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婚姻与女子的地位(1 / 1)

有时候听人家说,或至少旁敲侧击地说,这种自由的运动里,女子是被动的,主动的完全是男子,而男子之所以发难,目的是在躲避婚姻的责任。这话和事实差得很远。

在路德会各牧师的很详细的调查报告里,他们再三提到德国女子在性的活动中的自动的能力。在但泽一带,据说“年轻女子献身给男子,甚或引诱他们,使堕入壳中”。军队的调动与驻扎,往往是乡间**风发达的一大因缘,“但此中责任并不全在兵士的身上,大部分的责任还应该由乡间的女子自负,她们瞧见个把士兵,一半的心神就入了疯狂状态”。这是从德累斯顿(Dresden)一带得来的报告里的话。就德国东部的大概情形而论,这报告又总括地说:“青年女子的****并不亚于青年男子;她们实在极愿意被人诱入奸情;成熟的女子往往肯和半成熟的男子勾搭;有的女子往往连一接二献身给好几个男子。诱奸的主动人物不一定老是男子,女子也不在少数;她们不一定老在自己屋子里守着,静待男子的来到,却往往先到男子的卧处睡下。女子对于**的兴趣既如是其大,所以便有许多人相信,在这一带的女子中间,到十六岁以后,便找不到一个处女,这一点虽无真实的统计,但知道了这一带的大概情形以后,也就不觉得骇人听闻了。总之,在乡间的工人阶级里,不贞操的现象是很普遍的,而男女之间,究竟谁的成分大些,倒也难分轩轾。”1

在知识阶级的女子中间,情形当然有些不同。行为上的限制,不论发自内心的或外加的,要比乡间女子多得多。处女的形式,至少在生理方面,总是保持着的,并且往往保持到很大的年纪,即使有错失,以至于不能保持,她们也必多方地加以掩饰,那方法之多和周密,是乡间的劳力女子所万想不到的。但是把假面摘去以后,基本的倾向还不是彼此一样。就英国而论,毛迭穆(Geoffrey Mortimer)说得很对:婚姻以外有性的经验的女子,无论其为(一)用心专一的一种或(二)因欲性发达、不畏人言、因而不求专一的一种,“在数量上实在比我们所猜测的要多得多。在任何社会阶级里,总有一些挂名的处女。有的名义上守身如玉,从没有接近过男子,实际上却已生过孩子,甚或不止一个;但大多数都能采用节制生育的方法。在外省市镇上悬壶的一位医生对我说:在他的区域以内,此种不规则的男女关系实在是一个常例,而不是例外”2。在德国也有类似的情形,有一位女医师,亚当雷曼夫人(Frau Adams Lehmann),在德国抗拒梅毒会的工作录3里说:“至我诊察所里来的未婚女子,三十以上依然是处子的,我可以说是很少。”她又补一句说:“这些女子是有眼力的,很勇敢,很真率,往往是女性中的铮铮佼佼者;我们应当与她们以精神上的援助,她们正为着一个新的时代努力迈进。”

常有人说,目前此种废除仪式,非到万不得已绝不举行的倾向是很不幸的,因为它对于女子的地位很有妨碍。目前的社会环境既以无仪式的婚姻关系为有乖风化,这见地当然是不错的,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要是社会舆论对于正式的婚姻确能拥护的话,它也就会供给一种动力,使以自由结合始的,都以正式婚姻终,那也就没有多大的妨碍。总之,妨碍之来,是由于社会的视听,而不由此种倾向的本身,假若本身会产生妨碍的话,则自由结合的风气,便决不会像今日之盛。且就熟知此种风气的人所告诉我们的种种事实而论,可知此种不斤斤以仪式为重的结合,对于女子的地位反而能多加体贴,并且甚至于对于双方的忠贞与婚姻生活的寿命,也有帮助。这样一个结论似乎是到处可以成立,初不限于任何阶级,或任何种族。这其间也许有相当心理事实的根据,一样做一件事,自我发动做的兴趣大,奉了别人意旨做的不但兴趣要小,日久且不免引起厌恶反抗。至于婚姻的仪式究属有没有自然的事实做依据,究属有多少,那是另一问题,将来别有讨论的机会。

自由结合对于女子要比带有强制性的仪式婚姻为有利,我们还可以举一两个例证。在伦敦的工人中间,这是早经承认的。婚前即发生性关系的例子,在他们中间并不希罕,社会对他们也很宽恕。布思(C.Booth)的那本巨著,《民众的生活与劳作》(Life and Labour of the People)的最后一册里(41页),便有这样的一句话:“甚至于做粗工的工人,据说也是若和早就同居的女人结婚,结果最为圆满。这种见证特别的可以叫发生深刻的印象,因为说话的人当时并没有什么推求结论的意识,所以丝毫没有罗织成谳的嫌疑。”在这最后的一册里,作者又引一位牧师的话说:“这些男女,要是不正式结婚,便可以凑合着相安无事,但若一旦结婚,结果似乎总不免恶声相向,拳足交加。”

也许有人说,这种比较良好的结果并不是自由结合本身自然而然所产生的,它并不是自然法则的行使的表现,乃是大城市与文化中心的道德势力所影响而成的。文化中心的道德势力极大,所以就是在合法的婚姻制度以外的人,也能被其泽惠。姑不论这见地对与不对,我们至少认为是可以搁置一边的。因为不在大都市里,不在文化中心里,我们也发现同样的情形。例如在牙买加(Jamaica),岛民大多数是黑种人,高度文化的影响在那里是可以说没有的;不正式的婚姻自然要比伦敦还要来得多,即生了子女,岛民也大都不用婚姻的方式使他们取得法律的地位。以前地方上组织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本地的婚姻法,据他们调查所得,五分之三的婴儿是私生的,这就无异说,法律上的所谓私生,在社会上已无所谓不道德,因为早已成为大多数居民公认的一种风气。男子对于法定婚姻的衰歇,很表示赞成,因为他们发现自由结合的女子管家要管得好些;女子对它也不可惜,因为她们发现自由结合的男子要比较靠得住,比较不会有外遇。这些事实,李文斯东在他那本很有趣的《黑的牙买加》(W.P.Livingstone,Black Jamaica一八九九年)里,叙述得很清楚。他说,当地的民众承认“男女两人彼此以忠诚态度同居,便是婚姻”(210页),他们又说:“他们是结婚了,但并没有劳牧师的法驾。”4他们所以不赞成法定婚姻的理由之一,是他们很不愿意出那笔取得官家准可的手续费5,往往有过了一二十年,子女已经成人以后,他们才补行正式的婚礼6。在牙买加和其他类似的地方的这种情形,还有一个有趣之点,就是女子的地位特高。上文所引的李文斯东说:“农民中间的女子到现在还是几乎完全不倚赖男子,在体力与智力上,她们往往比男子强。”(同书212页)男子的好歹是不能预料的,也许前途会变做一个坏蛋,不但不能帮忙,反而添一沉重负担,所以她们便不愿意太倚赖他们,以致太受牵制。但凡属自由的结合,也不致中途离散。但若一旦经过法定的束缚,婚姻生活就会渐渐的不容易忍受,终于不免彼此仳离。可见婚姻偕老的保障并不在法律,而在“彼此的相爱与相忍所造成的一种局势”(李氏书,214页)。但此种情形,晚近也有改变的趋势,在宗教与社会势力的制裁之下,牙买加的民众己逐渐地切心于接受所谓“冠冕的”性关系的种种观念,那就很可惜了,因为参考李氏在上文所说的话,可知“冠冕的”观念一多,真正的道德也许就不免减少。但即就牙买加原有的情形而论,李氏以为也有美中不足的一两点,就是不道德的男子很容易躲避他的做父亲的责任,推原其故,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把父亲的姓名登记在出生证上(同书256页)。在任何私生率占半数以上的国家,这一点,就是把父母的姓名登记在出生证上,是万不可少的。所以牙买加政府在这方面的失察,是很难原谅的,不费挥手之劳,他们便可以使“每一个婴儿有一个法定的父亲”(李氏书258页),但是他们却没有办。

根据上文所叙的一切,可知在今日之下——一半因为经济的原因,一半也因为文化过程中更深邃的种种趋势,我们已经进入一种新的境界,在这境界以内,女子一方已经往往能超脱以前的法定的性关系的束缚,而男女两方,即使缔结法定的性的关系,也大都能维持他们各个的独立性,讲起澳洲的土人,克尔(Curr)说:“在白人未到与原始的风俗未崩溃以前,我从没有听见过一个女子过了十六岁还没有丈夫的。”7在今日的欧洲,在比较偏僻的地方,也还有同样的情形。这些当然谈不到这个境界。但是在富庶一些,比较富于活力、善于进取的国家,情形便大不相同。不但结婚结得迟,并且一部分的男子,和更大的一部分的女子(在一般的人口中间,女子原比男子为多)始终不走上婚姻的路8。

注释(Endnotes)

1.《德国的性与道德的关系》(Die Geschlechtlichen-sittlichen Verh?ltnisse im Deutschen Reiche),第一册,第218页。

2.《人的恋爱的几章》(Chapters on Human Love),1898年出版,第117页。

3.载在《性教育学》(Sexual P?dagogik),第271页。

4.原文作“Married But not Parsoned”,无法直译。——译者

5.在南美洲的委内瑞拉国(Venezuela),大多数的婴儿也是正式婚姻以外的产物,据说最大的理由并不是道德的**驰,而是怕出那一笔正式婚姻的费用。

6.据德罗(Hugues de Roux)说,在非洲阿比西尼亚(Abyssinia),民众信奉基督教,而认婚姻是一件能结而不能解的行为,但因为费用太大,大家总要等到中年以后、老年快来到的时候,才举行婚礼。见《性的问题》(见前),1908年4月,第217页。

7.野蛮民族与半开化民族中,几乎没有独身的现象,证据甚多,可参考的文字亦不少,例如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第七章。

8.例如法国有不婚的女子二百万,比利时有全数女子百分之三十,德国有时候高至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