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把劳动宽泛地描述为人类所特有的活动,即他们的类活动。他把劳动看作是一种对象化活动。这个概念需要阐明。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对象化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通过劳动以他或她的需要的形象形成对象,并在这个过程中改变了他或她自身。这种模式假定了活动的代理人或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区别,但是这样一种区别,在其中,活动本身在双方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相互关系。因此,对象化活动就是主体在其中按照客体所是构成客体的活动;也就是说,客体不仅是被给予主体或是由主体发现的,而且是由于主体的活动而成为客体的。所以客体是由主体构成或由主体赋予意义的。但是,客体又不是无(nothing)中生有的,也就是说,客体并非只是主体的投影。而主体则作用于那些给予它的东西,如外在于主体或不同于主体的东西。
因此,我只是描述了这个关系的各个关系项,还没有描述把这些关系项联系起来的活动。从本质上讲,这个活动是一个创造形式或赋予意义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代理人按照他或她的目的来改变客体。所以,这是一个目的论的或意向性的活动,并且在其中,代理人创造的客体体现着他或她的意图或目的。所以这可以被描述为一个自我实现的活动。而且,就这些客体达到了或实现了代理人的目的而言,代理人发现他或她自己在这个过程结束时所处的境遇不同于他或她一开始时所处的境遇。从主观上看,代理人的境遇不同是因为他或她现在在一个满足自身的客体中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从客观上看,代理人的境遇不同是因为客体现在所面对的代理人不是仅仅作为他者的代理人,而是作为他或她自己的代理人;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客体是某种好东西,也就是说,客体对主体而言有用或有价值。因此,主体在它的活动中创造了这个价值并在客体中承认了这个价值。所以,对象化的过程就是世界被赋予价值的过程。
而且,根据这种模式,改变客体的活动同时就是改变代理人或主体的活动。由于代理人已经实现了他或她的目的,因此代理人开始认识到他或她实现这个目的的能力。此外,人们认识到,满足这种目的的一种特定活动,现在是由自己支配的并变成了自己全部技能的一部分。所以,人们把自己看作是拥有新的技能或新的行动方式的不同种类的代理人。这个代理人通过承认他或她在客体中的新能力来了解他或她自身,而这种新能力是他或她凭借客体而创造的。[2]因此,代理人是通过他或她的能力和需要来确认他或她自身的。或正如《圣经》中所说:“通过他们的成果来了解他们。” 而且,由于代理人发挥其力量的环境即他或她在其中行动的世界已经被改变了,现在呈现给代理人的是一个不同范围的问题和引起新的目的与新的行动方式的可能性,因此,代理人通过这种对象化而被改变了。
例如,假定这个目的就是快速地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那么创造一辆汽车就可以满足这个目的。此外,通过扩展人们的世界的地域界线从而扩大人们的社会联系的范围,它开辟出了新的行动方式和新的可能性。它引起了人们的自由感和对环境的控制感。它创造出了筑路的新技术所需要的条件,也创造出了破坏农村的问题和污染问题以及普遍存在的交通堵塞问题,这阻碍了最初的目标的实现。正如任何开车人都可以证明的那样,代理人也是在这个过程中被改变的。不论好坏,人类一种新的特性被创造出来了。
因此,根据代理人与客体的抽象关系,我们已经很清楚地阐明了对象化的概念。在马克思那里,这个抽象的模式被解释为劳动的个人与自然、其他个人的关系。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对象化的主要意义就是生产,在生产中,主体就在马克思的术语“人”中,客体就是“自然”。[3]然而,马克思总是具体地解释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因此,正如我们在前一章中所看到的那样,马克思写道:“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4]因此,尽管作为对象化的生产可以根据一种一般模式加以描述,但它总是以不同的形式具体地出现。但是,超出作为生产模式的存在,对象化也可以被理解为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模式,也就是说,正如我们随后将看到的那样,对象化是个人创造他们社会生活的方式。的确,对马克思来说,生产本身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形式中并借助这种社会关系的形式而发生。
对马克思来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5]。这个占有的过程为了满足需要而形成客体。因此,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6]。这种有目的的活动创造出了有某种好处或价值的客体。因此,马克思说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活动”[7],而价值是对象化的劳动。但劳动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只是价值的可能性,或如马克思所说,它是“价值的活的源泉”[8]。所以,价值是在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客体的一种属性,因而它采取了一种客观的形式。价值的对象化对于马克思关于异化的说明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异化使得价值的客观形式与它的来源以及生产它的活动之间的分离成为可能;而这种分离就是马克思描述为异化的东西。
马克思对对象化的说明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对人工制造的对象即生产性活动或艺术的说明。对马克思来说,正如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一样,劳动活动是一种给予物质以形式的有目的的活动。
因此,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在劳动的对象化中,“劳动不仅被消费,而且同时从活动形式被固定为,被物化为对象形式,静止形式;劳动在改变对象时,也改变自己的形态,从活动变为存在。过程的终点是产品”[9]。对于马克思和亚里士多德来说,生产出来的产品与自然的产品的不同就在于它的形式是由劳动确定的,而劳动是按照它的目的改变自然的。因此,在说到对木头而言桌子的形式或对铁而言轴的形式时,马克思写道:“并不像例如树木保存它的树木形式那样是由于再生产的活的内在规律造成的(木头所以在一定形式上作为树木保存自己,是因为这种形式是木头的形式;而桌子的形式对于木头来说则是偶然的,不是它的实体的内在形式)。”[10]显然,这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中的段落,在这些段落中,当亚里士多德根据构成人工制造的对象和自然的对象的本质或形式谈论它们之间的区别时,他写道(引用安提丰的话):“如果某人埋一张床,并且如果腐烂的木头能够长出幼芽的话,那么,长出的东西就不再是床,而是树木。因为根据习惯规定和技术所作的安排都是偶然的东西,实体的自然性质则是贯穿在过程中始终存在着的东西。”[11]
但是,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给予自然材料以人为形式的这个生产过程,通过这种改变只是保存了材料自身的自然。亚里士多德写道:“某种自然存在由之最初开始存在和生成的东西也被称为自然……例如雕像和铜器的铜就被称为自然,木器的木料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每一事物都由它们构成,原始质料都持续不变。”[12]和亚里士多德相比,对马克思来说,不仅自然实体或材料,而且价值也通过这些改变而被保存下来,也就是说,当劳动把原材料逐渐发展为连续的形式时(例如,棉花纺成纱,然后编织成织品),棉花的价值是通过这些连续的转换得以保存的。但是,对马克思来说,劳动过程的特点就在于旧的价值不仅会被保存下来而且也会增殖。马克思是用他得自于黑格尔的确定性的否定或扬弃这个模型来解释这个现象的。因此,马克思写道:“因而,简单生产过程的情形就是:生产的前一阶段由生产的后一阶段保存下来;旧的使用价值由于创造出更高的使用价值而保存下来,或者说,旧的使用价值只是从它作为使用价值被提高这个意义上来说才发生了变化。”[13]因此,例如劳动通过把纱编织成织品从而把棉花的效用保存下来。
的确,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来说,马克思的对象化模式来自于黑格尔,马克思追随黑格尔并把对象化解释为主体通过改变客体的自我实现过程。但是,黑格尔把客体解释为在主体的他者之中的主体本身,而马克思至少在最初把客体看作拥有与主体相分离的实在性。因此,对于黑格尔来说,自然只是精神自身的他者方面,它没有独立的存在。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自然是特定的材料,然后主体按照他或她需要的形象把自然改变成他或她的另一材料。起初,自然是独立于主体即劳动的个人的,但是,在劳动活动中并通过劳动活动,自然变成了人化自然。
马克思的对象化概念与黑格尔的对象化概念的另一个区别如下:对于黑格尔来说,对象化的东西已经“包含在”或暗含在主体之中,所以对象化就是对已经存在(在理念中)的东西的辩证阐述。相比之下,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的对象化是“一个生产性的、创造性的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它创造出了新的东西,也就是新的价值。但是,在这个创造性的活动中,主体也把他或她自己创造成了一个新的东西,即具有新的或已改变的本质的主体。
对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时代引入了一种特殊的对象化的模式,他称之为异化。在第1章中,辩证法的第二阶段被描述为这样一个阶段:主体似乎是一个与完全不同于它的客体相抵抗的孤立的自我或纯粹的“主观性”。所以主客体之间的关系都被看作是外在关系,因为它们各自都坚持把对方看作是客体。黑格尔和马克思一样,认为这是一种异化的关系。主体与客体是疏远的,主体并不把客体认作是它自己的客体或它自己的他者。然而,对于黑格尔来说,主体的对象化就是异化,因为他者只是对象化形式的主体本身,他者起初表现为这样一个主体即并不是作为它自己的他者而是作为一个外在的对象。整个辩证法就是这种异化不断被其他异化取代的一个连续性过程,但是,在这个过程结束时(主体—客体的同一性在这里被重新确立),异化最终被克服。另一方面,对马克思来说,对象化是一切生产性活动的内在特性,仅仅当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变成外在关系的时候,对象化才变成了异化。也就是说,当主体的活动所创造的客体作为与主体相关的主体自身的客体时,对象化就不是异化。而当客体与创造它的主体的活动相分离、客体不再把主体看作自身的主体而看作是属于另一个客体时,对象化就变成了异化。这种异化把对象化预设为它的条件,因为人们的活动产品为了与那个活动本身相分离而不得不与它相区别,事实上,如果这个客体是主体的活动产品的话,那么,产品就只能与主体相异化。
根据行动—对象分析,异化引入了行动与其对象的完全分离。在这个分离中,行动本身变成了一种脱离其现实化条件的纯粹的能力。马克思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把这一分离解释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形式的标志。[14]对马克思来说,异化就是活劳动与对象化劳动的分离,或生产中生产价值的劳动能力与其实现手段(例如,土地、资料和工具)、活动产品的分离。劳动现实化的这些手段或条件属于资本,而资本与作为它的客观条件的劳动相对立。的确,甚至连同与劳动产品在一起的劳动能力本身也与属于资本的异化力量的劳动相对抗。
因此,马克思解释异化的语境是政治经济学。在这里,他与黑格尔之间的差异可以看作是最明显的。对于黑格尔来说,异化的过程被看作是意识的过程,于是意识在它的外在的形式中成为具体的。与此相比,马克思把这个异化的过程看作是现实的社会生活过程,而代理人是在他们的活动中并通过他们的活动而意识到这个过程的。
在《大纲》中,关于资本主义的几个独特特征,包括劳动和资本之间交换的特定本质以及机器在后一阶段的功能,都是在如下的活劳动与对象化劳动之间或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异化或分离中体现出来的。因为劳动的客观条件属于资本,资本在这里表现为财富,工人必须出卖他或她所拥有的唯一的财产即他或她为资本家劳动以换取生存资料的能力。工人为了维持他或她自己作为活劳动而出卖这种能力。另外,作为劳动的这组客观条件——如原材料和工具——的资本需要活劳动以保证劳动过程继续进行;所以资本需要作为其使用价值的劳动。因此资本和劳动进入彼此交换之中。在这一交换中,工人没有出卖他或她自己,而是把他或她对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临时支配权出卖给了资本家。在这一点上,这种劳动能力或劳动力量是和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它同样有价格。因此,劳动为了一笔确定的交换价值或一份工资而交换它。
与市场上的其他交换行为一样,这种行为现在也是一种等价交换。但是,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种交换只是掩饰或掩藏根本不是交换的深层过程的一个表面过程,马克思说,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15]。 马克思把第二个过程称为资本对劳动的占有。第二个过程产生于第一个过程。而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个与商品生产成本相等的价格,才把他或她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在这个交易中,资本家不是把劳动当作一个纯粹的商品,而是接受其作为创造性的活动的方面,“创造价值的活动”。这是根据这种商品的特殊性质即唯一生产价值的商品而得出的。资本家获得的生产性的劳动力现在属于用来维持和增殖资本的资本。资本通过交换“掌握、支配活劳动”。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劳动的异化、劳动与财富或劳动与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的分离就是在这一交换行为中确立的。因此,他写道:
可见,很明显,工人通过这种交换不可能致富,因为,就像以扫[16]为了一碗红豆汤而出卖自己的长子权一样,工人也是为了一个既定量的劳动能力[的价值]而出卖劳动的创造力。相反,我们往下就会知道,工人必然会变得贫穷,因为他的劳动的创造力作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人的权力而同他相对立。[17]
劳动活动与通过这种交换行为所确立的产品之间的异化在生产过程中变成了现实。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既生产出了再生产他或她的价值(资本家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也生产出了剩余价值,或比再生产他或她所花费的价值更多的价值(这些价值到了资本家手中并增加了资本的价值)。工人在再生产他或她自己中所花费的这部分时间叫作必要劳动时间。工人的剩余时间叫作剩余劳动时间,这是无偿劳动。在这个时间里生产的价值叫作剩余价值。
由于这种劳动能力的异化,劳动产品表现为资本的从属物。而且,劳动生产力的每次增加“都不会使工人致富,而只会使资本致富;也就是只会使支配劳动的权力更加增大”[18]。劳动的异化在自动化的机器体系中达到了顶点。在此,资本对劳动的异化或支配表现为生产过程本身的性质。因此,马克思写道:
活劳动被对象化劳动所占有,——创造价值的力量或活动被自为存在的价值所占有,——这种包含在资本概念中的占有,在以机器为基础的生产中……被确立为生产过程本身的性质。从劳动作为支配生产过程的统一体而囊括生产过程这种意义来说,生产过程已不再是这种意义上的劳动过程了。相反,劳动现在仅仅表现为有意识的机件,它以单个的有生命的工人的形式分布在机械体系的许多点上,被包括在机器体系本身的总过程中,劳动自身仅仅是这个体系里的一个环节,这个体系的统一不是存在于活的工人中,而是存在于活的(能动的)机器体系中,这种机器体系同工人的单个的无足轻重的动作相比,在工人面前表现为一个强大的机体。[19]
因此,迄今为止我都是在总体上把对象化视为通过与人的目的相一致的对象的生产而进行的自我创造或自我转换过程。我们也已经看到,对象化活动在资本主义阶段采取了异化的形式,在这个阶段上,个人未能在他们自己的对象化即资本中承认自身。他们的对象化被看作是一个明显与他们无关的异己的他者。然而,对于对象化的这种说明还不够完整,因为在我的第一个论题中,我就主张,自我创造活动不仅是通过对象的生产而且是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进行的。因此,现在我将简要地论述一下马克思关于这种相互作用的说明,因为它与对象化的过程相联系。
马克思认为,一切对象化活动或生产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形式下并通过它们而发生的。[20]也就是说,个人作用于对象的这种转换性的劳动活动是通过个人与其他个人的关系,通过制度化的社会形式以及标志着社会体系是一个整体的一定的财产形式而发生的。在《大纲》中,这些社会关系被分析为支配关系或交互性关系。而且,社会关系本身可以被对象化,也就是说,可以体现在社会制度和规则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外在形式之中。在第5章,我将给出马克思在《大纲》中关于社会关系理论的一个一般性论述。这里,对于体现了历史发展第二个和第三个阶段的特征的社会互动形式,我将仅仅提出一个简要说明。这一说明将会为了解对象化是如何在一定社会关系形式中产生提供一些论据。
首先,我将把焦点集中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交换中的交互性的讨论上。交换中的交互性的第一个特征是它是以劳动所创造的对象为中介的。也就是说,个人并不是直接相互联系的,而是依赖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这一交换的先决条件是,第一,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需要和满足这些需要的不同的交换产品;第二,每个人都自由地支配这些作为他或她的财产的产品。因此,马克思把这种交换关系看作是只有在社会发展的某个特定阶段即这些先决条件被满足的时候才是可能的。交换行为本身确立了这些个人作为交换者时彼此之间的平等,也就是说,他们是平等的,因为他们处于彼此间相同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且,交换本身表明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互相依赖,因此,交换创造出了他们之间的社会联系。这种社会联系表达了他们互相需要以及能够满足每个他人的需要的共同本质。因此,马克思写道:
一个人的需要可以用另一个人的产品来满足,反过来也一样;一个人能生产出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对象,每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作为这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客体的所有者而出现,这一切表明:每一个人作为人超出了他自己的特殊需要等等,他们是作为人彼此发生关系的;他们都意识到他们共同的类的本质。[21]
可以看出,在这个交换过程中,个人之间的这些关系都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每个人都只是根据他们的对象化即他们交换的产品或商品来承认交换中的另一个人。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且,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即每个人对另一个人来说仅仅表现为他或她借以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交换中的交互性关系只是一种工具性的关系而已。因此,马克思写道:
只有当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并且只是由于这一原因,个人A才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反过来也一样。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22]
因此,个人是通过他们的产品互相表现的,且仅仅是作为手段,而且仅仅是在商品之间或物与物之间的外在性的交换中相互联系的。
除了交换中的社会关系外,还有在资本主义本身的生产过程中的另一种形式的社会联系。这种联系产生于许多个人的联合或合作能力的对象化。正如我们在前一章中所看到的那样,这种联系出现在劳动分工中,特别是出现在资本主义工业中机器体系的大规模使用中。联合劳动的共同产品和劳动过程的共同本质都是联合起来的劳动个人的对象化。[23]
然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这种共同性仅仅是以对象化的形式出现的,例如,在机器中,它还没有被承认为主体(工人)自己的社会的对象化。在马克思看来,承认作为工人自己创造物的这种共同性是对重新占有作为劳动者自己财产的劳动的客观共同体的根据。于是,社会关系将成为公共的,个人将不再通过交换或生产过程的中介,而是直接在人与人的互动中相互联系。
在第二个社会阶段,人的需要和能力的日益普遍化和差异被确立起来了,但仅仅是以它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异化形式确立起来的。一旦他们能力的差异被看作是其真正所是即工人自己能力的对象化形式,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将可能重新占有他们自己的主体差异和普遍性。而且,在马克思关于第三个阶段的社会关系的讨论中,社会联系部分地是由这种全面的自我差异所组成的,或换句话说,是由他们全面的个性形成的共同能力所组成的。每一个从客观生产过程的抽象、片面的“角色”中解放出来的个人,现在都将自由地选择并发展他或她所希望的任何方面的个性。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这需要这样一个条件即劳动作为必需的活动已经完全转移到机器上了。
所以,相互承认不再只是通过外在形式的交换,而是通过承认个体差异而发生的。个体的类本质被看作是个体化的能力。因此,每个人的自我发展不仅被每一个他人看作是满足需要的手段,而且被承认为目的本身。因此,第三个阶段的社会关系变成了公共的与互相提高的关系。
正如在创造对象的过程中一样,在与其他个人的关系中,对象化变成了实现自我创造和自我承认的必然过程。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对马克思来说,这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生产性活动的劳动与实现这一活动的社会关系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特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