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活动与任何事物一样,必然经历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作案时间是从罪犯开始实施犯罪到犯罪活动结束的这段时间,准确判断作案时间是发现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甚至有时可以从中推断出作案人是否熟悉内情,当然这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肯定或否定线索。那么,在具体的案发现场根据怎样的细节推断作案时间,继而还原整个事件追查到真正的嫌疑人呢?
首先,最后一次看见财物的时间。这一点只能来源受害人的陈述。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可以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解开部分作案过程的谜团。其中受害人关于作案时间所陈述的内容通常是十分可靠的。看见财物的时间即丢失财物的失主最后一次看到财物的时间,这样就能缩小所要侦查的作案时间段。
其次,依据现场痕迹的新鲜程度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说,判断现场痕迹是一种技术活。从作案到案发之间肯定会有一个时间间隔,这一间隔对于每一个案件来说长短不一。在这段间隔中,罪犯作案时会留下的各种痕迹、物品乃至于现场中其他的各种物体受到复杂环境因素的影响都会发生一系类变化,颜色、气味、温度、湿度等。例如,现场灰尘的厚度、痕迹物品的干湿度、现场物体的温度变化等。
最后,根据知情人反映的情况分析。案件的发现人、目击证人、现场周围的群众及其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都是知情人。在盗窃案件中要重点探查周围群众所提供的线索,作为目击者有时可能对作案人的整个犯罪活动过程都看得清清楚楚,反映的情况能再现犯罪经过,准确地刻画出作案的具体时间。然而,有时由于现场环境、昼夜时间条件的不同,证人所看到的情况是不一致的。若距离远,光线条件差,就很难看清楚,但这时也能通过听觉来弥补,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不可避免会发出声响,目击者根据听到和看到的情况就能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2002年7月英国曼彻斯特市郊发生一起恶性入室盗窃案,受害者理查德开的一家餐馆被盗。据理查德回忆,7月12日当晚关店时间约为晚上11点。随后,他携妻子开车回家,第二日凌晨1点多接到餐馆周围所居住的邻居电话得知自己的餐馆被盗。警方对这位举报的邻居进行了盘问,邻居尼尔森向警方诉说了当晚所看到的一切。
7月12日晚11时50分左右,尼尔森和妻子吵架生气打算出门到酒吧喝酒。正当他走出家门之时,看见距自家大概150米的一处餐馆前站了两个行踪可疑之人,尼尔森在此地居住近十年时间,对这里的一花一草极为熟悉。当他看见餐馆前站着两个鬼鬼祟祟的男人时不免起了疑心。不过,他并没有打电话报警也没有告知店主理查德,而是选择开车出去喝酒。当第二日凌晨1点40分开车返回家路过了这家餐馆,不经意间回头看了一眼对面的餐馆,发现两个可疑男人已经不见了,但是,餐馆却有了些细微的变化。
因为家离这家餐馆较近,尼尔森对这个店十分熟悉,他发现餐馆的大门上那个巨大的锁已经消失不见,遂停下车查看,一查之下发现,整个店内掠夺一空,屋子里一片混乱。尼尔森立即将电话打给了自己的好友也就是这家店的主人理查德。
据受害人和目击证人的回忆,警方大概确定了作案时间为11时50分至次日凌晨1时40分。警方在餐馆对面一处角落处发现了一堆烟头和两种不同的足迹,与案发现场的足迹完全相同。故警方推测,作案者有两名,均为吸烟的男性。他们在作案前在此地长时间蹲守,看见餐馆关门便上前实施犯罪。
依据这个作案时间段,警方缩小了侦查范围,并最终侦破案件,嫌犯正如目击人称的两名男性。
知情人反映的作案时间是分析确定作案时间的重要依据,但是并非所有证人反映的情况都是真实的,证人证言也有真假、虚实的情况,不可盲目轻信,必须客观地分析研究,或用科学的方法加以鉴别。
作案时间作为侦破案件的重要保证,侦查人员在调查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广泛撒网,尽可能地从案发现场、周边现场的知情人取得联系,这样才能得到更多的线索,只有紧紧抓住作案时间这条轴线,以其为据,才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大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