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第三个规律“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是指,一个实体与它自身之间的暂时性关系中所涉及的内容。像辩证法的所有规律一样,矛盾规律也是来自马克思关于内在联系和变动不居的世界观。恩格斯指出:
当我们把事物看作是静止而没有生命的,各自独立、相互并列或先后相继的时候,我们在事物中确实碰不到任何矛盾。我们在这里看到某些特性,这些特性,一部分是共同的,一部分是相异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分布在不同事物之中的,所以它们内部并不包含任何矛盾。……但是一当我们从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相互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这里我们立刻陷入了矛盾。[14]
一般认为是不同的对象被看成是同一事物的构成部分。恩格斯说,只有在那时它们才是处于矛盾之中的。要么承认马克思和恩格斯赞成内在关系哲学,然后试图去发现事物在他们体系中联系在一起的独特方法,要么他们所讨论的事物联系在一起的方式方法表现得非常荒谬。因此这种滥用被大多数批评者认为与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是一回事。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任何实体的暂时关系都是它与曾被认为是和将被认为是它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一个实体的每个构成要素自身都是一种关系,它的发展是它所处的特殊环境格局呈现出来的一种功能。正是所有这些被认为是发生在实体内部的不同的发展决定了实体整体上将会变成什么。“矛盾”是一种描述事实的方式,事实就是并非所有发展都能相互兼容。由于它自身相互依附而发生的联系必然要求在这个方向上实现进一步的发展,一个要素可能要求另一个要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过程做出相应的调整。作为同一结构中内在联系要素的矛盾两方,通过解决这些矛盾使更大的实体表现为它目前的这种形式。
当一个实体的一个要素被它目前的状态所推动,并必然要去支配另外一方时,它会把后者的一些特征(通常是次要的关系)混合进来,并通过适当的变化把这些特征带入新的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通常把这种转变看作剧烈的变化。矛盾绝对不会完全破坏这种矛盾状态,而仅仅是重新调整之后让其适应新的目的。自然而然,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那些方式方法会随着情况的不同而随之变化。正像恩格斯所说,“每一种事物都有它的特殊的否定方式,经过这样的否定,它同时就获得发展,每一种观念和概念也是如此”[15]。
例如,在资本的所有要素中,包括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但是这两个要素不能同时向同一个内在于它们独立关系之中的目标推进。资产阶级的本质是剥削工人,而同样工人的本质是拒绝这种剥削。这就是存在于资本之中的矛盾,它在这矛盾中随着这些关系的发展(随着每个资本家和工人力量的增长)而不断增长,而且当这个矛盾被解决时,资本就会成为其他东西。[16]最后的结果将能够从双方这些相互冲突的要素中得到,尽管从一方面得到的比另一方面要多。这一矛盾的解决有时候被称为“否定之否定”,它意指这样一个事实,即资本本身从它以前存在的实体中的类似矛盾中出现。
与第三个规律紧密相关的是提到的最后一个规律——“发展的螺旋形式”。声称发展是螺旋式的而不是直线式的,意思是进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或者说没有任何阻碍和影响。随着通过矛盾而发生的变化,就像我刚才所解释的那样,它可能把任何实体的下一个阶段视为对它前一个阶段的再次呈现。就是这种看待发展的方式让恩格斯说,“排斥是运动的真正主动的方面,吸引是被动的方面”[17]。然而,对反应的反应(否定的否定)让我们回到了出发的地方,但是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这是一个截然不同的复归。我们看到恩格斯对辩证法思想从古希腊到黑格尔的发展所作的解释之后,就证明了他所说的关于讨论矛盾的解决办法。因为阶段“三”与阶段“一”非常类似,所以“螺旋式发展”就成了一个描述曾经发生过的事情的非常著名的隐喻。
恩格斯作为最重要的辩证法规律而列举出来的第四个规律是一些更广泛意义上的模式,在这些模式中他和马克思都追随着黑格尔看到了在世界中发生的变化。每个与马克思发生关系的实体都被视为与其他众多的实体内在联系在一起,在这个框架内,它们都是不断变化的;它被看作这样一种事情,即当它在数量上的改变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导致质的改变;当从另外一个角度和另外一个目的来看的时候,它还是一种与其本来面目表现相比差异巨大甚至是相对立的事情;而且它还是那种通过各个部分之间不断发生冲突和由一系列反对它以前活动的反作用所构成的冲突而向前发展的事情。
把它们应用于现实的各个领域,辩证法的规律就被有目的地进行裁剪以便其大体上与之相适应。它们并不意味着仅仅为特定的实体提供一些细节和真实的信息,因为这样将会把对它们的应用仅仅限制在一个单一领域。尽管人们通过把并不能分离的事物强行分开而不断歪曲现实,但是这些规律最好被看作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认为的每个人现实经历的综合和重塑。恩格斯告诉我们说,当这些规律被解释的时候,对那些最初把它们谴责为形而上学和不能被理解的人来说,它们通常看上去不过是一些不言自明的和老生常谈的事情。显然,他们的指责对马克思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他绝没有把重新发现这些规律或收集支持证据看作必然的事情。既然一开始他就掌握了可以作为证据的东西,那么对他而言,这就不可能构成相反的证明。像他认为这世界是相互联系的一样,它们实际上是一种重塑的关系,马克思的辩证法规律既不能被证明正确,也不能被证明有误。
正如我指出的那样,在写马克思的时候,没有什么比把辩证法保持在“一般”层面更困难的事情了。在马克思主义的朋友和敌人当中存在着类似的**,那就是把辩证法当作证明和预言事情的一种工具。[18]对它来说,执行的是这些他们赋予它的、并不存在的功能。“由矛盾引起的发展”和“发展的螺旋形式”是最符合(人们被诱导说太符合了)这种处理方式的规律。最经典的结果是建构了正题、反题和合题这种严格的三个发展阶段(triad),它们严格的线性发展甚至在收集事实之前就允许做出预判。但是这将会把辩证法贬低为一个猜谜游戏:从一个已经被认识的正题和反题出发,我们怎样能够决定在诸多提供给我们的合题中哪一个是正确的呢?在合题出现之前,我们如何确定被贴上“反题”标签的东西实质上应该是什么样子呢?毋宁说,在合题出现之前,我们怎么知道我们所分离出来的正题真的就是我们这种情形下或这个时期的核心正题呢?[19]
优先于所有这些问题并可能比其他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对三个发展阶段中每部分的范围进行界定。在构成每个实体的混乱的关系中,我们如何决定哪一个关系或哪一类关系构成了正题,哪一个或哪一类关系构成了反题,而哪一个或哪一类关系又构成了合题?在哪里以及基于什么标准,我们能够从它们的背后得出这个结论?对于这些问题中的任何问题我们都没有办法得出一个结论性的答案。
当它被用于预测时,辩证法绝不会表现出什么错误,仅仅是愚蠢的和没有价值的。如果预期的合题没有出现,它很容易改变为另外一个合题——这什么时候是个头呢?——或很容易被改变为讨论时间间隔。就像一个气球一样,当在一个地方击打它的时候,它是在另一个地方爆裂的。真正的错误首先在于把辩证法应用于预测这一目的。当辩证法被用于证明一些事情的时候,也会出现同样的困难。在任何既定的问题中,甚至是在那些号称用辩证的观点看世界的人当中,不可能有办法在正题、反题和合题是由什么构成的这种问题上取得一致。马克思自己也不应承担这个罪过。他绝不会根据实体就是“否定的否定”这个基础进行论证,或者认为就是由于“螺旋式发展”要求它发生,一些特殊事件就必然会发生。
在批评杜林的时候,恩格斯说:
当马克思把这一过程称为否定的否定时,他并没有想到要以此来证明这一过程是历史地必然的。相反地,他在历史地证明了这一过程部分地实际上已经实现,部分地还一定会实现以后,才又指出,这一个按一定的辩证规律完成的过程。这就是一切。[20]
作为他观察现实的理论工具的一部分,辩证法的规律从根本上影响到了他研究主体的方法以及他对所观察到的事物的组织方式。除了作为棱镜把变化带到了焦点之中,他们倾向于让他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发展给予特殊关注,否则它可能被遗漏掉,或者仅仅注意到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但是通过研究他所发现的是特殊实体之间的真实关系,而不是辩证法,这些关系才是他证明和规划的主题。当辩证法的规律仍维持在“普通”层面的时候,由于是对变化所产生的广义的模式进行的描述,所以上面所提出的令人尴尬的问题就不会再出现。在所有事实收集到一起之后,那么辩证来看毫无疑问的是,“正题”、“反题”和“合题”等标签可能被用来更方便地说明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宁愿不用它们。[21]
[1] 特别要参考《反杜林论——欧根·杜林先生在科学中实行的变革》、《自然辩证法》以及《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文章。
[2] Z.A.Jordan,The Evolution of Dialectical Materialism,New York,1967,pp.10-11.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324~3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3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5] Jordan,The Evolution of Dialectical Materialism,pp.11-12.
[6] 对于辩证法是世界还是人们思考世界的思想这个问题会出现同样的反应。当二者之间的逻辑区分被否认的时候,这一假定的问题就不该被提及。在这种情况下,认识到自然一直是被概念化的(即使是“自然界”)以及人们的思想是自然的一部分,它与其他部分处于互惠的相互关系之中(参见狄慈根在第3章中所作的讨论)。因此认为辩证法存在于自然之中以及它存在于人们的思维当中的看法是“一回事”。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关于辩证法观点的这种一般性质的说明在恩格斯后期著作中经常出现。另外一个好的例子是,他声称辩证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头脑中的反映时,本质上是从它们的联系、它们的联结、它们的运动、它们的产生和消失方面去考察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3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 恩格斯指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关于质和量的转化规律的例子包括,货币在它能够成为资本之前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以及很多人的合作创造出了一种“‘新的力量’,这种力量和它的一个个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61~4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 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矛盾也被认为是两个独立实体之间的矛盾,在这里双方被看作独立于他们作为资本之要素这一角色的重要关系。在这个案例中,矛盾指的是两个必然相关联的实体不相容的发展(一方作为另一方的构成要素)。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6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18] 恩格斯声称,“正如人们可以把形式逻辑或初等数学狭隘地理解为单纯证明的工具一样,杜林先生把辩证法也看成这样的工具,这是对辩证法的本性根本不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 在三个发展阶段之上,进行了大量的和并不完善的强调,造成这些强调的是这样一些理由,它们与导致辩证法“产生”的自然需求一样都是这样一种需要,即即使当他们关注的对象是变化自身的时候,人们觉得他们的注意力应该集中在不变的事情上。那些不能辩证地看待现实的人需要一把能把辩证法吊起来的钩子。不幸的是,一旦装上了这把可能需要提供初制动的钩子,就几乎不可能再摘掉。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 当马克思曾经批判蒲鲁东带有黑格尔主义倾向而使用它们的时候,他的语气就有一定程度的怀疑主义。“用希腊语来说,这就是:正题、反题、合题。”(《哲学的贫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通过包含内在关系哲学下辩证法的规律,我已经表明了我的观点,即这些特殊的规律对马克思来说并不像它们的广阔的框架一样重要。在这里的研究中我并不强调这些规律,因为我觉得就像更一般层面上的关系那样有效和没有什么困难一样,马克思的人性概念和异化理论也能够被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