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转向对体系意义的解释。[2]尽管诸范畴表示本体论上的统一并进而被要求提供可理解的现实,但它们自身必须形成前后连贯的整体,可以说它们必须“相互支持”。黑格尔《逻辑学》展示了诸范畴如何体系性地相互联系着,诸范畴的叙述和“重建”提供了能使每个范畴由于与其他范畴乃至与整体的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而获得体系性含义的理论。[3] 一范畴若被孤立起来,即从其体系性位置中被抽象出来,那它就无法被完全地理解。
体系辩证法的任务是在确定的序列中组织诸范畴的这种体系,使一范畴能逻辑地推演出另一范畴。要保证这种体系性序列,就需要有使一范畴在系统性的整体体系中过渡到另一范畴的方法。现在我将表明,如果整体以这种方式建立起来,那么其诸范畴的体系性序列,作为一种发展(progression)可被理解为“前进”(forwards),作为一种后退(retrogression)可被理解为“回溯”(backwards)。在解释了这一点之后,我特别地强调这个体系在后退方面的优点以及为了激发诸范畴发展内部的辩证转换而从体系终点中超拔(pull)出来的可能性。我将用来自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实例证明这一点。
尽管人们很自然地把体系性叙述理解为:后来的范畴是从先前的范畴发展而来的——至少在后者必须被分析性地预先假定的意义上是这样的。但是,在黑格尔看来事情远非如此简单,因为他拒绝教条地罗列诸范畴。因此,过程的发展并非被牢固地建立在既定的假定上。然而,这里还存在着另一种思考。既然范畴的发展作为推理(deduction)不具合法性,那么它就只能是对总体的重建。因此范畴发展的方向必须被假定。
但是,我们能不只是重复基础的问题吗?如果开端不能证明结果的合法性,那么结果不也同样不能证明开端的合法性吗?答案是,这里确实存在不对称性。作为最具体、最复杂和完成的现实,结果确实能充分支持与维持它的所有要素,因而反过来为由这种观点而来的逻辑序列提供证明。就黑格尔辩证法结束于某种“绝对”的东西而言,这种绝对的特点通过把其叙述的所有阶段以及这些阶段的辩证关系整合进绝对的体系中而回溯性地赋予它们以合法性。如果“真理是整体”,那么总体诸要素就在总体内获得有效性。麦克塔格特(J.M.E.McTaggart)对此做出了精彩的解释:
辩证法必须被看作重建的过程,而非建设的过程。如果较低范畴导向较高范畴,而较高范畴又导向最高级的范畴,则原因在于较低范畴不能独立存在,它们仅仅是对最高级范畴的抽象。最高级的范畴是完全独立的和真实的。[4]
托尼·史密斯(T.Smith)对体系辩证法的后退方面解释如下:“如果理论在真正‘自为’阶段即在具体和现实的阶段终结,那么这就表明,为理论的‘自为’阶段做准备的早期阶段必然是真正的‘自在’阶段即抽象和潜在的阶段。”[5]接下来这里所需要的方法是在一个序列中形成范畴诸要素,这个序列从后退方面被认为是范畴的“基础”,从发展方面被认为是范畴的进一步显露或呈现。
逻辑的发展同时也是“后退”,这一事实意味着开端可被证明“不是某种仅仅被独断假定的东西”,相反,开端本身被建立为整体的一个抽象要素。[6]下面引用的重要段落概括了黑格尔的观点:
每前进一步离开不曾规定的开端时,也是后退一步靠近开端,以致那后退论证开端和前进往下规定开端初看好像是差异的东西,都互相汇合了,并且是同一回事了。但是旋绕成一个圆圈的这个方法,不能够在一个时间的发展里预示出下面这一点,即开端本身已经是一个引申出来的东西了……并且无须贬低它,说只是让它临时地和假设地充当开端。[7]
虽然每一范畴都依赖于先前范畴作为其构成性要素,但只有当被假定内容的丰富性以分析性的方式假定更简单、更抽象的先前范畴时,开端的问题才能被解决。必须重申:发展进程中新范畴的引进不能被看作推理的结果(因为不能把开端当作公理),新范畴只是对现实的重建,其目标在于逻辑上的完成。因此,范畴序列不得不在两个方向上被解读:一是被解读为显露或呈现——这是就发展方面说的;二是被解读为基础运动——这是就后退方面说的。组成范畴发展过程的是范畴从抽象到具体的排列,后继的范畴总是愈加丰富和具体。[8]确实,范畴向前发展的基础一般来说是每一范畴相比它的下一范畴而言都是有缺陷的,而推动范畴发展的根据则在于这一缺陷必须被克服。[9]正如麦克塔格特所说,“辩证法的真正基础不是有限范畴否定自身的趋向,而是有限范畴完成自身的趋向”[10]。在一个体系性地组织起来的总体中,所有阶段相比于辩证法的最后完成来说都是有缺陷的。
确实,前进或后退序列依赖于如下假定,即存在一个整体,从中产生了极致的抽象以构成简单的开端,这个简单开端可以说由于其在整体中位置的这种否定而“失去其立足点”,于是就出现了孤立中的要素与作为整体一部分的要素之间的矛盾。基于此,如果假定整体通过辩证发展过程内在于或暗含于要素之中,那么对作为与自身内在矛盾的要素的处理就是既定的。这为范畴序列发展中的诸转换提供了基础。因而既存在着解决矛盾的刺激力——这可以说是“推动力”(push),也存在着克服范畴与整体的完满性相比所具有的缺陷的需要——这可以说是“拉动力”(pull)。
这些要素主要地存在于联合之中。既然辩证法在过去一般被看作矛盾的设定与解决,那么在此我想强调如下事实的重要性:最终的目标是完全被理解的整体,而任何既定阶段在过程中相比于整体总是有缺陷的。由一范畴运动至另一范畴的动力在于现存阶段无法充分理解它自身的假定,虽然它是先前阶段的必然结果,但它仍然依赖于尚未形成的存在条件。每一阶段都要在新要素的最低限度内“应对”前一阶段所意识到的问题,但反过来又会发现自身也是不充分的。(认识到如下一点是重要的:转变包含在质上崭新的范畴层面。辩证发展与建立在推测现存趋势基础上的庸俗进化论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假定诸范畴的整个体系是完满的和内在自足的,那么,从各个方面有缺陷的范畴(在其中是囊括一切的和自足的)相继过渡到较少缺陷的范畴,直到作为整体的体系被呈现出来,进而精准地重建范畴体系的秩序,这些都将是可能的。而且,叙述方法以表明体系逻辑如何有倾向地“假定”其所有前提从而确保其完整性的方式清晰地表达诸范畴。当有待讨论的所有存在条件通过已经形成的诸范畴的整个体系而得到理解时,这种叙述也就结束了。
这种体系仅当它返回到开端并能解释开端时才得以完成。因为任何开端都是与整体相脱离的,因而是抽象的,所以它必然是不充分的。正如黑格尔关于其体系所说的,“那个造成开端的东西,因为它在那里还是未发展的、无内容的东西,在开端中将不会被真正认识到”[11]。因此,马克思最初以“商品”作为开端并勾勒出他最后命名为“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12]的部分,是十分正确的。
我坚信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许多著作都能以这样的方式解读,并通过这样的辩证逻辑而激活。[13] 接下来在本章剩余部分,我将通过探讨一些实例来阐明本章前半部分所提及的体系辩证法,所探讨的例子一个出自黑格尔,两个出自马克思。它们分别是: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从法向道德的转变;
——《资本论》中有关货币起源的问题;
——《资本论》对资本总公式的矛盾的解决。
我解释这些例子的基本目标是:首先,表明仅仅由于既定阶段在总体中的体系性位置,该阶段可在严格的意义上被断言存在诸矛盾——无论是法的阶段(接下来第一个例子),还是价值阶段(来自《资本论》的两个例子);其次,表明新阶段如何由于后退性基础运动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