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一部分中得出的契约形式的纯粹性中,人们也许会认为:所得到的交换比率并不存在物质规定性,价值建立在行动者自己的自由选择基础上,而这些选择不受诸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并且也不遵守经济合理性的指令。但是显然,黑格尔并不持有这种观点,因为它在强调契约的自由属性的同时,也在有关需要体系的讨论中多次回到反对个人的客观体系对个人所施加的强制性上,而这导致的结果是每个人都对其他人的福利有所贡献。(第184、186、199节)事实上存在互补性错误:(a)被交换的自我奠基形式所迷惑,走向了参与其中的行动者具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这一信念;(b)将形式简化为决定性内容的自然表现,这完全否定社会机构的作用。黑格尔避免了这两者。
然而奇怪的是,黑格尔从未对政治经济学做出明确批判(这种批判随后被马克思发展了),也就是说,他没有处理价值形式的问题,其结果是他的劳动价值论倾向于自然主义(naturalism)和主观主义(subjectivism)。这可能是因为黑格尔已将社会形式理论化了,在这种社会形式中,需要与劳动体系的动力是沿着政治经济学所勾勒的路线发展的。通过哲学论证建构这些假定形式的本质与必然性后,黑格尔乐于称赞政治经济学中与体系内容有关的科学发现。斯密倾向于自然化(naturalise)价值形式并主观化(subjectivise)其内容。黑格尔在斯密那里发现的那种劳动价值论建立在避免“辛苦和麻烦”的假定性普遍主观偏好基础之上,因而通过劳动分工而与可能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并最终通过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的运作而以社会的方式满足需要。这在形式规定性层面上没有给黑格尔提供任何另外的选择,相反,它假定了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的社会客观性。因此,黑格尔不会认为斯密的解释对他自己的解释是竞争性的,与黑格尔会认为一种马克思式的推演对其解释有竞争性恰恰相反。
青年黑格尔不仅运用了斯密的成果,而且超越了斯密,因为他追问劳动产品为什么采取价值形式并开始探索这种形式的辩证法及其涉及的物化与拜物教。但在黑格尔后期著作中,就社会形式主要是以伦理学—法学术语来阐释而不是像斯密那样通过经济范畴阐释这一点而言,他落后于斯密。与此同时,考虑到马克思对斯密和李嘉图未能分析价值形式的批评,黑格尔的讨论又具有很高的价值。
最后不得不说黑格尔的意图明显是诡辩式的。虽然黑格尔在早期著作中给予市场活动以“死物的自我推进式生活”[57]的恐怖图景,但在《法哲学原理》中市场又被作为基础性理性结构——尽管它有着在自身中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他意识到私有财产体系所导致的这些严重问题,但他依然将它的形式视作自由理念实现的诸要素。与此一致的是,当他说价值是劳动产品所取得的社会形式时,他断言这种形式本身要成为事物的“本质现实”因而迷恋这种价值形式。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60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5页。
[3] 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12页。——译者注
[4] S.Lukes,“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Reconsidered”,1977.
[5] J.Elster,An Introduction to Karl Marx,1986,p.23.该句根据英文版进行翻译,相关内容可见[美]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4~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译者注
[6] G.W.F.Hegel,Hegel's Logic,1975,p.166.[德]黑格尔:《小逻辑》,§114说明,248页。
[7] J.Habermas, Theory and Practice,1974,pp.150-151.
[8] G.W.F.Hegel,Hegel's Logic,1975,p.146.[德]黑格尔:《小逻辑》,§99附释,219页。
[9] 它们分别是:“System der Sittlichkeit ”(1802/1803);“Fragmente aus Vorleslungsmanuskripte zur Philosophie der Natur und des Geistes ”(1803/1804);“Vorlesungsmanuskript zur Realphilosophie ”(1805/1806)。第一部手稿参见《黑格尔文集》(1923年),拉森(G.Lasson)为主编,另外两部手稿均参见Gesammelte Werke,前者见Band 6,Jenaer Systementwürfe Ⅰ,后者见Band 8,Jenaer Systementwürfe Ⅲ 。在文中,我较自由地将这三部手稿统称为“耶拿体系”(the Jena System),且引述它们时没有具体说明。在下面的注释中,这三篇手稿分别简记为SS、JS1、JS3。所使用的英文翻译(但有时有变化)如下。前两个文本:H.S.Harris and T.M.Knox,Hegel,System of Ethical Life and First Philosophy of Spirit,1979。最后一个文本:Leo Rauch,Hegel and the Human Spirit,1983。在注释中,先给出德文本页数(“xx”),再给出英文本页数(“yy”),因而,“xx=yy”。
[10] JS1,323=248;JS3,224=121。可以看出,黑格尔引用的是由巴塞(Basle)编辑并出版于1791年的《国富论》英译本而非德译本。他在其图书馆中做了拷贝,据推测他当时在伯尔尼(Berne)做家庭教师。N.Waszek,“The origin of Hegel's knowledge of English”,1983.然而,我们不能像卢卡奇那样精确地推知,当时的黑格尔在经济学上只是斯密的门徒:他对自由公司体制采取了更审慎的态度,并且他评论政府有对斯图亚特的影响进行干预的需要。关于斯图亚特,黑格尔曾写过一个早期手稿,现已遗失。
[11] G.Lukács,The Young Hegel,1975,Part Ⅲ ,Chapter 5(题为“黑格尔耶拿时期的经济思想”)。J.Habermas,Theory and Practice,1974,Chapter 4(题为“劳动和相互作用:评黑格尔耶拿时期的《精神哲学》”)。
[12] 应当指出,马克思没有看到黑格尔前现象学的耶拿体系,因而也就谈不上受其影响。本哈比(S.Benhabib)不准确地引用了这个材料,以证明马克思“在现代交换诸关系的结构上受黑格尔思想的恩惠”。S.Benhabib,“Obligation,Contract and Exchange”,1984,p.300(but cf.p.176).
[13] G.Lukács,The Young Hegel,1975,p.322.
[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406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受斯密混淆这两者的思想的影响。C.J.Arthur,“Marx and Engels:The German Ideology”,1986.
[15] JS1,320和300=246和231。
[16] JS3,205和224=103和120。
[17] G.Lukács,The Young Hegel,1975,p.325.
[18] JS3,207=104。
[19] JS1,321=247。
[20] JS3,224~225=121;也见JS1,321~322=247;SS,433~434=117~118。
[21] JS1,323=248。
[22] JS3,243~244=138~139。
[23] JS1,322~323=247~248。
[24] JS1,324=249。
[25] SS,474=154。
[26] SS,440=124。
[27] JS3,269~270=166。
[28] JS3,227=123。
[29] JS3,269~270=166。
[30] JS1,324=249。
[31] SS,434~436=118~119。
[32] SS,437=121。
[33] JS1,324~325=249。
[34] JS3,227=123。
[35] SS,437=121。
[36] JS3,270=166。
[37] JS1,325~326=249~250。
[38] G.Lukács,The Young Hegel,1975,Part Ⅲ ,Chapter 7(题为“黑格尔经济思想的局限性”)。J.Habermas,Theory and Practice,1974,Chapter 4(题为“劳动和相互作用:评黑格尔耶拿时期的《精神哲学》”)。
[39] 马克思在他的1844年手稿中关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曾指出这一点。C.J.Arthur,Dialectic of Labour,1986.
[40] G.Lukács,The Young Hegel,1975,p.383.
[41] G.W.F.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c des Rechts[1821],1967.黑格尔的文本使用了段落序号,所以我们可以在文中引用它们。我们所参照的英文译本如下:T.M.Knox,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1867;H.B.Nisbet,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s,1991。这些英文译本也是我所引讲稿的来源。(下文中对相关段落的翻译均参照[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并且我们统一将英文版中的“段落序号”改成中译本中的“节”,如将“第189段”改为“第189节”。——译者注)
[42] 接下来的段落主要基于Randbemerkungen 。G.W.F.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1867,p.344.
[43] 马克思也是这样认为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48、451~452页。
[44] 即引文中的“在性质上和外形上千差万别”。——译者注
[45] 对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71~172页。
[46]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88页。译文有改动。就(1)而言,黑格尔在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 and Political Science(1995)和《法哲学原理》中都有论述,作者阿瑟认为黑格尔在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 and Political Science(1995)中的论述更为清晰,故在(1)中以之替代《法哲学原理》的相关论述。(我们在翻译时主要采用《法哲学原理》中译本的译文,但结合相关英译对之做了改动。——译者注)
[47] G.W.F.Hegel,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 and Political Science,1995,p.87.对比:“体力劳动一般、日工资,它们是相互关联的物品的价格的最终因素。”转引自G.W.F.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1991,p.411。(这句话在该英文本编者按(Editorial notes)§63中,《法哲学原理》中译本没有翻译。我们依据该英文本进行翻译。——译者注)
[4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99页。
[49] 马克思在探讨简单劳动力概念时认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将军或银行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人本身则扮演极卑微的角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57~58页),并提供关于黑格尔这一节的注释。遗憾的是,《资本论》的这个Penguin(企鹅出版社)版本在提供这个段落时篡改了它。(见K.Marx,CapitalVolume Ⅰ,1976,p.135 n.14。——译者注)
[50] 即英国作家笛福的小说《鲁宾逊漂流记》中的主人公,英文为Robinson Crusoe。——译者注
[51] G.W.F.Hegel,Hegel's Logic,1975,pp.277-278,[德]黑格尔:《小逻辑》,§214,402~404页。
[52] 我们在翻译时将该译文中的“伦理制度”(system of ethical life)改为“伦理体系”,将“相对的整体”(relative totality)改为“相对的总体”。——译者注
[53] G.W.F.Hegel,Hegel's Philosophy of Mind,para.517,1971.[德]黑格尔:《精神哲学——哲学全书·第三部分》,§517,3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4] G.W.F.Hegel,Hegel's Philosophy of Mind,para.523,1971.[德]黑格尔:《精神哲学——哲学全书·第三部分》,§523,333页。译文有改动。——译者注
[5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321页。
[56] “知性”一词的英文为understanding。在《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本中,该词被译为理智。——译者注
[57] JS1,32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