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工人(The Collective Worker)(1 / 1)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讨论都集中在个体性的要素(无论个人财产是被看作历史先在的还是逻辑先在的)并表明在何种意义上存在个人所有制的“回归”。为了补充这一点,我现在要分析社会性的辩证法(dialectic of sociality)。我们发现,历史地看,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公社组织,这种组织在现代市民社会的原子主义中已然瓦解。因此,未来的共产主义也就体现为产生这一回归的“否定之否定”。

例如,恩格斯的观点如下:

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越过某一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无论小地产还是大地产方面的情况都是这样。……这一要求并不是要重新建立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共同占有形式,这种占有形式决不会成为生产的束缚,恰恰相反,它会使生产摆脱束缚,并且会使现代的化学发现和机械发明在生产中得到充分的利用。[48]

除了这个理论所暗含的关于生产力的未被证明的目的论观点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获得了三个阶段的历史序列,其中,每一个阶段都“否定”它之前的阶段,并且在形式的意义上最后阶段回归到第一阶段。显然,在这三个阶段之间并没有使我们将它们阐发为自我形成的总体之诸要素的真正内在关系。相反,这三大阶段表达了生产力的线性运动,就社会诸关系而言它结束于其开始的地方。因此,辩证诸范畴的运用是空洞的游戏,在阿尔都塞的意义上即是“隐喻”。[49]

然而,与其试图通过或多或少值得怀疑的目的论支撑这一观点,我建议我们应该再次使用马克思在其叙述体系中确认的结构性矛盾为共产主义的起源提供基础。显然,如果我们考虑到马克思关于劳动过程的解释,那就不存在回归到以前资本主义诸形式(例如作为个人生存之道的耕种或手工艺)为特征的运行规模的意图。相反,我们利用资本主义时代所达到的“总体工人”原则。如果比较资本主义总体工人和条块土地耕种的例子,那么,前者就由于复杂的劳动分工、共同合作和目的的几乎有机的统一性而具有更直接的社会性。但是,因为这种统一是由资本建立的而非工人本身自愿结合建立的,所以,社会力量就呈现为资本的权力,个人命运与之无关。个体工人不过是一个可被替换的部分并且没有生计的保证。“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条件。如果资本能够让机器,或者甚至让水、空气去从事劳动,那就更好。”[50]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本是“一种社会权力”,因此,将资本社会化并不是要废除个人所有制而是要改变它的社会属性。它失去其阶级属性。资本购买了劳动力之后,它作为这一过程的“主体”(马克思语)将这些劳动置在其本身之下并依照积累的目的分配它们。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的存在不仅通过社会所有制的保证得到中介,而且那时还会存在从它的异化特征中解放出来的真实集体劳动过程。

因此,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中,个人所有制不能实现于前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分散性中。这也是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反对将工人的劳动成果完全归于工人这个口号的原因。这一点在其剥削建立在分成制和什一税基础上的前资本主义社会说得通,但现在却说不通了。他指出,对于总体工人来说,不可能将劳动成果分开,然后根据个人的贡献来分配。如果生产是社会的,那么,占有方式也应该是社会的(以现代术语说即是“社会工资”)。正如马克思在本文开始引用的段落中所说的那样,资本主义财产“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因此将它转化为“社会所有制”就只有一步之遥。

所以我再一次发现,共产主义与返回到公社组织的某种被假定的黄金时代无关。我认为与共产主义更相关的是生产力日益增长的社会化以及日益复杂和日趋统一的劳动过程,因为普遍性要素——它在对私有财产和私人利润的从属关系中被否定并为了公共利益而解放自身并繁荣自身——从逻辑上说需要第二个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