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案件中的关系是指作案人与侵害对象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的确定可以明确案犯对现场的情况是否知情熟悉。当然,明确这一关系就引出了两个相对的概念——内盗和外盗,而准确判断内、外盗可以真正意义上理清作案人与侵害对象的关系。所以,侦破盗窃案件还得以调查内、外盗,理清关系为基础。
那么内盗和外盗各有什么特点?
首先,所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与外盗案相比之下,内盗案件的数量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外盗。其实,内盗案还是有其自有的特点的。例如,内盗案作案时机、对来去的路线和出入口的选择都十分准确,作案人能够准确地进入现场并直奔目标,没有在现场徘徊逗留迹象,现场的翻动小、破坏程度也小。很明显,案犯对周围环境及现场了如指掌,在作案之前做过精心的设计、策划。
相对而言,外盗的特点表现得更为突出。作案人事先作案目的并不是很明确,有种“狗熊进菜地”的感觉,四处**乱碰,在案发现场四处徘徊。由于时间急促,案犯心里也相当紧张,现场留下的痕迹较为明显,这也给侦查人员留下了非常有利的破案线索。
与内盗和外盗相比较来看,第三种情况显得更加专业一点。案犯原本属于内盗。因早已筹谋好计划,故意伪造作案现场来蒙蔽警方。其实,针对此种情况,经验丰富的探案人员也能够很快地判断出来,例如,有些案犯原是从门正常而入,随即进入现场后故意从内部砸开窗户,制造疑犯是破窗而入的假象。但是,这一点拿给专业的调查人员来看,窗子是从外还是从内被破坏是很容易侦查出来的。所以,当面对真正的盗窃案的犯罪现场,不要手足无措,一定要静下心来,慢慢发现、细致侦查,然后缜密推理。这样,确定盗窃案件性质也就变得简单起来。
2006年7月,德国慕尼黑发生过这样一起盗窃案件,报案人中学生约瑟夫·拉姆对警方报告说,父母出差未归,自己独自看家护院。7月3日这一天,拉姆上学归来发现房屋的门虚掩着,拉姆以为父母出差提前归来。然而当他兴高采烈地走进屋子时发现不对,整个屋子乱七八糟,很明显是被人盗窃了。拉姆想到了父亲卧室柜子里有很多现金,马上去卧室一看,差不多有2500多欧元被人盗走。于是,拉姆拨打电话报了警。
侦查人员来到现场展开调查,然而种种奇怪的迹象让探案人员起了疑心。拉姆声称家里被盗,但是案发现场并没有作案人的脚印、痕迹,甚至连一个案发现场的出入口都未曾找到。门窗均未被破坏,房间除了凌乱的衣物和倒地的家具之外再无其他迹象显示这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更为奇怪的还在后面,探案人员在“犯罪分子”翻动过的抽屉内发现仍留有拉姆母亲的一条金项链。这未免太让人匪夷所思,如果盗窃贼真的来过,为什么会如此仁慈地留下这么值钱的东西。
综上分析,情况只有一种可能,这是一场假盗窃案。后经与拉姆耐心谈话,他最终承认因为自己在外染上毒瘾,将父母所留钱财全部花光。但因为害怕父母回来发现受到惩罚,就伪造了失窃的现场。
在复杂的案发现场,往往假象与真相并存,一种现象掩盖着另一种现象。这使得原本复杂的情况又更加变得扑朔迷离。盗窃案尤显突出。但是,在盗窃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清楚内、外盗,确定案件性质是整个案件侦破基础所在。尤其针对内盗,探案人员一定要加倍小心,在很多被忽略的细节中就可能包含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这些关系看似毫无瓜葛,其实可能就是破案的关键所在。
关于作案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熟知程度,这种熟知是潜在的联系,而这种潜在的联系往往是作案人无法感知的,却无意识地体现在犯罪过程中。因此可以说,作案人对现场的及被害人的熟悉程度很难完全掩盖和伪装,其也必然会在犯罪的某个过程中暴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