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讨论有关资本的“历史命运”一节时,我们分析了第一个否定这一特殊用语。对个人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被视作产生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自我否定。现在同样的特殊性也在第二个否定中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产生了它自己的否定。” 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剥夺剥夺者”。它比第一个否定更特殊,这是因为第一个转变是在私有制发展的更广泛框架内得到叙述的,相反第二个转变却由“社会所有制”所引领——尽管它重建了“个人所有制”。
但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什么应该否定自身?
对这个问题唯一可能的解释是,它这样做,是因为它不自主地促进了“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制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37]。在脚注中,马克思引用了《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资产阶级……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38]。
因此,在已叙述出来的一般辩证法中存在大量省略。资本主义所有制仅仅间接地产生它自身的否定;紧接着它就产生了自身的否定者,即革命的无产阶级。马克思认为,就它产生了社会地联合起来的、要求社会所有制发展的生产力而言,这宣判了资本主义的死刑。所以,资本主义通过它自身的发展,在两个不同的维度上为自身准备了被取代的方式:消极地说,通过迫使无产阶级反抗它们;积极地说,在能从资本自身的遗产中获益的新社会秩序中为其自身的有规定性的否定提供基础。但是显然,这个结果会遭到资本的抵抗,资本将竭尽全力打乱和分化无产阶级这个新兴工人阶级的复仇计划。
这个矛盾补充了我们刚刚研究的第一个矛盾。资本持续再生产一种商品流通形式,这种形式潜在地暗示某种占有规律——尽管它同时以颠倒的形式否定这一规律。资本以同样的方式形成一种社会生产形式,这种形式逻辑地表明一种新的占有规律——社会所有制,尽管它同时以与之矛盾的既存体系限制这种新规律。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它已经先于历史事实而潜在地否定了自身。因此,资本主义在结构上被内在诸否定的这种体系撕裂(rive)。这种观点比将资本主义置于时间序列上的中间阶段更有启发意义。
以这种方式建立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其遗憾之处在于,它在某种程度上也暗示了向个人所有制的“回归”。正如我们之前所看到的,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并且它需要我们对马克思的观点进行某种讨论,以使其与共同财产的提法能够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