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黑格尔的逻辑应用于我们的价值分析——即将思想运动替换为交换运动——的一般情况,我们已经谈了很多。我们一开始就假定交换是资产阶级时代社会整合的主要方式——它构成资产阶级关系(如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分离)并再生产这些关系。叙述将详细地完成这一点。
作为准备工作,让我们展示一下我们的计划。(对比黑格尔《小逻辑》§83[13])
1.交换的直接性:价值潜存于商品中。
2.交换的间接性:价值反映并表现在货币中。
3.交换返回自身(流通)和它的发展:作为资本的自在和自为的价值。
(关于黑格尔诸范畴与马克思主义诸范畴的更详细比较,参见本章附录。)黑格尔逻辑的诸范畴在下面的介绍中会以粗体字形式出现。[14]
(1)商品交换
这一部分的主题是商品。这是“存在”——黑格尔《逻辑学》中的一个范畴——形式下的价值。以下的规定性也将采用《逻辑学》中的规定性,即“质、量和尺度”(quality,quantity,and measure)。在我们的领域中,相应地,将会看到“可交换性”(exchangeability)、“量”(amount)和“交换价值”(exchange-value)。恰当的辩证叙述从最抽象的最无规定性的然而却是最本质的最原初的观念开始,这一观念即交换,它开启了资产阶级时代社会整合的过程。在开始时所做出的唯一假定是社会分离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克服。物品在其中采取商品的形式。
我们可以根据黑格尔在《逻辑学》开始部分描述的存在与非存在之间的基本对立[15]而谈论既定交换下的商品。商品在交换流通中获得它们的存在,但它们却显示出确保这种地位的关于它们自身的非存在。实际上它们从交换诸关系的场所中有规律地消失了,也许是被消费了。它们的存在变成有规定的,并且固定在这个场所的是可交换的商品。商品和物品的区别一般来说在于前者具有可交换的质(这一范畴的外延当然是历史地可变的。水曾经是免费的物品,但现在它却成了日益昂贵的商品)。与此同时,可交换性仍然根植于它们的效用(utility)中。在这个层面上,交换的直接动力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具有不同用途的商品的交换。有效地交换同种商品是不可思议的。我们不是用铁去换铁,而是用铁去交换玉米。因此交换的一个存在条件是使用价值领域。
可交换性的质要求进一步的规定性。如果交换是可能的,那么在一般的无规定性意义上将物品确认为具有使它们可交换的质就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提供能使分离的交换得以发生的规定性。换句话说,物品必须被指明有一种条款(一个面包房实际上不是在卖“面包”,而是在卖许多有着如此重量的面包片)。物品不得不显现出有规定的形式,不得不将自身置于相互区别的条款中,每个条款都表明该物品是相关物品的有限形式下的一个实例。
通过数量的观念,我们实现了向量的范畴的过渡。一个用来交换的物品要成为商品必须在量上受限定并表现为其自身的一种量。关于这种量化,引人注目的是,尽管在市场上买卖时每一个物品都有其本身关于量的指标(比如重量或其他),但是这些量似乎并不指涉任何共同指标,因为从理论上讲,作为自然的多种多样的物品,它们的量的指标也是完全不同的(没有人愿意用两磅黄金来交换两磅铁)。因此,定量即交换的单位,不是作为任何共同东西的统一出现的,它只是纯粹的数目或这些数目的比率——“我用六个这种物品来交换四个那种物品”,这就是用以交换的物品的量的形式。
作为自然存在而具有不可通约性的商品在抽象中被讨价还价,这种讨价还价是根据纯粹量的变化进行的。矛盾在于赋予商品以可交换性的属性即它们的使用价值非常特殊以致不能形成共同尺度的基础,但是在交易中纯粹量的关系必须被确定——尽管商品具有这种绝对差别。这里似乎不存在这种确定性的基础。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矛盾,而且也是实际上的不一致。也许正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所担心的那样,为了实际上的方便我们不得不接受理论上的荒谬;或者,我们必须接受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主观性方法;又或者我们在这里必须进一步压制逻辑的客观性趋势。
目前看来,这种关系是不稳定的和不安全的。对于为什么某对特殊数目应该作为交易基础的问题,似乎不存在什么原因。也不存在被赋予这种形式在其作为量的确定性的特点上的必然性。某人在某时由于某种原因也许会接受一定量的一种商品对一定量的另一种商品的交换。即使一种商品在一次交换中获得社会的承认,交易中的交换比率也仍然显得是纯粹偶然的,即临时产生的,在下一个场合它就可能变化。
然而量和质之间的抽象不是绝对的。它们既是相反对的,又是相统一的。因为某人在交易中毕竟不会选择“六”,而会选择六个什么东西;在其中存在一种质的规定性,而在为量讨价还价的过程中这种质的规定性会暂时消失。但每次实际的交易中总有“某种东西”是变化的,正如确定交易数量的数目是变化的一样。这个变化的东西可以是“任何东西”。所有这些“某种东西”都能代表相同的东西吗?
可交换的商品只能在交易中即在量的形式中实现自身。反之,交易中实际地使商品统一起来的量的比率具备吸引其他商品来与某种商品进行交换的潜在可能性,并实现它们作为可交换物品的共同特性。因此,交换比率内在地是这种潜在可能性的尺度,即交换价值。
总结一下:进入到交换流通中的物品被认作商品,它们作为可交换物品的质在交易中要求一种补充性的量的维度,交换中这些既定的量的比率表明,我们这里拥有了可交换性的尺度。但是,有多少商品就会有多少交换价值。如果真正的“可测量性”需要被假定,那么它就必须存在于与测量方法和所有特殊交换价值绝对不相干的形式中。这说明,在商品诸关系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本质,即与两个商品之间确立起来的任何特定关系相区别的自在的价值,因此如下一点就被假定了,即在交换比率中外在地得到测定的东西是商品的内在维度,就像商品体积那样。
这种转变无论如何都不是价值的“证据”——也许有人读完马克思《资本论》第1章后会这样认为。相反,它提出进一步为这一点提供基础的问题。马克思令人吃惊地、迅速地跳过这一转变。他只是简单地断言,在铁和玉米的交换关系中存在着量的等同性,这种等同性明显地不能被同化为铁和玉米的自然属性,因此这种等同性必须代表某种“第三者”的存在,它不可见却存在于铁和玉米二者之中,此即它们的价值。批评者们都强烈否定任何这样推论的必然性。
因而这种转变的意义需要严密的解释。它涉及把与他者的关系以中介的方式理解为自我关系的问题。就议价话语而言,它由如下转变所标识,即从“给我提供的比其他商品还要多”这种简单要求,到“这个比你提供的更有价值”,甚或更加精确的说法,“这个的价值是那个的两倍”。这些说法表明了对“这种”直接存在于自身之中的“价值”(worth)的意识,即价值与自身相等同,因而为仅仅表现在或外在反映于没有人“失去什么”的满意交易中的某种内在尺度提供基础。现在,A和B之间的交换关系就不再被视作同时发生的外在关系,而是被理解为一种自我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一方在指涉作为其价值的体现的他者时,都间接地指涉反映在与之等价的某物上的自我价值。因此,我们现在会说“A和B交换等值”或者“在价值上,A和B是相同的”。
如果交换中所确定的量的规定性不是纯粹同时发生的,而是在促使交换双方进行交换的偶然性(比如偏好曲线)中被非本质地决定的,那么,它就需要内在于商品然而却区别于商品不同外表的尺度。这个尺度对任何一种商品来说都会与它本身的量的指标成比例地明显变化。但就它不再与使用价值的特殊性有关而言,它自身只是单一的量的规定性,即自在的价值。
塞缪尔·贝利(S.Bailey)和其他一些人都反对这种内在价值的观念。对他们来说,交换中所假定的价值是不真实的。事实上,可见关系背后什么都不存在。“一张桌子和四把椅子等价”在语言形式上和“这只鞋和那样的两只鞋放在一起一样长”是相似的。但实际上两者是不同的。因为长度是鞋的内在维度,而交换价值却是纯粹相对的,即偶然的、外在的关系。明天,或者在另一个城市,一张桌子就和三把椅子等价。我们不应该被这种假定在物品实体中的任何等同性关系所误导。不存在类似“内在价值”的东西,而只有不同量的使用价值同时发生的相互关系。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远比大多数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还要有影响力。因为在这种观点中,我们仅仅假定了本质上的等同性和共同的尺度。如果体系要建立在它自身之上而不受外在偶然性的影响,那么,这一本质就必须现实化。这里的要点是,因为存在着商品在普遍等同性中的统一以及商品关系的确定性,所以商品必须存在于相同的领域和它们的尺度中,它们的尺度建立在实现它们作为价值的可通约性的普遍维度基础上。
尽管每一种商品都受限于独特的需求和独特的供给(比如给勒索者的款项),但由于交换体系要建立在自身基础上(而不是每一次交易都表现为具体的外在地被决定的事件),所以,商品的多样性就必须是一种普遍类型的实例。这里不需要任何那种等同性或随之而来的交换比率的内在规定性。所以尽管这似乎假定了我们已经知道价值存在了,但进一步的叙述仍然是通过更具体概念的发展来探索其存在条件,这种更具体的概念最终将提供充足根据以排除任何怀疑主义并至少证明以价值为基础的研究计划的合法性。
在继续分析之前,我们还是应注意到如下事实:关于劳动价值论,我们只字未提。人们已经正确地抱怨,劳动并不普遍存在于具有商品形式的任何事物中。但无论如何应当指出——打个比喻:做了大量平衡实验得出任何物体都有其确定的重量,这一重量在类似“有这么多的平衡就有这么多的重量”的比率中有规律地表现它们自身,并且证明重量本身独立于它在这些比率中的表现,这是一回事;但确认重量产生于万有引力(g)场对质量(m)的影响且其固有的量为mg,则是另一回事。
在我们探讨“价值的来源”这个马克思式问题之前,有必要确定我们所谓价值尺度(value dimension)是什么意思。这个东西是否存在?如果我们记得,价值不像重量那样,它不与内在于作为自然存在的商品中的任何东西有联系的话,那么价值的含义就更加值得怀疑。仅仅当物品屈从于商品交换时,异己的规定性才将自身赋予物品之上。似乎不能这样来宣称:正如重量独立于称重,在同样的意义上价值也独立于交换。如下一点是真的:如果有市场,人们可以预测价值会实现在市场上,但是如果没有市场,谈论价值还有意义吗?
我认为,不是说先存的物质内容仅仅采取了价值形式,相反,当被形式所决定的诸关系形成时,价值内容就被理解为结果——只有当形式在资本中完成自身时,价值内容才被要求。在这一阶段,我们并没有建立价值,更不用说它在劳动中的起源了。或者说,价值没有建立自身。不仅我们的叙述没有证明价值,就它并不先于交换而存在而言,价值自身也只是在形式本身的完全发展中(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在货币、资本和生产性劳动中)才是其所是并获得任何现实性。价值的存在是市场交换的一个条件,市场交换是以体系性的方式统一起来的有序过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stability)、持久性(permanence)和连续性(continuity),而不是偶然交易的综合。但在叙述的这一阶段,这无论如何是得不到保证的。
(2)货币
如果用以交换的商品作为可相互替代的然而却是不同的使用价值是等同的,那么这种意义需要一个基础。[16]如果存在潜在价值,那么我们就可以谈论作为价值的商品,就好像价值是一个事物、一种表现出玉米和铁的形状的物质似的。但是,如果交换诸形式背后存在这样的内容,那么它必须在现象界中获得恰当的表现以证明自己。
当我们说商品是具有价值的一个事物,或者简单地说商品是“一种价值”,或者说商品是作为价值而彼此联系的事物时,我们就在暗示价值作为一种同质性“物质”在自身中的存在,这种同质性物质潜藏于商品的各种物质形式之下。在黑格尔看来,这是知性的抽象,它假定了事物现象形状“背后”存在一种潜在的“物质”。但在这里,这不仅是拜物教意识使然,交换抽象自身将价值假定为这种具体化的本质。
但是,作为纯粹内在的价值是正在消失的假象。要真正成为本质,价值必须被自为地假定;它必须在其进一步发展了的表现形式上获得现实性。这就是使货币成为必需的原因。黑格尔认为,精神“不是一个在其显现之前就已经完成了的、躲藏在重重现象之后的本质,而是只有通过其必然自我显示的种种确定的形态才是真正现实的”[17]。对于价值,我也会这样说。因此,它进一步具体化为市场价格就不仅是更具“完成性质”的价值诸形式,它们自身也构成了价值的现实性。
相比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前两节中观点的简洁,很多人认为第三节过于冗长了。当他说我们需要一个价值尺度时,为什么这些辩证的细节(minutiae)能够类比于巴黎的标准米(它为科学提供了确定长度的共同基础)呢?黄金充当了价值的典范,就好像标准米之于长度一样。然而,价值又不像长度那样,它仅仅是一个潜在尺度,它的现实性只能被假定在商品的相互关系中。因此马克思正确地展示出,货币作为商品的价值尺度是如何从商品的这些关系中产生的。那这一点是如何得出的呢?
因此,到目前为止,叙述已经表明,交换形式假定自在的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指明了克服纯粹物物交换中偶然性的可能性。因为如果存在价值尺度,那交换就将具有有序性和确定性的特征。这里比较难理解的事情是,尽管确定性测量的可能性是有根据的——如果价值是商品本质的话,但这一本质却只能实现于可通约过程的发展中。正是这一可通约过程才首先将商品假定为价值量。价值的现实性及其表达或尺度是同时形成的。交换关系不得不被理解为同时构成了价值的东西,并充当了价值的表达。对于一个商品来说,它不能在自身中表现它的价值,因为价值只有在商品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获得现实性。马克思说,价值“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18],此即交换价值。亚麻的价值不能通过亚麻表现出来,但如果另一种商品作为其等价物,那么,商品的这两个方面的区别——直接呈现在它自身形状上的使用价值和通过等价商品的形状的中介显现出来的价值——就会在现实中表现出来。
实际上,价值尺度与其测量手段(measure)同时形成。这说明价值尺度甚至比空间还要抽象,因为长度在统一的测量体系产生之前就可以让我们感受到。通过把两个物体并列放在一起,我们可以说它们一样长而不需要给出它们每一个的尺度(尽管在这种表现形式中可以假定这种测量是可能的)。不过我们看到,长度自然地内在于所比较的两个物体。然而,就价值尺度的现实性仅仅是商品在它们作为可交换物的抽象等同性中统一的理想性而言,价值尺度只拥有纯粹潜在的存在。
如果交换价值要成为真正的尺度,那么,“自在的价值”就必须为可通约性的事实提供基础。然而,只要我们通过将商品反映在其自身中得出这个结论,那么我们也就假定了“价值”的范围,在该范围中,作为本质的价值与作为表现形式的交换价值是有区别的。因此,价值现在必须反映到交换价值上,此即是说,使交换价值成为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本质的现实性只能完成于其表现形式中而言,表现形式也可被称作被给予了基础的基础。
我们知道,孤立的商品只能表现出使用价值。如果价值的规定性获得了独立表达,那么商品就能二重化为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在每一次交换中价值的规定性都不能获得独立表达吗?当然,对于一次“偶然”的交换关系,马克思说过,“一个商品的简单的价值形式,就是该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19]。
简单形式要建立这种对立面的“不充分性”(马克思语)明显地在于简单形式逻辑地假定了对称性,它可以在任一角度上被解读——在测量与被测量之间、在内在价值与其表现之间,因此很难固守极性的关系[20];这种关系分解为价值的内在等同性,而非价值的明确基础。而且,虽然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内在区分在任何一个二元关系中都会表现出来,但物物交换的结合却并不能组成统一的同质性价值体系[21]。因此,我们必须前进至价值的更丰富的相对形式,即扩大的形式,在其中商品在不同商品的完整序列中表达它们作为价值的等同性。这就把那种形式下的商品确立为具有价值表达的某物——这种价值表达在诸关系的这个总体中与商品相遇。这些表达中的恰当数目说明价值表达与任何特定等价物都是不相关的。因此马克思才说,我们可以假定在一系列交换价值中存在着某种不变的连续性的量。
这种“缺点”(马克思语)是指由于每一种表达都是排他性的,因而并不存在某种表达的“单独的、统一的表现形式”。尽管没有统一的价值表达,但是,解决办法仍然内在于这种形式,因为某种行为使一种商品在其中以扩大形式建立其价值,而该种行为也会将该商品假定为其余商品的等价物。在翻转的表达形式中,价值的一般形式出现了。在这里,一般等价物仅仅发挥了所有不同商品作为价值的抽象等同性的化身的作用。作为诸差异的这种统一,它清晰地表达了价值尺度的职能,这一职能对于保持商品脱离它们所有者偏好的独立地位而言是必要的。在这样的统一形式中,价值(作为“力量”是活跃的)获得一致的表达。我们想要再次重申的要点是,这不是价值本质的表面发展。这些形式的现实性是价值范畴获得任何真正意义的恰当条件。马克思说:“因此,只有这种形式才真正使商品作为价值互相发生关系,或者使它们互相表现为交换价值。”[22]
马克思说过,商品作为价值的等同性并没有写在它们的额上。[23]诚然,简单交换关系将等价物假定为它在相对表达中价值的承担者,但是关系中的对称性却表明,价值是空洞(empty)的抽象。在扩大的价值形式中,价值诸表达的多样性不可避免地表明存在某种等同性内容,但是只有当所有商品在一般等价物的形式中以相同的尺度统一起来时,我们才可以说价值形式在作为内在内容的自在的价值与作为它外在表达的自为存在的价值之间给出了一致性的明确区分。
一个有趣的翻转(reversal)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因为最初看来好像是,每个商品所拥有的交换力量将其自身表达在作为其消极物质的等价物中,并且商品通过假定仅仅作为其等价物的另一商品而积极地将它的价值与其自身区别开来。但是,由于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它——就所有其他商品在其中表现它们自身的价值而言——才获得了直接可交换性的力量。现在看来似乎是这样的:其他商品获得了价值,仅仅是通过商品在一般等价物——此一般等价物征求着商品对它的征求——中得到承认从而将价值赋予在商品自身上。在力量的这种相互作用中,价值与其表达经常互换位置。
虽然对一般等价物的纯形式假定对价值尺度的功能而言是足够的,但价值只有在一般等价物获得直接存在时即变成货币时才能拥有现实性。价值在货币形式中——与在商品中不同——获得真正的实体,并能作为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贮藏手段(它们在下文中将是重要的)起作用。
岔开一下话题。注意到如下一点是重要的:将货币阐述为“实体”,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中将劳动视作价值的实体时对“实体”术语的使用非常不同的。这里,我们关心的是作为实体的价值(对应于马克思在后来章节中对这一术语的使用,他在后来章节中将运动中的价值称作“自行运动的实体”)。[24]马克思对这一术语的第一次使用等同于“材料”或“物质”,可以说价值就是由之构成的,或者可能更好的说法是,它们组成了价值。这里,在价值形式的发展中,辩证法产生了变得更具体和复杂的价值的诸范畴。所以,作为商品,价值看起来似乎可以说是存在于作为其准属性的使用价值中的。但作为货币,情况却是相反的:价值本身就是实体,而特定的使用价值(比如黄金)不过是这一实体的变形外壳。关于资本,我们将表明,价值变成主体。[25](活劳动作为价值的源泉处于价值诸形式的这种自我指涉体系之外。[26])
让我们继续分析: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与李嘉图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传统都是不同的。他的“一般等价物”不是简便的计价物(numéraire),重要的是它具有现实性(actuality)。从商品中价值的内在直接性和它在一般等价物中的中介转变到货币的现实性(reality)是必要的,因为(我们必须总是提醒自己这一点)我们所关注的诸形式并不是纯粹的思想,而是被物质即商品所承载的东西。因此,这些商品形式中的统一必然不止于思想,它必须以实践的方式被假定,因而就出现对一般等价物之物质承担者的必然性,即货币的必然性。
货币也会使尺度明晰起来。因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被假定为自为存在的价值——后者区别于价值在其他商品外表下的内在存在,所以,货币可作为商品的尺度应用于商品之上。采用广为人知的说法:货币不仅解决了提供为价值所共有的尺度的量的问题,而且也通过将作为价值的商品相互联系起来而解决了建立诸商品可通约性的质的问题。马克思认为,物品作为商品(即作为价值)彼此之间是不冲突的,但作为使用价值却彼此冲突,直到在实践中出现一般等价物为止:正是通过诸商品之间的“社会行为”,一种特殊的代表其他所有商品价值的商品才会被分离出来。“由于这种社会过程,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被分离出来的商品的独特的社会职能。这个商品就成为货币。”[27]
货币作为价值表达即作为价值尺度的存在形态,其第一个职能是充当价值的测量手段。实际被测量的是什么呢?将货币与其他测量手段比如格尺和称作类比是很具有误导性的,因为货币在统一体中构成价值,而非充当商品所拥有的、先于它们可通约性的某种属性的典范。货币是可交换性的“外在”尺度,而价值是其内在尺度。但是就价值到目前为止被确定为纯粹形式而言,在尺度上并不存在任何(类比于质量或长度)实质性的东西。(我们强调,商品在我们的叙述中尚未被确定为产品,因此我们在这里对诸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在规定性其实是一无所知的。)
就货币统一商品世界而言,它具有了直接可交换性的形式。尽管货币在抽象上与其测定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但它还是成功地实现了价值被假定的内在性,即实现了隐藏在等价交换表面背后的本质,并因而使价值在它的直接存在和确定性尺度下显现出来。货币,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话说,即是“自为存在的价值”[28]。
因此,从特殊的意义上说,在货币形式中,价值以自身为标准而测量自身。可交换性用可交换性来测量。这种自我等同性要想获得充分形式需要将价值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即自在的价值和自为存在的价值。因此,价值在自身中、靠自身、为自身而测量自身。作为所有商品的直接等价物,货币通过其创造潜在空间即价值尺度的纯粹理想性而解决了价值的质的问题。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或货币形式,同商品的价值形式本身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的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29]
格尺和货币都承认某种统一的可通约性。但是,如果一个格尺本身被延长了,长度上的等价关系还是会跟从转换性、对称性和自反性的逻辑。说标准米测量一米本身并不奇怪。但是货币却不能测量它本身的价值,因为货币事实上就是测量手段本身(measureas such)。货币没有价格:货币本身就是价格。
商品所拥有的自在的价值现在在共同表达中即在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的货币中得到清晰地表达。在硬币的例子中,价值实际上“写在了它的额上”。认识到价值的这些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的相互规定性是重要的。我们的观点从现象层面下降到作为共同基础的价值,通过价值诸形式再一次上升,从而表明价值在完善形式中仅仅作为货币表现自身。这意味着,货币本身就是价值世界的“本质”,并且货币为价值的这种假定领域得以现实化的可能性奠定基础,同时它自身也根植于潜在价值实体的简单直接性中。这里,讨论如下问题是毫无用处的:谁是因谁是果,价值是否产生作为它可见形式的货币,或是否只有货币才首先产生作为潜在现实性的价值尺度。辩证观点认为,每一个都以其他问题为中介。价值要成为现实的,就要求货币和商品的这种二重化和相互作用。
(3)资本
但在价值形式的这种二重化中,仍然存在一种直接性和中介性之间即商品和货币之间未被中介化的统一。普遍性(价值的货币形式)和特殊性(商品)在此分离了。实际上,它们是相互联系着的:每一个都仅在与另一个的关系中获得意义。但是如果价值要具有概念上的一致性,那么它必须扬弃其规定性的这种二重化,并进入可分离的——如果相关的话——表现形式中。就价值将自身假定为商品和货币两者却又不是它们中的任何一个而言,它的整体的单一性即它的真正概念就形成了。事实上,它不过是我们已经谈论过的那种联系。价格形式将它假定在一种判断形式中:“一蒲式耳的玉米值多少钱?两英镑。”(或者说:“我用两英镑可以买多少玉米?一蒲式耳。”)价值既不是特殊性(玉米)也不是普遍性(货币),两个定义的结合才是通过将这些要素理解为总体[30]而得出的唯一结论(Schluss)。
但这个概念上的统一是纯粹主观、纯粹形式的。当我们理解价格表是什么的时候,即当我们掌握这两方面的统一时,我们就开始思考这一点。下一步就是要阐明价值的这一概念客观地决定自身的条件。这始于交易结束之时。(有趣的是,黑格尔《逻辑学》中用来表示推论或演绎推理的术语与市场交换中结束一次交易所使用的术语是相同的,都是德语词Schluss,就像英语中表达“一个观点是决断性的”和“一次交易结束了”所使用的术语是相同的一样。)马克思在这部分对商品流通变形的讨论就完成了。
在销售价格中,价值的特殊规定性和普遍规定性分散于商品和货币之间,它们的等同性仅仅是形式上的。但是在商品的变形中,价值表现的诸形式(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对立进入运动之中并且它们的统一建立在流通的流动性上(每一个借此都进入另一个之中),就此而言,两种规定性得以被表达为整体的诸要素。自我同一的价值二重化为存在的不同形式,有时是商品,有时是货币,有时再次成了商品。但是通过货币中介的商品流通(概念化为C—M—C′)不具有必然性,因为流通的动力是外在于这个过程本身的,后者是由于链条的末端离开了流通。因此,流通的更新取决于需求和供给的持续性。关于流通中短暂断裂的可能性,有趣的是,货币作为价值贮藏手段的规定性现在出现了;一旦货币在手,只待需要时或条件有利时,流通更新的可能性就是存在的。从货币开始产生了M—C—M′的运动过程,随之而来的是,在货币和商品的交织中体系性的发展也成为可能,此即是说,在连续性和自我再生产的可能性上,M—C—M′循环要大于C—M—C′循环。价值现在内在于交换活动中。它本身就是客体,而不是其他动力的结果或中介。在资本形式下,价值成为它自身的结果而非其他关系的中介。此即是说,有了资本,我们也就有了个体性的“主体”。[31]
在M—C—M′循环中,极端现象在价值增殖螺旋中被统一起来。货币从C—M—C′循环中的消极中介发展成M—C—M′循环中有着动态统一性和起始作用的因素。马克思说:
在W—G—W循环中,始极是一种商品,终极是另一种商品,后者退出流通,转入消费。因此,这一循环的最终目的是消费,是满足需要,总之,是使用价值。相反,G—W—G循环是从货币一极出发,最后又返回同一极。因此,这一循环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交换价值本身。[32]
我们现在看到,资本产生于商品和货币的循环。下面的段落让我们想到黑格尔的“概念论”:
简单的商品流通——为买而卖——是达到流通以外的最终目的,占有使用价值,满足需要的手段。相反,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只是在这个不断更新的运动中才有价值的增殖。因此,资本的运动是没有限度的。[33]
价值不断地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在这个运动中永不消失,这样就转化为一个自动的主体。……价值在这里已经成为一个过程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它不断地变换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改变着自己的量,作为剩余价值同作为原价值的自身分出来,自行增殖着。既然它生出剩余价值的运动是它自身的运动,它的增殖也就是自行增殖。[34]
在研究资本形式时,马克思把M—C—M′视作“过程中的价值”。但是这种“自行运动的实体”不仅假定了商品和货币的形式,而且可以说它 “同它自身发生私自关系”,因为它“作为原价值同作为剩余价值的自身区别开来”,仅仅当两者被结合成新资本时,它们才扬弃这一区别,并再一次“合为一体”。[35]可以说,这是“绝对形式”[36](黑格尔语)。
在思想中,我们将概念分析至诸要素,比如,我们在一个事物内部区分普遍规定性和特殊规定性(一方面是我的人性,另一方面是在你面前的这个人)。从经验上说,这些不是可察觉的区别,它们是真实存在的纯粹抽象要素。但是价值形式的自我发展“分析”现实中的价值概念;在货币中普遍性要素起决定作用,而在商品中特殊性要素起决定作用。如果我们把研究定位为价值形式分析,那么,我们现在就要认识到,当无休止的资本运动真实呈现出分析本身时,我们仅仅是在旁观!资本使价值在如下意义上——即它现在拥有把自身假定为其结果的形式——成为现实的。也就是说,在资本形式下,我们拥有个体性的“主体”(马克思语),这一主体明确渴求其规定性的总体化,并在其有效性中包含它存在的所有条件。迄今为止我们试图阐明价值存在诸条件的叙述,其主旨现在变成形式本身了。
(4)生产
黑格尔通过谈及绝对理念及其通过完美的自由行动令人困惑地、“非转向地”转向现实世界,结束了《逻辑学》。对辩证法的这种唯心主义扭曲在这里应被严格地拒斥。资本的逻辑形式无论如何都不是绝对的,它在保持自身方面是完全地非充分的,并且它需要转向由形式所控制的、对它而言并不是非本质的现实领域。资本不能在它的概念内自由地发展,它必然会遭遇到作为自我增殖的纯粹概念的自我持存缺乏的问题。
那么,要把必然性赋予(作为自我增殖的)资本的存在需要什么条件呢?资本被定义为“自我增殖的价值”,但是这种形式如何保持自身呢?这里的要点就是虽然资本有自我实现的形式,但它仍然不能掌控其承担者。这里我们要记住,我们一开始就承认使用价值领域是交换的主要条件。凭借资本,我们达到了作为其结果的商品流通形式,但自我增殖的过程就可能性而言仍然依赖于物品从某种外在来源成为其自身的存在。价值形式无条件自我发展的概念被如下事实所削弱:市场上物品的出现到目前为止是完全偶然的。因此显然,在价值增殖的可能性中仍然存在大量条件。它不是建立在自身基础上的。“因而流通的直接存在是纯粹的假象”,即诸形式的一场演出(a play of forms)。[37]交换可能会消失(正如罗马帝国的衰落一样),所以资本必须掌控价值循环的维持和发展。因此为了把它自身的概念变成现实,资本本身必须进行商品生产并且将商品简化为其自身循环中的要素。只有这样,自在的和自为存在的价值才能从形式可能性进入真正的物质过程中。
为了建立在自身基础上,价值必须由价值生产。这意味着只有那些被资本所生产的物品才能被作为价值,即形式和内容上的真正的商品。只有资本主义生产出来的商品才具有对自在的价值和自为存在的价值的形式上和内容上的充分性。生产活动就是劳动活动。因此,资本必须使那种活动成为它自身的活动。资本是通过使劳动完全成为被价值形式所渗入的内容而使那种活动成为它本身的活动的。只是到了现在,叙述才有必要谈及劳动。资本形式中固有的积累无限性在生产性劳动中获得了稳固的基础。只有当资本进入生产并将那种活动纳入其自身循环内部时,资本才能产生剩余。
我们的叙述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非生产性的商品现在被视作仅仅在价值的外观上保持了价值形式。它们缺乏价值实体,因为它们并不在由价值增殖驱使的价值循环内部产生。它们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方面不起主要的作用(尽管劳动力和土地两者作为生产投入在物质上很重要,但这不是本节所考虑的问题)。另外,如果产品是以资本主义方式生产出来的要被出售的商品,那么,它们就获得价值的双重规定性——作为价值被生产和作为价值被出售。就资本控制生产领域而言,资本获得现实性和持久性,而不依赖提供它以之为食的价值的外部条件。
当资本形式需要基础时,我们才发现有必要转向生产性劳动。这一事实说明,仅仅在商品交换层面假定劳动价值论是缺乏足够基础的。形式和内容的“切合”将是松散的,关系也是非常不确定的。马克思是如此快地转向他的价值“实体”,以致我们会忽略如下事实,即价值只有在完全发展了的概念(资本)中才是真实的。因此,有时马克思的讨论会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先在性内容即劳动将价值形式降格为其纯粹现象表达。我认为,商品生产的辩证法应该被更好地理解为是形式融入物质之中然后又将物质发展成它自身的内容(这样,我们和马克思一样也可以根据诸如“劳动力”和“剩余劳动”等范畴来进行分析)。在价值形式中,并非是内容通过其形式的中介而发展自身,而是形式通过包含物质并将之转变为自我增殖的承担者而稳定自身。我们的观点与黑格尔著作的相关之处在于他关于绝对试图实现和再生产它存在的全部条件的思考在资本中具有现实性,因为资本具有一种内在于其形式的推动力。黑格尔所假定的普遍逻辑就是资本的特殊逻辑。与此同时,发展的逻辑仅仅在诸趋势上才表现出来,这种趋势事实上取决于物质前提。遗憾的是,资本不能像黑格尔理念所假定的那样轻易地实现自身并征服它所有存在的假定。因为真正的现实是物质性的。作为纯粹形式,资本在虚空中打转。如果工人生产的比他们自己消费的要多不是物质性的事实,那么资本积累的逻辑就可以迅速得到缓冲。而且,工人通常倾向于拒绝被组织为资本的理想性——资本成为现实的理想——的内在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