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根据马克思对于出现在一切社会组织形式中的对象化过程的论述,我早已重建了马克思的因果劳动理论。然而,马克思认为这个劳动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形式。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一历史性差异根源于劳动过程的两个相关特点之中:第一,这个过程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当与目的相一致的劳动活动引起条件的变化时,条件的变化又使得新的目的成为可能,等等。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过程就是一个自我超越的过程。第二,劳动活动是在本身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并通过这些关系而发生的。劳动过程的这一历史性质表明,因果关系本身(我们正是根据这个过程来定义它的)也是历史地变化的。
正如我们在前几章中所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是通过不同的历史阶段,具体来说是通过他所谓的前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阶段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阶段来讨论对象化过程的发展的。在此,我要简单地论述一下马克思关于对象化的特定形式的讨论,在这个特定形式中,因果性出现在同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阶段。我的论题是,作为一种外在关系出现的因果关系出自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活动的异化。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主体和客体以及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外在关系。因此,他写道:“单个人本身的交换和他们本身的生产是作为独立于他们之外的物的关系而与他们相对立。”[19]而且,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对于个人本身来说,个人的生产活动的特征“表现为对于个人是异己的东西,物的东西;不是表现为个人的互相关系,而是表现为他们从属于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是不以个人为转移而存在的”[20]。类似地,马克思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交换过程分析为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因果性劳动活动的产品只是作为交换价值出现在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因此,当马克思说明这个交换过程时,他写道:
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形成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的个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他们本身的相互冲突为他们创造了一种凌驾于他们之上的异己的社会权力;他们的相互作用表现为不以他们为转移的过程和强制力。[21]
这段话不仅描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关系表现为外在关系,而且表明了对于这一事实的解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真正的内在关系表现为独立存在的物与物之间的外在关系;因此,代理人与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交换价值。第二,代理人本身表现为客观条件或外部环境的产物或结果,这些东西似乎支配着代理人,即在他们之上行使着因果性的能动性。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对于这个现象的解释就存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对象化过程的异化形式之中。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组织中,劳动者自己的产品属于另一个人,即资本家。这个产品以剩余价值的形式为资本家占有,劳动者自己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和独立的权力统治着他或她。作为劳动者随后的劳动活动客观条件的产品属于资本,所以劳动者的活动依赖于资本。因此,马克思解释道:
劳动能力使这些条件本身变成以他人的、实行统治的人格化的形式而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物,价值。……劳动能力不仅生产了他人的财富和自身的贫穷,而且还生产了这种作为自我发生关系的财富的财富同作为贫穷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关系……[22]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当这一过程被正确地理解为劳动的异化时,十分清楚的是,正如马克思所说:
这种对象化劳动,这些存在于劳动能力之外的劳动能力的生存条件和这些物质条件在劳动能力之外的独立存在,表现为劳动能力本身的产品,表现为它自身创造出来的东西,既表现为劳动能力自身的客体化,又表现为它自身被客体化为一种不仅不以它本身为转移,而且是统治它,即通过它自身的活动来统治它的权力。[23]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被马克思看作仅仅存在于作为能动性的劳动中的因果性现在存在于劳动活动的外在条件中并以其异化形式出现。因果性的能动性就被归因于这些外在条件或客观条件本身。但是,对马克思来说,这是一种虚假的表象。事实上,这些外在条件(它们本身是劳动的产品)已经被赋予了在劳动之上并反对劳动的这种权力。这种表象就是这样的,即代理人的活动看起来似乎是这些外在条件——作为原因——的效果或结果。而且,这种形式的因果关系在异化模式中表现为独立的、漠不关心的实体之间的一种外在关系,这些实体仅仅是作为交换价值的抽象的量而在交换中相互联系的。
我想指出的是,正是这种表现为一种外在关系、表现为劳动或能动性的客观条件或外在条件的附属物的因果性才是作为这样一种外在关系的因果关系概念的基础。这种观念就是一开始提到的第一种流行观点。在此,我的主张是:这种观点是对具有历史局限性的、异化形式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人们可以说,这种观点把资本主义条件下因果关系的表象误认为是现实。
因此,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关系表现为漠不关心的实体之间的外在关系的说明,为批判第一种流行的因果性观点提供了基础。正如我们会回想起的那样,这种观点把因果关系恰恰看作是漠不关心的实体之间的这样一种外在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种因果观念产生于对体现了这个历史时期特征的社会互动形式的实践经验的无批判的理论反思。马克思的说明为一个类似的批判(根据第一种流行观点作出的)提供了基础,这个批判企图把人类行动解释为外在原因的结果或与客观规律相符合。正如在资本主义所生产的社会关系中那样,个人表现为按照客观规律行动,同样地,在理论上,行动被解释为外在原因的结果。
还有另外两种方式,马克思研究因果性的进路可以以此与第一种观点形成对照。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被看作是出自于我对马克思的能动性因果理论的重建。和第一种观点相反,马克思并没有把先前的条件看作原因。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只有能动性或活动主体才是因果性的。而且,和第一种观点(把因果性描述为独立实体之间的一种外在关系)相比,马克思把代理人看作是在作用于并改变这些条件的活动中与这些条件内在地相互联系的原因。
和第一种观点相比,第二种流行的因果性方法,如早先所指出的那样,仅仅把人类行动的语境当作其领域,并提出解释行动的适当方法就是要理解代理人的意图。就这种观点可以被看作是因果性的而言,它涉及的仅仅是目的因或目的论的解释或行动的理由。代替了作为原因和结果的两个事件之间的外在联系,这种观点把意图与行动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内在关系,在这种内在关系中,意图赋予行动以意义或重要性。关于这种意向性方法的一些看法(特别是那些现象学家和解释学家的看法)为行动的这种特征给出了一个本体论的依据。他们把这些意义看作是由主体的构成性活动创造出来的,而他们倾向于把活动中的主体仅仅看作是单个的个人。
马克思首次对第二种因果性观点进行了如下批判:在解释行动时,他们把唯一的焦点集中在意向或创造意义的活动上,关于这种观点的大多数看法趋向于片面地强调主观性。在这种片面的强调方面,同样地,第二种方法可以与第一种观点进行比较,后者片面地强调被理解为事件之间或实体之间的外在的、像规律一样的客观性。马克思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关系的抽象和片面本性的理论表达,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主体与他们活动的客体是分离或异化的。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这种分离可以在以下两方面的对立中找到:一方面是利己的、孤立的和冷漠的个人;另一方面是把这些主体相互联系起来的客观的和非个人的市场规律。在马克思的说明中,这种分离也可以在作为主体性的活劳动与作为对象化劳动或客体性的资本的对立中找到。
在进入马克思对这种意向性观点的进一步批判之前,我将指出马克思与这种观点相一致的方面。首先,和这种意向性观点一样,马克思在解释人类行动时强调意图或目的的重要性。其次,在把意图与行动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内在关系这方面,马克思的观点与这种观点是一致的。最后,与关于第二种观点的一些看法一样,马克思把人类活动的条件看作是人类活动本身的结果,所以他赞成把代理人理解为在他们的活动中是自我创造或自我构成的。
然而,马克思之所以批判第二种因果性观点,是因为它唯一关心的是意向性的解释,而没有认识到行动本身是具有因果效力的。用更为传统的术语来说,马克思的批判是:第二种观点没有看到目的因和动力因之间的关系。的确,现象学家把主体的活动看作是通过赋予社会世界以意义而构成社会世界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把效力赋予了活动。但是,他们并没有把这看作是因果效力。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现象学家曲解了这一构成性活动。特别是,他们把意义的创造解释为一种单独的意识活动。相比之下,马克思把这一构成性活动看作是一种具有因果效力的劳动活动,并且通过按照主体的目的改变一个特定的世界从而赋予事物以意义。
对于第二种因果性观点,马克思将作出的另一个批判就是:当这种观点把其焦点集中于意图时,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作为行动之条件的客观社会历史环境。就现象学家确实考虑到了行动的环境而言,这种环境被看作是人们活动的范围或有意识的框架,因此,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这种环境不具有必要的客观性或社会性。对于那些行动理论家来说,人类行动被理解为由规则统治的从而是社会的。对此马克思批判道:他们没有把这种社会性看作是历史性的。
因此,我们已经看到,和第二种因果性观点一样,在对人类活动的理解中,马克思的方法也强调代理人的意图。然而,和这种观点不同的是,对马克思来说,一个充分的理解也将需要参照代理人塑造、改变特定条件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这些条件被理解为是社会地和历史地变化着的。
[1] 人们可能会提起似乎提供了第三种因果性观点的立场,但我认为它可以被看作是第一种观点的变体。与唐纳德·戴维森密切相关的这一立场,认为理性是人类行动的原因。它试图重建因果性概念从而使理性适应这一因果模型。
[2]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311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3]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301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4]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611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6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5] Marx,“Theses on Feuerbach,”in R.Tucker,The Marx-Engels Reader,p.108.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6]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360~361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28~3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7]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360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8] Aristotle,Metaphysics,1013a27-33.可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8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译者注
[9] Aristotle,Metaphysics,1013a21-25.可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苗力田译,8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译者注
[10]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298~299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11]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299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12]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360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13]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362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14]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362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15]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363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16]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362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18]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488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19]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161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20]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157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21]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196~197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47~1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22]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452~453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23]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453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44~4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