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存在马克思伦理学吗(1 / 1)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1]如果马克思在成功完成这本著作时打算研究伦理学的话,那么我认为下面这个问题将把他主要的注意力吸引过来:“作为价值判断,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现象是值得认可的和需要谴责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批评本质上是在解释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现存形式如何出现,解释它们之间如何相互依赖,甚至解释它们如何依赖于人类活动的特征和在与经济并不搭界的领域中所取得的成就。任何伦理学的批判同样也注意说明我们不同的伦理生活方式——比如把同意和不同意视为价值判断——是与它们所起源的整个社会结构内在相关的。为什么社会现实的这些方面的内容会以这种方式组织成这些形式呢?

这种方法在马克思对这一主题所作的一些评论中已经显得非常明了了。例如,他说在资产阶级伦理学中,谈话和爱情失去了它们所特有的意义,而且“成了代替它们的第三种关系即功利关系或利用关系的表现”,在马克思看来,“人们对每种能力所要求的是与它相异的产物;这是一种由各种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关系,而它恰巧就是功利关系”[2]。总之,社会关系已经成了以原则的形式表现的事物,而且它对人的思维和行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不幸的是,面向伦理学问题的这种方法在马克思主义学者那里并没有得到充分关注。相反,他们一般都愿意用下面这些主张来进行解释说明:“(1)道德价值是变化的;(2)它们的变化与社会的生产力和它的经济关系相一致;以及(3)在任何时代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价值是那些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道德价值。”[3]作为这一例子的一部分,“善”(good)、“正当”(right)和“正义”(justice)等概念表明,它们的含义来自于生活条件和使用它们的那些人的相关利益。[4]

更大的问题是,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对行为的认可和谴责就表现为从抽象原则推演出来的价值判断?回避这个问题的后果之一是马克思自己的认可和谴责行为拒绝这种简单的分类。我不想对广泛的内容和不断增加的主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但在上两章所采取的非正统的立场要求对马克思自己的著作中什么是“价值判断”予以澄清。是否存在一种马克思的伦理学,它毋庸置疑地在其理论基础和提倡的内容上与其他伦理学体系存在着差异,但是却与它们一样构建起来并执行着同样的一般性功能?关于这个主题的争论已经由于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判断标准而被损害了,尽管这些标准并不一定被认可。根据一个或少数几个选择出来的标准,马克思可能被认为是伦理学家,或者认为他不是伦理学家,或者既被认为是又被认为不是伦理学家。比如,如果我们问马克思是否认为他有伦理学观点和/或他是否会用“善”、“坏”、“恶”、“价值判断”等这些普通的伦理学术语,那么显然答案是马克思并不是一个伦理学家。如果我们的标准是马克思是否是在道德说教——他关注的是把责难和赞美作为目的本身,那么我们很快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另外,假如我们问马克思是否在他的著作中表达出了一种赞同或不赞同的情感,答案可能就成了马克思是一位伦理学家。如果标准换成了马克思是否拥护他所描述的某个阶级,以及他是否用他的著作激励人们行动起来这样的问题时,我们可以得到同样的答案。但是,可能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标准是马克思自己的个人承诺是什么性质。假如问马克思是否会被“善”所激励,如果用这种方式表达,尽管我有些犹豫,但是我仍会再一次倾向于回答,马克思是一位伦理学家。但与大多数作者采取的立场不同的是,我发现很难正确判断他观念中的“善”是什么。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是“工作最繁重和生活最悲惨的阶级”,那么他为无产阶级的利益所做的辩护具有道德性吗?[5]他是否认为凡是能提高他们利益的就是“善的”,而任何损害他们利益的就是“恶的”呢?或者马克思是不是认为人道是他必须使用的信条呢?拉法格介绍,马克思认为科学家“应该让他们的知识为人道主义服务”[6]。

在更多似是而非的解释中,仍存在着三到四种可能性,我将对它们一视同仁地加以处理,提出这些可能性的大多数作家也是这样做的。马克思是否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和人在那里得到满足就是“善的”和“正当的”呢?最近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做出了一个肯定的答复,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有一个明确的价值标准,既有高的也有低的……这一价值标准的基础在于它对人性的目的论主张:一个社会阶段或社会形式比另一个要高是因为它更充分地实现了人的目标。”[7]对这些问题,我自己的困难并不是我发现很难对它们中的任何一个做出肯定的回答,而是发现很难对此做出否定的回答。换句话说,如果马克思这些对赞成和不赞成的说明、站在无产阶级一方以及鼓动他们行动起来等此类的理论取决于一些优先性的道德承诺,那么我认为这种承诺能够根据工人阶级利益、人性、共产主义和人的实现等术语得到同样充分的说明。但即使是承认这一点,我们能走向何方呢?我们仅仅回到了我们的理论最初的出发点。也就是说,一旦被认为是“善”的东西让我们把它与诸多要素搅在一起,那么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得到解释,而且这些解释让我们处在那些似乎与之不相关的理论之中。例如,在服务于工人阶级利益和服务于人性之间的联系是什么,在它们当中某一个或者这二者与共产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发展进步与个人成就之间的联系是什么,在回答这些问题时,人们必须提出各种恰当的关于人和社会的理论,它们在这种范例中被认为是马克思伦理观点的结果。

仍有人根据他对人的实现或任何其他列举的目标所做出的承诺反对把伦理学赋予马克思。对于只描述马克思实际上以及日常生活中做了些什么而不是审视他的著作来说,这是非常容易犯错误的。不管是泰勒还是马科斯米里安·吕贝尔,他们都采取了类似的立场,都没有看到当它随着一个绝对标准出现时,马克思怎样对新问题进行权衡和相应地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立场。[8]但是,两个人都以这种方式被误解了。导致这种误解是因为所谓的“伦理学”一般包含着一种有意识的选择;以此为幌子,根据原则行动就是决定如何做而已。一种伦理假设,对于每个被研究的问题来说,都存在着这样一个阶段,即在应用原则之前,人们持一种中立的态度,或至少是他的立场比之后的立场要少一些;因此也存在着人们能够选择其他观点的可能性。

罗伯特·塔克(Robert Tucker)正确地评论说,伦理研究(因此就是伦理学)仅仅是一种基于悬置的道德承诺的可能。但是马克思绝对没有悬置他的道德承诺,他也没有有意识地选择认可或不认可,更没有针对他研究的事情明确表示他可能做出了其他什么样的判断。塔克的结论是,马克思不是一个伦理学家,而是一个“把世界视为善恶力量之间相互角力的斗兽场”的宗教思想家。[9]但是,如果表达了认可并支持某一目标这样的态度仍不足以成为把伦理学归还给马克思的理由,那么他的阶级斗争概念和他对未来社会的看法也不足以让他承担宗教这个重担。但是如果塔克所提供的选择不那么令人满意的话,那么他对那些试图把马克思主义看作伦理理论或者一种伦理理论产物的批评就是有效的。

上述的评论可以作如下总结:所有伦理体系通常就是被人们想当然接受下来的一种思维方式,它们都有一个判断的基础,它在做出判断之前已经存在。在“事实”被收集在一起以及它们与判断标准之间的关系被澄清之前,它导致的是一种悬置的道德承诺。当条件具备了,评价就是一个有意识的选择问题。那么我们的问题就简化为一点,即我们想要谈马克思主义时没有这些东西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它是不是一种伦理理论,或者说它是不是包含一种伦理理论?一个人可能不得不对此进行明确的解释,但这仅仅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