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活动前提与结果的自由(1 / 1)

对马克思自由观的这一阐明引起了许多概念性问题。第一个概念性问题是,如果自由是人们在克服障碍的过程中通过创造自己本质的活动而出现的话,那么,自由就是这个过程的结果或突现物。另外,这一创造性活动本身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自由活动,也就是说,它预设了这样一种能力——创造新的可能性并实现它们。但是,如果情况就是如此的话,那么,自由看起来就好像已经被预设为这一自我创造活动的先天本质了。因此,如下情况将会出现:被生产或被创造出来的自由就已经被预设在创造它的这一行动之中了,或它同时既是先天的又是突现的。但是,在最坏的情况下,这是悖论;在最好的情况下,这是循环。

第二个概念性问题来自马克思的一个主张,即人类没有固定的和前定的本性或本质,人类是自由地创造他们的本质的,因为这是一种不断地自我超越的活动,所以他们的本质是不断变化的。但是,即使这一主张本身似乎也把一个固定的或前定的本质归结于这些个人了,即自由。也就是说,他们的本质将创造他们的本质。但是,这个主张看起来似乎是自我驳斥的。

第三个概念性问题涉及自由的价值或自由本身是否是一种价值。这是因为,一方面,马克思认为自由是对象化活动而对象化就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因此自由是创造价值的活动;但另一方面,我们通常都把自由本身看作一种价值,所以自由也是被创造出来的。因此,作为价值创造活动的自由把它本身创造为一种价值。这似乎是循环论证或把有待论证的问题当作了前提。让我们看看这些悖论或循环论证中的任何一个能否得以解决。接下来,我主要集中在这些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上。

解决第一个问题的一种方法就是在自由的两种不同意义之间作出区分——一方面,自由是被预设的;另一方面,自由是被创造的——也就是说,要区分如下两种自由:一种是通过活动实现自身的能力,另一种是通过这种能力的训练而达到的自我实现。对这个明显的悖论来说,这种相当简单的解决办法似乎就是把它标记为一个基于模棱两可的悖论,即自由这一术语是在两种不同意义上被使用的。尽管这两种意义是不同的,但它们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可以看出,马克思把自由假定为体现整个人类特征的一种抽象的或形式的能力。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种能力是在劳动活动或对象化(这是人类所特有的活动方式)中得以训练的。而且,更明确地讲,这种能力可以被描述为进行有目的的活动的能力。使这种有目的的活动具有自由活动这一特征的东西就是:代理人对作为一种可能性的未来状态的有意识规划以及代理人以此目的为行动指南的实践活动。在这个意义上,代理人是自我决定的。但是,这种自我决定不仅仅限于去实现由主体提出的特殊目标和目的。与人们的目的相一致的行动过程(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个人活动的过程)不仅创造了行动而且创造了行动的规则。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个人是自律的,也就是说,他们是按照他们自己所创造的规则而活动的代理人。

因此,这种形式意义上的自由,就存在于代理人设定他或她的目的并按照这些目的行动的能力之中。这种进行有目的的活动的能力导致最初在动物层次上的外在需要改变成为目的。当这种需要变成有意识的或被清楚地表达时,它就被看作某种根据可以使它得到满足的活动来说,将在未来得到满足的东西。对马克思来说,目的在人自身的想象中的这种表现标志着动物和人之间的区别。马克思把我在本章一开始就引用的一段话中所提到的需要变成目的这个过程描述为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自然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提出的目的”①。而且,当自然的需要变成有意识的目的的对象时,自然的需要就被改变了,这些新的需要因而部分地是由行动所构成的。因此,马克思写道:“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的饥饿。”②在这个意义上,代理人不仅生产出了满足一定需要的手段,而且以需要的特定的人的形式生产出了需要本身,在此,需要的这种特定的人的形式被理解为一种社会的形式。因此,在马克思的例子中,在满足饥饿的这种目的性活动中,人类也引入了准备和提供食物的新方式,这种方式把原来的饥饿改变成为以一种特定方式准备食物的饥饿。此外,改变原来需要的这个过程引起了其他新的社会需要。例如,在上述情况中,这一过程引起了对烹饪技术和以这种方式准备食物所需要的工具的需要。

因此,我们已经看到,需要不仅是有意识的代理人的产物,而且它本身被有意识地改变成已知的目的。这样的目的不再是“外在必然性”意义上的需要,而是代理人自身的创造。那么,代理人就可以被描述为是自觉地自我决定的(即根据他们为自身所设定的目的来行动的),因此他们在最小的意义上是自由的。

但除此之外,新的或改变了的需要,或毋宁说新的意图,都是代理人本身的改变。也就是说,它们体现了新的可能性。在采取这种新提出的、作为未来要实现的可能性的目的时,代理人也创造了新的行动模式。但是,代理人又以这种方式超越了过去的目的和过去的行动模式。就他或她作为代理人与这些(模式)一致而言,他或她是自我超越的。因此,这是一个自我实现的过程,具体的自由通过这个过程可以被获得。在这个过程中,自由的目的性活动原本空洞的或仅仅抽象的能力在实现目的与创造新目的的过程中被具体化了。而且,这种空洞的能力本身在这个过程中被改变了,它产生了差异并被阐述为做许多事情的能力以及在许多事情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活动和能力这二者的具体化与差异是在对象化过程中出现的。正如前几章所表明的那样,在对象化过程中,人们是以其需要的形象来制造对象的,这就是说,对象是具有目的性的对象。因而,人们认为自身具有生产这些对象的能力。作为一个正在进行中的活动,对象化使对象、能力和目的得以增殖。我们可以用马克思举的一个例子,“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具有审美能力的大众,——任何其他产品也都是这样。因此,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①。可见,自由活动的空洞的或先天的能力只是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才变得具体或得以实现。

因此,在重建马克思观点的过程中,自由被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前提,即创造性活动本身的先验条件;另一方面是结果,即具体的、发展着的形式中的突现物。因此,如果人们区分了可能性及其实现(实现不仅被看作可能性所蕴含的,而且被看作活动的结果)的话,那么自由既作为前提又作为结果这一明显的悖论就被解决了。

这个结论也可以使我们进一步阐明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区别(我们早前已经提到并且在前几章中曾进行过较为充分的讨论)。对黑格尔来说,理念(在其空洞的直接性或抽象性中)拥有其所有的决定,而这些决定暗含在理念之内,并以一种内在的必然性辩证地呈现出来。相反,对马克思来说,作为前提的自由的这种空洞的或直接的能力并没有暗含在它之中的内容,而只是通过从事劳动的个人的具体活动来实现的。因此,这种能力没有预定的发展过程。而且,这个发展不是决定性的,而是可能性的。可见,正如第1章所表明的那样,仅仅在回顾过去时,这一发展过程才可以被重建为一种辩证法。

在这一部分,我已经区分了自由的两种意义:第一,作为前提的自由;第二,作为结果的自由。尽管自由在这里具有两种意义,但它指的并不是两种东西,因此,自由并不仅仅是一个单一术语的两种不同所指之间模棱两可的说法。相反,这是同一个东西即自由的两个方面。但是,被看作一个整体的这个东西是一个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被预设的东西(即能力)就是对出现在这个过程本身之中的东西进行说明时所必需的东西。而且结果或突现物(即出现了差异的具体的自由活动)同样是对这个过程本身的实在环节进行定义的东西。因此,人们不能把前提和结果当作好像它们本身完全不相同似的那样分开,因为只有在与这个过程本身的关系中,它们才是其所是。所以,自由不是可以附加在活动上或可以从活动中(这种活动将这个过程建构为一个整体)抽离出来的一种偶然的、可分离的属性。那么,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在活动或劳动是一种改变和自我改变的能力这个意义上,活动或劳动同样一直是自由的。但是作为这样一种能力的自由仅仅是形式上的。个人在特定的活动模式中训练这种能力,当他或她实现了他或她的规划时,自由就变成具体的了。但是,对马克思来说,达到具体自由的过程并不是从这种形式能力中单独得出的,而是需要条件的。正如我将要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把具体自由的全面实现看作历史发展过程的结果。

出现在马克思自由观中的第二个概念性问题涉及的似乎是这样一个自我驳斥的主张:因为对马克思来说,个人并不存在固定的本性或本质,而是不断创造并改变他们自身,所以,他们的本质就是不断地改变自身;的确,这看起来似乎就是一种固定的本质。应对这种异议的一种方法就是将其作为诡辩论的争论而一笔勾销。然而,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将其看作一个参照水平的问题。如果这些个人所经历的变化不同于他们所具有的自我改变的“本质”,那么,“自我改变”这一术语就具有两种不同的参照水平:第一种参照事实上正在变化的个人;第二种参照自我改变的这样一种性质,即其被看作这些个人的本质且这个本质本身并不发生改变。

如果在同一个方面个人既是自我改变的又不是自我改变的,那么,这一论点将是自我驳斥的。但很清楚的是,情况并非如此。然而,也许有人会坚持认为,人们仍然能够把这一本性看作是固定的。但与此相反,人们可以指出所谓的固定性在语言学上就是如下事实:我们针对自我改变这个过程给出了一个固定的描述,这个固定性是由话语引入的一个实体化过程,它并没有指明物自身之中的一种“本性”。

出自马克思自由观的第三个概念性问题涉及前面已经提出的一个主张,即自由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同时自由又出自这一活动,并且自由本身一般都被看作一种价值。因此,我们似乎就会得到一个奇怪的结果,即自由以自身创造自身。这个问题适合于一个经典的目的论论证,在这里,我们也可以据此来解释马克思的观点。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因为价值仅仅是作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结果得以存在的,所以价值仅仅在这个活动本身中拥有其基础,而不是先验的。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个创造性劳动活动是个人借以实现他或她自身即变得自由的手段。所以,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价值的创造达到了自我实现的目标。因此,当一个代理人满足了一个意图时,他或她似乎是通过一些被改变而供他或她使用的外在对象(这对他或她来说是一种价值)或者通过他或她与其他个人之间的交互作用来满足他或她自身的。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样一个目的的实现同时是一种自我实现的活动。在实现特定目的时,例如,获得一种教育、通过一门课程或与一个朋友见面,从表面上看,人们的行动是为了这些被断定为外在目标的目的本身。但是,只要这些目的的实现是自我实现或是一种自我实现的活动,那么,这些目的所达到的结果以及在这个活动中所实现的最终价值就是自我实现,即自由。当这个自我实现被有意识地看作这些活动的目的本身时,自由作为目的本身就成为显而易见的。因此,自由不仅是创造价值的活动,而且是所有这些其他价值被追求的缘故所在,从而所有这些其他价值因为与自由相关而变得有价值了。因此,自由既是价值的源泉又是在它自身之中的目的的最高价值。我要表明的是,这样一种目的论的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在《大纲》中看待自由的历史发展所依据的典型。于是,在这种解释中成问题的循环(在这种循环中自由似乎从自身创造自身)就可以获得承认。自由不以在它自身之外的价值为基础,而所有其他的价值都是以自由为基础的。自由正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价值本身。而且,因为自由是人类活动的本质,所以这个活动有其自身的目的,即全面实现作为自由的活动本身。这种纯粹的自我创造的一个条件就是:价值是通过改造外部世界而被创造出来的,自由仅仅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在作用于自然界这一过程中并通过这一过程而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