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在关于价值理论的几个关键争论中占有特殊地位。尽管主流马克思主义者更多的是在技术性层面上解读诸如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抽象劳动等概念,但我还是坚持日益增长的少数派的立场,把注意力放在社会形式的概念上,并认为所有这些范畴只能在资本主义生产与交换的特定社会形式内得到解释。20世纪70年代,苏联学者鲁宾关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精辟的解读著作(《马克思价值理论论文集》)被重新发现,这一重新发现对我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不得不指出,鲁宾将其关注的焦点过多地放在交换诸形式上。在此我深化社会形式范畴,使之包含作为本质上矛盾的资本关系形式对主要价值诸范畴的影响。
鲁宾开启了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形式” 范式之先河。许多主流马克思主义者忽视马克思的告诫:之前的劳动价值论都没能理解价值形式作为资本产品所获得的社会表现的重要性。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仍然将价值简单地等同于劳动。鲁宾指出,这样做没有为劳动与价格之间的中介(mediation)留出任何余地。他正确地看到价值既不同于劳动也不同于交换价值:价值既与先于它并作为它的内容的抽象劳动概念有关,又通过它的形式而与后于它的交换价值概念有关。[1]这一点对我接下来的观点是重要的,我要表明:劳动和价值不是在实证的意义上(positively)彼此等同的,而是辩证地相互渗透的对立面。
这一章的末尾我提出对《资本论》的新解读。我不认为《资本论》是根据它第一章中提出的所谓“简单商品生产”的“模型”组织起来的,所谓“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术语是马克思去世后由恩格斯发明的,这一术语根本没有出现在《资本论》中,《资本论》第一句话也清楚地表明其前几章所讨论的商品与货币的流通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商品与货币的流通。《资本论》一开始研究的对象是资本主义总体,一开始对这一总体的把握是非常抽象的,之后越来越具体。正因为如此,《资本论》第1章中的所有概念都带有抽象的特点,而《资本论》的叙述则通过将这些概念充分奠基于被理解的整体之上而发展这些概念的含义。在前面的章节里我论证了,只有当商品是资本的产品时,价值才能被具体地确定。在此,我注意到劳动构成其价值的诸形式。
如果第1章的这些概念必然是高度抽象的,那么结果就是,这些概念的某些含义会丧失,而更具体的规定性则会被忽略。具体说来,我认为价值理论中类似“抽象劳动”(解决所谓价值质的问题)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解决所谓价值量的问题)[2]这样的核心范畴,在先于任何生产过程讨论的简单流通语境下作为价值前提而提及时,是不能被充分地概念化的。这些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例如,马克思一开始宣称劳动显现为价值是毫无问题的。但是,随后我们发现,这只是在使劳动屈从于资本的斗争成功时才会出现的结果。既然前几章所讨论的商品流通事实上是资本主义所生产的商品之间的流通,那么,商品的价值以及劳动的相关规定性就只有在资本关系中才能具体形成。
最后,本章提出一种对“剥削”的新解释。有关这一概念的正统解释建立在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的基础上。甚至许多强烈反对劳动价值论——作为对价格与利润的解释——的人,仍然认为“剩余”是为了解释劳动剥削而设计出来的。无论是正统观点,还是“剩余方法”,在这种长期的争论中,都是在相同的背景——即为“收获之后”的剩余(无论怎样被度量)的分配而斗争——下解释剥削的。我的观点如下:剥削主要植根于生产之中,正是资本“创造”了价值,但是资本创造价值仅仅是通过不断“汲取”工作日中的劳动服务,“社会必要剥削时间”(socially necessary exploitation time)决定价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