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后,教育学走上了恢复重建之路,教育主体问题的讨论重新进入学者视野。
一、谁是教育主体
于光远在1979年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会议之前,写了《教育认识现象学中的“三体问题”》①,并在会议上做了《关于教育科学体系问题——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会议上的讲话》②,提出了教育的“三体问题”,即“教育中教育者、受教育者和环境三者共同起作用的问题”。他认为:“在一般认识论中,处理的是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之间的‘二体问题’。教育认识现象学要处理的则是教育者、受教育者和环境之间的‘三体问题’”。
教育和生产有很大不同。生产的对象是物,而教育的对象则是活的人。在生产过程中能动作用只属于劳动者,而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有能动作用。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者是第一主体。同时,从认识论上说,受教育者当然是一个主体,但又是教育者施加影响的对象。教育活动中教育者、受教育者与教育环境相互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关系。教育者的作用虽然十分重要,但毕竟只能起指导、扶植、培养受教育者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受教育者是教育认识运动中的中心人物。但是从教育而不是从一个人自我培养、自我修养的观点来看,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因为教育者知识水平,从事教育工作的水平,经验和技巧,对整个教育系统所做的安排等,对教育质量的好坏(在受教育者的情况为既定的情况下)等的教育成果是起决定作用的。受教育者是教育认识运动中的中心人物和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两者也是不矛盾的。教育过程是否能够收到最好的效果,要看能否充分发挥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能动作用,以及这两者是否结合得很好。教育者要使受教育者能够很好地接受自己施加的影响,就要使受教育者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
这两篇文章发表以后,立即在教育领域引发了一次关于教育主体的大讨论,持续十余年。于光远在文章中说,在发表《教育认识现象学中的“三体问题”》之前,听取了顾明远等人的建议。顾明远于1981年在《江苏教育》上发表文章,提出“学生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教育的主体”这一观点,可谓是教育中主体、客体问题的第一位提出者。这一观点在他与黄济主编的《教育学》教材中进行了专门阐述,认为学生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教育的主体,是一条具有十分广泛意义的教育规律。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要和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结合起来。只有教师的主导作用发挥得好,学生的主体作用才能发挥出来。①
教育中存在着教师中心和学生中心相矛盾的问题,没有认识到师生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只强调了一方面的作用,忽视了另一方面的作用,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计划、内容等对学生施加影响,起着主导作用,学生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得到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生是教育的客体。但是,教育过程不同于一般的生产过程,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教育,学生有主观能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学生又是教育的主体。
教师的职责就在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越高,教育效果会越好,教育的质量就越高。这就要求教师不要包办代替,学生也不要死记硬背,教师要了解学生是生动活泼的人,人与人不一样;要尊重学生,使学生渐渐感到自己是教育活动的主人;要启发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主动地学习。①这本《教育学》,明确对教育活动中的教师与学生的主体地位、各自作用、相互关系等做了详细的阐述。很多小学教师也认识到学生具有主体性,是教育活动的主体,教学活动要取得成功需要教师发挥主导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教师的教学主导作用与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1983年,王策三在《论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②中,明确“必须坚持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主导作用要与学生主体地位一致”,“如果没有学生的主体作用,也就没有教师的主导作用”。王策三认为,以前,教学中对“学”的重视和研究不够,并不是由于人们对教师主导作用讲多了或抬得太高了,从而应该少讲一些或贬低一些;恰恰相反,要真正重视并切实搞好“学”必须强调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起主导作用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教学的方向、内容、方法、进程、结果和质量等,都主要由教师决定和负责。教师的主导作用要与学生的主体地位相一致。多年来,对教师主导作用的理解和贯彻的确存在着问题,直接导致对学的忽视,往往把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体性割裂,把学生的被领导等同于不要学生的主体地位。其实,学生和他们的学,固然是在教师的教的领导下进行的,但是,教又是为学而存在的,否则就毫无意义,教师主导作用必须必然有一个落脚点,这个落脚点只能是学,教学所追求的目标和结果,一定要由学体现出来。更重要的一点,学是学生自己的独立的主动的活动,教师代替不了。如果没有学生的主体作用,也就没有教师的主导作用。
以讲授方法为主的教学,虽不注定是“满堂灌”,却很容易形成“满堂灌”,学生虽不要求被动,却很容易被动;它虽是重要的很好的学习形式之一,但所占比重过大并把地位固定化,确实值得研究。要根据具体内容和条件,探索、创造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而不致对某一种具体形式绝对地肯定或否定。努力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教师主导作用观,是克服重教轻学而又不致走向重学轻教极端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
二、学生单一主体论
学生是单一教育主体的观点,首先要推顾明远的“学生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教育的主体”的提法。这一提法在改变具体教育活动中忽视学生主动性与积极性方面有着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人们开始认识到学生不再是被动接受的客体,也是教育的主体。他在1987年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在教学过程中只有一个主体,这就是学生”。我国长期以来的教育传统是把教师放在中心位置,把学生视作被动地接受教育的对象,看不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也不注意培养学生的主动精神和独立能力。因此,“必须转变这种传统的教育思想,把学生看作是教育的主体(主人翁)”。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有组织有计划地启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上。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越高,教育效果就越好,教育质量就越高”①。顾明远的提法,对于提高学生的主体性有着“振聋发聩”般的影响。
燕国材鲜明地提出学生单一主体论。他在《少先队研究》1993年第5期上发表了《再论学生是教育过程的唯一主体》,在《教育科学研究》1993年第4期上发表了《论学生是教育过程中的唯一主体》。文章认为师生双主体论是很值得商榷的、深思的,依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原理”和“心理内化理论”提出“学生主体论”,认为学生是教育过程的唯一主体。学生主体论不仅不会削弱教师的作用,反而会更有效地发挥教师的作用。因为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外因,学生才是教育过程中的内因;按照“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教师的作用不论多大,只有当学生主体愿意接受时,才能发挥;反之,学生不愿意接受,它再大的作用也会等于零。①
厉以贤也认为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教师只是不可缺少的指导者。“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学认识活动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学生主体的活动及主体自身的发展都是在教师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但教师不能构成教学认识活动的主体,教师只是不可缺少的‘指导者’。把学生看成是教学认识活动的主体,承认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这是基于对教学活动本质的认识。”②上述学者针对教育过程中学生主体性地位的缺失,提出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这是很可贵的,反映了教育思想的进步。
三、教师单一主体论
与“学生单一主体论”相对的是“教师单一主体论”,秉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坚信教师才是教育活动的唯一主体,学生由于教育活动的特性与自身条件的限制不能作为教育主体,只能是潜在的主体,而不是现实的主体。学者认为,现在教育理论界有一种说法,即为了反对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法,强调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能动性,一些学者便把学生抬高到主体地位,于是教育实践便出现了双主体。这种主张不论其主观愿望如何,在认识上总是不科学的,因而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多少积极效果。①
主体是人,主体只能由人来承担,所以,教育主体一定会落在教师与学生的肩上。但是人只能是潜在的主体,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主体的条件。也就是说教师与学生不一定都是教育主体,有可能一方还处于教育客体的位置上。
黄崴认为,构成主体的是人,但构成客体的并不一定是非人,教育过程的客体是学生。无论是在教的过程中,还是在学的过程中,学生都是作为教育的客体而存在的。在教和学统一的过程中,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教的客体,在学生学的过程中学生既是主体,又是自身的客体。由于教育过程是教与学的整合过程,因此,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因为离开了教就不是教育学意义上的学;离开了学,也无所谓教。②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学生只能是客体。教育的主体是教育者。教育是教育者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的活动。教育者是教育实践的对象,是教育的客体。在教育活动中,从根本上讲,受教育者是被发展、改造的对象,他从不是自觉能动地改造和发展的教育者,而是按照教育者的教育展开自己的学习活动。离开教育情境,大谈学生的主体性而忽视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错误的,作为主体的教育者只有充分发挥其主体性——自觉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才能够充分调动作为客体的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的身心得以充分、自由、和谐的发展。③马健生认为,作为人的学生也是可以成为客体的,因为学生是与教师相对应的,虽然作为人,学生具有自为、自在的特性,但是,学生,作为教学的对象,则受到教师的规定和对象性的限定。学生不仅在理论认识层面上具有成为客体的可能,还在现实层面上具有成为客体的客观条件。作为实践的主体虽然是人,但是,人并不因此就自然而然地具有真正的主体性。就学生而言,他们由于受到了许多条件(包括外部条件及自身发展水平)的制约,难以具备这些主体性特征,至少不能充分具有这些主体性特征。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学生作为主体的条件是不充分的,只是教学实践的客体。
正是由于学生不具备成为教育主体的主体性特征,教育活动的存在才是必要的与可能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学生的主体性不足,教学实践才是必要的。教学实践主要是作为教学实践的主体教师不断地作用于并影响、改造、发展教学实践的客体,即学生,从而培养其主体性直至确立其主体地位的过程。可以说,一旦学生充分发展了其主体性以至确立了主体地位,那么,这就意味着教学目的的真正实现,意味着教学过程的完结,这才是“教是为了不需要教”的真正体现。但是,在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则是教师进行教学实践的对象(客体)。①
教师单一主体论并不否认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样认识到教育活动的成功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学生基础上的。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但是作为客体的学生也具有主体性。教师主体性的发挥也要以了解、尊重学生的主体性为前提。教师作为主体与学生作为客体是相互统一的,相互依存的。②作为客体的学生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即是自主、能动的客体,也就是具有主体性的客体,有自己的需要、兴趣、爱好和思想,对各种教育影响有自己的选择。学生作为教学实践的客体并不妨碍其主动特性的发挥,教学活动正是教师根据自己对学生的主动性等的发展的认识来组织进行的。学生的主动性及其身心发展的特点是教学的依据,是学生客体相对独立于教师主体的重要表现,不过,学生客体的这种主动性、能动性及其身心方面的发展是教师作为主体启发、引导、培养、激发和改造的对象、目的和结果。①
四、师生双主体论
无论是学生单独作为教育主体,还是教师单独作为教育主体,都存在着一定的困境。面对教育中单一主体的危机,有学者提出教师与学生同为教育主体的双主体论。教育活动是由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组成的两个过程与两个主体的综合。
王冬桦认为,在教育过程中同时存在两个主体,即教的主体教师和学的主体学生。教学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教师既是教的主体,又是学生学的客体;学生既是学的主体,又是教师教的客体。②上述论点中,教育主体具有双重性,教师与学生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教师与学生究竟在教育中处于什么位置,主要依据教的活动与学的活动的划分。在学的活动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客体,而在教的活动中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这种观点存在着一种教与学割裂开来的嫌疑,分别把教师和学生置于两种过程中来确立其主客体地位,显然,这是不科学的。教与学两者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的,既不能撇开学生的学而论教,也不能撇开教师的教而言学,教和学是一个过程的两个侧面,但不是两个过程。
成有信认为,教育活动由教师、学生以及教育影响等三个要素构成,包括教的活动与学的活动。在教的活动中,教师是主体,学生和教育影响(教育内容)是客体,其中学生是实践活动变革的对象,而教育影响(教育内容)则是实践活动变革学生的手段。在学的活动中,学生是主体,教师和教育影响是客体,其中影响(教育内容)是学生的认识对象,教师是认识的向导,同时学生这个主体又是自我发展和变革的对象。教育活动中教的活动和学的活动有共同的客体,这就是教育影响。
教师作为教的过程的主体是整个教育过程的领导者、设计者、组织者和实施者,而学生作为学的过程的主体则是在教师影响下和指导下的自我认识者和自我发展者。教的活动领导着学的活动,学的活动是整个教育活动的主体活动。教师是教育实践活动即教的活动的主体。教的活动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其任务是变革和改造客观世界,具体变革的对象是学生,是学生的身心。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指导者,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是认识和发展的主体。①
顾明远认为,对于客观世界(包括教材)来讲,教师、学生都是主体,客观世界是认识的客体。教师和学生如以一方为认识的主体,则他们又互为对方认识的客体。“在教学过程中只有一个主体,就是学生”的说法不妥。应该说,教师、学生都是主体。“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不是互相排斥的,不能说因为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就只能被动地接受教育,也不能说因为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就只能被动地围着学生转,不去执行教育方针,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相反,两者是互相作用、辩证统一的。主张学生的主体作用并不排斥教师的主导作用,相反,对教师的主导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②
五、教师主导—学生主体论
单一学生主体论,对教育活动中忽视学生主体地位起到了纠偏作用,但是又可能走入忽视教师主导、指导作用的误区。当然,持有学生单一主体论的学者也不否认教师的重要作用。单一教师主体论考虑到学生的不成熟状态,作为专业人员的教育者应该起主体作用,有可能出现忽视学生主体性的倾向,当然,持此观点者也不否认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双主体论更是强调师生双方的主体性,双主体很快就会转向“教师主导一学生主体论”。顾明远后来也认为教师与学生都是主体,在论述中转而论述教师有主导作用、学生有主体作用。“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不是互相排斥的,不能说因为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就只能被动地接受教育,也不能说因为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就只能被动地围着学生转,不去执行教育方针,不去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相反,两者是互相作用、辩证统一的。主张学生的主体作用并不排斥教师的主导作用,相反,这对教师的主导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①
王策三明确地提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主导性作用,即“教师主导,学生主体”论。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是辩证统一。学是在教之下的学;教是为学而教。换句话说,学这个主体是教主导下的主体;教这个主导是对主体的学的主导。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统一的,不能把教师的主导与学生的主体理解成对立的、矛盾的,而“要把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统一起来。过去的问题之一就是,在理论上一直拒不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把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对立起来”。
教师的领导或主导作用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教学的方向、内容、方法、进程、结果和质量等,都主要由教师决定和负责,学生决定不了,也负不了这个责任。同样,教师主导作用必须也必然有一个落脚点,这个落脚点只能是学生的学习。因此,从学习这个角度来观察,学生主体是毫无疑义的。即使把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统一起来观察整个教学,学生也是主体,当然不是一般的主体,而是教主导下的主体。所以,“要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教是外因,学是内因,学生才是真正的教育主体。既然学生的学习是一种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必须是能动的、主动的、独立的活动,教师包办代替不了,那么,学生就当然是主体,需要自己做主。①
“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观点开始流行,“坚持以教为主导和以学为主体的统一”,或“坚持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的统一”。丁钢认为,这一初步共识值得商榷,"‘教为主导’实际上是从角色作用上来确定的;而‘学为主体’则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表述。这两种表述并不在一个定义层面上,因而也就无法确切地去解释两者之间的统一关系”。“教学主体就是一种由教师与学生所共同构成的复合主体,这种复合主体的内部的矛盾运动体现为教与学的对立统一。在承认学是以学生为主体的同时,也必须肯定教是以教师为主体的。从教的角度看,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教的对象与客体;从学的角度看,学生是学的主体,教师的行为以及教学的内容、方法和风格等方面,便成为学的对象与客体。”②
上述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各自的偏颇之。学生是主体,教育活动不能离开学生的主体性,没有学生的积极、主动、自觉的参与,教育是不可能成功的。同样,教师是不是主体先不论,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必须起到引导作用,主导着教学活动的进程。无论如何,学者都认识到教师与学生都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育活动之中,离开哪一方的主体性,教育都是不可能成功的。教师不能不顾学生的主体性而进行灌输式、填鸭式、强迫式教育,教师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引导学生向正确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