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马克思的每一个概念都这么宽泛(实际的和潜在的),而且还包括其他概念所要表达的诸多内容,那么,马克思如何根据某个特定场合决定使用哪一个概念呢?例如,为什么把利息(对他而言,利息就是资本)叫作“利息”而不叫作“资本”呢?这只不过是从另一角度来看待同一个问题而已。但在接受马克思的术语并尽力找出他想要表达的含义之前,我现在要问的是——在他的宽泛的含义条件下——为什么他要使用他所赋予的名称呢?第一个问题的非正统的答案使第二个问题的重要性非同寻常。

似乎我只给马克思留下一种唯名论的方法,其实不然。不管怎么说,现实世界导致了我们的观念的产生这种观点,与命名只不过是一个任意的过程这种观点之间的对立,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现实的问题是,找到在社会和自然中实际存在的东西影响我们对其进行思考和命名的方法的各种确切方式;反过来考察,后者又是如何对存在的东西——尤其是我们将它看成是“自然”结构的东西——产生反作用的。简而言之,这是一条双行道,仅仅满足于只在一个方向上行走将是一种歪曲。马克思自己的命名实践既考虑了现实世界的实际情形,也考虑了他对它的概括,这决定(decide)(与制约[determine]不同)了它能够是什么。前者可见于马克思对每个要素的核心概念的接受,这种观念完全就是要素作为事实真相使每个人所感受到的那个样子(这种观念是一种相当模糊的必然性);而在正在考察的特殊的社会子系统中,他赋予了每个要素(可以被理解为其核心观念的任何部分)之作用以决定性的意义,这使后者突出地表现出来。

在阐明哪些能和哪些不能被称为“固定资本”时,马克思说:“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把各种物品加以归类的定义。问题在于表现为一定范畴的一定职能。”[35]因此,资本在它作为利息而起作用的情况下就会被称为“利息”,否则就不这么叫。然而,如果原来的要素确实被认为具有了新的功能,那么功能的变化才会导致一个新的名称出现(与描述性的比喻不同)。即是说,资本只能充当或似乎是利息,因此,我们只有把两者通过某种形式看成是一个东西,资本才能够真正做到名副其实。当然,正是马克思的关系观使他能够这么做。通过与其他一切要素的内在联系,从这个特殊的角度来看每个要素都成为了其他一切要素,并且,按照这种宽泛的含义,适合它们的东西必然适合它。因此,在理论上,每个要素都像它们那样起作用时,也就是说通过各种方式与它们的核心观念联系在一起时,某个要素才有可能获得其他要素(任何适合它们的东西)的名称。

当马克思把理论称为“物质力量”抑或是当恩格斯把国家称为“经济力量”的时候[36],只是根据我们的标准来看,他们是在误用这些术语。根据关系性的观念,理论和国家正是由于它们起到了所应该起到的作用,因而被赋予了这样的名称。因此,马克思在上述事例中说,“一旦它掌握了群众”,即是说,一旦它成为群众生活中的促进因素,强烈地影响着他们的性质和行动,理论就变成了一种物质力量。一般是由诸如生产方式这样的物质力量来发挥这种作用的,但理论也能发挥这种作用,并且在它发挥作用时,它就变成了一种“物质力量”。

然而,要理解马克思的术语,仅仅认识到根据功能来命名是不够的,即我们把命名与作用放在一个整体中进行考察是不够的。问题还在于我们考察的具体作用是客观的(实际存在于社会中)还是主观的(因为马克思在此认为它是主观的)。答案是两种性质都有:马克思据以命名的那些作用是存在的,但同样正确的是,它们是按照使马克思能够注意到它们的方式进行概念化的。用另外一种概念框架来考察同样的“原始事实”时,其他的人可能甚至没有注意到马克思选择出来加以强调的关系(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这才是我们理解马克思异化理论的主要障碍)。

例如,当马克思将工人的生产活动称为“可变资本”的时候,他在为一种只有他看到的作用命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是“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角度”[37]来看这种活动的表现方式,而剩余价值是马克思自己引入的一个要素。只有在我们读完《资本论》并接受“剩余价值”这个新概念以后,“可变资本”才不再是随意赋予劳动力的一个名称。一般而言,我们之所以知道马克思为什么会使用这样一个特殊术语,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能把握它涉及的那些作用,而这反过来又取决于他对相关要素形成的概念与我们自己的观念有多大的相似性。

显然,为了适应他独有的资本主义观(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和他非同一般的社会现实观,马克思的概念被修订了。从所有这一切中能吸取的重大教训是,尽管马克思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似乎已为我们所有,但是这些概念终究不是我们自己的。简言之,马克思与我们使用相同的术语这个事实,不应该误导我们相信他也使用同样的概念内涵。词汇是语言的特性,并且对所有使用这一语言的人来说都是相同的。概念,或在词汇中表达的关于世界的观念(或就它们包含这种观念而言的词汇),被最好地理解成了个人或思想派别的特性。因为马克思的概念所表达的是马克思知道什么以及他怎样知道,所以马克思的概念所告诉我们的要比我们认为它们告诉我们的或者更多(通常情况),或者更少(有时)或者非常不同(通常如此)。因此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给一些耳熟能详的术语赋予了新的意义。

此外,似乎还远不止如此,马克思的概念所表达的含义本身是不稳定的。他在任何确定的时间对构成社会现实的相互关系的理解都反映在他所使用的词汇的含义中。但这些相互关系正在不断地变化,而且,马克思常常会通过研究对它们有了更深刻充分的认识。因此,恩格斯警告说,我们不应该指望“到马克思的著作中”找到任何“不变的、现成的、永远适用的定义”[38]。

马克思的著作由于缺少定义(也就是说,缺少对一些显而易见的陈述进行的界定说明)一直以来常常遭到抨击,但现在应该搞清楚的是他在提供定义方面有什么困难。由于马克思把世界看作一个并没有泾渭分明之界限的世界,很难对常识性观念做出区分,所以他不可能防止对一个要素的定义向其他的要素渗透。对他来说,任何孤立的定义都必然是“片面的”,可能会误导人们。有一些批评者接受了恩格斯的声明,如萨特。[39]更典型的是R.N.卡鲁-亨特(R.N.Carew-Hunt)的反应,他非常确信以这样的方法认识意义是不可能的,因而他声称(违背事实根据)马克思没有以这种方式使用语言,尽管在卡鲁-亨特看来,他的辩证法要求他这样做。[40]由于根本不懂马克思的关系观,多数批评者完全不能理解这种观点所需要的概念就是它们的原初意义。[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