象劳动”范畴在价值规律中获得有效性的先决条件是劳动力必须充分适应不同工作之间的潜在变动。我在1979年发表的《辩证法与劳动》一文中说过,这是劳动作为商品交换中的抽象普遍性所必需的本体论前提。在私下交流中,欧内斯特·曼德尔(E.Mandel)极力反对我这种观点,他认为这种观点将使“抽象劳动”范畴在与前资本主义简单商品生产相关的地方变得毫无意义。到目前为止,这是我完全接受的一个对我的观点的反对意见(在我看来,马克思在这一部分开头处所给出的段落中也接受了)。
自身。一般来说,每个人都仅仅是“工人”,每个人都在寻找“工作”。他们对于资本的使用价值仅仅是服务于这种“工作”的能力。认识到如下一点是重要的:一个人在资本主义公司“找到工作”,就意味着他在资本关系下从事工作,在这种资本关系下,生产的对象和工具是另一个人的财产。因此,这不仅没有克服主体与客体间的分离,而且还维持了这种异化关系——虽然它使生产得以继续。
将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与现代劳动过程在其物质形式中被假定的“抽象”特征相等同是错误的。马克思自己曾明确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下面这段引文紧接在上面的引文之后):因此,这种经济关系——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两极所具有的性质——随着劳动越来越丧失一切技艺的性质,也就发展得越来越纯粹,越来越符合概念;劳动的特殊技巧越来越成为某种抽象的、无差别的东西,而劳动越来越成为纯粹抽象的活动,纯粹机械的,因而是无差别的、同劳动的特殊形式漠不相干的活动;单纯形式的活动,或者同样可以说单纯物质的活动,同形式无关的一般意义的活动。这里再一次表明:生产关系的即范畴的——这里指资本和劳动的——特殊规定性,只有随着特殊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在工业生产力的特殊发展阶段上,才成为真实的。①
请注意,在前几段论述中资本遭遇到一系列具体劳动,资本被抽象地总体化了,但是在这里,资本却成了被假定为缺乏特殊性的集合中的成员: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假定后者的真实性事实上是不可信的,因为它建立在这样一个颇具争议的经验性主张之上:简单是不能持存的。即使劳动过程在物质的意义上被看作具有某种抽象性,但这也仍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概念上的错误依然存在。这种错误在于混淆了抽象劳动概念和具体劳动的特殊形式,前者是社会形式的规定性,后者是工人劳动的物质简化。这种简化也许是它的社会形式的一个结果,但它要仅仅被理解为对“抽象劳动”概念“内容”的一种近似。劳动的简化是指它的质的贫化。但是甚至最简单的运动也仍然具有某种质的规定,它永远不能成为类似这样的抽象。
哈里·布雷弗曼(H.Braverman)曾用“符合”(correspon-dence)这一术语来应对这种情况,他写道: “以种种标准化动作型式为形式的劳动,是作为一种可以互换的部件来使用的劳动,这种形式的劳动在实际生活中越来越符合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使用的那种抽象。”①因此,价值内容通过资本组织劳动过程的方式而遮蔽了价值形式,在资本组织劳动的过程中,劳动不仅被形式地作为抽象,而且在一般同质性的物质意义上也变得更抽象。②
然而,依然存在如下情况,即资本所雇佣的劳动无论其“符合”程度如何,都会被建构为“抽象”。因为只要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存在对立,具体与抽象之间的对立就依然存在。当资本组织生产过程追求最大化价值增殖时,其目标的真正对象是货币利润。货币是“抽象财富”(马克思语)的存在形式,这就意味着生产货币的活动自身被假定为抽象。因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被雇佣的活劳动仅仅被看作一段劳动时间。用马克思的话说,工人变成了“时间的体现”①。因此“抽象劳动”被生产得以在其中持续进行的社会诸关系如此地假定下来。
当然,如果劳动的具体形式足够简单以使得劳动时间的理想化“提前相称”(precommensuration)能够决定劳动希望在市场上实现的价值,那么这对资本来说是易于达到的。在关于时间和运动的研究中,布雷弗曼正确地指出: “这种撇开劳动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简单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是马克思用来说明商品价值(体现在商品中的这种一般人类劳动)的方法。我们看到,这种抽象,不但《资本论》第1章若干页上这样写,而且资本家、管理人员和工业工程师心里也这样想。”②劳动越是变成时间中的简单运动,它越是接近其在价值增殖中被——无论以何种方式——理想化“认知”的形式。
但是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区分是不可能被终止的。工厂中存在着压力,迫使劳动过程变成似乎是资本在它自己的要素——即生产时间一般——中的运动过程一样,但由于资本总是为物质(matter)所累,所以它必然在具体劳动过程中被特殊化。反过来,就价值被生产出来而言,资本就或多或少有效地把具体转化为抽象。每个人的劳动虽然都是直接具体的劳动,但由于每个人都参与了资本主义的价值增殖过程,所以他们的劳动也就被社会地假定为抽象。作为抽象,这是劳动如何被看待的问题,而不是劳动具体地是怎样的问题。它是活劳动在价值增殖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形式的问题。被资本所形式地决定的劳动,作为资本抽象本质的特殊化即时间中的抽象运动而发挥作用。如马克思所说: “不同的劳动者个人倒表现为这种劳动的简单器官。”①
总而言之,产品的商品形式体现在死劳动中,死劳动是对劳动的具体异质性的抽象。资本主义生产将活劳动过程假定为抽象活动,即时间中的纯粹运动。这些必须被当作互具启发性的信息来把握。②
无论如何,劳动在资本关系中的抽象比劳动在交换中的抽象更为基础。③既然普遍化的商品流通仅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那么,价值也只有在资本主义所生产的商品中才能变得确定。货币因而还有价格先于产业资本之间的竞争,但是若没有把价值增殖设定为生产的目标,若没有资本对劳动时间的严格监管,那么任何暗含于较早期关系——例如商业贸易——中的价值形式都是空洞无物的,而价格也是相对偶然的。由此可见,价值的任何“实体”——例如抽象劳动——不可能先于资本主义基础上的普遍化商品生产而存在。
而且,抽象劳动这一概念为下面的矛盾提供了一种解决方式:
一方面,商品必须作为对象化一般劳动时间进入交换过程,另一方面,个人劳动时间作为一般劳动时间的对象化,本身又只是交换过程的产物。④
这一论述来自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第一分册》。通过引进货币概念,马克思自认为满意地解决了这一问题。①但是人们也许会认为,尽管货币毫无疑问地设定了它所代表的劳动,并因而也反映了所有商品所代表的劳动,即作为抽象的普遍的劳动,但是这种抽象仍然不能被假定为是先于交换的。尽管抽象劳动不再仅仅被当作“我们的抽象”②,而是被当作在为了货币而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并通过为了货币而进行的商品交换而真实地假定的抽象,但是如下一点仍然可能是真实的:这种抽象无法返回到生产领域中得到理解。劳动变成“抽象的”仅仅当产品被标价时——这种情况也许依然会存在。如果确实如此,人们也许认为仅仅将劳动视作它自身的抽象不过是一种社会幻象,即被货币流通所遮蔽的“虚幻形式”。就我们提出的原初问题而言,抽象劳动似乎仍然是一个未被完全确定的范畴。
鲁宾曾声称发现了同样的“矛盾”,并正确地指出:如果先于交换发生的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那么,它就在生产过程本身中留下了它的印记。③正如上文所表明的,如果生产是自我假定的资本所形成和负载的价值,那么,活劳动就被视作先于交换的抽象,因为它已在交换中被当作抽象了。
事实上,作为雇佣工人活劳动的形式规定性的抽象劳动同作为客观化在商品中的死劳动的抽象劳动是一回事,前者是就活动而言的,后者是就结果而言的。
马克思“抽象劳动”概念的基本特征——也是我们对该概念进行扩展的基本特征——是这一概念取决于赋予它以作为现实的重要性的颠倒过程。在价值形式中及其中彼此相关的劳动集合中, “并不是抽象的一般的东西被当作具体的、可感觉的现实的东西的属性,而是相反,可感觉的具体的东西被当作只是抽象的一般的东西的表现形式或一定的实现形式”①。事实上,具体与抽象之间关系的颠倒是整个生产关系被颠倒的结果,也是主体与客体被颠倒的结果,还是生产者被他们所生产的产品(价值、资本)支配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工人能否被说成完全的生产者还是有待怀疑的;相反,工人沦为由资本发起并主导的生产过程的奴隶。因此,抽象劳动与异化劳动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劳动是异化的,这部分是因为劳动只有被当作抽象活动,才能被社会承认为“财富”的源泉。反过来,劳动的这种社会形式产生于工人与其劳动的客观条件相疏远状况在资本关系中被克服的特殊方式。
马克思谈到“资本主义生产所固有的并成为其特征的这种颠倒,死劳动和活劳动、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力之间的关系的倒置”②,这种内在于生产的价值形式规定性中的颠倒具有确定的物质结果。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的颠倒,这一颠倒过程的真正主体是资本;资本为生产设定了日程,并且在最完全的意义上 “雇佣”劳动成为其工具。正如马克思所说 “不再是工人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使用工人了”③。
就其自身而言,劳动是具体地普遍的,当需要时它能在各种具体特殊性中延展自身。而且,劳动过程在理想的状况下将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正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所概述的那样,据说工人可以像一个建筑师那样,在生产产品之前将之概念化。但是,就劳动过程真正从属于资本而言,劳动力的可变性被利用来重构劳动,以使工人更像蜜蜂,为生产总体贡献他们的气力,但却无法获得与作为总体的企业之间的任何有意义的个人联系,因为作为总体的企业超出工人的理解范围;在劳动、机器和物质材料的技术规定性基础上,工人作为资本的人格化而被组织到一起。大部分工人的主体性沦为理解简单指令的物。说某人不像建筑师而像流水线上的工人,这是不可思议的。甚至技术工人也仅仅是作为总体工人(collectivelabourer)的一部分起作用。因为所有的工人——无论是技术工人还是非技术工人——都对生产过程有部分贡献,所以,整体(whole)不能被算作他们的生产力,而应被看作雇佣他们的资本的生产力。这不仅意味着个人不能生产商品,而且由于总体工人是在资本的支配下形成的,因而也很难说总体工人生产商品。更合理的说法似乎应该是:资本生产商品,而不是劳动生产商品。
资本——而不是劳动——才是生产力的具体体现,这一论断可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找到确切的根据。让我们重温一下马克思文本中的三个重要段落。首先是出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一个较长的段落:
劳动(活的、合乎目的的活动)转化为资本,从自在意义上说,是资本和劳动交换的结果,因为这种交换给资本家提供了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以及对劳动的支配权)。这种转化只有在生产过程本身中才得到实现。可见,关于资本是否是生产的这个问题,是荒谬的。在资本构成生产的基础,从而资本家是生产的指挥者的地方,劳动本身只有在被资本吸收时才是生产的。正如商品的一般交换价值固定在货币上一样,劳动的生产性也会变成资本的生产力。与资本相对立的、自为地存在于工人身上的劳动,也就是在自己的直接存在中的、与资本相分离的劳动,是非生产的。作为工人活动的劳动也是非生产的,因为它只加入简单的、仅仅在形式上发生变化的流通过程。因此,有些人证明说,归于资本的一切生产力是劳动生产力的倒置,换位,这些人恰恰忘记了,资本本身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倒置,这种换位,而雇佣劳动本身以资本为前提,因而从劳动方面看,它也是这种变体;是把这种劳动本身的力量变成对工人来说的异己力量的必然过程。……其他一些人,如本身是经济学家的李嘉图、西斯蒙第等等则说,只有劳动是生产的,而资本不是生产的。但是他们不是把资本看作处在特有形式规定性上的资本,即在自身中反映的生产关系,而只是想到资本的物质实体,原料等等。①
其次是马克思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给出的简洁表达:
因此,资本是生产的,
(1)它是对剩余劳动的强制。同样,劳动所以是生产的,正因为是这种剩余劳动的完成者,由于劳动能力的价值与其价值增殖之间存在差额。
(2)它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的人格化与代表,即物化的形式。②
再次,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说道:
剩余价值通过利润率而转化为利润形式的方式,只是生产过程中已经发生的主体和客体的颠倒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已经在生产过程中看到,劳动的全部主体生产力怎样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①
从这些精彩的引述中可以得出更精彩的结果。以如上引述为基础,一位重要的理论家克劳迪奥·拿破仑尼(C.Napoleoni)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如果劳动只不过是生产的具体化因素并且所有“生产力”只不过是资本的一个属性的话,那么讨论“生产性劳动”(pro-ductive labour)就将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是资本生产商品而不是劳动生产商品,那么对于拿破仑尼来说似乎是这样的:劳动不可能是价值的源泉,更别说是剩余价值的源泉了。拿破仑尼进一步认为,在资本家剥夺工人生产的某些或全部产品基础上,将剥削置于资本关系中加以解释是不可能的,因为资本不得不被视作有效的生产者。②在拿破仑尼看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剥削必须在根本上被重新思考,他的这一观点与其说跟随着他在技术基础层面上拒绝劳动价值论而来,不如说跟随着这种更深层的物质要求而来。①
从资本主义社会中非工人阶级在价值形式下侵占工人阶级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这一前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剥削在大体相同的意义上同样存在于前资本主义形式中。例如,欧内斯特·曼德
尔(E.Mandel)认为,剩余价值“与剩余产品的所有其他形式一样,都有着一个共同的根源:无酬劳动”;正如他所说的,这种“统治阶级收入扣除理论”(deduction theory of the ruling classes'income)根据事实来说即是“剥削理论”。②这种理论是如此地接近于对剥削的非历史解释,以至于相同的“扣除”被某些拒绝马克思价值理论的人所假定。因此,科恩(G.A.Cohen)在其关于剥削的著名论文中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驳斥,但他继续说道, “[工人]生产产品。他们不创造价值,但是他们却创造有价值的东西……引起对剥削的指控的原因不是资本家获得工人生产的某种价值,而是资本家获得由工人生产的东西的某种价值”①。
这些观点恰恰是拿破仑尼反对的。拿破仑尼认为,尽管在前资本主义剥削中剩余的源泉是从工人所生产东西中的扣除这一点是真的,但在资本主义时期就并非如此了。相反,倘若资本是真正的生产力,那就必须从资本所创造的东西中进行扣除,以为工人提供维生之道。②
如果生产的“主体”不再是劳动而是资本,那么,一种专门针对资本主义的剥削理论——这种剥削理论并不依赖于将剩余(无论是剩余价值还是剩余产品)归因于劳动的特殊贡献——何以可能?通过一个简洁的转折,拿破仑尼再次引入作为特有异化关系的恰当描述的“剥削”术语,这使得剥削的传统定义失去意义。 “资本主义剥削实际上是主词与谓词的颠倒,在这种颠倒中,人,亦即‘主词’,不过是他自身劳动的谓词。”③
让我们回到先前引用的马克思文本上来。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马克思认为资本无论是在组织生产方面还是在剥削方面,都是生产性的。另外,资本之所以能够这样做,仅仅是因为资本依赖于它的“代理人”——工人阶级,工人阶级的社会生产力“可转移于”(displaced)资本,也“可置换给”(transposed)资本。作为运动中的价值的资本与被劳动改变的运动中的物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劳动作为资本而行动,这不仅仅是资本的要求。马克思说: “劳动只有对资本来说才是使用价值,而且是资本本身的使用价值”④。马克思认为,这种劳动被生产性资本所吸纳,并作为“资本的一个要素”而起作用。①
在此出现了一个真正的难题:这到底是谁的生产力呢?归因于劳动的和归因于资本的生产力难道不是相同的生产力吗?②确实如此!但这不能归因于理论家的模棱两可,这种情况源于资本关系各极的矛盾贯通性,在这种情况中, “劳动只有在它生产了它自己的对立面时才是生产劳动”③。
在此让我们探讨一下马克思和拿破仑尼都曾使用过的颠倒概念。人们常常这样认为,生产性劳动是隐藏在价值交换和资本积累的表象背后的本质。甚至在这样的表象没有被贬低为“纯粹”表象的地方——如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socialist Ricardians)所认为的,它们仍然经常被理解为次要的现象,充其量不过是这种特殊的经济中使生产性劳动于其中相互关联起来的中介形式。然而,在马克思把生产力归因于资本的段落里可以恰当地引出一个相反的路向:资本是生产的真正主体;在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它必须要求劳动与机械的参与;资本在劳动和机械中,中介化自身(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是资本借以增殖的“中介活动”④)。总而言之,第二种观点是对
第一种观点的颠倒。事实上这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尽管它们相互矛盾。这其实意味着资本主义在本质上就是矛盾的。这里面并不包含形式上的逻辑矛盾,因为“颠倒”概念被仔细地定位以便可以分别确认每一“本质”——无论是在独立时还是在相互作用时——的有效性。资本没有强大到废止自然规律的地步,因此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诸多事情都不能因劳动从属于价值增殖过程而得到根本的改变。发生改变的是生产关系诸形式的社会有效性及这一过程具体方面与抽象方面的客观状况。劳动与其客观的社会表现——或主体与客体——发生颠倒,于是社会形式本身变成自主性的了。作为劳动异化的结果和劳动从属于资本的结果,生产性假定的客观性变成自主性的了,并作为劳动的“真理”反映在劳动过程中。与此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仍然不过是资本对劳动起着主导作用,而劳动则沦为资本积累的一种资源。
这种实质上的矛盾意味着(无论哪一种)本质的确认导致了它在否认方式中的表象。①因此,尽管资本的主体化显得好像高度依赖活劳动的活动似的,劳动的客体化与它被资本所征用——即它被假定为资本的一个要素——实则是一致的。
上面的论断准确地解释了为什么相同的生产力被“考虑了两次”。价值形式所固有的本体论颠倒意味着生产除了能获得其自身的世俗物质现实外,还获得了理想化的现实。在一种描述下,它是劳动和机械的联合力量;在另一种同样有效的描述下,它是资本的生产性力量。因此就出现了在诸如“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②的说法中必要的模棱两可。
因此,如果生产的“原则”是增殖,那么, “原则”(principle)与什么是“有原则的”(principled)之间的确切关系就令人困惑。既然工人被资本所“拥有”(possess),而物质劳动过程同时也就是价值增殖过程,那么同样的事情也就有了两个分析框架。但这不仅是不同讨论方式的问题,也不仅是可替代现实的共存问题,而且还是规定性的问题,即一方以自身的目的影响另一方的问题。资本决定生产组织而不是劳动的特征,自然资源和机器又限制了资本的这种发展。尽管资本在这方面占据着霸权地位,①但是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却不可能被完善化,劳动总是“处于资本之中并进而反对资本”。
这就是拿破仑尼把“生产力”仅仅归于资本时所忽略的东西。尽管生产过程确实在资本的控制之下,但对资本来说,问题在于资本需要劳动的力量。事情并非是把工人贬低到纯粹生产工具的地位上,像机器,或者像意志被摧毁的动物那样。事情其实是工人的意志被扭曲了,原本的目标被异化了。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谈到了生产者在生产工具的使用上运用理性的狡计(cunning of reason)。但是,就劳动“真正从属于”(马克思语)资本而言,理性的狡计转而反对从前的“生产者”了。之前的生产主体成为可操控的客体,但这是操控他们活动的问题,而不是剥夺他们全部主体性的问题。他们为资本而劳作,确切地说他们作为资本而劳作,但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仍然行动着。甚至在那些有限的案例中——在其中他们从理论上说能被机器人取代——他们仍然不得不使自己被引导至作为机器人而行动的行列中。
因此,即使马克思关于劳动的生产力实际上是被吸纳进资本中的观点是正确的,我们仍然有必要相信,资本依然依赖于劳动。而且,工人被压制的主体性对资本的目的来说依然是一种威胁。
正因为如此,我不会步拿破仑尼的后尘——完全抛弃劳动价值论,或者抛弃对剩余价值中的剥削进行度量的可能性。相反,接下来我将提出一种新的价值决定论,该理论建立在上文对资本“生产力”的讨论基础上。
我们知道,马克思坚持认为,生产中价值增殖的秘密在于资本家所购买或雇佣的东西即劳动力与活劳动之间的差别,前者以工资的形式进入生产,后者是在生产期间被雇佣的劳动力的使用。但是,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使用之间的区分是它们的一般特征,例如,区分机器成本与“机器的使用”完全是可能的,弄清机器成本与自动化机器之间的区别更是可能的。为什么“劳动力的使用”有别于“机器的使用”?显而易见的答案是,只有劳动能够获得一种“目的论的假定”,即工作朝向一个目的——尽管是一个被资本所决定的目的。然而,劳动被资本控制以致劳动的力量好像是资本的力量,这一事实使人对上述回答产生了怀疑。得出正确答案的关键在于理解某种更微妙的东西。标准化商品的价值由其生产条件决定,它的使用价值是一个已知的量,而它的使用方式则是卖家不关心的。但劳动力不是标准化的商品,因为它不能满足标准化商品的上述三大要素。工资是在历史的既定生存水平基础上通过阶级斗争而确定的;雇佣合同不能预先确保服务的任何具体供应①,相反,这也是生产中阶级斗争的结果;最后,劳动者与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劳动力对劳动者来说极端重要,所以,卖家不可能不关心其雇佣的劳动力的使用。那么在这三方面,雇佣劳动都是特殊的,且完全不同于标准的使用价值。马克思强调,使用价值诸问题对他的理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对作为资本的货币来说,劳动能力是货币交换来的直接的使用价值。在简单流通的场合,使用价值的内容是无关紧要的,是处于经济形式关系之外的。在这里,使用价值的内容则是经济形式关系本身的基本的经济要素。”①对雇佣劳动来说,我们不仅拥有使用价值,不仅拥有以社会性的方式转移到另一种使用价值上的使用价值,也不仅拥有以社会性的方式被置换成其自身对立面(作为死劳动的资本雇佣活劳动)的使用价值,我们还拥有其自身内在地与其作为资本的一个要素的社会规定性对立起来的使用价值。最后这一点意味着资本以矛盾的方式——通过雇佣反抗资本出于异己目的对其使用的代理人——构成自身。
在组织生产、实现产出最大化的努力中,资本发现它面临一个特殊的困境:工人残存的“主体性”对资本提出了独特的难题,因为它产生了对其被剥削的明确反抗,而这种反抗是其他因素不具备的。生产的其他“因素”,如土地、机器、物质材料,有着它们既定的、提前可被预知的生产潜能。只与劳动有关的是可争论的(cont-estable)和竞争性的(contested)生产率,它仅仅是在工作日的结果中才能被知悉。所以,如果资本代替作为生产“主体”的劳动,那么它就必然不能在自己所选择的条件下进行生产。资本被限制在能够“榨取”(马克思语)劳动服务的程度。劳动这种特殊特征的结果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对抗性的,在这个意义上有理由认为,雇佣劳动与其说是“生产性劳动”(productive labour),不如说是“反生产性劳动”(counterproductive labour),因为工人实际地或潜在地拒斥资本迫使他们劳动的企图。
这就是对一个以经济的社会形式为基础的理论来说劳动与价值有关的原因。新价值是活劳动成功的具体化。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表现为他人劳动的产品,表现为劳动本身的异化产品”②。资本能够生产价值仅仅是通过在生产过程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正如莱博维奇(M.A.Lebowitz)出色阐发的 “由于整体资本主义具有两面性,因此资本不能仅仅单纯地追求自身目标的实现,它还要阻止雇佣劳动目标的实现。总之,资本必须战胜工人;为了自身的发展它必须战胜它的对立面”①。
《资本论》对被使用的活劳动与其表现在产品价值中的死劳动之间的区分,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劳动被定义为“非价值”,劳动反对价值,但价值增殖又依靠劳动。②价值不是劳动成功地生产商品后的社会认可,而是资本通过使劳动与其自身相异化而成功生产商品之后的社会认可。资本在工作日期间剥削“反生产性劳动”而生产出价值。因此,尽管马克思在《资本论》开头就假定,劳动显现为(具体化为)价值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现在发现这仅仅是与将劳动纳入资本之下的斗争(部分地和持续地)取得胜利后的结果。
我的立场与正统立场完全不同。在正统立场看来,劳动创造了某种实证性的东西即价值,而后这种价值被剥夺了(这是一种在任何价值理论中都被假定的立场,当然,这种价值理论基于“简单商品生产”模式之上)。相反,我坚持认为,在价值的实证性背后有一个否定的过程。资本积累仅仅通过否认拒绝价值增殖过程的东西(即作为“非价值”的劳动)而实现自身。价值增殖的这种新概念使得我们把劳动价值论重释为否定性的辩证法(dialectic of negativity)。
曼德尔甚至说 “对马克思来说,劳动即价值”③,并强调这一点。曼德尔的说法被马克思自己的文本直接驳倒了。马克思曾说“劳动……本身不是价值”,尽管“劳动形成价值”,但它“是在对象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在这种对象化的形式中,具体化在一件商品中的劳动与具体化在另一件商品中的劳动是等价的。①而且,劳动仅仅作为“抽象”才以社会性的方式被认为是合法的,这反过来又要求货币商品的存在为所需要的普遍维度提供基础。简言之,曼德尔和正统立场一样,忽视了劳动价值论中价值形式的重要性。
很明显,任何混淆劳动与价值的理论都一定要在完全实证的意义上考虑它们的关系。劳动活动直接等同于价值之流,因而对资本的批判不得不采取一种抱怨的形式,即虽然存在价值在工资形式下向劳动者的回流,但资本却将部分价值之流引向积累起来的价值蓄水池中。剥削存在于对这种价值的剥夺之中。但在我看来,被剥夺的劳动恰恰是价值的真实内容。正是在价值形式下才发生了对劳动特有的资本主义剥削。价值通过对活劳动的辩证克服(“扬弃”)而形成,活劳动既作为价值“实体”被否定,又作为价值“实体”被保存(“死劳动”)。
我的这种将劳动理论概念化的新方法使我可以这样说,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剥削时间”决定的。如果劳动时间是价值量的决定因素的话,那么它同时也是一个被决定的决定因素——因为正是资本通过迫使工人提高生产率而不断地努力降低生产的社会必要时间。在《资本论》前几章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精确定义并不明确。缺乏任何能使我们在技术意义上使用它的其他信息。但是一旦这种劳动时间被置于资本关系背景中,那么它就不得不从根本上被视作资本对被其剥削的劳动进行榨取的必要时间,这是阶级力量平衡所预示的。
这里明显地,我所提到的这种剥削时间是由整个工作日构成的,而不仅仅是所谓“剩余劳动时间”。①事实上情况并非如下这样:工人劳动首先满足自己,而后为工厂工作额外的部分。相反,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计算都是在生产超过剥削的临界点上斗争的结果。资本的人格化对劳动力不断地施压从第一分钟开始持续整整一天。既然资本“掌控”生产,那么, “榨取”剩余劳动与“榨取”劳动在基础层面上就不能完全分开,因为在整个工作日期间劳动的使用价值就是被剥削的。因此,这种意义的剥削与将工作日延长以超过必要部分的那种剥削之间存在着隐性的概念区分。
我倾向于颠覆马克思的如下观点 “资本不仅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是对劳动的支配权。按其本质来说,它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②相反,我愿意这样写: “资本不仅支配无酬劳动——正如马克思认为的那样;资本根本地支配着劳动,亦即整个工作日。”(当然马克思完全知道,仅仅因为资本获得“支配劳动”的权力,所以这种强迫性关系会迫使工人阶级做比工人阶级自身所需要的工作还要多的工作。③
同样明显的是,我毫无保留地拒绝那种涉及所谓“简单商品生产”的劳动价值论;我这样做仅仅是因为我不明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计算的,以及在每个人都是他们自己主人的地方,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运行的。
如果我们区分出两种不同的剥削,那么我的观点就为剥削的“传统”尺度留出余地。生产中的剥削(exploitation in production)实际上不同于异化,因为它涉及工人屈从于异在目的的问题。它贯穿整个工作日。分配中的剥削(exploitation in distribution)产生于生产中所创造的新财富与对生产中受剥削者的补偿之间的差异。马克思在讨论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各种形式时曾提到一些有关纯粹“分配性”剥削的有趣实例。在那些实例中,由于实际生产者缺乏市场权力,因而他们成为高利贷者和商人的牺牲品,他们沦为仅仅维持最低生存状态的存在者并被迫放弃剩余产品。这一点的确如此,尽管存在如下事实,即相关资本家没有控制生产过程(因此也不能促进生产过程)。①没有资本关系能够掌控生产。由于这样的原因,马克思说: “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它只不过是“形式上”的资本,在生产中缺乏充足的根基。②在这些过渡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说工人创造的东西被剥夺了。但是,在生产处于资本控制时,剥削的趋势是资本的生产力取代原来“直接生产者”的生产力。
相应地,拿破仑尼主张这种剥削已经取代被我称作“分配性”剥削的那种剥削,因而使得对价值和剩余价值——它们源于劳动的“特殊贡献”——的所有计算都成为不必要的了。③对拿破仑尼来说,如果真的是资本创造新价值,那么,剩余价值这个概念就变得毫无意义了。但是在我看来,如果这种价值相当于资本得以从中生产商品和再生产自身的被剥削劳动,那么,事后,区分工作日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就依然是可能的。
拿破仑尼的错误可以概括为如下说法:“价值现象完全发生在资本层次上;此即是说,当生产力从劳动转移到资本这一过程已经完成时,价值现象才发生。”④在这里我们看到,拿破仑尼把“被转移的”劳动视作由资本组织的生产所需的技术条件的一部分了,并将价值留待资本之间的谈判。但是,在我看来,价值范畴应该明确地根植于资本为完成生产力“转移”而与劳动的斗争。同样地 “抽象劳动”形式的实现也根源于资本计算它所征用的东西并将之转化为物质形态的方式。
我把劳动价值论建立在剥削的日常事务之上,并不意味着我主要是出于道德或政治的关怀,从而提倡一种与科学理论无关的正义或公平的外在应用性标准。如果阶级斗争在本体论上构成资本主义的话,那么劳动价值论就既是解释性的也是批判性的。在资本将劳动占为己有的这种斗争中,价值衡量着资本成功与否。每一份资本近乎(as a first approximation)都能相应地获得报酬。一种在资本之间的不同关系紧接着就发生了,因而有必要用范畴的进一步发展来概念化这一过程。但是,基本关系是资本与其他那些不得不被资本所征服的因素之间的关系。资本正是通过其对劳动的这种关系,才将自身构成为自我增殖的价值,因此它对于资本之间诸关系的任何分析来说都是逻辑上先在的。
结论
我已经表明,马克思《资本论》第1章中的概念,如价值、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第1章时还都是被抽象地假定着的。随着观点的发展及资本主义总体在更加复杂和具体的术语中得到理解,这些原初“标识”需要被重新思考。新规定日益明朗,它必然被整合进相关概念中。
我主张, “抽象劳动”必须被看作内在于资本关系的范畴,尽管它以概念的方式与其作为等同性——这种等同性被假定在它的产品的价值等价物中——的直接外表联系在一起。抽象劳动产品中的这种等同性源自它在资本关系中的地位,在资本关系中,双方均通过相互对抗的“抽象总体”(马克思语)而形成。在价值生产形式下,劳动只能算作自身的抽象即时间的体现,劳动因之而被使用。
以工人与生产活动条件相分离为根据,其结果是工人依附于资本并且他们的生产力被出于自身目的而剥削它们的资本所剥夺。但是我们已经从剥削本质上富有争议的性质出发,得出了如下新理解:劳动价值论作为否定性的辩证法。总之,资本是生产的主体,它首先生产自身,而劳动则被消极地假定为资本的否定性基础。
在《资本论》第1章中,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看作价值量的决定因素,这一看法也必须被重新考察,因为如下的新发现:价值是作为“非价值”的劳动具体化于其中的那个形式。一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放置在资本关系中,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雇佣工人的劳动服务被“榨干”的时间。价值是抽象异化劳动的结果,价值量的大小由被剥削时间决定。它是生产过程中阶级斗争的结果。
总而言之,资本主义体系的所有关系从开始到结束都是相互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