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开始部分,我曾大致勾勒历史辩证法与体系辩证法的区别,在这一章中,我将更加详尽地阐发体系辩证法。
历史辩证法与体系辩证法之间的区别应该是十分明确的,但遗憾的是这一区别并不是经常被标识出来。尽管黑格尔的大多数著作(如《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都是体系性的,但由于他使用了来自不同历史时期的例证,因而他也经常模糊化这一点。至于马克思伟大的体系性著作《资本论》,它遭到了近乎普遍的误读。这一误读始于恩格斯。根据恩格斯,《资本论》的方法是“逻辑的一历史的”(logical-historical)。换句话说,两种辩证法被混淆了。但是在这里明显地 “历史的”被视作先在的,而“逻辑的”部分则仅仅在于通过从偶然性的堆砌中清理出纯粹形式的方式整理历史。尽管黑格尔和马克思这些著作的有些部分确实能以历史性的线索予以解读,但我强调指出,我拒绝这些解读(在本书前几章中我明确反对对《资本论》的这种解读)。
在关于辩证法的讨论中,辩证法一般来说经常被视作一种历史过程。确实,辩证法经常沦为一种有效的因果关系。一种矛盾据说“产生”一种解决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原因“产生”一个结果的方式相同。现在显然,如果上面提及的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代表作不是历史性的著作,那么任何那种解释就都是不相关的。这些著作的特点是,它们探讨一个既定的整体(whole)并表明这一整体如何再生产自身,因此诸范畴的排序无论如何不是由因果关系的历史链重现决定的,它是在纯粹体系性考量的基础上得到表述的。
而且,在研究对象是总体(totality)的地方,体系性(systema-ticity)就是其本质。辩证法在内在关系中把握现象,这种内在关系是超越分析推理与线性逻辑的能力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的 “关于理念或绝对的科学,本质上应是一个体系,因为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换言之,真理就是总体”。在讨论总体时,科学必须采取体系的形式。①体系包含一系列范畴,这些范畴表达了嵌入总体并作为其要素的诸形式和诸关系。既然整体的所有要素都共时性地存在着,那么所有运动都必须从属于它们的相互支持与发展。虽然这种运动表明诸要素会变得依次有效,但它要返回自身,以形成这些要素彼此之间的再生产循环(circuit)。因为总体的这种特点,所以恰当的理论体系要能在结构诸要素中追溯相互假定的逻辑并因而追溯被考察整体的运动形式和规律的必然性逻辑。
让我们转向对体系意义的解释。②尽管诸范畴表示本体论上的统一并进而被要求提供可理解的现实,但它们自身必须形成前后连贯的整体,可以说它们必须“相互支持”。黑格尔《逻辑学》展示了诸范畴如何体系性地相互联系着,诸范畴的叙述和“重建”提供了能使每个范畴由于与其他范畴乃至与整体的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而获得体系性含义的理论。①一范畴若被孤立起来,即从其体系性位置中被抽象出来,那它就无法被完全地理解。
体系辩证法的任务是在确定的序列中组织诸范畴的这种体系,使一范畴能逻辑地推演出另一范畴。要保证这种体系性序列,就需要有使一范畴在系统性的整体体系中过渡到另一范畴的方法。现在我将表明,如果整体以这种方式建立起来,那么其诸范畴的体系性序列,作为一种发展(progression)可被理解为“前进”(forwards),作为一种后退(retrogression)可被理解为“回溯”(backwards)。在解释了这一点之后,我特别地强调这个体系在后退方面的优点,以及为了激发诸范畴发展内部的辩证转换而从体系终点中超拔(pull)出来的可能性。我将用来自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实例证明这一点。
尽管人们很自然地把体系性叙述理解为:后来的范畴是从先前的范畴发展而来的——至少在后者必须被分析性地预先假定的意义上是这样的。但是,在黑格尔看来事情远非如此简单,因为他拒绝教条地罗列诸范畴。因此,过程的发展并非被牢固地建立在既定的假定上。然而,这里还存在着另一种思考。既然范畴的发展作为推理(deduction)不具合法性,那么它就只能是对总体的重建。因此范畴发展的方向必须被假定。
但是,我们能不只是重复基础的问题吗?如果开端不能证明结果的合法性,那么结果不也同样不能证明开端的合法性吗?答案是,这里确实存在不对称性。作为最具体、最复杂和完成的现实,结果确实能充分支持与维持它的所有要素,因而反过来为由这种观点而来的逻辑序列提供证明。就黑格尔辩证法结束于某种“绝对”的东西而言,这种绝对的特点通过把其叙述的所有阶段及这些阶段的辩证关系整合进绝对的体系中而回溯性地赋予它们以合法性。如果“真理是整体”,那么总体诸要素就在总体内获得有效性。麦克塔格特(J.M.E.McTaggart)对此做出了精彩的解释:
辩证法必须被看作重建的过程,而非建设的过程。如果较低范畴导向较高范畴,而较高范畴又导向最高级的范畴,则原因在于较低范畴不能独立存在,它们仅仅是对最高级范畴的抽象。最高级的范畴是完全独立的和真实的。①
托尼·史密斯(T.Smith)对体系辩证法的后退方面解释如下:“如果理论在真正‘自为’阶段即在具体和现实的阶段终结,那么这就表明,为理论的‘自为’阶段做准备的早期阶段必然是真正的‘自在’阶段即抽象和潜在的阶段。”②接下来这里所需要的方法是在一个序列中形成范畴诸要素,这个序列从后退方面被认为是范畴的“基础”,从发展方面被认为是范畴的进一步显露或呈现。
逻辑的发展同时也是“后退”,这一事实意味着开端可被证明“不是某种仅仅被独断假定的东西”,相反,开端本身被建立为整体的一个抽象要素。③下面引用的重要段落概括了黑格尔的观点:
每前进一步离开不曾规定的开端时,也是后退一步靠近开端,以致那后退论证开端和前进往下规定开端初看好像是差异的东西,都互相汇合了,并且是同一回事了。但是旋绕成一个圆圈的这个方法,不能够在一个时间的发展里预示出下面这一点,即开端本身已经是一个引申出来的东西了……并且无须贬低它,说只是让它临时地和假设地充当开端。①
虽然每一范畴都依赖于先前范畴作为其构成性要素,但只有当被假定内容的丰富性以分析性的方式假定更简单、更抽象的先前范畴时,开端的问题才能被解决。必须重申:发展进程中新范畴的引进不能被看作推理的结果(因为不能把开端当作公理),新范畴只是对现实的重建,其目标在于逻辑上的完成。因此,范畴序列不得不在两个方向上被解读:一是被解读为显露或呈现——这是就发展方面说的;二是被解读为基础运动——这是就后退方面说的。组成范畴发展过程的是范畴从抽象到具体的排列,后继的范畴总是愈加丰富和具体。②确实,范畴向前发展的基础一般来说是每一范畴相比它的下一范畴而言都是有缺陷的,而推动范畴发展的根据则在于这一缺陷必须被克服。③正如麦克塔格特所说 “辩证法的真正基础不是有限范畴否定自身的趋向,而是有限范畴完成自身的趋向”④。在一个体系性地组织起来的总体中,所有阶段相比于辩证法的最后完成来说都是有缺陷的。
确实,前进或后退序列依赖于如下假定,即存在一个整体,从中产生了极致的抽象以构成简单的开端,这个简单开端可以说由于其在整体中位置的这种否定而“失去其立足点”,于是就出现了孤立中的要素与作为整体一部分的要素之间的矛盾。基于此,如果假定整体通过辩证发展过程内在于或暗含于要素之中,那么对作为与自身内在矛盾的要素的处理就是既定的。这为范畴序列发展中的诸转换提供了基础。因而既存在着解决矛盾的刺激力——这可以说是“推动力”(push),也存在着克服范畴与整体的完满性相比所具有的缺陷的需要——这可以说是“拉动力”(pull)。
这些要素主要地存在于联合之中。既然辩证法在过去一般被看作矛盾的设定与解决,那么在此我想强调如下事实的重要性:最终的目标是完全被理解的整体,而任何既定阶段在过程中相比于整体总是有缺陷的。由一范畴运动至另一范畴的动力在于现存阶段无法充分理解它自身的假定,虽然它是先前阶段的必然结果,但它仍然依赖于尚未形成的存在条件。每一阶段都要在新要素的最低限度内“应对”前一阶段所意识到的问题,但反过来又会发现自身也是不充分的。(认识到如下一点是重要的:转变包含在质上崭新的范畴层面。辩证发展与建立在推测现存趋势基础上的庸俗进化论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假定诸范畴的整个体系是完满的和内在自足的,那么,从各个方面有缺陷的范畴(在其中是囊括一切的和自足的)相继过渡到较少缺陷的范畴,直到作为整体的体系被呈现出来,进而精准地重建范畴体系的秩序,这些都将是可能的。而且,叙述方法以表明体系逻辑如何有倾向地“假定”其所有前提从而确保其完整性的方式清晰地表达诸范畴。当有待讨论的所有存在条件通过已经形成的诸范畴的整个体系而得到理解时,这种叙述也就结束了。
这种体系仅当它返回到开端并能解释开端时才得以完成。因为任何开端都是与整体相脱离的,因而是抽象的,所以它必然是不充分的。正如黑格尔关于其体系所说的, “那个造成开端的东西,因为它在那里还是未发展的、无内容的东西,在开端中将不会被真正认识到”①。因此,马克思最初以“商品”作为开端并勾勒出他最后命名为“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②的部分,是十分正确的。
我坚信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许多著作都能以这样的方式解读,并通过这样的辩证逻辑而激活。③接下来在本章剩余部分,我将通过探讨一些实例来阐明本章前半部分所提及的体系辩证法,所探讨的例子一个出自黑格尔,两个出自马克思。它们分别是: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从法向道德的转变;——《资本论》中有关货币起源的问题;——《资本论》对资本总公式的矛盾的解决。
我解释这些例子的基本目标是:首先,表明仅仅由于既定阶段在总体中的体系性位置,该阶段可在严格的意义上被断言存在诸矛盾——无论是法的阶段(接下来第一个例子),还是价值阶段(来自《资本论》的两个例子);其次,表明新阶段如何由于后退性基础运动而形成。
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总体目标是证明自由实现于“法”的体系中。黑格尔从假定的基本法到所有权法到公民法再到国家法,以辩证发展的形式叙述法的这种体系,为法的各种范围全面地奠定基础。在“抽象法”这部分最后,黑格尔解释说,抽象法不能实现自身,是因为在没有道德、习俗或法律的情况下,每一个人在捍卫他们的所有权和荣誉而反对别人侵犯时也许“正在宣称一种法”,但是在自认为侵犯了他们权利的那一部分人看来,这种捍卫纯粹是个人行为,因此就出现相互报复(vendetta)的情形。
许多哲学家讨论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为了保持和平,一种优势力量必须在场。黑格尔完全没有采取这种讨论问题的方式。他认为法的概念自身在其范围内就能变得越发展和越全面。法在下一层次的更高形式,不仅是对某人自身权利的关注,而且是对法本身的关注,这种关注甚至存在于没有立即显示出某人利益的地方。这种观念是怎样辩证形成的呢?在基本的相互报复情形中不存在任何矛盾而只有冲突,并且,将这些报复假定为无止境的——这里没有什么矛盾。只有当对法自身的关注开始呈现时,矛盾才会产生。
显然,让所有当事人始终“在法中”是不可能的,所以每个人于其中都可自由声称并捍卫自己权利的环境,是与法的体系的要求——法能够实现于现实之中——相矛盾的。明显地,存在前进至法的下一个更高级范畴—“道德”(黑格尔是这样称谓的)——的“拉动力”。然而,事情远比这复杂,因为如果这种关注被归于参与争斗的行动者,那么他们自己的意识就变得矛盾了(换句话说,如果整体被视作内在于每一阶段诸要素中而非过程的外在参照的话)。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声称要报复对法本身的侵害,那么他们就要宣称他们的理由是正义的,但正义是具有普遍性的,这种普遍性超越了特定人们在声称他们自己要求时所具有的具体利益,而在这里每个人在他们自己的情况下都既扮演法官又扮演陪审团,并且他们追捕罪犯的企图也无法与他们复仇的主观动机区别开来。这也许可以被看作给出一个“推动力”以解决这个矛盾,即通过寻找一个方案而将之安排妥当。黑格尔总结如下:要求解决在这里扬弃不法的方式和方法中所存在的这种矛盾(像在其他不法情况下的矛盾一样),就是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在这里首先存在着对这样一种意志的要求,即虽然是特殊的主观意志,可是它希求着普遍物本身。但是这种道德的概念不仅仅是被要求的东西,而且是在概念的运动本身中显现出来的。①
在此要理解的重要事情是,尽管辩证的发展内在于有待探究的内容,然而,无论一个人是否把范畴结构视作体系中发展的或后退的方面,诸转变总是概念上的必然性。这就是道德概念在其中被要求的意义。正如上面所提到的,这种运动代表质的飞跃。尽管对于抽象地纠正不和情形中出现的不法的范畴层次来说存在结构性的趋向,但是这种趋向却不能仅凭自身超越这一命运。把黑格尔这里的转变解释为一个准因果叙述(a quasi-causal story)——在这个叙述中参与不和情形的行动者被假定为意识到作为道德结构性特征的结果的道德要求——是错误的。他们也许意识到,也许没有。但这是毫不相干的。与此相关的是,正是一种理性要求,才使新范畴活跃起来。
个体对他们权利的要求及关注做正确事情的道德意识,是国家法的合法体系的任何连贯表述的双重预设,而这也是黑格尔体系性方法的一个结果。这也显示出了体系辩证法的一般特征:没有什么东西丧失,每一个“被否定的”命题都保存在被谈论概念(在这里即是“法”的概念)的更具综合性的实现形式中。
对于我们的第一个来自《资本论》的后退性基础运动的例子,我们来看一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矛盾如何导致货币的产生。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这一矛盾存在于商品自身之中且已在简单价值形式中得到表达。然而,如果有人把这种商品关系视作物物交换,这是有问题的,因为在物物交换关系持存过程中很难看到任何矛盾的存在。只有当商品被灌输进一种普遍性即价值——这是作为商品参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整体网络的结果而出现的——时,商品中才存在矛盾。在《资本论》第1章中马克思的观点是,价值为了克服它与使用价值的矛盾必然要求货币的发展。
但是,我再一次强调,没有货币交换依然能顺利进行,这无论如何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物物交换是一个在历史上和人类学意义上完全被证实了的现象。但物物交换并不必然发展成货币体系。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却试图证明货币的必然性。马克思的证明基于这样的事实: “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着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关系”①。这一矛盾的产生仅仅是因为马克思在讨论中假定了商品要发展成价值的承担者。正是基于这样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中才认为价值形式是“有缺点的”(defective)或“有缺陷的”(deficient)。价值形式是有缺陷的,因为价值的存在没有充分表现在被考虑的前三种形式中,而仅仅充分表现在货币形式中。因此,货币的起源不是主要基于“前进的”观点,相反,它主要基于“回溯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假定了价值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并且接下来,通过确立商品诸关系的欠发展表现的不充分性,货币被证明是(这一阶段上)价值的最充分实现。一旦“货币”范畴被承认,价值就获得了比在简单商品关系中更牢固的基础。
如果人们一开始(通过从交换关系世界中的分析性抽象)把价值归于单一的商品,那么因为价值具有纯粹社会现实,所以人们就立即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创造了矛盾。①既然孤立的商品缺乏“与它的自然形式不同的价值形式”②,那么,这样的商品就只能显现为特殊的使用价值,但与此同时,这样的商品也要求实现使用价值的普遍否定性,因为那是价值被社会地建构的方式。③如果价值不能显现在孤立的商品中,那么尽管“本质必定要表现出来”④(黑格尔语),但事实上价值并不能真正地存在于这种情况中。因此,通过上面所说的商品找到将作为价值的自身与作为使用价值的自身区别开来的方法,即将这一价值表达为他者而非自身,那么人们可以说:由于这一矛盾要被取代于是才产生“需求”(demand)。这种情况要求另一种商品作为它价值的等价物。马克思正确地看到,在这种简单关系中作为把其他一切商品排除在外的特殊商品的货币胚胎是“自为存在的价值”,它将商品价格中的充分价值形式反映到商品上。
注意到以下一点是重要的,即整个观点被概念驱动着:对有意义的价值概念来说,货币是必需的。在马克思的准因果叙述中,下述说法是无迹可寻的:商品交换者由于他们的处境结构而具有一种发明货币的趋势。如果内在于商品中的价值仅在通往更高的范畴——货币——的辩证运动中才能实现,那么这样的商品自身就具有矛盾的特征。要解决这些矛盾,既不能废除商品,也不能丢弃商品,而只能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巩固商品的发展, “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①。而且,货币自身被证明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在更高层次上的具体化。每一次进一步具体化都是如此。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资本主义是否能最终解决这一矛盾?或者,无论资本主义如何改变自身,它都无法与自身和解吗?资本主义将耗尽它“发展的空间”吗?
把《资本论》作为辩证法——因需要重构既定总体而呈现出的辩证法——予以解读的最清晰例证是,马克思在“总公式的矛盾”这一节中所指出的转向生产。
在《资本论》前几章中,马克思探讨了简单商品流通与为货币所中介的商品流通。现在很清楚的是,在价值的简单流通观念中不存在矛盾。聪明的商人通常能够成功地贱买贵卖——这种观念实际上也不存在矛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运气、判决或欺骗的手段靠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的价值增殖只具有偶然性)。那么,为什么马克思认为转向生产对于解决这些矛盾是必然的呢?它只能从资本概念被现实化的需求中产生。这种需求仅仅基于如下假定才能得到支持,即这一工作的目标是解释正在发展中的资本主义,探究资本主义在它所有存在条件中再生产自身的潜力,并辨识资本主义发展中任何不可克服的矛盾。它在这一点上以如下观点为前提,即资本被界定为自我增殖的价值,在其中剩余价值由于其形式而必然积累至资本。正是基于这个假定,马克思才表达出如下关键性矛盾: “因此,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②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对价值生产者即劳动力的购买。然而,这里存在一个未经验证的先决条件,即存在劳动力市场。但是马克思在引进劳动力概念以解决上述矛盾时并没有对之进行任何解释。这不是因为马克思没有意识到他正在做这样的假设,而是因为,他仅仅简单地宣称对自由劳动力的起源问题没有理论兴趣!①没有什么比他这个“宣称”更能显示其辩证法的本质了。他不认为自由劳动力源于作为其结果的流通的辩证法,相反,他说如果辩证法要继续前进的话,那么资本的概念就要求自由劳动力的先在性。他继续前行!但是这个问题却被永远搁置了。这种从一开始就作为前提的资本存在条件(《资本论》后半部分中显示出这种前提是历史性发展的偶然结果)是在后来由于资本关系的发展才确立自身的。②现在我们就明白马克思为什么对先于资本关系的劳动力市场的起源问题不感兴趣了,资本存在的条件是作为资本的结果而被推导出来的,资本“假定”了自己的条件。
再没有什么比这个例子更能清楚明白地证明,《资本论》是对内在于整体的相互条件的叙述,而非对从原初条件到更高级条件的准历史发展过程的叙述。马克思没有为资本关系的发展提供任何具有准因果特点、意在表明资本主义如何产生——比如在货币流通条件下对某些人来说存在着开始“用钱生钱”并使直接生产者屈从于这些目标的结构性趋向——的观点。相反,如果价值增殖要得到保证,那么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关于劳动剥削必然性的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个用概念建立起来的链条。
尽管自由劳动力的发生学起源吸引不到来自体系辩证法观点的兴趣——后者关注的是共时性诸因素的关系,但马克思对自由劳动力的起源还是有历史的兴趣的。因为马克思总是不厌其烦地指出,资本主义起源不能在作为自然前提的自由劳动力基础上予以解释。相反,从生产工具中区分出工人的劳动力是非自然的,这一点需要根据先前历史做出特殊的解释。然而,这个过程在它的结果中消失了,体系性观点对之不产生任何兴趣,因为体系自身再生产出它存在的这种条件。
正是由于精准地关涉(双重的)自由劳动力(doubly free la-bour)的历史发生,马克思才注意到辩证法必须明确自身的界限。让我们审视下面这个有趣的段落:
但是经济生产的这个历史发展阶段——自由工人就是这一阶段本身的产物——是资本本身生成的前提,并且更是资本本身存在的前提。资本的存在是在社会的经济形态形成上所经历的长期历史过程的结果。这一点肯定地表明,叙述的辩证形式只有明了自己的界限时才是正确的。对简单流通的考察向我们揭示了资本的一般概念,因为在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内部,简单流通本身只是作为资本的前提和以资本为前提而存在的。对资本的一般概念的这种揭示并没有使资本变成某种永恒观念的化身,而是表明,资本如何在现实中,只是作为必要形式,必然同创造交换价值的劳动,同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结合在一起。①
然而正如我所主张的,就体系辩证法对有机总体的“内部作用”的探究而言,没必要进入到前资本主义的历史中。在探究有机总体的“内部作用”的努力中,体系辩证法表明体系的所有前提如何被体系假定。但现在我要补充的是,有两个前提因而有待被确定。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内在于马克思自己对资本总体的洞见的。以下引用的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相关段落:
如果说,在完成的资产阶级体制中,每一种经济关系都以具有资产阶级经济形式的另一种经济关系为前提,从而每一种设定的东西同时就是前提……这种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有机体制在历史上就是这样生成为总体的。①
在思考这个段落时,我强调“属于”与“创造”之间的真实差别。它们涉及资本的非常不同的“存在条件”。一个人可以恰当地谈及“器官的创造”,在那里涉及的是像工厂体系(在其中劳动的实际从属是得到保证的)一样的“本土”形式。可以说,这些资本作为其自身而产生。十分不同的是作为资本存在的必要条件的那些“器官”,资本遭遇它们,使它们屈从于自己的目的,并把它们纳入特殊价值形式之下。这些存在条件对资本来说是历史地既定的,之后就被置于资本之下。资本存在之历史的既定条件的这种实例是双重自由劳动力的出现。但是,一旦资本在它自身的基础上运行,这种被预先假定的劳动力就沦为了资本的一个要素,至少在如下的意义上是这样的,即劳动参与到资本主义再生产的亚流通中,以便其双重自由的特征能够被内在地再生产。
总结一下:这些例子表明,黑格尔和马克思所使用的体系辩证法研究的是既定整体的内在形式之间的概念性联系。范畴诸层次的序列建立起来,在其中,更成熟的形式为早期形式提供基础。这种逻辑不能以任何方式依赖于最初产生体系基本条件的历史发展,因为这些条件就是在逻辑序列内部表达和建立的。①逻辑序列对应于对象的内在诸关系,探索确保整体再生产的相互确证性形式。
我主张把体系辩证法从关于历史顺序的考虑中分离出来,毫无疑问,我也建议对《资本论》第1卷的最后一部分——也就是“原始积累”部分——进行严格的、历史性的解读,这种解读不同于对《资本论》前半部分的解读,因为《资本论》前半部分是按照范畴发展的逻辑组织起来的。有人可能会认为历史材料的引进是反对对《资本论》进行逻辑解读的证据,但是在我看来观点的动力还是严格地逻辑性的。我将用不同的方式对这个材料进行解释。
首先,应该注意到《资本论》第1卷的前三篇几乎是以流通和价值增殖为主题的严格体系。仅仅第8章讨论工作日问题,存在着关于为工作日而斗争的扩展性历史讨论。在我看来,这个讨论完全是说明性的(illustrative),并且没有发展这个观点。必须为工作日的长短而斗争这一点可以从资本关系的概念中推导出来,但是对马克思来说如此详细地说明这一点无论如何都是不必要的。
其次,大量历史讨论是在《资本论》第1卷的第四篇即“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的。这里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内在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这一概念的是,资本必须持续不断地革命化生产力,但在英格兰某一时期,动力织布机变革棉纺织业仅是对这一趋势的纯粹说明;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因为它涉及新概念的发展。劳动实际地从属于资本是劳动形式地从属于资本的一种补充。①这是工场手工业转变为机器大工业的背景,这一背景仅在技术条件下是无法得到解释的。②我通过区分概念的真相(truth)与概念的现实解释这一点。资本必须再生产自身和积累自身,这是这一概念的内在要求,在这个过程中,资本试图克服各种阻碍,使得资本参与其中的物质现实尽可能完美地符合它的要求。但是,资本要做到这些需要时间,即把资本世界的无障碍流通和增长变成现实是需要时间的。资本对立面的那一极即劳动,事实上顽强反抗着资本强加给它的大量时间。因此,尽管“实际的从属”范畴逻辑地暗含在资本概念中,资本概念被要求完善该范畴,但事实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一系列革命仍然被要求为资本霸权的维系创造必要条件。
最后,标题为“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的一章是以一些关于英格兰和爱尔兰的历史事实结尾的,但是这一章被马克思明确标识为“例证”(illustration)。
总结一下:一般来说 《资本论》逻辑地使用历史材料,它表明内在于概念的确定倾向如何展现在现实中。
辩证法:肯定的与批判的
我说过,每一个更高层次的范畴都更加真实,因为它与更早的、更简单的、更抽象的范畴相比要更加全面。接下来似乎是这样的:体系辩证法必然具有一种肯定性的特征,在其中所有范畴都依据这些范畴在整个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而获得合法性,整个体系通过理解这些范畴而担保了它们的真理性。
现在,克劳斯·哈特曼(K.Hartmann)认为,这种辩证法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的,因为正如马克思的观点所表明的,对资本的判定越来越具有否定性,资本变成危机四伏的、剥削的和非理性的。托尼·史密斯(T.Smith)对这种观点做了回应,他指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同时具有肯定性与批判性”的新型辩证法。①我同意史密斯的观点。完全可以主张——以货币为例,它使得超越物物交换的经济活动的巨大发展成为可能,虽然与此同时货币体系使我们遭受异己力量的支配。
一个纯粹肯定的辩证法将展现出资本如何把所有经济生活的要素都纳入它的形式之下,在克服和改变使用价值领域的意义上成为绝对的。辩证法的批判的方面的表现为,在使用价值方面资本面临自身的两个“他者”,资本不能貌似合理地宣称——以黑格尔的方式——这两个他者仅仅是它自身的两个方面。资本的外在他者是自然,资本以惊人的速度分解自然从而侵蚀它自己的物质基础。资本的内在他者是无产阶级即资本自己的产物,无产阶级具有颠覆资本统治的潜能。
我刚刚提出的观点不能推翻基于体系辩证法的叙述方法。我们可以使用推动力的观点以解决矛盾,从而激发一范畴向另一范畴的诸转变——不管是像黑格尔那样假定资本的矛盾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可以得到最终解决,还是像马克思那样认为资本不能克服它自身的矛盾。
马克思说过,一门科学必须采用适合所研究对象特有特征的逻辑。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对于政治经济学批判来说,什么是适当的逻辑?我们已经通过很多资料得知,马克思认为他在《资本论》中的叙述方式是“辩证的”。很遗憾,他从来没有写过他曾许诺要写的关于辩证法的著作,但我们知道,马克思认为重读黑格尔《逻辑学》对于他“材料加工的方法”①是有帮助的,并且在《资本论》中他公开声称自己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②。因此在本章第一部分,我想表明,黑格尔的逻辑虽然是唯心主义的,但却的确与货币经济的特有特征有关。因而我们对后者的探索可以利用黑格尔关于其逻辑的叙述中的类似范畴。我们将表明,从商品交换到价值的运动可类比于黑格尔的“存在论”,货币和商品的二重化可类比于“本质论”,作为实现于劳动和工业中的“绝对形式”的资本具有黑格尔“概念”的全部特征。本章主要部分提供这样一种对马克思所开启的价值形式分析的重建,它采取诸范畴的体系辩证法的形式。
但在关注价值形式时我将首先不涉及任何劳动内容,这一点是与马克思不同的——马克思同时分析这两者。然而,我通过提供新的证明而得出结论:马克思高度重视以资本主义方式生产的商品,他这样做确实是对的。
价值形式与黑格尔的逻辑
黑格尔的逻辑将思维的基本范畴视作独立于任何偶然经验实例的纯粹范畴。他把它们视为以体系的方式排列起来的,即从简单的抽象范畴到更复杂的因而也更具体的范畴。诸范畴的这种体系据说是自我运动的,因为对一范畴的中介促使我们引入另一相反的或更复杂的范畴。黑格尔之所以是唯心主义者,在于他似乎认为他已经表明显现于现实世界中并在其中发展的这些关系的必然性。
为了确证黑格尔的逻辑与政治经济学批判之间的相关性,有必要把握资本主义体系的本体论基础。
这个基础就是交换中那种抽象的现实,那种抽象被表达在异质性商品作为价值的等同性中。这种“物质抽象”具有一种完全独立于理论建构中关于抽象的方法论的实质性现实。它产生了商品仅仅例证其作为价值抽象本质的“颠倒现实”,并且具体劳动也仅仅被视作抽象劳动的物质表现。这里的关键是,这种抽象不是精神运作,而是物质抽象(material abstraction)。在把劳动假定为抽象之前,也要把商品本身假定为它们作为价值抽象等同的承担者。①在这种纯粹的物质抽象过程中,不言而喻的是,交换双方没必要知道他们在这方面正在做什么或者他们实际行为背后的逻辑是什么。由于从相关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它在交换期间是不在场的——中的这种物质抽象,商品获得了交换价值的新规定性,相关使用价值在通过它们生命循环的这个阶段时扮演着强加于它们之上的这种规定性的承担者的角色。使用价值屈从于价值形式。相反,在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过程中,交换价值是不在场的或消失的(尽管在生产性消费中交换价值又会以“转变的”形式再次出现)。
为了进一步解释黑格尔的逻辑为什么和价值理论相关,让我们现在预先概述一下本章后半部分的价值形式叙述。商品在市场上出售是因为它们被认作其他人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如果商品最终被消费,这就实现了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原初假定。但这一过程中商品处于存在的不同阶段,因为当它们被交换时,它们没有被使用,而且这种可交换性的权力不是以使用价值为基础的。例如在偶尔的情况下,用两个半瓶的酒去交换一整瓶的酒是有可能的,但在多数情况下,被交换的商品作为不同的使用价值是不可通约的,因为它们的特殊属性适用于不同的用途。实际发生的事情是对这种特殊性中的抽象及对使用价值的这种区别的否定。
当物品(goods)沦为商品交换中统一形式的诸要素时,它们就被看作其抽象本质(价值)的无差别实例。但在这种等同中,它们的特殊性消失了,并被排除在诸形式的辩证法的进一步发展之外。商品的价值形式假定了价值与商品持久的特殊性之间的分裂(split),前者是通过等价交换表现出来的建立在抽象普遍性基础上的诸商品的等同性,而后者则作为不同的使用价值而相互区分。这就是我们的观点与黑格尔逻辑相关的关键所在,因为黑格尔也是从特殊而有规定性的东西的抽象开始的。我们的观点是黑格尔使偶然经验实例脱离范畴的“纯思”与商品获得忽略其自然形状的价值形式时的实际过程存在高度相似性。在价值形式中不仅形式和内容是分离的,而且形式本身也变成自动的了,结构的辩证发展实际上是由形式决定的。这些价值形式如商品、货币、资本,最初只是纯粹形式,随后在物质生产中获得它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形式将自身应用于有待形成的物质,而非形式被内容自然地承载。然而这意味着形式和内容并非完全统一,而是保持着抽象对置(contraposition)的结构,即内容被嵌于形式之中但仍存在大量无法被形式掌控的内容。基于此,我认为资本既是真实的(real)又是理想的(ideal)。因此黑格尔逻辑的诸范畴可以被引进,但必须以批判的方式引进。就像黑格尔的逻辑贯穿范畴的普遍性而建立了思想的自我运动一样,交换的辩证法也建立了一个由形式决定的体系。在这里,形式的结构实际上是自我行动的,而不仅在被我们的思想过程以范畴的方式联系起来的意义上才是如此。接下来这种形式规定性假定了一种内容,这种内容无非是地点的抽象可能性、纯粹的代数变量、具有无特殊必要确定性内容的可确定性。虽然不存在将自身表达在交换价值上的既定内容,但是交换价值却可以将它的形式反映到自身上,即成为作为内容的形式。所以从原则上说,任何事物都可成为价值的承担者。同时,普遍性也需要它所使屈从的特殊性。黑格尔的纯粹思想假定了纯粹潜在的延展,而经济诸形式则必须以物质的方式形成于交换关系中。因此通过分析,我们将会发现抽象普遍性和物质特殊性的二重化(doubling)是价值形式的特征。
我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和价值形式之间有着紧密关系,这一关系比黑格尔的逻辑与它逻辑结构的外在确认之间的关系,或与它充分性的规范在方法论上的积极应用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认为从简单结构到复杂结构的运动是方便的叙述策略之间的关系,都还要紧密。我相信在某种程度上价值形式和黑格尔的逻辑将相互确证。我们并不只是把黑格尔的逻辑应用到独立的内容上。不是说价值形式偶然产生了黑格尔在他的逻辑范畴中所描画的复杂结构,而是说,这种形式事实上具有抽象纯粹性,从而构成黑格尔逻辑理念的真实化身。马克思认为,对商品一资本主义体系的叙述同时也是对它的一个批判①(这种叙述在其自身中即是批判,而不需要运用任何外在标准,比如关于“正义”的非常含混不清的标准),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在我们的语境下——我们认为它恰是黑格尔逻辑的应用(applicabili-ty)——是有道理的。黑格尔的逻辑将对象视作颠倒的现实,这个对象从它的承担者那里以体系性的方式异化出来并在从物质交换和现实行为到纯粹形式王国的精神化过程中潜在地体现黑格尔的“理念”。②
总结一下:当商品交换的物质抽象创造了纯粹诸形式的现实时,当纯粹诸形式紧接着展现其自身发展逻辑(如在黑格尔那里)时,并且当整个体系(在尚未被具体化的限制内)不得不被理解为由形式所决定时,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发展的秘密在开端上就会被发现。
叙述方法(The Method of Exposition)
基于迄今为止的论证,如下一点是可以理解的,即我为什么认为在下文中可以用黑格尔的叙述方法来分析价值形式及由此产生的被形式所决定的总体(见本书第4章)。叙述旨在清晰地表达内部结构、运动规律及(相对)自我持存的整体。下面在价值形式叙述中所使用的方法也许并不为人们熟知,因而有必要先予以阐述。这种方法不是什么呢?它不是从可观察实例中概括出有关现象的假设性规律并要求这一规律在经验中得到进一步检验的归纳性方法,它不是将公理作为一系列形式推理的基础并且其结果据说是已包含于前提中的假设—演绎性体系,它不是对既定经验形式的可能性条件的先验论证。它是诸范畴或存在诸形式所构成的体系的逻辑发展,它从最基本和最无规定性的范畴发展至最丰富和最具体的范畴。毫无疑问,结果不能包含于前提之中,因为前提在内容上比结果更贫乏。但这正是这种观点的关键所在,从一个范畴运动至另一个范畴的动力就在于既存阶段在证明其必然性及战胜它所从属于的偶然性方面的不充分性。通过分析我们看到,所考察的形式不能在它的基础上保持自身,它依赖看起来似乎具有偶然性的存在条件以致它容易消失。
因此,思想的运动是从“有条件的”到“无条件的”,每一个阶段都要在新要素的最低限度内“应对”前一阶段所意识到的问题,但进而又会发现自己也是不充分的。当要被考虑的所有存在条件被已经发展了的范畴所组成的整个体系理解时,叙述也就结束了。诸形式将这些条件包含在自身中,并通过它们自身的有效性而产生这些条件。这意味着得到如此奠基的总体被判定为自足的。开端不是其他所有因素都依赖于此的公理或既定经验因素,相反,最初的形式仅仅当它以总体为根据时才获得现实性和真理性,而这个总体本身就是它通过辩证法产生的。
关于这种黑格尔式方法,有些要点需要补充。首先,因为发展是从贫乏形式到丰富形式,所以,转变不是形式上必然的以至于计算机可以预测它。相反,某种开放性和创造性是存在的。黑格尔将之称作“精神的提高”(an upward spring of the mind)。①这使得黑格尔将他称作逻辑上必然发展的东西同时看作精神的自由的自我产生。其次,对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来说,参考要点并不是个体的思想存在。黑格尔想要考察的不是用以解决关于这种发展方法问题的普通思想,而是产生于其自身的不稳定性并消解这种不稳定性的诸范畴;就这些范畴也是思想而言,它们是某种“客观思想”。由于黑格尔逻辑的真理既是本体论的又是逻辑上的,所以它的客观主义倾向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逻辑的连贯性同时也是现实的连贯性。当然,我们在开端上处理现实诸形式,现实诸形式的黑格尔范畴等价物总是根据商品交换的真正体系得到阐释的。最后,我们必须解释:现实的特定领域即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能够产生与黑格尔普遍性哲学最抽象部分即逻辑中的诸范畴具有相同性的最抽象范畴。尽管我们的内在开端即“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作为一个具体东西而出现,但强加于交换之上的、从商品的每个既定特征中的真实抽象却导向与黑格尔逻辑的“纯思”(pure thought)相同的“纯粹形式”辩证法。黑格尔通过思想的力量对一切事物进行抽象,而交换则仅仅从呈现于它的东西中——即在使用价值的有限范围中——进行抽象。所以,我们关于资本的辩证法在范围上不如黑格尔辩证法更具普遍性,但是在其自身的条件下,就它奠基于远离准逻辑原始物的全面抽象而言,资本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是同等绝对的。
所以在叙述方法上我们将依照黑格尔式的程序,根据诸范畴的相对抽象性对它们进行排序,并根据当前已建立的范畴框架在它自身的基础上确保体系自我再生产的相对不充分性这一标准来激发诸范畴之间的诸转换。因此,叙述从实质上说就是诸范畴的体系。这些范畴也许来源于日常话语,或来源于既存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但有些范畴将不得不是新产生的——这是由于既存思想的混乱。在产生这些新范畴和叙述诸范畴的整个体系时,最一般的原则是叙述应确立明确的次序,从最简单到最复杂,从最抽象的无规定性到最具体的特殊性。每个范畴都将多方面的范畴统一起来。但是,就它似乎是外在的和强加于诸因素之上的而言,并且反过来说,就诸因素似乎仅仅是偶然的而言,范畴并没有被牢固地奠基,因而现实当其在这方面被把握时也显得似乎是不稳定的和易于解体的。就现实是自我再生产的而言,叙述应能通过表明这是如何通过其结构的特定内在必然性而实现的——换句话说即体系的逻辑如何倾向性地确保自身的再生产——来展现其范畴的内在结构。表明体系对经验上既定的偶然性的依赖程度也应该是可能的。因此,货币对资本主义发展来说是必然的这一点就被证明了,但黄金在这种联系中起到的历史作用明确假定了它存在的偶然性和适宜性。
从日常经验中能够挑出的最显著范畴是商品交换。和马克思一样,我们也从如下这个观点开始分析,这一观点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①。但是,在这里我与马克思不同的地方在于,在把资本概念化为形式规定性之前我不会涉及劳动。过早地引入劳动存在着提供模型结构的外观并把叙述固定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的危险。②首先我们要分析商品形式本身,只是在结尾处为了辨识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这个体系性的重要范畴时才给出商品形式的基础。以这种方式充分地探讨形式辩证法并使形式本身达到它所要求的内容层面,我们就做了与马克思主义传统非常不同的工作,后者迫不及待地要涉及物质内容。我认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价值形式能够获得实体,或者反之,劳动可以在价值中表现自身。但我在这里只关注价值形式的起源。我以一般的方式只是想要表明重建将在哪里及为什么探讨劳动范畴。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终对象是社会物质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但这不意味着在叙述中有必要形成生产的一般范畴并根据资本形式进一步阐明它们。这里要求的是,因为价值形式在塑造社会物质生产的特征和方向上的重要性,所以(作为资本萌芽的)价值形式应该首先得到分析。与规定性相一致的转向生产内在地要求资本根据其概念的必然性进行再生产。换言之,形式问题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叙述要从交换形式开始并完全排除生产方式和(如果有的话)交换对象的问题。这具有如下的优势,即我们从与日常意识相同的观念——资产阶级时代几乎所有东西都采取商品形式——开始分析,避免了一开始只关注劳动产品的独断外观。我的方法将具有如下的优势:从一般商品开始分析,通过体系性叙述本身的辩证法为关注生产领域——作为由经济上的重要关系所组成的首要领域——提供正当理由。在进行适当讨论之前,让我们进一步通过给出关于资产阶级时代社会形式的一般描述,为讨论提供背景。
社会形式(Social Form)
社会形式问题对经济体系的马克思式理解而言是重要的。仅仅由于社会形式的不同,马克思才会坚持认为,不存在像一般“经济学”那样的东西,但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其特殊性和特殊的运动规律。遗憾的是 《资本论》简短的开篇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对于阐明资产阶级经济中社会形式特殊性的必要性而言,是一个太过简洁的表达。①他直接进入商品二因素中。只是在第1章的最后一部分,为了强调商品拜物教形式的独特性,才比较充分地讨论了社会形式。不可否认马克思本人在《资本论》第1章第3节和第4节中对价值形式有极出色的分析(这是最明显地能看到黑格尔对马克思的影响的地方)。他既批判形式(拜物教),也批判内容(剥削)。但是当他渴望把价值和生产联系起来时,他跳到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上了——他跳得太仓促(far too hastily)。在解释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逻辑时,我利用了鲁特和威廉姆斯的术语(尽管我不是完全照搬他们的概念),并使用了如下三个范畴:社会交往(sociation)、社会分离(dissociation)和社会融合(association)。①
社会交往是普遍的、超历史的现实,它是指人们为了在经济上积极起来,而参与到社会诸关系和社会诸实践中。除了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 Crusoe)②的情况之外,生产和消费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社会的方式进行的。
社会分离(社会交往的否定)是指资产阶级时代起主导作用的经济人之间分离这个历史地特定现实,在这里“分离”当然不是指地理距离,而是指社会性的隔阂。社会分离有三种情况:第一,有用的物品被一些人视作其私有财产,因而并不直接满足其他人的需
要;第二,生产是在企业中和私营业主手中进行的;第三,劳动力从其对象中分离出来,因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被视作资产阶级成员的财产。
社会融合是指社会交往和社会分离之间的对立在交换形式中得到中介,通过这种交换形式,消费者获得他们所需要的物品,生产单位获得投入并处理产出,通过劳动合同,工人找到工作而资产阶级企业雇佣到工人。理解如下一点是重要的:当社会分离被社会融合所否定时,这是在同样的基础上进行的;此即是说,物品的私人占有这一基本因素依然存在,只是以中介(这里更准确的说法是扬弃)的方式出现。因此,社会融合并没有替代社会分离,相反,社会融合通过形成社会分离本身的存在条件而重复了社会分离。社会交往采取了与社会融合和社会分离的统一相矛盾的形式。我同意鲁特和威廉姆斯的观点,即社会分离是资产阶级时代的叙述在概念上的开端,而交换关系则提供了社会融合的第一个要素。因此,恰当的叙述应从交换开始。
既然交换被认为是自主进行的交易,不受任何中央权力的影响且仅仅根植于相关当事人的私人意愿,那么,从交换表面上看就极不可能出现任何连贯的经济秩序,更不用说这种经济秩序以作为斯密学派信仰的仁慈的“看不见的手”为特点了。我们的问题是要确定体系——在其中物品采取用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商品的形式——的存在条件。在生产和交换的所有决定都具有私人性的体系中,社会聚合(social cohesion)的形式是什么?我们旨在探讨这种体系统一的诸形式及社会整合(integration)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
尽管资本形式将被证明是体系中为再生产提供动力的最关键要素,但我们却不能直接以之作为开端,因为它具有十分复杂的规定性。相反,叙述应从整体中最无规定性的部分(即交换)开始。考察交换的内在特征可知,交换具有自我矛盾性,或者说交换不能自我持存。由于克服交换的这种不充分性的需要,叙述得以向前发展。在这种方式下,思考就被推动着达到更具体的总体;仅仅当叙述达到整体时,开端才根植于它与整体的联系并因而在其自身的不充分性这个相对意义上被确证为真正规定性;开端作为在互为基础性的交换中共同建构具体整体的诸规定性之一是有效的。整体植根于它的诸要素中,而这些要素也在总体中中介化它们自身。商品是开端,我们不能首先提出如下问题:商品从哪里来,它们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的物品,或如果它们是生产性的,那它们是在怎样的生产关系下生产的。但是,观点自身的发展最终将它们确立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
总结一下这个具有导论性质的部分:社会交往一社会分离的矛盾是整个资本主义时代的前提,因而也是我们叙述的前提。正是交换的社会融合为这一矛盾提供了“可移动的空间”。第一个具体范畴因而就是这种中介,我们要研究它的进一步发展。运动的第一个范畴将物品确定为商品,因而分析的第一个对象是商品,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这种二重性是作为抽象普遍性的形式于其中决定作为特殊使用价值的物质的一种关系。因此价值形式是我们范畴辩证法的主题。
价值形式的叙述
关于将黑格尔的逻辑应用于我们的价值分析——即将思想运动替换为交换运动——的一般情况,我们已经谈了很多。我们一开始就假定交换是资产阶级时代社会整合的主要方式——它构成资产阶级关系(如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分离)并再生产这些关系。叙述将详细地完成这一点。
作为准备工作,让我们展示一下我们的计划。(对比黑格尔《小逻辑》§83①)
1.交换的直接性:价值潜存于商品中。
2.交换的间接性:价值反映并表现在货币中。
3.交换返回自身(流通)和它的发展:作为资本的自在和自为的价值。
(关于黑格尔诸范畴与马克思主义诸范畴的更详细比较,参见本章附录。)黑格尔逻辑的诸范畴在下面的介绍中会以粗体字形式出现。②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1)商品交换
这一部分的主题是商品。这是“存在”——黑格尔《逻辑学》中的一个范畴——形式下的价值。以下的规定性也将采用《逻辑学》中的规定性,即“质、量和尺度”(quality,quantity and measure)。在我们的领域中,相应地,将会看到“可交换性”(exchangeabili-ty、 “量”(amount)和“交换价值”(exchange-value)。恰当的辩证叙述从最抽象的最无规定性的然而却是最本质的最原初的观念开始,这一观念即交换,它开启了资产阶级时代社会整合的过程。在开始时所做出的唯一假定是社会分离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克服。物品在其中采取商品的形式。
我们可以根据黑格尔在《逻辑学》开始部分描述的存在与非存在之间的基本对立①而谈论既定交换下的商品。商品在交换流通中获得它们的存在,但它们却显示出确保这种地位的关于它们自身的非存在。实际上它们从交换诸关系的场所中有规律地消失了,也许是被消费了。它们的存在变成有规定的,并且固定在这个场所的是可交换的商品。商品和物品的区别一般来说在于前者具有可交换的质(这一范畴的外延当然是历史地可变的。水曾经是免费的物品,但现在它却成了日益昂贵的商品)。与此同时,可交换性仍然根植于它们的效用(utility)中。在这个层面上,交换的直接动力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具有不同用途的商品的交换。有效地交换同种商品是不可思议的。我们不是用铁去换铁,而是用铁去交换玉米。因此交换的一个存在条件是使用价值领域。
可交换性的质要求进一步的规定性。如果交换是可能的,那么在一般的无规定性意义上将物品确认为具有使它们可交换的质就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提供能使分离的交换得以发生的规定性。换句话说,物品必须被指明有一种条款(一个面包房实际上不是在卖“面包”,而是在卖许多有着如此重量的面包片)。物品不得不显现出有规定的形式,不得不将自身置于相互区别的条款中,每个条款都表明该物品是相关物品的有限形式下的一个实例。
通过数量的观念,我们实现了向量的范畴的过渡。一个用来交换的物品要成为商品必须在量上受限定并表现为其自身的一种量。关于这种量化,引人注目的是,尽管在市场上买卖时每一个物品都有其本身关于量的指标(比如重量或其他),但是这些量似乎并不指涉任何共同指标,因为从理论上讲,作为自然的多种多样的物品,它们的量的指标也是完全不同的(没有人愿意用两磅黄金来交换两磅铁)。因此,定量即交换的单位,不是作为任何共同东西的统一出现的,它只是纯粹的数目或这些数目的比率——“我用六个这种物品来交换四个那种物品”,这就是用以交换的物品的量的形式。
作为自然存在而具有不可通约性的商品在抽象中被讨价还价,这种讨价还价是根据纯粹量的变化进行的。矛盾在于赋予商品以可交换性的属性即它们的使用价值非常特殊以致不能形成共同尺度的基础,但是在交易中纯粹量的关系必须被确定——尽管商品具有这种绝对差别。这里似乎不存在这种确定性的基础。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矛盾,而且也是实际上的不一致。也许正如亚里士多德(Aristot-
le)所担心的那样,为了实际上的方便我们不得不接受理论上的荒谬;或者,我们必须接受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主观性方法;又或者我们在这里必须进一步压制逻辑的客观性趋势。
目前看来,这种关系是不稳定的和不安全的。对于为什么某对特殊数目应该作为交易基础的问题,似乎不存在什么原因。也不存在被赋予这种形式在其作为量的确定性的特点上的必然性。某人在某时由于某种原因也许会接受一定量的一种商品对一定量的另一种商品的交换。即使一种商品在一次交换中获得社会的承认,交易中的交换比率也仍然显得是纯粹偶然的,即临时产生的,在下一个场合它就可能变化。
然而量和质之间的抽象不是绝对的。它们既是相反对的,又是相统一的。因为某人在交易中毕竟不会选择“六”,而会选择六个什么东西;在其中存在一种质的规定性,而在为量讨价还价的过程中这种质的规定性会暂时消失。但每次实际的交易中总有“某种东西”是变化的,正如确定交易数量的数目是变化的一样。这个变化的东西可以是“任何东西”。所有这些“某种东西”都能代表相同的东西吗?
可交换的商品只能在交易中即在量的形式中实现自身。反之,交易中实际地使商品统一起来的量的比率具备吸引其他商品来与某种商品进行交换的潜在可能性,并实现它们作为可交换物品的共同特性。因此,交换比率内在地是这种潜在可能性的尺度,即交换价值。
总结一下:进入到交换流通中的物品被认作商品,它们作为可交换物品的质在交易中要求一种补充性的量的维度,交换中这些既定的量的比率表明,我们这里拥有了可交换性的尺度。但是,有多少商品就会有多少交换价值。如果真正的“可测量性”需要被假定,那么它就必须存在于与测量方法和所有特殊交换价值绝对不相干的形式中。这说明,在商品诸关系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本质,即与两个商品之间确立起来的任何特定关系相区别的自在的价值,因此如下一点就被假定了,即在交换比率中外在地得到测定的东西是商品的内在维度,就像商品体积那样。
这种转变无论如何都不是价值的“证据”——也许有人读完马克思《资本论》第1章后会这样认为。相反,它提出进一步为这一点提供基础的问题。马克思令人吃惊地、迅速地跳过这一转变。他只是简单地断言,在铁和玉米的交换关系中存在着量的等同性,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