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正确地指出,他的方法没有被理解。但是《资本论》第二版也同样没有被理解,因为跋文所引出的问题比它所解决的还要多,特别是在对辩证法的某些众所周知的矛盾而含糊的评价上。
本章第一部分将审视恩格斯的一些观点,他提出了众所周知的“逻辑与历史的方法”(logical-historical method),依照这种方法,《资本论》的逻辑结构仅仅是对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发展的历史阶段的修正反映,当生产获得了它的“典型”形式时,生产体系中的每一个要素都将在这一阶段得到展现。这种解释甚至影响到那些足够审慎而不依赖恩格斯的历史论断的人们对《资本论》的理解,因为他们以被米克(R.Meek)称作“神话一方法论”(mythodology)①的东西或被保罗·斯威齐(P.Sweezy)定名为“连续渐进方法”(methodof successive approximations)的东西,取代了历史史实。下文将表明恩格斯、米克及斯威齐的论证是逻辑同构的。这种论证建立在线性逻辑(linear logic)的基础上(见本章第一部分)。我将提出与这种线性逻辑相对立的辩证方法(见本章第二部分),并论证后者是必需的,因为马克思的研究对象是以一系列内在关系为特征的总体(to-tality)。
我的方法的这个特点与人们关于马克思《资本论》开头几章的争议有重大关系。从恩格斯开始,经斯威齐、米克,最终到曼德尔(Mandel)的正统解释,并不是把《资本论》开头几章理解为关于资本主义的,而是将之视作假定的生产模式——他们称之为“简单商品生产”(simple commodity production)。但是,事实上,从《资本论》第一句话开始,马克思的研究对象就是资本主义。这一点反过来导致了马克思在叙述方法(method of presentation)上的困难,因为不得不承认 《资本论》开头几章并没有提到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等。为什么不这样做呢?马克思方法的正统解释如下:马克思通过一系列模型阐述他的观点,即作为单一阶级的社会的简单商品生产模型,使他给出了关于价值规律的一个完全自足的解释,而随后引进的作为两个阶级的社会的资本主义模型,使得他通过资本在价值规律上的特殊表现而解释了剩余价值的起源,其后而来的更加复杂的模型,包括土地所有权及其他,则进一步解释了价值规律运行的其他衍生表象。与这种解释相反,这里的立场是,马克思不是在对越来越复杂的对象的一系列模型进行叙述,而是在对同一对象即资本主义的诸形式的发展过程进行叙述,即从资本主义高度抽象的原初概念叙述到资本主义的越发具体的层面。
本章的主要问题是认真反思对马克思方法的这种理解的结果。上面已经展示出来的结论源于本书极力主张抽象概念诸层面的辩证贯通性,以致没有一个概念在其自身的原始形态中能够获得它的完成形式,相反,概念要保持一种流动的性质,通过以体系性的方式融入与更丰富内容的关系而获得更全面的规定性。
很明显,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受到黑格尔依据一定的逻辑规则而将一个概念发展至另一个概念的哲学方法的影响。但是,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究竟学到了什么?我们要在体系辩证法与历史辩证法之间做出区分:前者是一种将既定总体的内在联系展示出来的方法,后者是一种将历时性过程的各个发展阶段之间的内在联系展示出来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可以在黑格尔那里找到佐证。恩格斯解释的问题在于他混淆了这两者。因此对恩格斯而言,马克思的叙述方法(mode of exposition)虽然是逻辑性的,但由于它仅仅剥离了“令人不安的偶然性”,因而无外乎仍是历史性的方法。特别是,通过这种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发展的每一个要素都“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上”①得到考察。然而,要素到底发展到哪一点上才具有它的“典型性”呢?为了回答这一与商品有关的问题,恩格斯宣称,在《资本论》第1卷的开头,“马克思……从被他当做历史前提的简单商品生产出发,然后从这个基础进到资本”,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他可以“从简单商品出发,而不是从一个在概念上和历史上都是派生的形式,即已经在资本主义下变形的商品出发”。①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真相是马克思终其一生从来没有使用过“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术语。同样可以确定的是,他也从没有把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看作次生的和派生的形式。②在《资本论》三卷中, “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术语仅仅出现在第3卷,但那是经恩格斯编辑后才在文章中提到的,而且恩格斯自己在一个注释中也提醒我们这一点了。③对比恩格斯的修改稿和马克思本人的手稿现在看来是可能的,因为马克思的手稿已在新版MEGA(Marx-Engels Ge-samtausgabe)出版。可以明确的是,整个段落都是恩格斯插入的(正如下一页关于资本的“历史使命”那一段一样)。④一代又一代的学生所学习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和“简单商品生产”的区分基础上的,然而这个方法却源自恩格斯,而不是马克思。⑤但是,自从恩格斯以其权威赋予这个观点以真实性后,它就影响了诸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直到最近的曼德尔。①
因此,我们理应在阐述马克思方法之前,考察上述理解。可是,我不能进入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历史性的探讨,因为还存在一个从理论的视角来看更加有意思的问题。这种模式是不是以概念的方式运行的?价值规律是否在商品交换发展的这种假定阶段上真正获得其“典型”形式?
事实上,探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价值和受劳动价值规律支配的交换,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种假想的社会并不存在该规律得以运行的机制;那种条件下的价格仅仅是一种使交换得以发生的形式上的中介,而并不存在任何确定的价值实体。根据马克思的理论,价值规律建立在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一致的交换基础上,可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却不存在迫使既定的生产者实现这种目标或被逐出商业领域的机制。当所有投入包括劳动力本身拥有价值形式并且生产从属于价值增殖时,对资本利润率的客观比较才是可能的,资本之间的竞争也才能起到强化价值规律的作用。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关键在于,生产商品是为了与其他不同的商品交换。虽然存在着对这些交换的约束及随之而来的极限状态,但对相关交换率的精准确定始终是不可能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价值的生产,它旨在通过交换而获得更多的价值,因此,资本被迫密切关注所有的价值规定性,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并且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产品才全面地采取商品形式,——这是因为全部产品都必须转化为交换价值,并且产品生产的各个要素本身要作为商品加入生产——产品才全面地成为商品。”①
任何一种试图把价值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上的尝试都必须暗地里依靠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原创观点,即影响个人选择的唯一因素就是避免“辛苦和麻烦”(toil and trouble):他宣称,“等量劳动,无论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对于劳动者都可以说有同等的价值”②。这种主观假定和马克思的观点没有任何关系,因为马克思的观点是资本主义存在使价值交换成为必要的客观法则。马克思说: “如果说商品价值是由商品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商品一般地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那么,正是资本才实现这种决定,同时不断地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③因此,在马克思的意义上,从商品历史地开始并不意味着从价值历史地开始,因为在偶然性起作用的不发达商品交换形式下,我们可以肯定有价格,但却没有劳动价值(除非用价值表示某种相对不确定的东西),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 “价值规律的充分发展,要以大工业生产和自由竞争的社会,即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为前提”④。
这种观点的表述所存在的问题甚至比恩格斯的表述还要复杂。米克就是一个例子,他认为继续下去的方式就是“从劳动者于其中仍然占有其全部劳动产品的假想社会开始”,接下来“研究支配这个社会中生产、交换和分配的简单规律,然后假定资本主义突然冲击了这个社会”。对于返回有关简单商品生产的假想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米克认为 “这不是神话(myth),而是神话一方法论(mythod-ology)”。
米克所正确地指出的事情是 “分析经济范畴应该尽量以马克思意义上的‘生产关系’为依据,而不应从中进行抽象”①。可是米克却明确抽象出远离资本这一关键关系的阶段,并且期望资本主义“本质”(价值生产)能在这一阶段中继续保持。
甚至对于那些坚决摒弃谈论简单商品生产的历史先在阶段(无论这一阶段是真实的还是假想的)并将之视作价格起源的“逻辑”阶段的人来说,价值的现实性问题仍然会存在——如果那些人墨守这样的观点的话,即在非资本主义模式中存在真正的价值关系,且在这种模式中加入资本主义竞争并不会使价值产生本质性变化,而仅仅只能通过对价格的影响(即平均化具有不同构成的资本的利润率)所导致的复杂性而“使价值变来变去”。因为自马克思以后熟悉辩证法的思想家越来越少,所以,其他方法逐渐被采用也就没什么值得惊讶的。有什么方法比在牛顿的自然科学中被证明是成功的方法更好的呢?对方法论感兴趣的马克思主义者,例如格罗斯曼(Grossman)和斯威齐就提出“连续渐进方法”。这种方法基于如下的信念,即为了展现价值的纯粹形式,我们可以做出大量的简化假定。在对诸形式做出简化之后,一种可以明显表现出价值规律的价值关系模型也就被呈现出来了。
这是一个非常完美的科学过程,但是,这种方法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即相关现实能够被线性逻辑把握,以致当更复杂的模式建立于简單模式基础上时仍不改其本质性的东西。例如,很明显的一点,没有人曾看到过物体永远地做匀速直线运动,因为牛顿在阐述他的直线运动规律时从中抽象的力总是存在的。然而,在更复杂的情况——作为产生被考察现象的一系列条件之一——中,这个规律仍然起作用。
根据斯威齐的理论,连续渐进方法“由比较抽象的东西,一步步地推向比较具体的东西”,并在研究的连续阶段上,逐步舍弃简單化的假定,从而使理论有可能对越来越大的现实领域加以考虑和做出解释。因此,一系列更复杂的模型被引入,这些模型表明,现象也许看上去不同,但在纯粹情况下建立的本质关系却在这些复杂性中并通过这些复杂性而起作用。
如斯威齐所言,这个方法遗留了如下一个问题: “什么是要舍象的,什么是不要舍象的。”首先,资本关系看起来好像被孤立地作为本质,可他认为,既然这种关系“形式上”是一种交换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在一大堆具有共同形式和共同结构的关系中,无疑地是一种特殊情况”,所以,起点就应该是“分析一般的交换现象”(analysis of the general phenomenon of exchange)。①然而,斯威齐恰恰忘记了,这样做只有基于如下的假定才是可能的,即马克思以分析“简單商品生产”为起点,而这种分析“其后也适用于资本主义”。当然 “为了把我们的价值理论应用到资本主义的分析上,首先就必须仔细查明,是什么特点使这个生产方式有别于商品生产的一般概念的”①。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理论仅仅是“适用于”或“应用到”资本主义,因为我们已经在“一般”解释上获得了“本质”,这个本质毫无疑问适用于“特殊事例”。
这样做的错误之处就在于,问题被提出的方式是从“一般概念”运动至“特殊事例”,而这个“特殊事例”尽管有其“独有特点”,却与其他事例分享了“相同的形式和结构”。这明显不是马克思价值形式的发展所要表明的东西;相反,当C—M—C结构形成时,C—C结构就被完全地改变了,然后C—M—C结构转化为M—C—M'结构,接着转化为M—C—P—C—M结构,之后通过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再次转化(其中,C表示商品,M表示货币,P表示投入生产的资本)。
“一般的交换现象”(这是斯威齐的习惯用语),仅仅因为它是一般性的,所以它在为价值的确定领域提供有效的基础方面是非常不确定的;只有当商品成为资本的产品时,价值的“空洞”形式才能在价值增殖的推动下被赋予确定的内容。和米克一样,斯威齐也使用了“太多的抽象”,他并不是得出(derive)价值的现实性,而是在起点上将之非法地引进。
恩格斯、米克和斯威齐都(错误地)相信《资本论》以“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开始——无论他们怎么描述这个阶段的状况(对于斯威齐来说 “简单商品生产”的优点在于它作为线性推理起点的理论明晰性;对恩格斯来说 “简单商品生产”的优点在于它作为部分“被修正的历史”的经验现实性)。但是,不管怎样 “简单商品生产”既不能为“价值”提供基础,也不能为价值规律提供基础。那么,为什么所有这些思想家都坚持这样做呢?因为他们能够想到的叙述问题的唯一逻辑方法是线性的。如果第一阶段就有了价值及价值规律,那就可以假定这种规律在之后无论多么复杂的阶段上会不断地再现(尽管是以一种隐蔽的方式)。
问题在于,价值关系从简单形式到复杂形式的发展过程是否适用于这样一种线性逻辑,或者,像我将要论证的那样,是否只有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条件下,价值才能成为事实(truth)。在下面的事例中,价值形式的叙述(exposition)不能以线性逻辑为基础——在这种线性逻辑中,原初模型在它的纯粹事实中建立价值;相反,我们在起点上有一个价值概念,这个概念是完全非自足的,并且不得不在进一步发展中被充实。由于这个原因,价值的真正形式源于叙述(exposition),从这种视角出发最先看到的是概念的十分简单和抽象的外观,它作为起点所具有的方法论的有效性只能在其结果中得到保证。
用恩格斯自己的话说,诸如价值、资本等概念“不能被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①;但不幸的是,恩格斯在实际应用有关这些概念流动性的上述见解时,并没有质疑他关于价值的原初概念;他只是表明,价值的显著作用在更高的“衍生”形式上被修正了。对斯威齐和米克来说,情况同样如此。所有人都分享了线性逻辑,在这种逻辑中每一阶段都被假定为以一种完全充分的方式体现价值关系,并进而为“附加进来”的下一阶段提供基础,即变化的新外在原因。但是,马克思一遍又一遍地声明,价值形式只有伴随着资本主义才得以充分地发展。例如 “在理论上,价值概念先于资本概念,而另一方面,价值概念的纯粹的展开又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②。因而, “价值概念完全属于现代经济学,因为它是资本本身的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最抽象的表现”①。
如果“简单商品生产”不是《资本论》第1章所论述的内容,那么,《资本论》第1章到底论述了什么?马克思确实是在论述“简单”的规定性,但是马克思所分析的整个体系的抽象要素是简单流通(simple circulation)的抽象要素,在简单流通过程中,产品流通的起源是不予考虑的,而商品也被视作既定的。只有在流通诸范畴得到发展之后,才能转向为简单流通中的交换诸关系提供基础的生产诸关系。《资本论》中的关键转换并不是从简单商品生产到资本主义生产,而是从“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到“隐蔽的生产场所”。②一旦成功实现这种转变,流通就被理解为生产诸关系反映于其中的领域。但是 “从流通开始”不能被理解为中介性的。流通是资本主义最直接的方面,同时也是抽象的和不确定的方面,因此叙述必须从流通开始。直到流通在与具体总体的联系中得到把握之后,观点的辩证发展才能进一步规定流通。而这就是下一部分所要解释的内容。
如果我们阅读黑格尔和马克思,很清楚的一点是,通过体系性的辩证观点分析整体(whole)在他们的著作中是重要的。③当我们研究《资本论》观点的逻辑发展所包含的内容时,上述看法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了。这种体系性的辩证观点必须适用于它的对象,但在这里我要表明的是,对象是一个总体(totality),在其中每一部分都要被其他部分补充才能是其所是。因此,内在关系代表着整体。一个事物与另一事物内在相关——如果这个他者是该事物本质的必要条件的话。这些关系本身反过来作为总体的要素而被规定,并通过总体的有效性而被再生产。
问题在于这个总体不能被直接理解,它的结构需要被展示出来。这种方法论的困难,根本不在于寻找脱离具体复杂性的纯粹而简单的事例,而在于如何清楚地表达不能被某种直接的直觉所把握的复杂概念。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不得不从它的某一方面开始。但是,叙述却可以从一个特定起点出发重建整体,因为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内在关系链而使一个要素逻辑地运动至另一个要素;在严格的逻辑上,我们从对一个要素的准确含义有争议(我将要讨论价值形式的情况:商品—货币—资本,每一个都需要另外两个以使自己完成自身的含义或发展自身的概念)发展至该要素有相当程度的可信度——在考虑存在的物质条件(比如价值增殖与生产的关系)的情况下。
因此,在辩证的观点上,概念的含义是不断变化的,这是因为总体图景中每一个要素的意义都不可能在起点上就被具体地确定下来。如果每一个要素的意义由它在总体中所处的位置决定而对总体的阐述又不得不从某种孤立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伪造的)关系中开始的话,那么,这种原初要素只能以临时未定的方式得到描述;当体系的叙述前进到更复杂、更具体的关系时,概念的原初定义也就相应地和合乎规范地转化为更高的规定性。辩证方法不是预先虚构现实,而是向物质的基本重组开放,因而这种方法是非常恰当的,它离事物的真理更近。
由于作为“自我增殖的价值”的“资本”概念是非常复杂的,以致不能被直接引入,所以马克思从商品价值开始;这不是因为价值先于资本而存在,而是因为“价值……是资本本身的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最抽象的表现”①。然而,恰是因为价值是从资本主义总体中抽象出来的,所以不存在一个在起点上就被给定的完成的价值定义,因为它只有在它的发展形式中才能被理解。当这些后来的发展反映于其上时,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就获得了更高的具体性和规定性。
线性逻辑是不恰当的,其原因在于,资本主义被视为以一种方式形成其要素的总体,这种方式是,如果把要素拆分开,它们将会失去其本性。如果价值在其现实性上取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充分发展,那么,马克思《资本论》第1章中的诸概念就只能具有一种抽象的特征,并且其叙述通过将这些概念充分奠基于被理解的整体之上而发展这些概念的含义。体系的叙述以某种简单的却有规定性的关系(如商品形式)为起点,因而不得不从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实际上深入体系之中并有助于构成体系的有效性——中抽象出这种关系。因此,最后有必要重新概念化(reconceptualise)起点的含义。因为起点是抽象的并与整体相脱离,所以它必然是未被充分规定的。然而,就这个抽象要素在它所从属的结构之外没有任何意义而言,叙述可以通过质疑这个要素的地位而严格继续下去。同样的辩证法适用于派生部分的中间阶段。重构总体的终结之日,恰恰是总体的真理显现之时。从叙述的角度看,真理是体系。
显然,在线性逻辑中不存在从假想的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真正发展。相反,因为理论家引进了简单商品生产,所以,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就对立起来了,两者之间的比较则基于如下的假定:资本关系影响到较为简单的模式。在叙述中不存在任何内在的动力,从一个“分析层面”向另一个“分析层面”的转换,取决于增加进一步规定性的决定,例如“发明货币”“让劳动力成为商品” “让不同有机构成普遍化”。但是在辩证的观点看来,一系列连续阶段之所以被提出,是因为它们为叙述逻辑(logic of exposition)所需要;而它们之所以被“需要”,是因为叙述本身把对总体而言本质重要的内在关系和矛盾概念化了。
在论述总体时,问题在于如何以体系性的方式清晰地表达它的内在本质,即从一个恰当的起点开始,运动至这样的结果——总体现在已作为其自身的内在关系的统一而被理解。因此,需要确定两样东西:起点的选择及源于这个起点的运动方法。
对第二个问题的讨论往后推迟一下,我们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为了获得与资本主义总体的身体相等价的“细胞形式”,我们必须使用“抽象力”。贯穿这种抽象的思想序列必须是这样的:它获得一个足够简单、可以被思维直接掌握并具有充分历史规定性的起点,进而引导出构成这个具体社会——即以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其他概念。而且,应尽可能少地对这个起点进行假定,以便不会教条地维护实际上还没建立起来的东西。它本身应该作为这个体系再生产的必然结果而被最终确立。
接下来所需要的是,抽象运动将它在生产诸关系的历史性确定序列中起源(origin)的某种迹象保留在起点(beginning)假定的直接性中。这是可能的——如果这一运动没有将过程提升至更一般的层面,而只是抓住了有待思考的整体的某种特殊方面的话,这种特殊方面虽然简单,但它却与它从中分离出来的那个整体密切相关,以致它仍然承载着自身起源的这个轨迹。
基于如上考虑,让我们现在重建马克思的思想序列。他面对的是资本,但他不能从资本开始,因为即使资本概念被剥离到纯粹本质的层面,它仍然拥有自我增殖的复杂性,它的直接表现是货币回流中的增量。所以,他从这种复杂关系中抽象出货币。那什么是货币呢?显然,货币在本质上是一个未完成的理念,它在与商品的各种关系(如作为商品流通的中介)之外没有任何意义。它并不是一个恰当的简单起点。
似乎很明显,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是他所需要的“细胞形式”①。因此,他的研究计划采取了从商品推出货币、再推出资本的形式。但是,我们从哪里开始才更准确呢?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推演呢?首先,商品似乎不适合被作为起点,因为它不能满足下面所提出的两大判断标准,即简单性(simplicity)和历史规定性(historical deter-minacy),基于此,商品也就被取消作为起点的资格。
首先是因为,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商品自身表现出令人迷惑的两面性:一方面,商品是一种物品,因为它能充当一种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一个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规定性也在商品中被发现了,即商品的可交换性(exchangeability)。
其次是因为,这种商品形式是与那些甚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即使它们被法令排除在外,②但仍然足够明显的是,某种形式的商品交换可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时代。
然而——先讨论第二点——当我们更仔细地考察马克思著作时,我们可以在《资本论》第1章中隐约地看到并在马克思的其他著作中明确地看到,马克思本人限定了作为起点的商品,以便排除任何前资本主义形式。这里的关键是普遍性的简单范畴被植入起点之中。他一次又一次明确将在市场中仅仅出现剩余的社会形式排除在外——这种做法与其理论密切相关。这在《资本论》第一行中就已经含蓄地表达出来了,在那里这个思想被表述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地方,财富以商品的形式出现。马克思更加明确地说道,一方面“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它包括货币流通)决不是以资本主义生产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相反,它们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既定的历史前提。但是另一方面,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才第一次成为产品的一般形式”①。
因此,起点并不是关于“商品”的某种模糊观念,而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特有形式的商品。总之,“资本所生产的必然是商品,它的产品是商品,否则就什么也不生产”②。基于这个起点,道路向推论出资本主义开放;因为——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发达的商品交换和作为产品的一般必要的社会形式的商品形式本身,又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③(黑体为笔者所强调)因此,该句中被强调的短语表达了《资本论》具有历史规定性的起点。但这只是在一种意义上是这样的。因为,为了继续进行推理,马克思将关注点放在商品背离其社会起源的那一方面,即交换价值④(这使我们回想起如下观点: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因此,是否能够这样表述:马克思的真正起点是价值,它是某种适当简单的、普遍的东西,它可被证明根植于资本主义。
简单性和普遍性对于起点来说无疑是有利条件,然而,另一个对起点来说更重要的东西却不存在,那个更重要的东西是直接逝的中介,而目的是要满足个别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马克思认为,“交换价值就是社会形式本身;因此,交换价值的继续发展,就是把商品抛到自己表面上来的社会过程的进一步发展或者说深入这个社会过程中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3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性(immediacy)。我们怎样才能知道我们在讨论价值?只有通过对相互交换的诸商品所构成的关系总体进行中介时,价值才在事实上成为交换中被假定的东西(尽管它还没有建立在自身生产的基础上)。面对这些永不停息的交换活动,人们产生了这样的思想,即商品的异质性外观背后存在着某种本质的等同性(identity)。这种对被观察现象的分析性简化也许是错误的,但它却表明了如下的研究计划:在怎样的存在条件下,价值才能被证明为自身提供了基础,从而确证它作为商品普遍属性的合法性?我们不久就会看到,资本的辩证推演可以回答这个问题。结论是,如果商品是资本的产品,那么它就例证了价值。
那么起点是什么呢?商品在我们的经验中具有直接性(流行的观念认为,在这个社会中,任何事物几乎都可以被买卖),可是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进一步分析就会使我们对上述观念产生怀疑。价值是简单的普遍性,它虽然对思维而言具有直接性,但那只是一种中介化了的直接性——这一思想产生于对体系性的、有规律的和可被再生产的交换活动的沉思,这些交换活动引起对某种排序原则(如价值)的假定。另外,这种“价值”很明显是这样一种东西:由于它作为从商品出现于其中的诸形状的异质性中的抽象这一成问题的状况,而迫切需要基础性运动。①
我们在黑格尔那里找到了这种二元的起点。关于逻辑学,他曾说道: “如果方法意味着从直接的存在开始,就是从直观和知觉开始——这就是有限认识的分析方法的出发点。如果方法是从普遍性开始,这就是有限认识的综合方法的出发点。”他进一步解释《逻辑学》的起点为什么既是综合的又是分析的。①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供了关于其起点的略带含糊的描述:他认为,就像显微镜把人体分解为细胞一样 “抽象力”揭示出,“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②。但是 “这个”经济的细胞形式在这里以表面看来不同的方式得到规定。然而,马克思认为:
自然形式上的劳动产品,就是使用价值的形式。因此,劳动产品要再具有价值形式,它就会具有商品形式,也就是说,会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的统一。可见,价值形式的发展是同商品形式的发展一致的。③
基于这些情况,我们赞同雅鲁斯·巴纳奇(J.Banaji)具有独创性的观点,他的观点是《资本论》有双重起点:产品的商品形式是分析性的起点,从这个起点我们分离出价值和使用价值,而这个价值又形成上述分离的综合性起点,以便在寻求如何为作为商品纯粹普遍本质的价值提供基础的过程中,形成更复杂的关系。④
对于所有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显而易见的是,资本的正式定义是一种货币形式,即可以产生货币的货币。同样显而易见的是,货币在本质上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他们得出结论:商品应该作为起点。他们常常忽略的一点是:如果这些形式要成为价值形式,那么内在关系的颠倒序列也必须予以保留。如上所述,因为价值概念不能被令人信服地假定为仅在简单商品关系层面上客观确立的,因而它必须被理解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最抽象表达。
体系辩证法中运动的方法应建立在如下基础上,即注意到临时确认的特征(在这里是作为商品普遍性的价值)能否在有待考察的(这里是交换)发展阶段上客观地建立起来。它被很好地证明是如下情况:这些关系的(价值)规定性产生了一个矛盾。这反过来导致了超越矛盾并因而产生更复杂的关系集合——价值更充分的现实化可被归入这些关系集合——的内在必然性。因此,在体系辩证法中叙述以下述两种方式发展自身:一是通过对矛盾的超越;二是通过提供比前期抽象规定更具体的基础,即存在条件。①
一旦商品通过不可避免地与货币和资本相联系而被假定为一种价值形式,我们也就获得了一个可用以讨论的非常不同的商品,这个商品与我们在经验直接性中作为尚未被理解的总体的一个方面所最初掌握的商品是十分不同的。为了阐明这个观点,我们简要谈谈从商品发展到货币再到资本的价值形式。
对价值形式之间这些关键转变,马克思处理得最好的是《资本论》第1章,即从商品过渡到货币。这里,他表明价值不能在偶然的交换中实现,而是要通过确立一般等价物而形成商品世界的统一。马克思从商品的简单关系开始,阐明仅仅内在于商品关系中的那种东西就是商品的普遍性质,并表明这种阐明的努力本身所具有的“缺点”(defect)或“缺陷”(deficiency)。②
通过把价值形式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此即是说价值隐蔽地存在于商品中而明确地存在于货币中,上述矛盾得以解决。因为,作为一种纯粹的内在性,价值在商品关系中的这种抽象必须建立在明确假定了价值的某物基础上,该物即是货币,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话说即是“自为存在的价值”①(value for itself)。然而,货币转而又陷入如下的矛盾中:为了在自主形式中实现价值概念,货币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必须区别于仅仅在自身中相互关联的那些价值(value in themselves)并与商品流通有某种程度的对立。但是,如果它从流通领域退出并贮藏起来,作为自主价值保存自身,那它将不再是货币,而是退回到作为纯粹自然对象的黄金形态。当黄金在流通中被使用时,黄金才是货币。因此,货币不能实现价值概念,由于如下矛盾的存在,即当它试图成为自为存在的价值时,它必须以异化的方式存在,而不能本真地存在。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是把它自身变成流通的对象,异化自身以制造更多的货币。也就是说,通过辩证的发展,货币形式转变成新的价值形式,即在资本形式中作为交换目标的剩余价值。
“货币贮藏者通过竭力把货币从流通中拯救出来所谋求的无休止的价值增殖,为更加精明的资本家通过不断地把货币重新投入流通而实现了。”在贮藏的情况下,不存在货币形态的价值与商品形态的价值之间的“冲突”。②
最后,从流通转向生产的关键一环,是由于马克思想要令人满意地解释剩余价值的规律性生产而做出的。因为一个新的矛盾呈现出来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必须产生于流通形式中,不能产生于等价交换的运行假定中。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这一矛盾: “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③这一矛盾的解决方案在于价值生产者即劳动力的购买与使用。那一节的标题是“总公式的矛盾”。无须指出,这一矛盾的产生和解决与连续渐进方法没有任何共同之处。马克思没有说“让我们通过把劳动力当作商品而把事情复杂化”;相反,他指出,资本概念需要劳动力作为商品。
因此,如果资本作为一种自我增殖的价值,其目的是实现自身的话,那么价值的运动就必然不会出现在纯粹的流通中,而只能出现在更复杂的流通形式中,它必须“同时是把交换价值作为前提创造出来,生产出来的运动”。现在可以以一种新观点来看待流通现象,作为一种直接性,它是“纯粹的假象”,但对建立在生产基础上的流通来说,它是表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要形式。①尽管从简单直接性即商品开始是正确的,但在整个体系中高于一切的要素是产业资本,因为它是整个体系再生产的动力之源。尽管在推演过程中产业资本是作为结果出现的,但其实它才是真正的前提。起点必须以使我们能够证明结果才是真正基础的方式得到描述。尽管产业资本位于所讨论问题的中心地位,但在转向生产之前,掌握作为发展了的总体的流通也是重要的,因为生产不能在一种确定形式中被研究,并且只有当它所包含的意向性即自我增殖被理解为从这些形式中发展起来的时候,生产的运动规律才能够被理解。一旦资本的价值形式即M—C—M被理解为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构成性生产(constituting production),我们就能在生产力增加用以解释实际积累的劳动生产率这个物质潜能层面将生产视作关键要素。资本形式解释了价值增殖的动力,但是它却不能在自身中即作为纯粹形式产生这一动力。因此,马克思得出结论,最好是把生产看作一个“起支配作用的要素”②。但这并不是把生产看作外在于其他“要素”和与其他要素有着有效因果关系的“要素”。这种生产是为流通所中介但同时又使流通形式内在化的生产。因此,从方法论上说,马克思的叙述描述了一个循环:商品流通(价值形式)——反映在生产中的流通(价值增殖)——作为生产的要素的流通(价值实现)。
我们现在把这个辩证推理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当我们从交换中得出价值概念时,我们必须考虑这是否仅仅是“我们的抽象”①。但是,在详细考察之后,马克思说道: “在我们的叙述过程中已经说明:价值表现为一种抽象,而只有在货币已经确立的时候才可能表现为这样的抽象;另一方面,这种货币流通导致资本,因此,只有在资本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发展,正如一般说来只有在资本的基础上流通才能掌握一切生产要素。”②通过这个观点,辩证推理向我们展示价值作为生产的结果。总结一下:价值,抽象地、隐蔽地存在于商品关系中,明确地存在于货币中,作为目标存在于资本中,并且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自我确证。
结论
没有一种关于价值的既定的简单定义,因为它只有在其发展的诸形式中并通过它们的辩证假定,才能被理解。这里的关键在于,没有关于价值存在的证据建立在简单商品关系的第一阶段之上(物物交换及简单商品生产——无论是作为历史存在还是作为一种模型——都非常不适合这一研究),但可以说,只有当后来的发展被反映于其上时,价值的存在才有其依据。价值规律并不是最初就存在的——无论是逻辑地还是历史地,它是在资本主义总体的形式规定性之中生成(come to be)的。③
不能把《资本论》的起点看作历史假定或简单模型,而应将之视作复杂总体的暂时的和未成熟的抽象要素。而作为叙述起点的商品不得不在观点的每一个阶段上被重新概念化。作为从产生它的现实中得来的抽象,当它直接被给定时,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
重新概念化的第一步是它被叙述为价值形式,接下来它被描述为资本的产品。据此,它被假定为剩余价值的容器并因而成为资本积累循环中的必需要素。最后它被区分为大量产品,这些产品的互补性——其中一些是生产手段,一些是消费手段——保证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价值概念只有在被理解为通过资本主义体系的内在动力而再生产出来的时候,才算是完成了,换句话说,价值概念需要《资本论》的全部三卷!价值形式的这种展现,揭示出每一阶段上深层的本质规定性,它不需要关于术语的固定定义,而需要把形式的体系叙述(exposition)为一个总体而非独立阶段的集合。基于总体及其再生产规律, “产品的商品形式”获得必然性的特征,而不是偶然地展现在经验中,①并且, “商品的价值形式”作为具体的普遍规定性也开始实际地建立起来。
本章在关于价值理论的几个关键争论中占有特殊地位。尽管主流马克思主义者更多的是在技术性层面上解读诸如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抽象劳动等概念,但我还是坚持日益增长的少数派的立场,把注意力放在社会形式的概念上,并认为所有这些范畴只能在资本主义生产与交换的特定社会形式内得到解释。20世纪70年代,苏联学者鲁宾关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精辟的解读著作(《马克思价值理论论文集》)被重新发现,这一重新发现对我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不得不指出,鲁宾将其关注的焦点过多地放在交换诸形式上。在此我深化社会形式范畴,使之包含作为本质上矛盾的资本关系形式对主要价值诸范畴的影响。
鲁宾开启了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形式”范式之先河。许多主流马克思主义者忽视马克思的告诫:之前的劳动价值论都没能理解价值形式作为资本产品所获得的社会表现的重要性。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仍然将价值简单地等同于劳动。鲁宾指出,这样做没有为劳动与价格之间的中介(mediation)留出任何余地。他正确地看到价值既不同于劳动也不同于交换价值:价值既与先于它并作为它的内容的抽象劳动概念有关,又通过它的形式而与后于它的交换价值概念有关。①这一点对我接下来的观点是重要的,我要表明:劳动和价值不是在实证的意义上(positively)彼此等同的,而是辩证地相互渗透的对立面。
这一章的末尾我提出对《资本论》的新解读。我不认为《资本论》是根据它第一章中提出的所谓“简单商品生产”的“模型”组织起来的,所谓“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术语是马克思去世后由恩格斯发明的,这一术语根本没有出现在《资本论》中 《资本论》第一句话也清楚地表明其前几章所讨论的商品与货币的流通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商品与货币的流通。《资本论》一开始研究的对象是资本主义总体,一开始对这一总体的把握是非常抽象的,之后越来越具体。正因为如此《资本论》第1章中的所有概念都带有抽象的特点,而《资本论》的叙述则通过将这些概念充分奠基于被理解的整体之上而发展这些概念的含义。在前面的章节里我论证了,只有当商品是资本的产品时,价值才能被具体地确定。在此,我注意到劳动构成其价值的诸形式。
如果第1章的这些概念必然是高度抽象的,那么结果就是,这些概念的某些含义会丧失,而更具体的规定性则会被忽略。具体说来,我认为价值理论中类似“抽象劳动”(解决所谓价值质的问题)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解决所谓价值量的问题)②这样的核心范畴,在先于任何生产过程讨论的简单流通语境下作为价值前提而提及时,是不能被充分地概念化的。这些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例如,马克思一开始宣称劳动显现为价值是毫无问题的。但是,随后我们发现,这只是在使劳动屈从于资本的斗争成功时才会出现的结果。既然前几章所讨论的商品流通事实上是资本主义所生产的商品之间的流通,那么,商品的价值及劳动的相关规定性就只有在资本关系中才能具体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