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开始部分,我曾大致勾勒历史辩证法与体系辩证法的区别,在这一章中,我将更加详尽地阐发体系辩证法。
历史辩证法与体系辩证法之间的区别应该是十分明确的,但遗憾的是这一区别并不是经常被标识出来。尽管黑格尔的大多数著作(如《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都是体系性的,但由于他使用了来自不同历史时期的例证,因而他也经常模糊化这一点。至于马克思伟大的体系性著作《资本论》,它遭到了近乎普遍的误读。这一误读始于恩格斯。根据恩格斯,《资本论》的方法是“逻辑的—历史的”(logical-historical)。换句话说,两种辩证法被混淆了。但是在这里明显地,“历史的”被视作先在的,而“逻辑的”部分则仅仅在于通过从偶然性的堆砌中清理出纯粹形式的方式整理历史。尽管黑格尔和马克思这些著作的有些部分确实能以历史性的线索予以解读,但我强调指出,我拒绝这些解读(在本书前几章中我明确反对对《资本论》的这种解读)。
在关于辩证法的讨论中,辩证法一般来说经常被视作一种历史过程。确实,辩证法经常沦为一种有效的因果关系。一种矛盾据说“产生”一种解决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原因“产生”一个结果的方式相同。现在显然,如果上面提及的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代表作不是历史性的著作,那么任何那种解释就都是不相关的。这些著作的特点是,它们探讨一个既定的整体(whole)并表明这一整体如何再生产自身,因此诸范畴的排序无论如何不是由因果关系的历史链重现决定的,它是在纯粹体系性考量的基础上得到表述的。
而且,在研究对象是总体(totality)的地方,体系性(systematicity)就是其本质。辩证法在内在关系中把握现象,这种内在关系是超越分析推理与线性逻辑的能力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关于理念或绝对的科学,本质上应是一个体系,因为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换言之,真理就是总体。”在讨论总体时,科学必须采取体系的形式。[1]体系包含一系列范畴,这些范畴表达了嵌入总体并作为其要素的诸形式和诸关系。既然整体的所有要素都共时性地存在着,那么所有运动都必须从属于它们的相互支持与发展。虽然这种运动表明诸要素会变得依次有效,但它要返回自身,以形成这些要素彼此之间的再生产循环(circuit)。因为总体的这种特点,所以恰当的理论体系要能在结构诸要素中追溯相互假定的逻辑并因而追溯被考察整体的运动形式和规律的必然性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