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是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也称学校系统,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1]近代学制的产生以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壬寅学制为标志,百余年间,屡经演变,迄今已发展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学制体系。特殊教育也发轫于中国近代。以基督教会在华创办一系列特殊教育学校为标志,中国特殊教育开始真正步入教育的历史舞台。然而,回溯我国学制的变迁史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特殊教育学校进入近现代学制体系并非是一个简单自然的程序,而是经历着一个漫长又曲折的过程。尤其是在清末与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学校或被拒斥于学制体系之外,或长时间游离于学制体系边缘。[2]这也是特殊教育在新中国成立前发展较为缓慢、不受重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特殊教育能否被纳入国家学制系统,是特殊教育自身地位与受重视程度的深切反映。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针对旧教育遗留下来的一系列问题,率先开始了学制改革。1951年,政务院出台《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关于新中国学制改革的基本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关于学制改革的文件,特殊教育被史无前例地纳入学制系统。《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学制系统,意味着特殊教育真正进入国民教育体系,打破了人们长久以来将特殊教育归类于慈善救济事业的固有观念。与民国时期特殊教育游离于学制体系边缘的窘况相比,这标志着教育系统中特殊教育独立地位的确立。
特殊教育学校被写入国家学制改革之列。关于聋哑、盲这两类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发展,特别是具体的学制问题,教育部承认“关于盲哑学校的方针、任务、课程、学制、教材、教职员工编制,我部尚无明文规定”[3]。1953年,《教育部关于盲哑学校方针、课程、学制、编制等问题给西安市文教局的复函》建议这两类特殊教育学校可以参照苏联盲哑学校的办法,在学制上增加预备班。在普通小学的六年之外,盲校学生可加半年预备班来学习盲文,熟习学校环境,掌握日常生活的知识。聋哑学校学生可增加一至两年来学习看口、发音、识字、手势、日常会话和生活知识等。1954年,《教育部关于盲聋哑教育方针、课程、学制、编制等问题给山东省教育厅的复函》再次指出:“关于入学年龄,各校多不一致。事实上多数是从9足岁到15足岁……但也不能严格限制,个别有特殊情况的还得酌量照顾。”“我们认为目前问题的重心不在于作行政上的硬性规定,而在于积累教学上的经验加以总结。”[4]
事实上,一直到1954年前后,我国特殊教育基本处于恢复、改造与建设期,多模仿苏联学制或采取自由探索的方法。政府对特殊教育学制没有硬性规定,特殊教育学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当然,从新中国成立初我国整个学制的发展来看,短时间内统一全国学制是比较困难的,整个学制也基本处于或者是对苏联模式的模仿照搬,或者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自主探索阶段。[5]
在模仿和探索的过程中,教育部已经意识到特殊教育学制的不统一、不规范问题。1954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改编聋哑学校低年级语文教材小型座谈会综合记录”的通知》认为,“聋哑学校的教育对象是些生理上有缺陷的聋哑儿童,它应该有它自己的学制。过去沿用普通小学的学制是不适当的”,进一步提出取消预备班制度,规定低年级为三年,作为培养聋哑儿童语言基础的阶段;低年级第三学年结束的时候,要达到普通小学第一学年结束的程度;在入学年龄上,以8周岁为原则;对年龄较大的聋哑儿童的入学要求,予以适当照顾,并可根据当地聋哑学校的情况,开设特别班。1955年,教育部又取消了盲童学校的预备班制度。预备班制度的取消以及教育部关于聋哑儿童入学年龄的规定,表达了教育行政部门开始依据特殊教育自身特点建立不同于普通学校学制的趋向与诉求。
1956年,教育部又进一步对聋哑学校的修业年限做出明确规定。《教育部关于聋哑学校使用手势教学的班级的学制和教学计划问题的指示》指出,为保证聋哑学生能够学完普通小学的教材,具有大体上相当于普通小学毕业生的知识水平,并掌握一定的职业劳动技能,参照苏联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师资水平低、教学经验不足这些实际情况,决定将聋哑学校修业年限延长为十年,不设预备班。一至六年级大体上相当于普通初级小学,七至十年级相当于普通高级小学。
1957年,《教育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出台,暂行规定盲童学校在六年内学完普通小学的基本课程。修完普通小学的基本课程后,有些学生可以考盲人中学,其余学生应继续进行大约两年时间的职业劳动训练。盲童和聋哑儿童的入学年龄均规定为7至11周岁,现将盲童和聋哑儿童的入学年龄改为7周岁开始。如果学校师资和其他条件较差,仍可从8周岁开始。盲童学校超龄生的入学年龄规定为12至16周岁,修业年限原则上可以缩短为四年,接受完小学教育后,继续给予大约两年时间的职业劳动训练。聋哑学校超龄生的入学年龄规定为12至16周岁,修业年限原则上可缩短为八年。
《教育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不仅涉及以往特殊教育学制中的小学教育,而且涉及小学毕业后的教育,包括中学教育、职业训练等。这也意味着特殊教育学制逐步完善。1959年,教育部又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继续试办聋哑幼儿园(班)”。“本届高小毕业的聋哑学生人数多的省(区)市,如有条件,可以试办一所聋哑中学(在十年制学校用戴帽形式开办即可)。”[6]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十余年间,我国特殊教育学制经历了一个从模仿、自由探索到逐步规范的发展过程。在这一探索过程中,随着政府一系列关于学制规定政策的出台,特殊教育学制慢慢得以规范,开始逐渐孕育和形成相对独立于普通教育学制的学制系统。从我国特殊教育学制的发展史上来看,这一规范时期是我国特殊教育学制发展的重要时期,对之后我国特殊教育的演进产生了久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