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一种内在关系的因果性(1 / 1)

现在,我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因果劳动理论的另一个维度,即马克思把因果性描述为一种关系,特别是一种内在关系。这意味着,处于因果关系中的实体即主体和客体,本质上都是为这种关系所改变的。然而,我要论证指出的是,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这种认为因果性是一种内在关系的认识并不要求人们把它解释为一种对称关系。因而在这里,我的第一个论题就是,当马克思把因果关系当作一种内在关系的时候,他保存了因果关系的不对称性。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当主体作用于客体时,客体没有能动性而且也不会作用于主体。因此,马克思的观点不同于像早前讨论过的第一种观点那样的一些观点,它们把因果性看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之间的一种外在关系,然而,(这些实体)本质上并没有为这种关系所改变。但是作为我的第二个论题,我还想补充论证的是:马克思的观点也应该有别于我们可以归之于黑格尔的观点,即内在关系从根本上被看作是交互性的,因而这种关系的每一个要素都构成了另一个(关系的要素)。对马克思来说,原因和交互性都是内在关系,在这种内在关系中,关系中的每一个实体本质上都是为这种关系所改变的;但是,在交互性关系中的变化并不是因果性的,在因果关系中的变化并不是交互性的。

首先,如果我们把马克思对劳动的说明看作是代理人与他或她的活动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很清楚,这种关系就是一种内在关系,代理人和对象本质上都在这种关系中被改变了。在早前根据目的、生产性活动、形式和客观条件来分析劳动的讨论框架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之中的每一个都可以被看作是代理人与其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比如说目的就可以被看作是代理人与由他或她的活动所生产的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意图决定了用以实现这些目的的活动的类别,从而也在根本上改变了代理人活动的性质。与此同时,目的还决定了生产出来的对象的性质,因为生产出来的对象就是将要满足这些目的的对象。例如,在做一张用以吃饭的桌子时,代理人的目的要求他或她除了做其他事情,还要刨木头以造出一个平坦的表面。同样,与这个目的相一致,生产出来的对象也将具有一个平坦的表面从而适合于吃饭这一活动。

类似地,先前的客观条件可以被看作是代理人与他或她所生产的东西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理人选择使用什么样的条件来生产对象以及他或她如何使用这些条件,活动的现有条件影响活动的本质;同样,生产出来的对象也依赖于生产它的现有条件。因此,在我们的例子中,代理人是否选择使用木头或金属作为桌子的材料,或再次,代理人是否选择使用刨、凿子或金属压片机作为工具,对做桌子这一活动的性质有实质性影响。显然,它也在根本上影响了所生产东西的性质。同样的分析可以表明,形式也可以被理解为代理人和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的活动和对象在本质上都被改变了。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认为代理人的活动在根本上被特定目的的采纳或某些物质条件的使用等改变了。例如,从本质上讲,选择刨而不是选择凿子,这使得活动在一种情况下不同于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活动变成了代理人的特征的话,那么代理人活动的这些变化就变成了代理人本质的变化。同样地,当一个人采取并坚持一个特定目的时,他或她本质上就被改变了。所以,从这个观点来看,生产性活动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代理人和对象之间的一种内在关系。在这种内在关系中,活动不仅创造了新的对象,而且改变了代理人。

作为因果性的劳动也可以以另一种方式被看作是一种内在关系,这种方式如上面所描述的那样,来自于作为一种综合活动的劳动的特征。特别是,我把劳动描述为目的、形式、生产性活动和客观条件的综合。但是,正如我们过去所看到的那样,由于目的、形式和生产性活动都是劳动过程的一个方面,因此它们都在劳动中内在地相互联系着。而且,由于客观条件本身过去都被看作是过去的劳动的对象化,因此它们本身都是劳动这一历时性过程的环节。作为具有目的性的、塑造形式的行动主体的对象化,这些客观条件都是与劳动过程的其他环节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迄今为止的论述已经表明:马克思把因果性看作是实体(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内在关系,且实体中的每一方本质上都在这种关系中被改变了。然而,在马克思的作为一种内在关系的因果性模式中,因果关系的不对称性被保存了下来。这可以被看作是根据上面对于马克思观点,即关于代理人与他们的活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的观点的说明而得出的。在那里我们已经表明:主体或代理人因果地作用于客体,客体却并不因果地作用于代理人,而只是为代理人的自我改变提供条件而已。就当前对于作为一种内在关系的因果性的说明而言,这意味着:尽管因果性的能动性及其对象都是在关系中被改变了的,但是,只有客体被主体改变了,而主体并没有被客体改变。

因此,重建马克思的观点,我就是要表明:尽管马克思的观点不同于那些把因果性看作是独立实体之间的一种外在的因果关系的观点。但是,马克思的观点分享了他们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即把因果关系理解为不对称的和独立实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马克思的观点也不同于那些把一切内在关系都描述为对称的或交互性的因而每一个实体都引起或构成另一个实体的观点。正如我在第二个论题中所主张的那样,对于内在关系的这种理解将马克思的进路与黑格尔的进路区别开来了。对黑格尔来说,每一种关系都是一个“总体”内的关系,并且每一种关系除了把它从整体中抽离出来之外都不能把它与每一种其他关系相分开。这些都是整体中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个整体中,作为这个整体组成部分的要素本身都是由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构成的。所以,在整体的所有要素之间,这些关系都是对称的和交互性的。而且,在这些关系都是一个整体中的关系与这些关系的要素都是相互构成的意义上,这些关系都是内在关系。相比之下,对马克思来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并非所有的内在关系都是交互性的;特别是,作为一种内在关系的因果性并不是交互性的或对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