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换“不存在于”商品自然存在所固有的使用价值中时,它通过坚持所有商品作为可交换物是等同的而做到这一点。但既然可交换性不是商品同样固有的属性而是强加于商品上的东西,那么,要使之实体化(如果可以的话)就要假定某种既定的普遍性——无论是属性还是实体。因此,如果交换表明所有商品作为“价值”是等同的,那么它不能在对已经存在于使用价值领域的共同属性进行抽象这个基础上做到这一点——因为那里不存在这样的共性。仅仅被交换这个事实就在一般意义上将商品统一起来。既然可交换物的范围是无限的,那么描述任何事物的特征因而就不是辨识出从属于对象本质的某种因素,而是考虑操控事物的某种因素。简言之,交换不是来自其在商品中的内在力量。相反,将商品聚集到可交换物种类中的运作(operation),将自身反映到商品上并将价值归于商品实体,紧接着这种运作以拜物教的方式显现为一种内在力量。更准确地说,货币以社会性的方式被赋予直接可交换性的力量,而商品则由于在其价格中被归于它们的价值(worth)而被列为可交换物。

货币作为流通媒介看起来似乎只是出于便利的原因才“代表”(stand for)商品,处于商品的位置上。在这种观点下,理论将会忽视这个金属中介,将之视作遮蔽“真实经济”的面纱,“真实经济”的规律则从它们当前表现形式的抽象中予以研究。这种方法被误认为无法把握货币的本质及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核心地位。

让我们借用马克思使用过的例子来表明货币的特殊性。“动物”可“代表”猫和狗等,但它只是我们关于它们的概念。然而,当货币“代表”商品价值时,它却是客观存在的并进入与上述商品的客观关系中,就“好像”“动物”存在于猫和狗之外并进入与它们的关系之中那样。[8]然而当我们实体化“动物”时荒唐的事情,在货币“代表”商品时却是客观地合法的。它们的概念显形于硬币之中。而且,交换体系的这种“便利”取代了被假定要被中介的东西,把极端情况降格为它的活动(即牟利)中的支持者。

既然货币代表了商品作为价值存在的空洞性,那么它就不需要与商品分享共同属性并且实际上也几乎不需要任何“自然存在”——电子符号就能做到。诚然,货币被假定为在外在形式上代表商品本质,但既然不存在共同本质(除了它们对货币的关系),那么货币就代表了这种缺失的存在(the presence of this absence)!尽管某种使用价值(比如黄金)可被选定充当其可见形体,但这种充当(clothing)是偶然的。但既然起作用的是这项功能而非货币的特殊形体,那它就能被其本身的符号所取代。

总结一下:货币“代表”商品,不是因为它代表商品中的某种共同属性(在某些货币理论中,这一点也必须被它们所共享),而是相反,货币使自身居于商品的位置上,进而将这种共同关系强加于商品之上,并将值如此多的货币这种理想性意义作为商品的本质。因此,共同内容不是既予的而是辩证发展的,它融合了价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