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_【核心概念】(1 / 1)

【核心概念】

党的群众路线

党的群众路线是指——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运用于革命实践,形成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是我们党80年来取得一切成就的传家宝和政治优势,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忠实代表的重要保证。

群众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路线。“一切为了群众”是我们党最根本的立场和宗旨,“一切依靠群众”是我们党进行的实践活动所遵循的行为准则。“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基本的认识方法和领导方法。这种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群众路线的鲜明特色。把群众路线应用于党的方针政策,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过程中,二是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才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加被群众了解和掌握,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路线仍然是我们党制定和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宝。这是因为虽然党在新的条件下为人民谋利益的方式有了变化,但党一切为了人民的根本立场和宗旨没有变。虽然党在新形势下依靠群众的方式有了变化,但党一切依靠群众的根本观点和行为准则没有变。虽然党在新的形势下的决策方式有了变化,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工作方法不能变。

利益

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利益的实现是需要的满足。利益的存在不仅是物质的、经济的利益,还有政治的利益、社会的利益,还包括心理的需要、生理的需要构成的各种利益。

由于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表现为方方面面、多种多样。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种整体利益。这种整体利益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

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整体和部分、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又是一种彼此联系、互相制约、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具体利益就构不成整体利益,离开整体利益的具体利益也难以实现。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

权力观

权力观是指人们对国家权力的根本看法和认识的总和。中国传统的权力观存在以下误区:第一,从价值观念来看,权力崇拜与权力虚无两种意识同时兼存。第二,从运作方式来看,中国人往往不注重权力运行的程序,随意性和神秘性较强。第三,从监督方式来看,中国人比较注重对权力实行从上到下的监督,而忽略从下到上的监督,特别是横向的、对等的权力实体之间的平等性监督。第四,从控制范围来看,中国历史上的权力不但要约束、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要控制人的信仰、灵魂,这与西方行为归法律、信仰归宗教的历史传统大异其趣。

我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尤其要弄清楚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关于权力来源问题。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而行政机关的价值取向,最终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行政权力一方面将致力于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和提高,另一方面要防止和纠正对公民权利的损

害。长期以来,“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句话在相当多的人心中只不过是一句口号而已,而“官本位”的思想却根深蒂固。因此,真正树立起“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这一观念对很多公职人员来说非常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树立起“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服务”的观念。关于职权法定问题,人民代表大会表达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以为之(当然,还有道德等方面的约束)。而行政机关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例如,若法律没有授予某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这一行政机关就不能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法律授权之外行使权力就是超越职权。(3)关于职权与职责相统一问题。一般来说,公民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具有任意性,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作为宪法、法律授予的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也就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履行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意味着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现实中,许多公职人员把行政职权等同于公民权利,愿意行使时就行使,不愿行使时就随意搁置,这是我国行政管理中的大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