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发展阶段中的自由辩证法(1 / 1)

在《大纲》中,马克思把自由看作随着社会组织的不同阶段的出现而历史地发展着的。前面对马克思自由概念的分析是从马克思更为全面地展开他的观念的具体语境中抽离出来的。根据自由在每一个阶段的实现程度,马克思描述了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这三个社会阶段的特征。根据前面的分析,这些阶段都以逐渐克服自然必然性和社会支配形式为标志;就这些障碍的克服是自身的实现而言,自由经由这些阶段有了一定的发展。全面的或具体的自由仅仅是在第三个阶段实现的,因此,它可以被看作是历史过程的结果。虽然在创造性的劳动活动这个意义上的自由存在于所有阶段,但是,自由或劳动活动在前两个阶段都表现为实现其他目的(尤其是财富)的手段。仅仅在第三个阶段,自由才表现为社会生活的目的或目标,即表现为自身的目的。因此,这些阶段揭示出了自由的发展过程:由前两个阶段中为他者服务的、处于外在强制之下的劳动活动的空洞自由或抽象自由发展到第三个阶段中作为个人自我发展自由的具体自由。而且,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自由本身的意义经由这些阶段也在发生变化。同样很清楚的是,马克思把具体自由的这一历史发展理解为通过对象化和社会个人的交互作用来完成的一个社会过程。因此,在回溯经由这三个阶段的自由时,自由在什么意义上不仅是个人的自我实现,而且是社会自由或社会个人的自由,就显而易见了。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①,在那里,这个整体就是共同体。个人的身份以及他们之间关系的性质都是由他们在共同体中的地位决定的。这些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人的依赖关系或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统治关系。而且,从事劳动的个人也都被束缚在这块土地和一种固定的劳动模式上。

在这些有着自然的、社会的依赖的社会之中,个人表现为不自由的。只有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才可以说是自由的,在共同体中,“自由的”表示“自足的”。因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写道:只有共同体才是自足的。在这个阶段,与作为这个总体的独立部分的个人形成对照,并以这些个人为代价的是,作为有机总体的共同体是一个稳定的、自足的实体。就自由体现了这个阶段个人的特征而言,只有主人才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就存在于他们的不劳动中,也就是说,存在于他们所拥有的闲暇时间中。但是,即使在这第一个阶段,所有从事劳动的个人都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就他们的劳动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而言,自由就存在于他们的劳动活动本身之中。因此,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指出的主一奴辩证法一样,即使在为了主人而作用于自然界的活动中,奴隶也是自由的。因为在这个活动中,正是奴隶克服了自然障碍并学会了控制自然。主人也正因为奴隶具有这种能力而依赖于奴隶。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第二大社会阶段——资本主义——的标志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他就这个阶段的情形作了如下描述。

在货币关系中,在发达的交换制度中(而这种表面现象使民主主义受到迷惑),人的依赖纽带、血统差别、教养差别等等事实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各个人看起来似乎独立地(这种独立一般只不过是错觉,确切些说,可叫作——在彼此关系冷漠的意义上——彼此漠不关心)自由地互相接触并在这种自由中互相交换;但是,只有在那些不考虑个人互相接触的条件即生存条件的人看来(而这些条件又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它们尽管由社会产生出来,却表现为似乎是自然条件,即不受个人控制的条件),各个人才显得是这样的。

在前一场合表现为人的限制即个人受他人限制的那种规定性,在后一场合则在发达的形态上表现为物的限制即个人受不以他为转移并独立存在的关系的限制。①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就是一种漠不关心的自由。这种自由在自由劳动中拥有其形式。除了劳动者之外,这种劳动不属于任何人,劳动者在自由交换中为了获取工资而提供劳动。这种自由劳动本身在交换中等价于它所交换来的东西,因此,它看起来似乎具有物的独立性。它不再在人的关系中发挥作用,因为它已经变成了抽象劳动,即非个人的、对性质漠不关心的、仅仅由它的数量和时间来衡量的劳动。为了实现自身的愿望,工人用他或她所拥有的东西(即以时间来衡量的他或她的劳动能力)换取其他一些东西,即货币,然后用它换取自己想要的东西。货币作为交换的中介来购买时间,整个交换制度都表现为外在的。而且,唯一妨碍工人自由的障碍表现为外在的,即他或她不能在他或她想出售的地方和时间出售它。这样的外在障碍就是,比如说,失业或不充分就业。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交换的这种外在性就是个人的一种对象化,个人创造出来的交换就是一种外在的东西,但是,个人对此却一无所知。

因此,资本主义以人的独立性为标志,这意味着:和奴隶或农奴不同,工人具有对他或她的能力的支配权,因此,工人能够自愿地让渡他或她的财产。但是,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种人的独立性取决于物的依赖性这一基础。因为尽管劳动者可以自由地出售他或她的劳动,可是他或她不能自由地不出售这个劳动,也就是说,他或她为了获取生存资料必须出售这个劳动。而且,为了出售它,劳动者要依赖于交换和资本这二者的客观体系。因此,马克思把这种自由看作抽象的或片面的自由,因为主体的自由与使它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是相分离的。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当劳动者把他或她的劳动能力出售给资本的时候,劳动者的抽象自由变成了它的对立面,即资本的客观体系对劳动的支配。对马克思来说,市场上的自由本身表现为一种表面现象,它掩盖了生产中支配的现实性。因为工人在让渡他或她的劳动能力时,他或她的能力不再处于他或她的控制之下,而是为另一个人服务。通过这一让渡,活劳动就为物化劳动以及处于它的控制之外的财富的客观体系所支配。

因此,黑格尔所描述的主一奴辩证法在这里出现了,然而是以一种非个人的或物的方式出现的。正如为了主人而作用于自然界的奴隶那样,在第一种情况下,工人的劳动并没有直接使他或她变得丰富,所以,工人的产品都与他或她相异化并使资本变得丰富了。然而,在黑格尔的主一奴辩证法中,奴役最终被证明是一个仅仅克服奴隶自然属性的教化过程。这个教化过程(黑格尔在历史的开端处就确定了的)是通过奴隶所进行的对象化活动而发生的。在为主人服务的过程中,奴隶把自然界改造成他或她自己的自我表现,因而,奴隶在自然界中确证了他或她自身。

类似地,对马克思来说,劳动者的能力在资本中的对象化也是获得具体自由的一个条件。这样,正如对黑格尔来说,与主人的遭遇是克服自然需要的开端一样,因而对马克思来说,通过生产丰富的商品来克服自然必然性要经由资本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在历史的起源处所确定的东西,马克思却在资本主义阶段找到了。正如第2章所描述的那样,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对自然必然性的克服就产生于资本的如下倾向:通过提高生产力以减少必要劳动而增加剩余劳动,因而增加剩余价值。资本这样做的最初手段是引入自动机器体系。

因此,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由于资本的无止境的致富欲望及其唯一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条件不断地驱使劳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

……资本作为孜孜不倦地追求财富的一般形式的欲望,驱使劳动超过自己自然需要的界限,来为发展丰富的个性创造出物质要素,这种个性无论在生产上和消费上都是全面的,因而个性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劳动,而表现为活动本身的充分发展,而在这种发展状况下,直接形式的自然必然性消失了;这是因为一种历史地形成的需要代替了自然的需要。①

因此,资本主义为具体自由准备的第一个条件就是,通过实现丰富的生产而克服自然必然性。但对马克思来说,具体自由也需要克服社会支配、获得普遍的社会关系以及发展人的多方面能力。资本主义在生产这种普遍的社会关系方面也具有手段性,但是,它是以外在的和异化的形式进行生产的。因此,交换体系在从事劳动的生产者之间建立起了社会联系,最为重要的是,就先进的机器体系是许多个人的产品以及它们需要劳动的协作而言,先进的机器体系增强了生产者的社会联合。而且,通过引入新的生产部门因而引入新的劳动活动,资本导致了人的力量的增殖。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资本的这些成就实际上都是从事劳动的个人的对象化。当这些个人把资本的客观体系看作他们自己的创造物的时候,向第三个社会形态的转变就出现了。马克思把这描述为劳动“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②。

此外,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经由资本主义而确立起来的人在能力和需要上的差异,个人现在认识到这是他们自己的差异和多面性。同样地,他们的社会联合(先前是物化在机器当中的)被认为是他们自己相互之间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把第三个社会阶段描述为“自由的社会个性”阶段。这种自由预先假定了它的条件是克服自然必然性和社会必然性,即克服支配。马克思把这一阶段的自由描述为自我发展的具体自由,也就是实现人本身的自由。从必要劳动(根据马克思的说明,它被转移到自动化的生产中去了)的强制中解放出来的个人,现在自由地实现他们所选择的任何规划。而且,因为这个阶段的劳动不再出于强制,正如马克思所说,它现在“不再表现为劳动,而表现为活动本身的充分发展”①,而且是为了它本身而参与其中的。马克思把这样的活动描述为具体的自由。

而且,这种自由假定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支配已经被克服,这个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认为其他人是自由的。因此,他们认为他们的共同特征就在于自由活动存在于他们每一个人的这种能力之中。对马克思来说,正如我们即将在下一章中看到的那样,个人的最大自由可能就存在于这种最大的社会性情境之中。

现在,我将简略地描述一下可以从之前的分析中得出的抽象的自由本体论,并把它与早先提出来的社会本体论和劳动本体论联系起来考虑。但是,如果把这种抽象的本体论看作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的全部的话,这将是错误的。因此,在《大纲》中,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不仅包括对概念的分析,而且包括对一定的社会发展和历史发展的具体分析。

在前几章,我指出,马克思的本体论十分接近于黑格尔和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像黑格尔把个人理解为处于关系中的个人一样,对马克思来说,这些关系从特性上讲都是社会关系。像亚里士多德把本体论的优先性给予个人,并根据这些个人所特有的活动方式来理解他们一样,对马克思来说,这种特有的活动就是劳动。但是,我们在本章中已经看到,马克思在他的自由概念中超出了黑格尔和亚里士多德。他所引入的最为重大的差别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即这些现实的个人是在他们的劳动活动中创造他们自己的本质的,所以,这种本质不是既定的或预定的,而是自然发生的和自我超越的。

因为这些个人创造了他们自身,又因为这些个人总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所以这些社会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因而,这些个人创造了他们自己的历史或把他们自身创造为历史性的。他们在改变自然的创造性活动中,也为自然赋予了他们自己劳动活动的历时性;他们赋予自然以价值和人的意义,而且在活动过程中,他们变成了不同于以往的、被社会化和普遍化了的自由代理人。

那么,自由首先就是这些个人特有的活动方式。自由就是他们的劳动活动本身。个人正是通过这种活动使他们自身得以区别与实现的。

被马克思归因于这种劳动活动的所有维度(即它是创造性的、自我超越的、历史的和自我实现的)都体现出它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自由的过程。

与实体或关系不同,过程是一种连续性的活动。这里所描述的过程也以突现(即作为该连续性本身特征的真正的新事物)为标志。这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过程。但它不是纯粹的变化。相反,它通过与自由选择的目的相一致的新形式来改变过去的状态,进而保存了过去的状态。所以,它是一个目的论的过程。而且,这个目的论是一种内在的目的论,因为它经由劳动活动本身产生,而劳动活动本身就是这个过程。

这个活动是一种个人的活动。因此,这个过程是由个人创造的,并且它也正是个人的存在方式。然而,由于这样的个人总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其活动体现为社会的劳动(即劳动是在社会关系中并通过社会关系而进行的),而这个过程体现为社会的过程。同样,对构成这一过程的不同个人以及体现这一过程在不同历史阶段特征的不同社会关系来说,这一过程也是有差异的。

正是在社会发展阶段中劳动的个人的这个活动和交互作用中,并通过这个活动和交互作用,这些个人的具体自由或独立所需的条件才开始发展起来。在第三个阶段,自由个人构成了作为他们自己创造物的共同体。此外,正如我们即将在下一章中所看到的那样,每一个人都认识到另一个人是自由的,每一个人都为了提高另一个人的自由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