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式问题对经济体系的马克思式理解而言是重要的。仅仅由于社会形式的不同,马克思才会坚持认为,不存在像一般“经济学”那样的东西,但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其特殊性和特殊的运动规律。遗憾的是,《资本论》简短的开篇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对于阐明资产阶级经济中社会形式特殊性的必要性而言,是一个太过简洁的表达。[10]他直接进入商品二因素中。只是在第1章的最后一部分,为了强调商品拜物教形式的独特性,才比较充分地讨论了社会形式。不可否认马克思本人在《资本论》第1章第3节和第4节中对价值形式有极出色的分析(这是最明显地能看到黑格尔对马克思的影响的地方)。他既批判形式(拜物教),也批判内容(剥削)。但是当他渴望把价值和生产联系起来时,他跳到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上了——他跳得太仓促(far too hastily)。在解释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逻辑时,我利用了鲁特和威廉姆斯的术语(尽管我不是完全照搬他们的概念),并使用了如下三个范畴:社会交往(sociation)、社会分离(dissociation)和社会融合(association)。[11]
社会交往是普遍的、超历史的现实,它是指人们为了在经济上积极起来,而参与到社会诸关系和社会诸实践中。除了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 Crusoe)[12]的情况之外,生产和消费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社会的方式进行的。
社会分离(社会交往的否定)是指资产阶级时代起主导作用的经济人之间分离这个历史地特定现实,在这里“分离”当然不是指地理距离,而是指社会性的隔阂。社会分离有三种情况:第一,有用的物品被一些人视作其私有财产,因而并不直接满足其他人的需要;第二,生产是在企业中和私营业主手中进行的;第三,劳动力从其对象中分离出来,因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被视作资产阶级成员的财产。
社会融合是指社会交往和社会分离之间的对立在交换形式中得到中介,通过这种交换形式,消费者获得他们所需要的物品,生产单位获得投入并处理产出,通过劳动合同,工人找到工作而资产阶级企业雇佣到工人。理解如下一点是重要的:当社会分离被社会融合所否定时,这是在同样的基础上进行的;此即是说,物品的私人占有这一基本因素依然存在,只是以中介(这里更准确的说法是扬弃)的方式出现。因此,社会融合并没有替代社会分离,相反,社会融合通过形成社会分离本身的存在条件而重复了社会分离。社会交往采取了与社会融合和社会分离的统一相矛盾的形式。我同意鲁特和威廉姆斯的观点,即社会分离是资产阶级时代的叙述在概念上的开端,而交换关系则提供了社会融合的第一个要素。因此,恰当的叙述应从交换开始。
既然交换被认为是自主进行的交易,不受任何中央权力的影响且仅仅根植于相关当事人的私人意愿,那么,从交换表面上看就极不可能出现任何连贯的经济秩序,更不用说这种经济秩序以作为斯密学派信仰的仁慈的“看不见的手”为特点了。我们的问题是要确定体系——在其中物品采取用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商品的形式——的存在条件。在生产和交换的所有决定都具有私人性的体系中,社会聚合(social cohesion)的形式是什么?我们旨在探讨这种体系统一的诸形式以及社会整合(integration)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
尽管资本形式将被证明是体系中为再生产提供动力的最关键要素,但我们却不能直接以之作为开端,因为它具有十分复杂的规定性。相反,叙述应从整体中最无规定性的部分(即交换)开始。考察交换的内在特征可知,交换具有自我矛盾性,或者说交换不能自我持存。由于克服交换的这种不充分性的需要,叙述得以向前发展。在这种方式下,思考就被推动着达到更具体的总体;仅仅当叙述达到整体时,开端才根植于它与整体的联系并因而在其自身的不充分性这个相对意义上被确证为真正规定性;开端作为在互为基础性的交换中共同建构具体整体的诸规定性之一是有效的。整体植根于它的诸要素中,而这些要素也在总体中中介化它们自身。商品是开端,我们不能首先提出如下问题:商品从哪里来,它们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的物品,或如果它们是生产性的,那它们是在怎样的生产关系下生产的。但是,观点自身的发展最终将它们确立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
总结一下这个具有导论性质的部分:社会交往—社会分离的矛盾是整个资本主义时代的前提,因而也是我们叙述的前提。正是交换的社会融合为这一矛盾提供了“可移动的空间”。第一个具体范畴因而就是这种中介,我们要研究它的进一步发展。运动的第一个范畴将物品确定为商品,因而分析的第一个对象是商品,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这种二重性是作为抽象普遍性的形式于其中决定作为特殊使用价值的物质的一种关系。因此价值形式是我们范畴辩证法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