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刑罚极其残酷,而这残酷的形成,却是由于特务。 这刑罚可分三项来说:一是廷杖,二是酷刑和惨杀,三是诏狱。但这三项却又往往有连带关系,如朝臣被廷杖以后却往往又下诏狱,而在下了诏狱以后却又大部分受酷刑或竟是惨杀,所以绝对分开是不可能的。这里为了叙述方便,大略地这么分了一下,如若一件事牵涉到两项或竟是三项,那么只能看这事情偏重在哪一项便放在哪一项叙述,或者两处互见,读者可以参看。至于文字狱,则以其与起原因为文字,所以另为一节,附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