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教育专业知识范畴(1 / 1)

特殊教育学学科发展需要立足于其特殊的专业知识系统,这是特殊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成为教育学的独立二级学科的根本原因。我国2015年发布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指出:“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论存在于何种组织机构形式内,只要是面向特殊儿童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就必须以此标准为基本参照要求。该标准指出,特殊教育教师需具备四大领域的专业知识:学生发展知识、学科知识、教育教学知识以及通识性知识(具体参见表8.1)。特殊教育从教者需熟练掌握特殊教育教学知识,如特殊教育理论、特殊儿童心理、康复医学、特殊教育辅助技术等,并能综合运用,以满足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具体包括: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规律和一般性规律、特殊儿童的个别化教育、个别化课程与教学的策略和方法、特殊儿童教育评估、特殊儿童基本康复训练知识、特殊儿童问题行为干预的策略与方法、特殊教育学学科知识、特殊儿童社会生活实践等。除了通常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组织管理能力、交际沟通能力、运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的能力、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反思实践的能力外,《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更加强调特殊教育教师要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评估与鉴别、环境创设与利用、个别化教育教学设计、课程整合、灵活适宜的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能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出台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特殊教育学学科发展的必经之路,是在理论和实践领域体现特殊教育学学科独特性的一种途径。

表8.1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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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科知识体系构建上,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在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等不同教育阶段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学前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知识更关注特殊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断与早期干预,尤其是认知、语言、情绪情感、社交、运动等功能的早期干预。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知识强调基于学科课程及课程调整的知识,在学科教学中整合语言、社交、情感、生活适应等策略与方法。职业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知识更关注特殊儿童的社会适应、职业适应、社交能力等。特殊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知识更强调对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与动态的了解,对特殊教育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的掌握,具备比较全面的理论素养和宽阔的学科视野,能够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