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产阶级专政”与“苏维埃民主”(1 / 1)

(1)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批判

因为对马克思主义来说,每个国家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机构,所以在它看来,资产阶级民主所谓的实现全民统治的要求不过是一种欺骗。“不管一个共和国用什么形式掩饰起来,就算它是最民主的共和国吧,如果它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如果它那里保存着土地和工厂的私有制,私人资本把全社会置于雇佣奴隶的地位,换句话说,如果它不实现我们党纲和苏维埃宪法所宣布的那些东西,那么这个国家还是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机器。”[69]因此,财产秩序被视为判定统治性质这一问题的唯一标准,与之相对的政治秩序(君主制、议会制共和国、法西斯专政)则只有次要的意义。所以,一切承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国家,自然就是资产阶级专政。只要“统治阶级”还略有余力,它就会给被压迫阶级提供民主的“虚假自由”,但是一旦出现危急时刻,它就会扔下这副“面具”,公然实行专制统治。

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一再尽其所能来证明资产阶级民主制中政治自由完全虚幻的特征。罗格·加罗蒂(Roger Garaudy)在其博士论文中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称为热带丛林法则——自由鸡棚中的自由狐狸”[70]。因此,自由仅仅有益于经济的强盛,对经济上的依附者而言,自由只是“在形式上”保留着。这一表述与斯大林的论点完全契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被剥削者没有而且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这至少是因为房屋、印刷所、纸张仓库等等这些为享有‘自由’所必需的东西都是剥削者的特权。……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民主是资本主义的民主,是少数剥削者的民主,是以限制多数被剥削者的权利为基础并以反对这个多数为目标的。”[71]

选举调查、选举法和资本家对“背信弃义的工人政党”的贿赂被援引为斯大林这一论断——时至今日,它依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信条——的例证。拥有影响大众一切手段的资产阶级完全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来操控所有的公共意见,并且把“工人阶级的”言论、集会等自由“变成空洞的声响”[72]。在对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论述中,加罗蒂总是考察最可疑、最负面的内容,以便把它们拼合成一幅令人沮丧的图景(美国黑人选举权在现实中的局限性,法国的选举法和报纸垄断,以及每个国家都存在的警察压迫),而对于这些国家也有的民主的反向运动与机构组织(它们能够纠正这些内容),他却只字未提。在冗长地“证明”了议会选举的不“自由”、工人根本不可能在选举之前获得足够信息之后,议会本身的价值最终也受到了置疑:“资本的势力就是一切,交易所就是一切,而议会、选举则不过是傀儡、木偶……”[73]“请看一看任何一个议会制的国家……真正的‘国家’工作是在幕后做的,是由各部、官厅和司令部进行的。议会专门为了愚弄‘老百姓’而从事空谈。”[74]

顺便提一下,在青年恩格斯那里也可以找到同样的贬低议会制的观点。在为卡莱尔的《过去和现在》(1844年)撰写的热情洋溢的书评中,他对卡莱尔高尚的反议会制观点大为欢迎。在那里,他引用了卡莱尔的如下表述(正如恩格斯认为的,这些表述“使得我们不能抱太多期望”):“有一种想法,一个人的自由就在于:在选举的时候他投上一票并且说,你们看,在我们的国民清谈馆中我现在也是两万分之一清谈家了……这种想法是世界上最可笑的。”[75]

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从一开始就把拥有几个政党的议会视为典型资产阶级性质的,因而受到时代制约的机构。对未来的无产阶级民主来说,议会将是多余无益的,并且必定会被其他更为“根本的民主主义”形式所取代。众所周知,民主的极右翼敌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不约而同地把议会贬斥为“闲聊棚”[76]。

对议会民主制的鄙视例如造成了这样的后果:1933年前的德国共产党人不是把国家社会主义、而是把社会民主党视为其主要敌人,他们甚至把这种认识发展到这样的地步:把二者称为“孪生兄弟”。这样的评论在1956年还出现在东德的一份出版物上:“法西斯主义和社会民主党——这是帝国主义资产阶级的两个帮凶……社会民主党是法西斯主义的客观温和方面……这两个组织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它们不是对立两极,而是孪生兄弟。”[77]这种观点的出现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德国共产党并没有充分重视这两个政党与议会民主制之间的不同关系,而只是以下面这一事实作为判定标准,即二者都拒斥德国共产党,但却声称代表“工人利益”。

另一方面,共产党人吸取了1933年的经验教训,他们认识到:“与民主共和国相比,法西斯主义向无产阶级提供的阶级斗争的机会更少,因此,工人阶级决不能对国家形式漠不关心。”[78]当然,如果资产阶级民主是如此的虚幻不实——像大多数马克思主义论述所断言的——那么人们就不能把尊重民主视为手段了。无疑,人们可以把这一新近获得的认识视为对资产阶级民主制下即便对工人阶级而言也至少具有现实性的有限自由的间接承认。

因此在今天,共产党人经常担任资产阶级民主的辩护者以抵御法西斯主义的威胁。当然,对他们而言,这只是一种手段,一旦无产阶级革命借此而取得胜利,那么这种手段本身也就不再需要了。1956年以后,“传统”的列宁主义民主观特别是对资产阶级自由权利的轻视越来越遭到共产党的批判,尤其是在那些其领导人经历过法西斯主义专政的共产党中。特别是在意大利和西班牙,共产党人形成了这样一种社会主义观,它强调共产党同高效民主以及人权“难分难解”的联系。在意大利共产党第15次代表大会(1979年)上所做的发言中,恩里科·贝林格概述了欧洲共产党人对列宁主义所做的纠正的几个基本特征。他虽然承认苏联在教育和工业化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是“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断定,在苏联以及其他国家中,由于一系列客观以及主观的原因,由于某些决策失误,由于领导方式的蜕化变质,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呈现出了全貌,其中不乏矛盾与危机因素”[79]。首先,人们决不能把苏联社会视为“民主与自由的最高表现”。不过在西欧,只有一种社会适合社会主义,即“以自由、民主和多元论”为基础的社会。[80]与意大利一样,在西班牙、日本和法国的共产党人中也形成了这样的信念:“为了社会主义及其建设而进行的斗争,必须在充分扩大民主、扩大一切自由的情况下展开。这是‘欧洲共产主义’的决定。”[81]放弃具有约束力的世界观,也属于这种治疗式纠正。“共产党必须更加明确地强调,它作为这样一种政党既不贩卖信仰,也不宣传无神论。”[82]意大利人尤其批判教会国家,因此,他们期待“政教分离”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就不足为奇了。

西班牙人圣地亚哥·卡里罗(Santiago Carillo)指出了欧洲共产主义发生转折的经验背景:“经历过法西斯主义痛苦经历以及在其他背景下见识到斯大林的蜕化变质的几代马克思主义者,对民主概念得出了完全不同的评价,它不是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对立面,而是通向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道路,是它们的基本组成部分。”[83]他在纲领方面要求:“如果社会主义想传播开来,进而变成世界经济体系……那它就必须借助有悖正统的观点来重新利用民主与自由主义的价值,重新利用为人权包括尊重少数人而进行辩护的价值。”[84]“在极为民主的秩序中唯一必须彻底排除的就是作为政治活动手段的恐怖主义和肢体暴力,以及对个人和群体的诽谤与污蔑。”[85]

只要大多数政党(或组织)的生存权利得不到认可,那么一切关于现实民主的声明便是空谈。欧洲共产主义(至少在意大利和西班牙)也迈出了这一步:“就其现实地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立场而言,共产党是先锋政党。但是,它不再把自己视为工人阶级、劳动者以及文化力量的唯一代表。它在理论和实践中承认,其他倾向于社会主义的政党同样能够代表某一领域或其他领域的劳动人民,尽管它们的理论和哲学观点以及内在构造与我们的并不相符。它把不同路线之间以及针对具体问题的不同解决建议之间的竞争都视为正常的、有推动意义的。如果有可能,它会毫不迟疑地承认,在对某一具体形势的分析中,其他政党能够得出更好的结论。”[86]但是,在欧洲共产党人看来,不仅在不同政党之间,在共产党自身内部也应该实现批判的多样性:“在一切可能的科学包括人文科学的科研领域中,党承认形形色色的学派,它们同时存在,并在其行政机构和文化出版物方面相互展开自由的竞争。”[87]“成为国家和社会中的统治力量或者通过官方把它的意识形态强加于人,绝不是党的意图。”[88]

此外,路易·阿尔都塞也从“马克思主义的危机”中得出了明确的理论结论。他在1977年于威尼斯发表的题为《论马克思主义危机》的演说中指出:“有人对我们说,东欧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对我们而言,社会主义无论如何都是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阿尔都塞认为,如果有人(自1956年以来)说,“没有统一的社会主义模式”,“我们拒绝模式的观念”,这是完全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能避免这样的问题:“谁能为我们保证,‘其他道路的社会主义’不会导致与现存的社会主义完全一样的结果?并且……苏联社会主义为什么、由于什么才导致斯大林的专断,导致如今的政权的?”[89]但是“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也触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即人们不能“满足于这样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以绝对的纯粹性存在于任何地方,它不需要在自己作为‘行动指导’而直接参与的斗争和历史事件中受到考验或遭到置疑”[90]。尽管人们不能简单地从理论出发来推演错误与蜕化的原因(这将是一种唯心主义),但人们同样不能或不允许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没有由于它在历史中(其间,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组织发挥了根本的或决定性的作用)所经受的考验而受到影响和威胁……”[91]

然后,阿尔都塞概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困难、矛盾与疏漏”[92],它们对斯大林、斯大林主义以及苏联的进一步发展都负有责任。就阿尔都塞提到的“疏漏”而言,我们在此最感兴趣的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现实”错误[93]:“虽然马克思和列宁说过,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国家类型’,但他们并没有分析国家是如何保证阶级统治、国家机器是如何运作的……”[94]今天,国家问题“对工人运动和民族运动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理解东欧国家——在这些国家中,远远不会‘灭亡’的国家通过与政党结合而权力大增——的历史和运作方式,它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它涉及人民大众的夺权、涉及人民大众在民主地、革命地改造国家的视角下来实现消灭国家的目标,那么它是至关重要的”[95]。阿尔都塞在“政党与国家的结合”(如果说这种结合早在以前就已经初具规模,那么众所周知,它在斯大林手下最终完成)中合理地看到了“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民主所面临的主要障碍。工会与政党(整个社会组织与党或者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有着类似的意义。“不论在东方还是西方,我们都……遇到了这些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在东方遇到了这些组织和国家的结合问题,在我们这里,则遇到了有关这种结合所存在的危险(它会在‘新社团主义’这一关键词下进行讨论——作者注)问题。因为,资产阶级国家不断地尝试(而且常常卓有成效)把各个有其自身运作模式的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组织整合起来。”[96]

因此,阿尔都塞认为,政党与国家的结合以及一党制都应遭到拒斥,因为现实存在的社会差别和矛盾都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表达。“如果允许进行力量对比,那么在过渡时期存在更多的政党会有很多优点:它可以成为工人阶级及其同盟者的统治形式之一——当然,前提是共产党有别于所有其他政党,也就是说,它不是(议会制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的唯一部分,而是通过在群众中的行动,即在群众中进行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所必需的活动并且使新的革命国家处于消亡进程中,从而在原则上外在于国家。”[97]阿尔都塞认为,为了能够发挥这一作用,政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避免成为“国家党”,即使它在那时已经参政。

(2)“无产阶级专政”与“苏维埃民主”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消灭阶级是实现“真正民主”的前提,进而是每种“政治体制”、每种统治形式彻底灭亡的前提。在资产阶级专政和无阶级社会这一共产主义终极状态之间存在着一个过渡阶段——无产阶级专政。它被视为国家和阶级统治的最终历史形式。尽管迄今为止总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但在这里却首次出现了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统治。因此,如果说资产阶级专政仅仅使多数人的“虚假民主”成为可能,那么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情况下多数人的现实的民主应当第一次成为可能。列宁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以及关于巴黎公社(1871年)的文章中的表述为依据,特别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而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98]显然,与议会民主制国家中的“资产阶级专政”相比,列宁在这里对“专政”的理解更加严格。他在与考茨基以及其他民主主义者的论战中也夹杂了暴力革命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将要建立的全新国家的本质问题。当然,谁以下面这一信念为出发点,即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由于这种制度的徒有其表,共产党人从未能以合法方式赢得多数票,因而从议会制过渡到社会主义也从未能实现,那么谁就“必须”在违反合法性的情况下要求暴力革命。但是,如果共产党人的革命和后续行动确实像他们所声称的那样如此令人信服,如果现在劳动大众能够以“彻底的自由”确信他们所选择的道路的正确性,那么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在革命胜利之后不再重建民主?

但是,如何具体地看待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呢?考茨基早就向列宁提出了反对意见:整个阶级是不能有效地进行统治的,尤其在它包括大多数人民(它必定被视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即产业工人和农民,他们在苏联实行专政)的时候。列宁指出,“专政不一定意味着消灭对其他阶级实行专政的那个阶级的民主”[99]。所以,可见他也认为,甚至是名义上的统治阶级也可能在事实上遭受独裁统治,因为除此之外,人们对至少是可能的“消灭统治阶级民主”还能产生其他想法吗?列宁在《国家与革命》(1917年)一文中以极富启发性的方式把“无产阶级专政”直截了当地称为“被压迫者先锋队组织成为统治阶级来镇压压迫者”[100]。因此,从“无产阶级专政”出发可以完全合乎逻辑地得出“以无产阶级名义实行的党的专政”。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可以被理解为“有组织的、有阶级觉悟的少数人专政”。它之所以是必然的,是因为“在资本主义时代……工人群众……不能发展人的各种才能……工人政党……只能包括本阶级的少数”[101]。有意识的少数派是无意识的多数派唯一的利益维护者,它科学地阐释他们的意志,领导他们前进,“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

在俄国,“苏维埃政权”被证明是“无产阶级专政”恰当的国家形式。苏维埃是“无产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斯大林语),它们把“所有工人包含其中,无一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自发形成的工人、农民和士兵的地方委员会被改造成国家机构,一部分“管理工作”被移交给这些机构。金字塔形的苏维埃体系从集体农庄、乡村、专区、地区等各级苏维埃一直上升到“最高苏维埃”。最高苏维埃是一种议会式委员会,但它实际上仅仅有权来接受政府的声明,即使国家的一切权力都佯称源之于它。“民主集主制”原则像适用于党那样也适用于这个机构。此外,党在一切领域都提出了绝对的、唯一的领导要求,尽管除了党员之外,党所欢迎的、从其领导人中挑选出来的无党派人士也可以被推举为“最高苏维埃”的候选人。在议会无足轻重、全民完全依赖于党的领导的情况下,这种表面上的对民主制的妥协毫无意义可言。普遍相同的、直接的选举权、秘密表决等同样变得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因为只有一张由党和无党派同盟成员所构成的名单成了提案,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都必须被选上。[102]

虽然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由于其中所充斥的阶级斗争,多党制成为必然,但这种必然性却随着对抗阶级的消除而在苏联民主制中消失了。斯大林在1937年关于新宪法的报告中声明:“我应当承认,新宪法草案确实保留了工人阶级专政制度,同样也毫无变动地保留了苏联共产党现在的领导地位。如果可敬的批评家认为这是宪法草案的缺点,那就只能对此感到遗憾。我们布尔什维克却认为这是宪法草案的优点。”[103]

在过去十年里,欧洲共产党明确放弃了一党统治。在这里,承认其他工人政党的存在权利,比承认资产阶级政党的存在权利更为重要。[104]1976年,法国共产党领导人以相当专断的方式取消了“无产阶级专政”一词。那时,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前共产党员)亨利·列斐伏尔以及阿尔都塞(法国共产党员)都反对共产党高层的这一决定。他们抗议(在我看来是言之有理的)共产党非但不是批判地分析这一由马克思所创造的概念的本源、使用及滥用情况,而是干脆直接宣布取消它。对党员的政治教育和群众的认识来说,细致地研究这个概念从马克思经列宁再到斯大林和勃列日涅夫的发展“命运”,一定会更有意义。

例如,1937年苏联宪法也含有一个关于基本权利的目录,这个目录模仿了其他民主制国家的目录,甚至试图超越它。例如在第125条,苏联人民的如下基本政治权利得到了保障:(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3)集会自由,(4)游行和示威自由。

这些纯粹形式上的权利在该条的第二段中获得了“物质”基础:“这些权利的保证是:印刷厂、纸张仓库、公共场所、街道、邮电和其他一切为实现这些权利所必需的物质条件,都供劳动者和劳动的组织团体享用。”

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把为自由权利所补充的“物质保证”视为苏联宪法特有的优越性。不过,通过更细致的阅读,我们可以注意到,在该条的第一段中,四项政治自由权利完全是以普遍的形式得到表述的,但在第二段中,只有“劳动者和劳动的组织团体”表现为权利主体。所以,只有这些特定的组织团体才能“享用”上述权利。在列举完一系列这样的组织团体之后,在第126条中甚至更明确地写着:“工人阶级队伍以及其他劳动阶层中最积极、最有觉悟的公民联合成为苏联共产党,它构成了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的劳动者的先锋队组织,构成了各个组织团体的领导核心。”因此,政治自由权利唯一有效的受益者归根结底是苏联共产主义的统一政党。

按照下面这一论断,即苏联不再有任何“对抗阶级”,而是只有三个和睦相处的人民要素——产业工人、集体农庄的农民和知识分子,那么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应该在原则上发生变化。如果说,资产阶级国家仅仅是徒有其表的普遍利益——在这种普遍利益背后还隐藏着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家阶级的特殊利益——的统治,那么无产阶级国家则应该现实地表达被正确认识的共同利益和被正确阐释的全体劳动人民(已经没有其他的人民组成了)所构成的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分歧能够以和平的方式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得到消除,而不需要进行暴力变革。只要还需要国家,无产阶级国家就应该一直存在下去。今后,随着时间推移而必然发生的社会结构变化,将“根据现政权的倡导”作为一场“自上而下的革命”得以实现,正如1950年斯大林在其著名的语言学书信中所阐述的。

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理性意志一方面与它所构成的政府的理性意志完全一致,另一方面与全体公民的理性意志完全一致,这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假设,它不能被任何经验事实所驳倒。因此,起义(如1919年的喀琅施塔得起义,1956年的匈牙利起义,1953年6月17日起义,以“合乎人性的社会主义”为目标的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改革,1980年波兰独立工会的创立)必须被视为仇视国家、仇视工人阶级的异端分子的阴谋诡计,或者被视为受国外资本主义影响而失去理智的个人行动。

任何关于全能的政党领导或者国家领导可能产生体制性权力滥用的想法都被视为错误,因为马克思主义所认可的滥用权力的唯一原因——生产资料私有制已经不复存在。但事实上,依然存在大量其他的人压迫人的形式,这些形式并没有随着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消除而被取消。西方法治国家所普遍重视的保护个人不受权力滥用侵害的思想,在苏联的法治思想中几乎完全不存在。不管怎样,即使在今天苏联也仍然没有足够的体制保障,而这种体制保障只需与人民清醒的权利意识相结合,就能够形成避免重蹈斯大林暴行覆辙的保障。顺便提一下,青年恩格斯也没有认识到体制保障对反对权力滥用所具有的价值,他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2年)一文中讽刺了尽人皆知的英国人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恐惧”,并把对英国人而言冗长繁杂的立法程序称为“可笑的”。就连被告人在英国法院所受到的保护,在当时的恩格斯看来也是毫无意义的。[105]

(3)作为克服异化劳动之工具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按照正统的阐述,虽然国家具有的“压迫功能”日益消失(因为需要压迫的阶级已经不复存在),但是两个根本的、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尤为特别的功能还会长期保留,即组织经济活动的功能和教育的功能。我们最后想看看,自由在这里是以哪种形式得到实现的。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应该:首先作为计划经济来克服对危机异常敏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混乱无序,其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来领导与全体人民实际需要相符的生产。从纯粹的经济学观点出发,苏联的计划经济或者指令性经济表明自己并不是完全有益的;但我们不能在这里探讨这个问题。相反,这种经济的所谓“社会主义特征”问题倒是应当加以研究。与这一原则——历史的主体并不是经验的无产阶级、而是在理论上设定的无产阶级——相适应,党规定了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所在。因此,它着眼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工业化这一理想。但是,建设一种工业要求投资,而投资又要求放弃消费。苏联领导把放弃消费的重任完全交由软弱无力的人民来承担。于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成了放弃消费这一重负的主要承担者。由于这种简直不可想象的“放弃消费”——它部分地借助于国家恐怖机器(强制劳动营!)来实行,工业化以巨大的速度取得了成功。因此,自1956年以来部分地取消这一机构之后,苏联领导人感到有必要降低工业化的速度,适当顾及人民的消费需求。工业化的速度并不是通过计划经济本身,而是主要通过前所未有的国家强制和领导专权而成为可能的。

虽然列宁起初还认为,新的经济秩序是可以与生产者的民主协作协调一致的,但是这一领域也很快实行了专断的一人负责制(直至企业内部)。工会堕落为国家经济领导的纯粹奴仆,从现在开始,它不再代表工人的利益,而是代表生产增长要求的利益。它们的任务在于“劳动纪律教育”,在于“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在于“提高劳动的愉悦感”,等等。长期以来,工会的传统功能如保护工人、支持他们的工资要求等完全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外,直到1956年,它们才重新显现端倪。

列宁的信念,即现代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如此易于领导,以至于每一所公立学校的学生都能够从事必要的“账目报告与监督审查”工作,同样被证明是错误的。毋宁说,广大的经济专家阶层处处掌握着生产的领导权,而布哈林所希望的“组织者的大量过剩”——他想借此来避免新的官僚阶层的出现——也没有实现。[106]领导经济的“专家”基于自己的重要性要求得到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可观份额,并以诸如特权等形式占有这一份额。[107]立法的发展(允许建造两层私人楼房)以及特权商店的存在是这个新出现的特权阶层的明证。可以想象,苏维埃政党的领导人为了保证它的集团的广泛支持基础将反对一系列这样的特权。他们很难再次消除新的经理人阶层及其地位所具有的优势了。

尽管存在收入差别巨大、生活水平各异以及不同等级拥有不同的投资支配权等情况,意识形态却断言工业设施和矿藏全民所有的决定性意义,从而“使”每个苏联公民都“可能”与生产集体相一致。“苏联人民”被教育成自豪于苏联的工业技术成就、陶醉于计划数字的群体。从部分情况看,这种陶醉沉迷简直就像真的一样。耶阿那·荷尔施(Jeanne Hersch)在她的著作《意识形态和现实》中不无道理地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苏联人民是以怎样的热情来庆祝那些技术成就(同样是这些成就,我们大部分人则是漠不关心的,甚至怀疑、不信任地与之对峙)的。归根结底,工业化的冒险并不是苏联的特权。对苏联公民而言,他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这一事实当然没有任何具体意义,但国家教育却应运而生了,它应该能帮助苏联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自由”。

苏联领导对是否参与有关“增长界限”问题的讨论犹豫不决,这些问题的现实存在仍然一再地遭到否定,并且作为西方悲观主义者的“煽动性宣传”而遭到蔑视。在过去10年里,甚至连苏联科学家也暗示了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巨大威胁。1983年,一个委员会在捷克斯洛伐克做出了一份令人吃惊的有关工业排放导致环境破坏的总结报告。从理论上讲,在以全社会利益为着眼点的计划经济中,环境破坏是根本不允许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环境毁灭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业企业有可能把“社会成本转嫁”给社会(国家、纳税人)。波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Oskar Lange)在与弗雷德·泰勒(Fred Taylor)合著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1938年)中写道:“皮古指出,在由企业所承担的私人成本与生产的社会成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在企业主的成本账目中,只记载着他必须支付的款项,而像失业者在被解雇之后所领取的津贴、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以及环境污染)等款项却没有记载。”[108]但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这种情况将会完全不同,因为作为生产“主体”的整个社会也必须考虑全部成本。然而,与社会主义理论家的这些期待相反,结果表明,工业企业国家所有制本身并不是遏制环境毁灭、减轻环境重负的保证。尽管列宁很早以前就推动了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但苏联企业还是证明了自己是最“卓有成效”的毁灭环境者。这一发展背后的原因是国家的计划体制和奖励体制所推动的实现生产增长的巨大压力,与这种压力相比,污染环境的罚金是微不足道的。列宁早已提出的“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生产的需要,远远超过了全社会对企业管理进行通盘考虑的既有能力。[109]

(4)国家对“自由意识”的教育

苏维埃国家的第二个主要职能在于“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教育群众”。列宁认为,“我们不能赶走和消灭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而应当战胜他们,改造他们,重新陶冶和重新教育他们,——正像应当在长期斗争中,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也重新教育无产者自己一样,因为无产者不能用神术,不能遵照什么圣母的意旨,不能遵照口号、决议、法令的意旨,一下子就摆脱自己的小资产阶级偏见,而只有对广泛的小资产阶级影响,展开长期的艰苦的广泛的斗争,才能摆脱这种偏见”[110]。

就像之前党培养无产阶级的理性意志一样,现在,国家也具有了培养全社会的“理性意志”的使命,也就是说,要使全社会与党的领导一致,与政府一致。教育的目的是确立自由意识,这种意识可以通过每个公民的个人意志与政府意志的完全一致而实现。因此我们再次达到了黑格尔,不过,这次达到的是被视为反动派的黑格尔。自由不是表现为改造不自由的社会境况的产物,而是表现为意识适应既有权力状况的结果。[111]正如物质在缺乏辩证思想的唯物主义中享有特权一样,在没有被辩证地理解的社会中,“现存政权”亦是如此。德国统一社会党的意识形态家库特·哈格在自由大会(1956年)上指出,要想使东德人民获得彻底的“自由”,就必须激发他们所缺失的意识。他认为:“我们实际上已经(在东德——作者注)创造出了自由的基础、自由生活的物质条件,但自由意识、自由觉悟还完全没有在我们的劳动大众中得到充分发展。”[112]

由此,哈格反驳了恩斯特·布洛赫的这一观点,“正是为了实现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在社会主义过渡阶段,人们四分之一的自由暂时被省去了,而这些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时代还有迹可循……”[113]

尽管沉浸在对未来共产主义自由预先进行的热情洋溢的阐述中,恩斯特·布洛赫也能够承认现有的不自由状况,党的干部(他们认为这涉及统治的维护)必须把现存的不自由粉饰为自由,以便使东德成为“德国历史上最自由的国家”。

但是,在宣传、鼓动和教育的联合努力之下,如果哪里仍没有确立社会主义意识,那么哪里就会不惜动用肉体强制的手段。这一由斯大林造成的恶果决不会随着他本人所遭受的批判而被彻底放弃,正如萨哈罗夫事件所表明的。“领导是以说服群众的方法……为保证的。可是,这并不排斥而是预计到要实行强制,只要这种强制有工人阶级多数……信任……做基础,只要这种强制是……对少数使用的。”[114]

由于背离党的总路线的少数派观点只能必然是危险性的谬误或欺骗性的背叛,因此,在技术至上的权力思想看来,一切致力于保护这些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的措施对社会生活的顺利运转来说都是多余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