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 / 1)

FBI的特工们知道,在侦破一些大案、要案的时候往往都会遇到与上面相似的插曲,而这样的插曲还不是“第三十号要案”中最重要的一个。就在当局将那名“假杀手”抓获后的第二天,警方又在最早发现被害儿童尸体地点不远处的树林中找到了一本色情杂志,而且这本杂志中的某页上还沾有精液。当局马上将这本杂志当作重要证物提交联邦调查局证据分析部门进行检验,分析师们从杂志上采集到了一枚指纹,并根据这枚指纹确定了这本杂志主人的身份。拥有这本杂志的是一名白人,他有一辆箱式货车,在社区做灭虫工作。对警方来说,从杀虫到杀害黑人儿童只有一步之遥,再加上有些凶手会在作案之后重返弃尸地点来获取“快感”,所以当局很相信这名白人就是“第三十号要案”的真凶。

像这种“大进展”自然是以最快的速度一路上报,各个部门都大开绿灯。很快,从联邦调查局局长到司法部部长再到白宫、总统全部知道了“第三十号要案”的真凶即将被擒获的消息。各大媒体也早早地等着宣布案件破获的最新消息,就连官方新闻部门都起草了有关稿件。但FBI并不认为这名白人就是真凶,他们认为这名婚姻幸福的白人去那个地方一定另有原因。在最初的审讯中,这名男子称自己没有去过那里,但当警方出示了那本带有精液的杂志之后,这名男子又改口说自己只是驾车途经那里,随手将杂志丢出了车外。警方当然不相信他的解释,在警察的反复追问之下,这名男子终于说了实话,他告诉警方,他的妻子怀有身孕,他已经有好几个月没有**了,但他又不想在这个时候做一些对不起自己妻子的事情,所以才买了这本杂志,并在那片树林中宣泄了一下。

连续两次调查失误之后,FBI的特工认为这种事情应该停止了,警方应该可以重新专注于他们的调查工作,可是他们忽视了新闻媒体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新闻界非常希望案子能够有所突破,所以当警方在西格蒙路的时候(假冒杀手提供给当局的藏尸地),各大媒体也进行了跟踪报道,警方当然知道该区域内是没有尸体存在的,这次行动只是为了将假冒者抓获。但是在这次行动后不久,15岁的维特里·皮尤遇害,他的尸体被凶手丢弃在西格蒙路最显眼的地方。犯罪心理学家认为,“第三十号要案”的真凶已经进入了新的杀人阶段。最初,凶手是通过谋杀儿童和媒体大肆报道他的恶行来获得快感,但现在凶手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对媒体的报道做出针对性的“回应”。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也是警方制定策略、抓捕凶手的重要契机。凶手的行为证明他在跟踪媒体的报道,他想要将警方、媒体玩弄于股掌之间,他在西格蒙路弃尸的行为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更是为了显示他内心中的傲慢和轻蔑。

随即,犯罪心理学家针对性地制定了几个圈套:第一,当时亚特兰大正在筹划举行一个大型慈善音乐会,并以此为受害者的家属进行募捐。这一事件一直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专家相信凶手一定会前来参加这场音乐会,但如何从两万多人中找到真凶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特工们决定给凶手提供一个免费入场的机会,他们向外界宣布,因为音乐会举办现场的人很多,所以当局会补充一些安保人员,他们会为这些人提供法定工资,但要求应聘者要拥有自己的汽车,有执法经验的人还可以被优先录用。随后,FBI会在应聘现场设置监控,并筛选掉一些老人、孩子以及白人,最后集中观察黑人应聘者,这样当局将就可以将嫌疑人的范围缩小到10人左右,再结合其他证据对比查证,将真凶当场抓获的可能性极高。但事实上,这种不太合乎法规的事情很难得到上级的批准,即便上级同意也要经过重重审核,等到这个策略被允许的时候,已经是举办音乐会的前一天了,这个时候再仓促招募,几乎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

特工们又想了第二个办法,他们决定制作一些一英寸大小的木质十字架,这些十字架有些会放置在犯罪现场,有些会送给受害人的家属,并且他们还会制作一个巨型十字架放置在一座教堂中,以此来纪念被害的孩子们。一旦这件事被媒体曝光,那凶手一定会去某一地点,特别是一些位置偏僻的地点观看这些十字架,并很有可能设法带走一个十字架留作“纪念”,这样警方也就有可能将他逮捕。特工们的方法被批准了,但又引出了该由哪个部门制作十字架的问题,等到十字架终于做出来的时候,案情又出现了新的变化。

此时的亚特兰大已经处在失控的边缘,维特里·皮尤的尸体被发现后不久,又有人在迪卡布县的比福德公路附近发现了一具尸体,死者是12岁的特里克·巴尔泽塔,他也是被勒死的。当时亚特兰大警方的证据分析部门向外宣布,他们发现从特里克身上找到的毛发与先前被害的五名孩子身上找到的毛发纤维吻合,这些证据间接证明了杀死他们的应该是同一个人。FBI相信,这条消息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凶手一定会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他一定会在弃尸的时候最大限度地销毁尸体上可能“携带”的证据。如何才能让尸体“自然”地销毁证据呢?犯罪心理学家认为,凶手应该会将尸体丢进河中,这样警方无论如何都不能从尸体上找到与凶手有关的毛发纤维了。

FBI的特工们认为当地警方有必要对当地的河流进行监视,特工们认为凶手极有可能选择流经亚特兰大市的查特胡奇河作为新的弃尸地点。查特胡奇河不仅是亚特兰大和科布县的县界,而且它流经范围很广,涉及了周边好几个县的辖区,凶手选择这条河弃尸,那尸体就很可能随着水流出现在不同地方的辖区内。这样一来,亚特兰大警方在办案的时候就会受到各地政府的掣肘,自然也就很难获得第一手线索了(FBI是协助办理此案)。就在亚特兰大当局说服周边县市合力组建了一个联合调查部门的时候,又一具尸体出现了。死者是13岁的柯蒂斯·沃克,他的尸体被凶手丢弃在查特胡奇河中,在打捞柯蒂斯尸体的时候,警方又在河流里发现了另外两名孩子的尸体,他们分别是13岁的蒂米·希尔和21岁的埃迪·邓肯。在这两具尸体上,特工们发现凶手将两人的外衣全部除去了,这很可能是他想到的另一种消除毛发纤维的方法。

这三具尸体的发现终于让亚特兰大和周边县市彻底相信了FBI的话,他们开始在查特胡奇河流域设置监视点,密切关注该河道上存在的可能弃尸地点。几周过去了,查特胡奇河沿岸始终风平浪静,没有出现任何异常情况,这又让原本就是临时组建而成的监视机构彻底失去了信心,他们决定在1981年5月22日早上6点钟终止此次监视行动。5月22日凌晨2点30分左右,一个名叫鲍勃·凯贝尔的实习警员就在杰克逊路大桥下的一处隐秘地点执行最后一班监视。突然,他看到一辆汽车开到桥中央的位置停了下来,然后便听到了“扑通”一声巨响,鲍勃急忙用手电照向河面,他看到河面上有一圈圈波纹在**漾,而桥上的车则掉了个头急速驶离。鲍勃急忙使用步话机通知隐藏在杰克逊路附近的监视车跟上,让他们将那辆已经准备逃离的汽车逼停在路边。

这辆车是产自1970年的雪佛兰旅行车,开车的是一名黑人男子,名叫维恩·伯特伦·威廉斯,今年23岁,是一个身材矮小,有着一头黑色卷发、微黑皮肤的黑人,他非常配合警方的搜查,并主动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维恩告诉警方他是一名唱片推销商,现在和父母居住在一起,警方搜查了维恩的车,并没有发现明显的异常,因为没有证据,警方只好随意问了维恩几个问题,然后就将他放走了,当然警方并没有放松对维恩的跟踪。警方在杰克逊路大桥下展开了大规模的打捞行动,但他们并没有找到尸体。两天后,受害人纳撒尼尔·凯特的尸体在查特胡奇河下游浮出水面,尽管警方相信这具尸体就是维恩在杰克逊路大桥上丢下水的那具,但因为他们没有证据,所以不能申请对维恩的逮捕令。

维恩很快就察觉了他被监视的情况,他开始销毁证据。在当局申请到搜查令之前,警方观察到维恩曾在自己的后院中销毁照片,还亲自将自己的车子清洗了一遍。特工们发现维恩还养有一只德国牧羊犬,他不但是一个警察迷,还曾经因为冒充执法人员而被逮捕。维恩有一辆被警方淘汰的警用汽车,他曾驾驶这辆汽车四处游**,有目击者告诉警方,当警方在西格蒙路大肆搜查的时候,维恩就待在公路上远远地看着,并且警方还发现维恩参加了那场大型慈善音乐会。联邦调查局没有证据直接逮捕维恩,他们决定邀请维恩到局里做一个访谈,但由于主持那次访谈的特工提出的问题过于直白,导致维恩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白白错失了一次大好机会。6月3日,警方终于申请到了搜查令,尽管维恩将车子仔细清洗,但证据采集部门依然在车内发现了一些毛发纤维,这些毛发纤维将维恩和12起凶杀案联系在一起。此外,证据采集部门还在维恩的卧室内发现了一些纤维,这些纤维和部分被害人的衣物纤维相符,也就是说,被害人在遇害之前曾和维恩待在一起。

6月21日,维恩·威廉斯被捕。这起案件的破获让FBI的特工们名声大噪,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1982年1月,维恩·威廉斯一案公开受审,但审理该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大多都是黑人,虽然警方认为维恩和12起凶案有关,但他们能够起诉的只有两起。在整个审讯中,维恩态度温和,表现出了极强的自制力,他能言善辩,坚称自己不是杀害儿童的罪犯。维恩的态度让大多数陪审团成员都相信他不是“第三十号要案”的真凶,但FBI不这么认为,他们相信维恩就是凶手,并且通过研究维恩的言谈举止分析出,维恩是一个存在人格障碍的人,而导致他杀人的动机就是“权力和强迫性控制欲”。

在最终的审判中,维恩的辩护律师始终以维恩看起来不像杀人犯为由进行辩护,再加上维恩在法庭上的“表现”极为出色,这让他慢慢“变成”了美国种族偏见制度下的“牺牲品”,陪审团甚至相信,亚特兰大警方是在急于破案的情况下盲目地抓捕了维恩这样一个带有“嫌疑”的“真凶”。眼看控方就要败诉,犯罪心理学家告诉控方律师:“维恩是一个具有过分克制、刻板个性的人,他是一个典型的强迫性神经官能症患者,所以,你只要在庭审的时候,多和他讲一些无关紧要或毫无意义的事情来消磨他的耐性,比如他曾经在哪上学之类的,等到你觉得维恩开始焦躁的时候,突然接触维恩的身体,侵入他的个人空间,在他措手不及的时候低声问他:‘维恩,你杀害那些孩子的时候,感到过恐惧吗?’维恩一定会方寸大乱,然后恼羞成怒,将他之前所制造的一切效果统统捣毁。”

在最后一场庭审中,控方律师按照犯罪心理专家的方法慢慢诱导维恩,并在维恩焦躁的时候突然伸出一只手,搭在维恩的手臂上,低声问道:“那是一种什么感觉?请告诉我,当你的手掐住孩子们的脖子时是一种什么感觉?你感到恐惧吗?你感到恐惧吗!”维恩好像突然方寸大乱,他低声回答道:“没有。”随即,维恩察觉到自己的失误,开始大发雷霆,破口大骂,他将联邦调查局的专家称为“傻瓜”,将检控方称为“蠢货”。维恩发疯一样地大吵大闹,终于扭转了陪审团的态度,他们开始重新审视维恩·威廉斯并最终做出了正确的判断。1982年2月27日,经过长时间的审讯,陪审团做出了维恩·威廉斯有罪的裁定,法院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判处维恩·威廉斯需连服两个无期徒刑,并关押在佐治亚州南部的瓦尔多斯塔监狱服刑。

【法庭上罪犯的心理活动】

在现实中,部分连环凶手在被捕后往往都会拒绝承认警方的指控,尤其是在警方所掌握的证据不够有力的情况下,凶手们往往都会坚持到公开受审的那一刻。凶手们的目的很简单,“拒不认罪”可以增加他们胜诉的概率,如果能够在法庭上发挥出恰当的演技和说辞,凶手就有一定的概率博取陪审团的同情(就像本文中的维恩·威廉斯一样)。如此一来,陪审团的态度就可以影响整个案子的最终审理结果,罪犯甚至极有可能会被假释或无罪释放。

FBI认为,凶手在被捕之后往往都会经历高强度的审讯,就算凶手挨过了这些审讯,但凶手内心中其实已经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如果凶手在公开庭审之前依然没有被内心中的压力摧毁心理防线,并且在法庭上依然表现得无可挑剔,那控方就必须想办法打乱凶手的表演,并且以问凶手一些无意义或者比较久远的问题来打乱凶手的计划,最后在凶手心浮气躁的时候突然发难。在这种情况下,凶手往往都会自行撕破伪装,暴露出内心中最真实的一面,最终不得不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