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的成年女子不走上婚姻的路,他们纵有性的关系,也不受国家和舆论的承认,并且这种人数一天多一天,这当然有它的严重的意义,值得我们加以推敲。但在推敲以前,我们不妨先把历史上对于女子的身份有密切关系的两派倾向,先约略温习一遍。这两派倾向,一主张两性的社会平等,一主张女子的社会服从,到现在还都在西洋人中间活动。无论在行为方面或见解方面,用实际道德的立场或用理论道德的立场,来追溯这两派倾向,都是不难的。
有一个时候,学术界流行着一种见解,以为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初期里,在父权时代确立以前,另有一个“母权”的时代,在那时代里的女子不但不受男子的庇护,并且有极高的权力1。五十年以前,德人巴霍芬(Bachofen)便是此种见解的最有力的说客。他读希腊史家希罗多德(Herodotus)的著述以后,在小亚细亚的古吕西亚人(Lycians)中间发现了一个最可以代表的“母权”的例子,因为希氏说,吕西亚人从母受姓,也因袭母的身份,而不从父,不因袭父2。巴氏相信这一类的民族是“女子政治”的3,治权是在女子的手里。这种见地,尤其是像巴氏的那种说法,到现在已经不能说有多么大的力量。至于从母受姓的习惯,即所谓母系的制度,确乎在有一个时代是很普遍的。但我们很早就知道,系虽从母,一族的治权却不一定在母亲手里,往往在各式公权的制度里,我们可以找到母系的同时存在4。巴氏的说法虽去事实太远,近年以来,一部分见地,却又走了另一极端,把母系制度下女子分有应得的权利否认一个干净。这当然又是和事实不符的,即使没有事实做依据,理论上似乎也大不近人情。苏门答腊(Sumatra)的所谓“恩比拉那克”(ambilanak)式的婚姻,我们就不妨拿来当做母权制度的一派,在此种方式下的婚姻,男子住在妻子的家里,虽不付什么代价,地位却是属体的而不是主体的。古吕西亚人的实在也就是这种制度,据希罗多德的那种写法,我们万难断定它有女子政治的意味5,我们却知道,小亚细亚一带的妇女古时候全都能享受优良的待遇和高度的权利,初不独吕西亚的女子为然,这一点我们在基督教初期的历史与文字里还可以找到一些痕迹。母系的制度确乎能够提高妇女的身份,我们在古亚拉伯的“比那”(beena)婚制里可以找到一个更显明更清楚的例子。在“比那”婚制之下,女子的地位和普通买卖婚姻制下的大不相同。买卖婚姻制下,女子多少有些货物的意味,多少要受人的作践,但在“比那”制下便不然,女子是帐幕和一切家庭财物的主人,有了财主的身份,有了不必依傍丈夫的自由与能力,她的尊严也就提高了6。
原始时代从母得姓的倾向还可以叫我们联想到一点,就是原始的人类未尝不承认,在生殖的作用上面,母亲的力量要比父亲为大。既联想到这一点,我们便不由不想到原始文化里的另一种的倾向。就是,在神道的崇拜里,女神的地位要比男神稍胜一筹。女神的地位既比男神为崇高,则女子的地位绝不至于比男子为低,似乎是一件势所必至的事。原始的妇女往往和宗教的职司有重大的关系,原因也就在于此了。在澳洲中部的各部落有一种共同的传说,就是,以前举行宗教仪式的时候,女子的名分原是很大的,到了后来,才几乎完全变做男子的职司;但即在今日,至少有一个部落似乎还保守着不少的以前的习惯,宗教仪式里依然有女子参加;可见那共同的传说是不为无据的了7。其实在欧洲也未尝不如此。开尔特民族以及地中海各民族的原始的许多神道,在基督教来到以后,虽全都退居不清楚的背景里去,但同时退避,而隐约之间,女神的影子要比男神的摇晃得大8。爱尔兰民族是以保守著称的,古代的习惯与传统思想至今还存留得不少,女子的地位也就比别处要高出许多,无论婚前婚后,她都享受不少的自由。他们说:“每一个女子可以走她自己愿意走的路。”爱尔兰女子在婚后的地位和离婚的自由,都要在基督教教会以及英国的习惯法所许可之上9。母系的制度对于女子的地位,有特殊的良好影响,初看似乎不容易承认,但我们要知道,就在最与女子不利的文化环境之内,女子对于男子,往往能行使很大的压力,使男子轻易不能以横暴相加,不利的环境之下尤且如此,何况有母系制度的帮衬呢?10
注释(Endnotes)
1.这种见地,如其完全从生物学的立场来看,也不能说没有理由,因为在所以绵延种族的性的功能上,女子的名分似乎比男子要大许多。步虚(D.W.H.Busch)在八九十年前就说:“要是我们完全从体质方面来看性的本能,不但女子不能算作男子的资产,而且若把男子当作女子的资产,理由反而要来得充分。”见《妇女的**》(Das Geschlechtsleben des Weibes),第一册,第201页。
2.见希氏史书,第一册,第一百七十三章。
3.按这里所说的“女子政治”或“女治”,英文为Gynaecocracy,“女治”和“母权”(Matriarchy)程度上很有一些分别。“母权”的社会,民族学上还可以找到一些资料,但“女治”的社会,便几乎完全没有。巴霍芬一班人的错误就在根据了一些母权的零星资料,来树立一个“女治时代”的学说。——译者
4.系属和治权事实上是截然两事,早经达而恭在他的《母权与父权》(L.von Dargun,Mutterrecht und Vaterrecht,1892年出版)上说过。韦思特马克虽以为施丹麦兹(Steinmetz)并没有绝对证明在母系制度之下,夫权一定会减少,同时却也可以为假若一个丈夫住在妻子的家里,他的权力多少要打些折扣。见本书“道德的定义和分类”一节注8所引书第一册,第655页。
5.按这里所说的“女子政治”或“女治”,英文为Gynaecocracy,“女治”和“母权”(Matriarchy)程度上很有一些分别。“母权”的社会,民族学上还可以找到一些资料,但“女治”的社会,便几乎完全没有。巴霍芬一班人的错误就在根据了一些母权的零星资料,来树立一个“女治时代”的学说。——译者。
6.见斯密士的《古阿拉伯的氏族与婚姻》(Robertson Smith,Kinship and Marriage in Early Arabia);弗瑞泽尔在1886年3月27日的《学院杂志》(Academy)里也以为非洲阿比西尼亚(Abyssinia)北境的半色米底人(Semitic),因为没有经历过回教的富有革命性影响,到今还保留着一种婚制,和“比那”婚制十分相像,但此种婚制同时也包括一些另一种相反的制度的遗迹,这种相反的制度,在斯密士的书里叫做“巴尔”(Ba’al)婚制,那就是一种以女子为财产的买卖婚了。
7.斯朋色尔与格林合著的《中澳洲的北方部落》(Spencer and Gillen,Northern Tribes of Central Australia),第358页。
8.见瑞伊士和勃林冒琼士合著的《威尔虚民族》(Rhys and Brynmor Jones,The Welsh People),第55—56页。又瑞伊士独著的《非基督教的开尔脱民族》(Celtic Heathendom)第93页。
9.见瑞伊士和勃林冒琼士合著的《威尔虚民族》(Rhys and Brynmor Jones,The Welsh People),第55—56页。又瑞伊士独著的《非基督教的开尔脱民族》(Celtic Heathendom)第93页,合著书,第214页。
10.葛劳力(Crawley)举过许多例子,见《神秘的玫瑰》(The Mystic Rose),第41页及第41页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