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系列行动只有通过先前存在的制度性实践才能被确认的地方,一个行动也只有通过那种实践才能被证明是有效的:“我还了钱,因为我欠他钱”是合理的并被各种信用制度接受为完全的解释。然而,实践本身的有效性却是另一个问题。
就社会制度使某些目的和手段成为可能而言,它们将以能排除其他手段和目的的方式被组织起来;只要存在股票交易,那么一个人就可以靠股票交易投机过活。因此我们将“制度的合理性”(rationality of the system)作为这个特征的简略表达,此即是说,制度合理性是对它所允许的目的和手段的一种描述,也是对它安排利益以及为它们的满足提供方法的一种描述。“理性经济人”模式在资本主义合理性的情况下说明了这一点。资本主义合理性要求人们针对英镑进行投机而无视政府的官方意见——投机是不爱国的表现。另一个例子是:一个领取养老金的老人需要一台电视机,但这个需要(need)无法被商品体系所认可,除非它被转换成(货币)“需求”(demand)。
在转向我的主要问题之前,我想思考一下个人违反社会生活法则的合理性。当个人想在一系列社会制度中满足他们的需要时,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人行为(独立于有待研究的个人所选择的描述)的意义。生活在某种财产制度中的人也许会说他们有阅读的基本需要,并把他们的某种行为描述为那种需要提供条件的活动,但在这样做时他们就在从他们所遭遇的制度环境中进行抽象。如果他们的行为无法与当时规范书籍分配的制度相一致的话,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发现他们的行为被定义为偷窃,而他们自己则被视为偷书贼。当然,在以某种方式规范书籍分配的制度环境之外,一个人是不可能被描述为偷书贼的,从图书馆里偷书与从书店里偷书相比,具有一套略微不同的标准。
我想强调的要点是,仅与制度合理性相关的既存规范是具体地普遍适用的。康德非常正确地指出,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是无原则的(unprincipled),那他就缺乏任何道德的完整性,但康德却无法确定什么原则是正确的。当然,当职业盗贼自己的家被盗时他气愤地报警——这是有些奇怪的,但这却与财产权的完全缺失的观念没有任何不一致。被用来补充康德形式准则的具体内容,是由体现在共同体生活的习俗形式中的“理性”提供的。偷窃在抽象上不是错误,它之所以错误是因为人们居住在依据私有财产体系(framework)而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中。
现在我们看到,这不是全部事实(whole story)。一些社会制度对部分人口的基本需要是如此的漠不关心,以致部分人口没有任何资源而成为不法分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裁没有威慑力,道德要求似乎也显得空洞和伪善。自我保护对行动而言成为无可指摘的充分理由。然而即使这种极端情况被忽略掉,只要我们能证明理性的自我利益和社会规范所捍卫的公共利益是冲突的,那么理性还是根本不能言说。当制度的合理性强化不平等时,这一点将特别明显。
尽管接受这种二元性,但在这里我想驳斥一种在违法行为上的特殊伪革命假象。我回到偷书的例子上。在图书馆和书店里,当我所需要的书籍被那些被我称作“失业革命家”(Lumpen-revolutionaries)的人偷走时,我经常是很沮丧的。[1]这些人与小偷是不同的,因为他们以积极的口吻将他们的行为称作“撕破制度”(ripping off the system)。他们并不以他们所遭遇的某种个人困难为“撕破制度”做辩护,因而也不默默地接受当前规范物品分配的实践中奉行的诸规范的合法性。相反,他们否认任何恶行,并要求因他们对既存规范的革命反抗而获得称赞。
我认为,这种推理存在某种非常抽象的东西。说私有财产制度是分配物品的非理性和不公平方式并指出需要在所有权和交换的当前制度下只能得到无效率和不稳定的满足,是一回事;在当前制度下从书店里拿走书籍而不付款,则是另一回事。为了形成关于另一种制度——该制度作为对当前制度下诸行为的直接合法性证明——的相对优势的信念,就要表现得好像诸行为是独立于它们的制度环境并由自由选择的规范来评定的一样。偷书贼无法避开如下事实,即这种行为的社会环境将之视作偷窃。这种行为尽管具有对财产的否定形式,但却不意味着财产制度的重建,它只是社会规范的抽象否定。因此,它的社会意义实际上是由制度决定的。因而,捍卫这种行为就是要捍卫如下命题——“偷窃是对的”。通常的康德主义观点现在是适用的:并不是所有人都靠偷窃生活,因为那样的话就没有人会去生产被偷窃的东西了。偷窃不能改变社会现实,相反,它逻辑地和物质地寄生于既存制度中。只要不能以所提及的方式得到理性的证明,这种行为的反社会后果就不能被忽略。书店也许由于净亏损而被迫倒闭。无论犯罪行为的理由是什么,总的结果是助长了不安全。甚至在制度继续存在的地方,必要的安全措施也降低了服务的质量。
我说过,一个人不能因为不存在(non-existent)的另一种行为据说具有优越性而直接证明对既存(existing)社会行为的冒犯具有合法性,因为对实践目的而言,它是既存制度内部的行为的意义,这种既存制度决定这种行动是什么。然而,沿着结果证明手段的合法性的路线,将理想和这些冒犯行为间接联系起来是非常理性的。偶然的剥削比如大量没收物品并将它们分发给穷人,在促使人们注意既存制度无法平等地满足需要方面具有宣传价值。集体拒交租金或费用以及宣传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其他计划,可增加人们在改变制度的力量(power)方面的自信。
回到要点上来:我已经表明,一方面是遵守制度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是对制度规范的特殊否定(由部分弱势群体的自我确证行动构成),它们是同等有效的;并且,如果这种矛盾表达了物质状况的结构的话,那么它无法在理论上获得解决。因此,只有那种现实的实践转变才能解决它。[2]因而在下一部分,我将提出这是谁的“理性”这一问题,该问题体现在这种转变性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