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总体目标是证明自由实现于“法”的体系中。黑格尔从假定的基本法到所有权法到公民法再到国家法,以辩证发展的形式叙述法的这种体系,为法的各种范围全面地奠定基础。在“抽象法”这部分最后,黑格尔解释说,抽象法不能实现自身,是因为在没有道德、习俗或法律的情况下,每一个人在捍卫他们的所有权和荣誉而反对别人侵犯时也许“正在宣称一种法”,但是在自认为侵犯了他们权利的那一部分人看来,这种捍卫纯粹是个人行为,因此就出现相互报复(vendetta)的情形。

许多哲学家讨论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为了保持和平,一种优势力量必须在场。黑格尔完全没有采取这种讨论问题的方式。他认为法的概念自身在其范围内就能变得越发展和越全面。法在下一层次的更高形式,不仅是对某人自身权利的关注,而且是对法本身的关注,这种关注甚至存在于没有立即显示出某人利益的地方。这种观念是怎样辩证形成的呢?在基本的相互报复情形中不存在任何矛盾而只有冲突,并且,将这些报复假定为无止境的——这里没有什么矛盾。只有当对法自身的关注开始呈现时,矛盾才会产生。

显然,让所有当事人始终“在法中”是不可能的,所以每个人于其中都可自由声称并捍卫自己权利的环境,是与法的体系的要求——法能够实现于现实之中——相矛盾的。明显地,存在前进至法的下一个更高级范畴——“道德”(黑格尔是这样称谓的)——的“拉动力”。然而,事情远比这复杂,因为如果这种关注被归于参与争斗的行动者,那么他们自己的意识就变得矛盾了(换句话说,如果整体被视作内在于每一阶段诸要素中而非过程的外在参照的话)。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声称要报复对法本身的侵害,那么他们就要宣称他们的理由是正义的,但正义是具有普遍性的,这种普遍性超越了特定人们在声称他们自己要求时所具有的具体利益,而在这里每个人在他们自己的情况下都既扮演法官又扮演陪审团,并且他们追捕罪犯的企图也无法与他们复仇的主观动机区别开来。这也许可以被看作给出一个“推动力”以解决这个矛盾,即通过寻找一个方案而将之安排妥当。黑格尔总结如下:

要求解决在这里扬弃不法的方式和方法中所存在的这种矛盾(像在其他不法情况下的矛盾一样),就是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在这里首先存在着对这样一种意志的要求,即虽然是特殊的主观意志,可是它希求着普遍物本身。但是这种道德的概念不仅仅是被要求的东西,而且是在概念的运动本身中显现出来的。[14]

在此要理解的重要事情是,尽管辩证的发展内在于有待探究的内容,然而,无论一个人是否把范畴结构视作体系中发展的或后退的方面,诸转变总是概念上的必然性。这就是道德概念在其中被要求的意义。正如上面所提到的,这种运动代表质的飞跃。尽管对于抽象地纠正不和情形中出现的不法的范畴层次来说存在结构性的趋向,但是这种趋向却不能仅凭自身超越这一命运。把黑格尔这里的转变解释为一个准因果叙述(a quasi-causal story)——在这个叙述中参与不和情形的行动者被假定为意识到作为道德结构性特征的结果的道德要求——是错误的。他们也许意识到,也许没有。但这是毫不相干的。与此相关的是,正是一种理性要求,才使新范畴活跃起来。

个体对他们权利的要求以及关注做正确事情的道德意识,是国家法的合法体系的任何连贯表述的双重预设,而这也是黑格尔体系性方法的一个结果。这也显示出了体系辩证法的一般特征:没有什么东西丧失,每一个“被否定的”命题都保存在被谈论概念(在这里即是“法”的概念)的更具综合性的实现形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