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厂卫与司礼监之互相倚结(1 / 1)

明代特务政治 丁易 1816 字 2个月前

厂卫一向是并称的,虽然系统不同,但职务却并没有什么差别。如若一定要区分的话,那么可以这样说:锦衣卫是侦察一切官民的,而东西厂则是侦察一切官民和锦衣卫的,至于刘瑾所设的内行厂,则厂卫又均在其伺察之中。但这只是大体的区别,有时也不尽然,要看皇帝的信任程度如何而定。皇帝信任厂,那么厂权就要超过卫;皇帝信任卫,那么卫权就要超过厂;如果皇帝信任厂卫程度相等,那么厂卫就势均力敌、不相上下。

无论厂卫权力消长如何,但二者同是特务机关,同由一个人(皇帝自己或是司礼太监)领导指挥,虽然偶或也互相内斗,一般说来,彼此还是勾结得很密切,相依相辅,狼狈为奸。《明史·刑法志三》有一节就说到厂卫相结及其消长的情形:

然厂卫未有不相结者,狱情轻重,厂能得于内。而外廷有扦格者,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司拷问之,锻炼周纳,始送法司。即东厂所获,亦必移镇抚再鞫,而后刑部得拟其罪。故厂势强,则卫附之,厂势稍弱,则卫反气凌其上。陆炳缉司礼监李彬,东厂马广阴事,皆至死,以炳得内阁(严)嵩意。及后中官愈重,阁势日轻,阁臣反比厂为之下,而卫使无不竞趋厂门,甘为役隶矣。

这段话末几句是厂卫消长的关键,宦官权重,厂权也重,厂与宦官是分不开的。而在明代,自朱棣以后,宦官之权始终不曾怎样低落过,像前面所引陆炳侦缉司礼监李彬、东厂马广的事,在明代是绝无仅有的事,所以就整个看来,锦衣卫都是跟在东厂后面走的。查慎行《人海记》卷下说得好:

二百年阁与卫皆厂之私人,卫附厂以尊,而阁又附卫以重。

在这里,就必须提到特务的最高指挥机关司礼监了。如前所述,东厂在明代后半期是规定必须“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这就是说司礼监和东厂是一体的,监既能得之于内,厂又能得之于外,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于一,势力之大,实是莫与伦比了。

监与厂既二位一体,握有这样最高的实权,那么对于一个不是由宦官主持的特务机关锦衣卫,他们自然也要抓在手中,进一步造成三位一体。于是,他们便派自己的族戚私人来充任卫使。如朱厚照初年,锦衣卫使高得林便是司礼太监高凤的侄子。《明史·葛浩传》称:

正德元年,帝允司礼中官高凤请,令其从子得林掌锦衣卫事。(御史葛)浩争之,言:“先帝诏锦衣官悉由兵部推举,陛下亦悉罢传奉乞官。今得林由传奉,不关兵部,废先帝命,坏铨举法,虚陛下诏,一举三失,由风致之。乞治凤罪,而罢得林。”御史潘镗亦言:“凤、得林操中外大柄,中人效尤,弊将安底。”帝不听。

后来司礼太监刘瑾得势,东厂提督邱聚,西厂提督谷大用,锦衣卫使石文义,都是他的私人。魏忠贤自理厂事,就派田尔耕任卫使,都是极明显的例子。

司礼监、东厂、锦衣卫三者既成一体,监与厂不可分,已如上述,而厂与卫不可分,实证就更多。比如上面说的,在卫的方面,高级人员如卫使多半是宦官私人;而在厂的方面,底下所有的番役,都是从卫里挑选来的(详见上)。因为关系如此密切,所以有些任务就是由厂卫共同执行,如“纠仪”就是。

明制,凡是朝会的时候,厂卫率领所属及校尉五百名,列侍奉天门下纠仪。如果有人失仪,就立刻褫脱衣冠,抓下镇抚司狱,痛打一顿,再送回来。嘉靖中詹事霍韬曾为此事上疏极谏,说得极为沉痛:

昔汉光武尚名节,宋太祖刑法不加衣冠,其后忠义之徒争死效节。夫士大夫有罪下刑曹,辱矣。有重罪,废之、诛之可也;乃使官校众执之,脱冠裳,就桎梏,朝列清班,暮幽犴狱,刚心壮气,销折殆尽。及覆案非罪,即冠带立朝班,武夫悍卒指目之曰:“某,吾辱之。某,吾系执之。”小人无所忌惮,君子遂致易行。此豪杰所以兴山林之思,而变故罕仗节之士也。愿自今东厂勿与朝仪,锦衣卫勿典刑狱。士大夫罪谪废诛,勿加笞杖锁梏,以养廉耻,振人心,励士节。(82)

这里还要指出的,在廷杖的时候,是由锦衣卫行杖,司礼监监刑,这又是监卫共同执行一个任务了。

总括起来,我们可以做一个结论:明代帝王自身就是特务头子,司礼监是这特务头子的参谋本部,东西厂和它二位一体,派出去的特务宦官也和它一个鼻孔出气,锦衣卫又和东西厂分不开,而司礼太监又是全国政治最高指挥者的“真宰相”,所以明代政治就是这么彻头彻尾地特务化了。

(1)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一,[内官定制]。

(2) 见《明史·职官志三》,卷七十四。

(3) 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一。

(4) 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职掌》。

(5) 《明史·刘健传》卷一八一。

(6) 《明史·李东阳传》卷一八一。

(7) 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四十七下,《大学士孙公行状》。

(8) 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四十七下,《大学士孙公行状》。

(9) 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四十七下,《大学士孙公行状》。

(10) 《明史·职官志三》卷七十四。

(11) 《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一,[内官定制]。

(12) 《明通鉴》卷四十二。

(13) 李逊之《三朝野记》卷二。文秉《先拨志始》卷上、孙之

(14) 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三十五,《明代宦官》。

(15) 《明史·职官志三》卷七十四。

(16)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17) 《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一,[内官定制]。

(18) 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一。

(19)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20) 《万历野获编》卷六,[内臣兼掌印厂]。

(21) 《酌中志》卷十六。

(22) 《酌中志》卷十六。

(23) 《酌中志》卷十六。

(24) 《明史·职官志三》卷七十六。

(25) 《明史·职官志三》卷七十六。

(26) 《酌中志》卷十六。

(27) 《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一,[内官定制]。

(28) 《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一,[内官定制]。

(29) 《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一,[内官定制]。

(30) 《明史·韩邦奇传》卷二○一。

(31) 《明史·彭韶传》卷一八三。

(32) 《明通鉴》卷四十。

(33) 《明史·刘健传》卷一八一。

(34) 王誉昌:《崇祯宫词》。

(35) 余金:《熙朝新语》卷四。

(36) 《弇山堂别集·中官考十》卷九十九。

(37) 《明史·曾鉴传》卷一八五。

(38) 《弇山堂别集·中官考十》卷九十九。

(39) 《弇山堂别集·中官考十》卷九十九。

(40) 《明史·李俊传》卷一八○。

(41) 《明史·聊让传》卷一六四。

(42) 《酌中志》卷十六。

(43) 参见《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酌中志》卷十六。

(44) 朱琰:《明人诗钞》正集,卷十二。

(45)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46) 参见《酌中志》卷十六。

(47) 参见《明史·刑法志三》;《酌中志》卷十六。

(48)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49)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50)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51) 参见《明史·刑法志三》;《酌中志》卷十六。

(52) 《酌中志》卷十六,“扁”通“匾”。

(53) 《明史·商辂传》卷一七六。

(54) 傅维鳞:《明书·宦官传·汪直》卷一五八。

(55)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56) 参见《明史·汪直传》卷三○四;《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57) 《明史·谷大用传》卷三○四。

(58)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59) 《明史·职官志五》卷七十六。

(60) 参见《明史·兵志一》卷八十九;《明史·职官志五》。

(61) 《明通鉴》卷七。

(62) 王世贞:《锦衣志》。

(63) 佚名:《谀闻续笔》卷四。

(64)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65) 《明书·刑法志》卷七十三。

(66) 《明史·胡献传》卷一八○。

(67) 《明史·孙磐传》卷一八九。

(68) 《余冬序录》卷五。

(69) 《明史·刑法志二》卷九十四。

(70) 周玺:《垂光集》卷一,《论治化疏》。

(71) 杨士聪:《玉堂荟记》卷下。

(72) 《明书·宦官汪直》卷一五八。

(73) 《瞿忠宣公集》卷一,《陈政事急着疏》。

(74) 《明书·刑法志》卷七十三。

(75) 《明史·刘济传》卷一九二。

(76)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77) 《续文献通考·刑考二》卷一三六。

(78) 《续文献通考·刑考二》卷一三六。

(79) 艾穆:《艾熙亭先生文集》四,《恩谴记》。

(80) 《明史·刑法志三》。

(81) 朱彝尊:《静志居诗话》卷二十二。

(82)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