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酷刑和惨杀(1 / 1)

明代特务政治 丁易 3565 字 2个月前

有明一代酷刑,差不多全是朱元璋、朱棣父子俩设立的,替他们执行这些酷刑的人,就是厂卫特务们。而这些酷刑也就是这些特务们想出而经朱元璋父子采纳再被他们的“圣子神孙”继承使用的。

朱元璋是个极其残暴的独夫,他设立的酷刑极多,以后特务们所有的几乎没有超出他所设置的范围。

剥 皮

朱元璋常用的一种丧失人性的酷刑便是剥皮,并且定下了条律。但这件酷刑,《明史》却没有明白记载,只是在别处透露了一点这消息,《明史·海瑞传》卷二二六云:

瑞年已七十二矣,疏言……因举太祖法,剥皮囊草。

这个“法”就是条律,《明史》大概是为尊者讳罢,将这一件大事只这么轻描淡写地在这儿点了一笔。但野史记载可就多了,《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三引《草木子》就对这剥皮的条律有较详细的叙述:

按《草木子》记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衙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218)

但据另一记载,却是将这张人皮披在公座上,作为椅垫,叫后来的官去坐的,祝允明《野记》:

有剥皮剥脏。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

李默《孤树裒谈》也有同样的记载。还有皇甫录《皇明纪略》也提及这剥皮的条文,说是宦官犯罪就用这刑:

皇明祖训瞬以教戒后世者甚备,独委任阉人之禁无之,世以为怪。或云本有此条,因板在司礼监,削去耳。阉人当刑,无斩者,惟剥皮凌迟二条,以其刑余之人也。

这酷刑不但施之于一般官吏和人民,就是功臣宿将也都不免,如凉国公蓝玉便曾受了这刑,欧阳直《蜀乱》云:

初献贼入蜀王府,见端礼门楼上奉一像,公侯品服,金装,人皮质,头与手足俱肉身。讯内监云:明初凉国公蓝玉,蜀妃父也,为太祖疑忌,坐以谋反,剥其皮,传示各省。自滇回蜀,王奏留之。

到了朱棣做了皇帝以后,就把他父亲这残酷手段全部接收过来。他的“靖难”之役,就剥了不少人的皮,像景清、胡闰就都是被剥的:

(景)清……乃起植立漫骂。抉其齿,且抉且骂,含血直喷御袍。乃命剥其皮,草椟之,械系长安门,碎磔其骨肉。(219)

至于死后剥皮的方法,据说是用“灰蠡水”浸脱的:

(胡)闰不屈,命力士以瓜落其齿,齿尽,骂声不绝。文皇大怒,缢杀之,以灰蠡水浸脱其皮,剥之,实以草,悬武功坊。(220)

这种酷刑直到朱元璋七世孙厚照还在使用。《明史·刑法志二》云:

磔流贼赵璲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

到魏忠贤擅政时,这酷刑又大量施用过。《明史·魏忠贤传》云:

民间偶语,或触忠贤,辄被禽僇,甚至剥皮刲舌,所杀不可胜数。

事实的例子,如复允彝《幸存录》所载一事:

忠贤凶恶非常,国史当备载之。余见一术士徐姓者,言游都下,五人共饮于逆旅,忽一人倡言忠贤之恶,不久当败。余四人或默或骇,讽以慎言。此人大言:“忠贤虽横,必不能将我剥皮,我何畏?”至夜半熟睡,忽有人排门入,以火照其面,即擒去。旋拘四人,并入内地,见所擒之人,手足咸钉门板上。忠贤语四人曰:“此人谓不能剥其皮,今姑试之。”即命取沥青浇其遍体,用椎敲之,未几,举体皆脱,其皮壳俨若一人。四人骇欲死,忠贤每人赏五金压惊,纵之出。

铲头会,刷洗,钩背,抽肠

朱元璋所用的酷刑,除了常用的剥皮而外,还有很多。据《大诰》所载:有族诛,有凌迟,有极刑,有枭令,有斩,有死罪,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有剥指,有断手,有刖足,有阉割为奴。有剁趾枷令,有常枷号令,有枷项游厉,有重刑,有免死罚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有充军,有全家抄没,有戴罪还职,有戴罪充书吏三十余种。这其中有些项目今天已不甚明白,如凌迟本极酷之刑,而《大诰》内凌迟之外又有极刑,这刑的残酷程度如何,实在是无法想象了。

然而朱元璋残酷之刑还不止此,如上节所说的剥皮,这里就没有列入,另外据明代野史所记还有所谓铲头会、刷洗、钩背、抽肠等刑,其残酷惨厉简直令人不忍听闻。如祝允明《野记》所载的两则故事:

高皇恶顽民窜逃缁流,聚犯者数十人,掘泥埋其头,十五并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数颗头,谓之铲头会。

国初重辟,凌迟处死外,有刷洗,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刷去皮肉。

有枭令,以钩钩背悬之。有称竿,缚置竿彼末,悬石称之。有抽肠,亦挂架上,以钩入谷道,钩肠出,却放彼端石,尸起肠出。

这些惨不忍闻的酷刑,怕也只有完全丧失人性的朱元璋才能想出了。

身受这些酷刑的人,正史野史上都有记载,如高启被腰斩,就被截成八块,(221)张士诚的臣僚黄敬太、蔡彦文、叶德新三人就被刳出肚肠,而且悬挂示众,以致干枯。(222)叶伯巨上书言事,触犯了朱元璋,他竟要手射之。(223)通政使曾秉正罢官,贫不能归,卖去四岁的女儿,朱元璋竟置之腐刑。还有一次,他竟打算将千余人都置之腐刑:

洪武九年丙辰。营谨身殿,误奏中等匠作为上等。上怒,命悉弃市,不许复奏。时工部尚书薛祥极谏,上乃命用腐刑。祥又奏曰:“若是则千人皆成废人矣,莫若杖而复之。”始可其情。(224)

此外,犯了极其轻微的罪(有的简直不成为罪名),也都要断手卸脚:

洪武二十二年三月廿五日奏圣旨:“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的,卸脚。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府军卫千户虞让男虞端,故违吹箫唱曲,将上唇连鼻尖割了。又龙江卫指挥伏颙与本卫小旗姚晏保蹴圆,卸了右脚,全家发赴云南。”又二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礼部榜文一款:“内使一剃搭头,官民之家儿童留一搭头者阉刑,全家发边远充军。剃头之人不分老幼罪同。”(225)

朱棣和朱元璋一样的残酷,《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八记载他用过的酷刑就很多,有的肢解:

刑部尚书暴昭被执,抗骂不屈。文皇大怒,先去其齿,次断手足,骂声犹不绝,至断颈乃死。

有的“洗刷”:

佥都御史司中召见不屈,命以铁帚扫其肤肉,至尽而死。

有的油煎:

文皇乃令舁大镬至,投(铁)铉尸,顷刻成煤炭。(226)

而《明史》还载朱棣有一种“坎埋露首”的刑,奇怪的是被埋的人埋了七天竟没有死:

陈谔……尝言事忤旨,命坎瘗奉天门,露其首,七日不死。(227)

此外,还有许多极惨酷的刑法,如:

永乐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本司右韶舞邓诚等于右顺门里口奏:有奸恶齐泰的姐并两个外甥媳妇,又有黄子澄妹四个妇人,每一日一夜,二十条汉子守着,年小的都怀身孕,除夕生了个小龟子,又有个三岁的女儿。奉钦依,由他,“小的长到大,便是摇钱树儿”(228)。

又如:

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教坊司右韶舞安政等于奉天门题奏:有毛大芳妻张氏年六十岁。病故。奉旨:“着锦衣卫分付上元县抬去门外着狗吃了。钦此。”(229)

又如:

礼部引犯人程亨等男妇五名,为奸恶事。奉钦依,“是,这张昺的亲是铁,锦衣卫拿去着火烧”。(230)

还有腐刑,朱棣的特务头子纪纲也曾大量使用过。《明史·纪纲传》卷三○七称其曾“腐良家子数百人充左右”。

朱元璋、朱棣的这些残酷刑法,多半被他的子孙承袭下来,如腐刑:

宣帝时尚用腐刑,即士人往往罹之。正统初年,靖远伯王骥征麓川,擅阉幼童,见之弹章,上贷不问。至天顺二年七月,命宫盐徒四十四名,则似乎**刑。(231)

又如自己用箭射人,朱瞻基也曾做过:

宣德间有刑部主事郭循者,以开拓西内皇城,大兴土木,极谏不可。上命以毡裹至大内,问之不屈。乃射伤其颅,血流被面。下锦衣狱。至正统改元,遇恩宥复职。(232)

又如断手足之刑,朱祁镇便曾施之于于谦:

天顺元年正月,英宗复辟。刑官奏于谦等罪恶情由,越二日得旨云:“于谦、王文、舒良、王诚、张永、王勤,本当凌迟处死,从轻决了,去其手足罢。”……今史抹却谦等去手足不书者,虑为先帝新政累故削之耶?(233)

到魏忠贤时厂卫刑法更是惨酷,以其多半在诏狱中行之,便放在下节叙述。

残忍的兽性

猫儿捉到老鼠,并不是一下就给它咬死的。一把抓来,先将它吓昏过去。然后再将它播弄醒来,然后再将它吓昏,这样一而再,再而三,最后才将它一口咬死。这种残忍的兽性,朱元璋也完全具备。他杀人也是并不一下就给杀死的,他先使被杀者尝遍了死的恐怖和痛苦,他却从一旁欣赏,似乎当作一种娱乐,最后才一刀砍下头来。

《大诰》中记有“医卖毒药”一事,就十足表观出朱元璋这种狠毒的兽性,兹将原委摘录如下:

医人王允坚卖药为生。锦衣卫监者厨子王宗,自知罪不可逃,虑恐刃加于项,令家人买毒,王允坚即时卖与……拿至,令卖药人王允坚吞服,本人持药在手,颜色为之变,其态忧惊,犹豫未吞,督之乃服。既服之后,随谓之曰:“此药以何料成?”曰:“砒霜巴豆,饭粘为丸,朱砂为衣。”曰:“服后何时入丧?”曰:“半昼。”语既,允坚堕泪。朕谓曰:“尔所以凄凉者,畏死如此乎?眷恋妻子如此乎?”曰:“一子见军,一子在外,故悲焉。”……随问允坚:“此毒还可解乎?”曰:“可。”“何物也?”曰:“凉水,生豆汁,熟豆清,可愈。”朕谓曰:“此解不速,余何速解?”曰:“粪清插凉水。”……于是遣人取凉水半碗,粪清一鸡子,许候至毒作,方与之解。少顷,允坚身不自宁,手搔上下,摩腹四顾,眼神张皇。朕谓曰:“毒何尔患?”对曰:“五脏不宁,心热气升。”谓曰:“此毒身死,伤何经络?”允坚对曰:“五脏先坏,命绝矣,身墨黑。”谓曰:“几时可解,何时不解?”曰:“三时不解。”朕见毒兴,令人与之解。本人痛利数番,其毒洁然,人复如初。明日,枭令以正其罪。

朱元璋这种灭绝人性的暴行,并不仅是用来对付老百姓,朝廷官员也是照样。如《明史·王朴传》卷一三九所载:

(王朴)旋起御史……一日,遇事争之强。帝怒,命戮之。及市,召还,谕之曰:“汝其得乎?”朴对曰:“陛下不以臣为不肖,擢官御史,奈何摧辱至此?使臣无罪,安得戮之?有罪,又安用生之?臣今日愿速死耳。”帝大怒,趣命行刑……竟戮死。

朱元璋这种残忍行为,渐渐地形成一种心理变态,这变态到晚年似乎更厉害,他有几次竟要杀自己的儿子朱标。据说朱标曾有一次谏朱元璋“诛夷过滥”,他竟“移所坐榻射之”。又一次有一个贵妃死了,他要朱标“服齐衰杖期”,朱标不肯,他竟“以剑击之”。他又觉得朱标“性仁柔不振”(实在是他太残酷了!),有一天他就令人装一大车死尸骨头从朱标面前走过。朱标看了非常难受,他却从一旁得意地鼓掌叫道:“善哉,善哉!”(234)

到后来,他竟疑神疑鬼起来。如:

洪武十三年五月四日,雷震谨先殿,上亲见霹雳火光自空中下。乃再拜曰:“陛下赦臣,臣赦天下。”盖帝时刑戮过厉故云,或云雷火绕宫中追帝。(235)又如:

上径行国学,见悬尸连比,尸手足动,以为尚活,语之曰:“汝欲放,吾行放矣。”既还,未几晏驾。(236)

什么“亲见霹雳火光自空中下”,什么“尸手足动”,恐怕都是他自己的精神作用,事实上是不会有的。

以上所述虽然有些是野史所记,但从朱元璋的性格残忍这一点来看,这些行为都是十分可能的,即或就是传说,这传说也必有所依据。

朱棣也是如此,如“靖难”之役,他将大理寺丞刘端的鼻子割下,却笑着问道:“作如此面目,还成人否?”最后,还是捶杀之。又割下兵部尚书铁铉的耳鼻和肉,烧热塞其口中,叫他吃下,还问:“甘否?”礼部尚书陈迪和他的儿子凤山等六人,将杀之前,却令割下凤山等鼻舌叫陈迪吃下。(237)其灭绝人性的程度,并不下于朱元璋。

枷和立枷

枷,这种刑法,在专制时代原是很普通的。但在明代,枷的重量及方法都有些特别,所以也成了一种酷刑。如朱祁镇时王振枷国子祭酒李时勉,其枷竟重达一百斤。王锜《寓圃杂记》卷上云:

正统间李时勉先生为国子祭酒。中官王振生辰,朝臣皆往贺,先生独不往。衔之,坐以砍文庙前古木为不敬,置百斤枷,命枷先生与司业赵琬、掌馔金鉴。中一枷特重,为先生设也。金掌馔曰:“鉴年壮,当荷此。”先生曰:“老夫筋骨甚坚。”即以自荷。

时正盛暑,枷三日不解,于是激动了公愤,“监生李贵等千余人诣阙乞贷。有石大用者,上章愿以身代。诸生围集朝门,呼声彻殿廷”(238)。这一来王振可有些恐慌了,恰好祁镇的母亲也知道了这事,便叫祁镇释放了李时勉。

到刘瑾时更创大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239)。被枷的人也特别多。如:

给事中安奎,御史张彧,因查盘钱粮还,瑾索赂不足,以为参官不当,辄发怒,用百五十斤枷于东西公生门。时暑雨昼夜不辍,莫敢稍移。都御史刘孟到任延迟,亦逮至京,枷于吏部门外。御史王时中枷于三法司牌楼下,远近聚观垂泪。文臣垂首丧气,莫敢近觑。(240)

此外被枷的还有给事中吉时,郎中刘绎、张玮,尚宝卿顾浚,副使姚祥,参议吴廷举,而吴献臣以劾刘瑾竟“枷号午门前一月”(241),其余枷死者无数。(242)

至于一般平民被枷死的就更多了。如:

孝陵太监王琇奏揽纳户数人,专一包纳银……瑾遂枷其揽纳户于户部门外,命锉其枷,不得屈伸,皆即日死。(243)

戴普通枷的人,起坐跪卧大概还可以随意,至于立枷则是带着站在那里,连坐跪都不允许。这枷创始于朱翊钧,重者竟至三百斤。

厂卫承冯保余威,滥受民讼;抚按访察犴猾,多累无辜;有司断狱,往往罪外加罚;帝好用立枷,重三百余斤,犯者立死。(244)

带这枷的人,几日后必死。

本朝枷号,始渐滥行……然亦未闻有立枷之说也。近来厂卫多用重枷,以施御囚,其头号者,至重三百斤,为期至二月,已百无一全。而最毒则为立枷,荷此者不旬日必绝。偶有稍延者,命矬低三数寸,则顷刻殒矣。以余所见闻,盖不胜数,大抵皆因罪轻情重,设为此法以毙之。或得罪禁廷,万无可活之理。惟壬辰年之乐新炉以及诸龙光,则实出圣意,命东厂速以死上闻,盖痛恨游棍之流谤也。(245)

假使没有到期死去,还不准埋:

凡枷未满期而死,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满以请,始奏闻以埋。若值炎暑,则所存仅空骸耳。故谈者谓酷于大辟云。(246)

假如想苟延残喘,据说也有办法,但这办法也就惨得很:

曾闻京师人云,倘非厂卫注意,及有仇家者,夜间窃雇乞丐,背承其尻,稍息足力。每日啖一生猫,亦可偷生,未知果否。(247)

到魏忠贤主持东厂时,这立枷便成了家常便饭:

忠贤领东厂,好用立枷,有重三百斤者,不数日即死,先后死者六七十人。(248)

当时许誉卿也曾奏云:

厂卫一奉打问之旨,五毒备施。迩复用立枷法,士民搞项毙者不知凡几。(249)

朱由检即位后,曾说这刑太惨,但是否废除,却不知道。《明史·刑法志三》云:

庄烈帝问左右:“立枷何为?”王体乾对曰:“以罪巨奸大憝耳。”帝愀然曰:“虽如此,终可悯。”忠贤为颈缩。

一般刑具

明代特务们除了使用以上这些特别酷刑而外,还有一般刑具。如锦衣卫镇抚司的刑具便有十八套,其中最常用的有五种:

一械,坚木为之,长尺五寸,阔四寸许,中凿两孔著臂上,虽受刑时亦不脱。入狱则否。凡杀中,惟械手则甚便。故周公(朝瑞)之死,郭贼诱之上堂,上堂理应着此物也。

一镣,铁为之,即锒铛也。长五六尺,盘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使动也(按:此句《诏狱惨言》作“不便故也”)。

一棍,削杨榆条为之,长五尺,曲如匕,执手处大如人小指,着肉处径可八九分。每用棍,以绳急束其腰,二人踏绳之两端,使不得转侧。又用绳系两足,一人牵绳背立,使不得伸缩。

一拶,用杨木为之,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拶,两人扶受拶者起跪,以索力束其两端,随以棍左右敲之,使拶上下则加痛。

一夹棍,杨木为之,二根长三尺余,去地五寸许,贯以铁条,每根中间,各帮拶三付,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中,上急束以绳,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得动。又用大杠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从右畔猛力敲足胫。(250)

这些刑具,据说以拶为最厉害,无法假借。

诸刑俱可应故事,惟拶指则毫难假借。盖紧拶则肉虽去而骨不伤,稍宽则十指俱折矣。(251)

还有一种叫作“昼夜用刑”:

嘉靖四十五年,户部主事海瑞上疏规切上过,已下锦衣拷问,刑部拟绞,其疏留中久不下。户部司务何以尚者,疏请宽宥之,上大怒,杖之百,下锦衣镇抚司狱,命昼夜用刑。初意用刑不问昼夜,不浃日必死矣……心尝疑之,以问前辈仕人,云此刑以木笼四面攒钉内向,令囚处其中,少一转侧,钉入其肤,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252)还有一种叫作“琵琶”,《明书》卷七十三:

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尽脱,汗下如雨,死而复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狱不成!

另外,据《明史·刑法志二》载当时酷吏所用之刑有“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等等,这些大概都在十八套之内的。

至于镇抚司一般用杖的轻重,则看特务头子所下的手谕而定:

凡厂为所廉谋反弑逆及强盗等重辟,始下锦衣之镇抚司拷问。寻常只云“打着问”,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则云“好生着实打着问”,必用刑一套。凡为具十八种,无不试之。(253)

但这在明代也有前后期的不同,朱国桢《涌潼小品》卷十二云:

成弘间下诏狱,惟叛逆妖言强盗好生打着问,喇虎杀人打着问,其余常犯送锦衣镇抚司问,转法司拟罪。中间情重始有来说之旨。正德以后,一概打问,无复低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