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阅凭证格式是否规范,要素是否完整。如发票上有无税务局发票监制盖章,抬头(即户名)、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经手人签章、单位公章等是否齐全。
※审阅凭证上的文字、数字是否清晰,有无挖、擦、涂改的痕迹。复写的凭证可看反面复写字迹的颜色是否一致,图章是否清晰。如凭证某些内容有更正,应审查更正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审阅填制凭证日期与付款日期是否相近。如发现几个月以前的凭证,应深入稽查原因。
※审阅填制凭证的单位是否确实存在,防止利用已合并、撤销单位的作废凭证来报销。
※审阅凭证的抬头是否为被稽查单位。如抬头不符,应深入稽查原因。
※审阅凭证的审批传递是否符合规定,有关人员是否都已正式签章。
※审阅收款、付款原始凭证是否有财务公章或收讫、付讫的图章。如发现没有财务公章和单位或业务公章,应深入稽查。
※审阅凭证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如报销差旅费,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等等。
※被稽查单位自制的凭证如已交其他单位,应审阅其存根是否连续编号,存根上书写是否正确。
※自制凭证的印刷是否经过审批,保管、领用有无手续。例如,用转账支票购入材料的经济业务,其主要单据是盖有收款公章的发货票,或领有收据、支票存根。其他有关单据应有验收单,如不通过仓库,应有领用人在发票上收料的证明。如有支票存根,但发票上未见收款公章或收据,则不能确定已经付款。如有以上单据,但无验收单或无发货票上领用人的收料证明,则不能确定收到材料。如有以上单据,而无批准的请购单,则采购的内部控制失效,可能购入了并非生产所需的材料。甚至即使单据具备,仍需要根据情况查询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以防止购买紧缺物资转手销售从中牟利等行为。如有以上行为,则经济业务虽然真实、正确,但并非合理合法,其后一系列会计处理即使正确,仍然违背财经纪律,破坏市场管理。从上可知,审阅原始凭证,必须将有关单据全面地、相互联系地审阅,才能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作为提出稽查意见的基矗
记账凭证的审阅。审阅记账凭证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审阅过的原始凭证同记账凭证上的会计科目、明细科目、金额对照观察,看其是否如实反映,有无错误掩饰,记账凭证上编制、复核、记账、批准等签字是否齐全。
例:记账凭证所附为产品销售发票的会计记账联,并已收银行结算户存款,但记账凭证的贷方科目并非主营业务收入,而为其他应付款,再看摘要中则说明是预收账款。对这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不符的情况,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向被稽查单位经办人员查询。如通过查询,是由被稽查单位领导示意这样做的,并获悉其意图是少计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借以少计利润,人为地调节不同会计期间的利润,则这种行为属于弄虚作假,不是技术上的错误。
账簿的审阅。审阅会计账簿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包括审阅被稽查单位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是否整齐完备;账簿有关内容与原始凭证的记载是否一致;会计分录的编制或账户的运用是否恰当;货币收支的金额有无不正常现象;成本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稽查目标的其他要求等。如一张记账凭证,应有填制单位的名称、凭证的名称、填制的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数量、有关经济业务的摘要或说明、应借应贷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填制人员的签名等要素,审阅时,要看各要素是否都已填列齐全、字迹是否清楚。若有明显违反会计原理或有关制度的情况,则背后可能有隐藏问题的存在。例如,开红字销售发票冲销已销货款,从表面上看,有截留收入或进行贪污的目的。再如通过对专用基金明细账的审阅,发现某项专用基金的增加,是由某应付款明细账转来,这就说明,该单位存在截留收入的问题。
对账簿的审阅,除审阅总账与明细账、账簿与凭证是否相符外,重点应审阅明细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使不应列支的费用采用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的手段进入费用账户。在查阅时,根据摘要栏记载的内容,对照金额栏的数额进行审阅。
※账簿记录的小计数和合计数是否与发生数相符,借、贷方登记是否记反方向,是否登错栏次。
※账簿记录摘要栏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例外情况。
※账簿启用、期初和期末余额的结转、承前页、转下页、月结和年结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账簿应登记的内容是否登记,是否根据更正错账的方法予以更正错账等。
会计报表的审阅。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的附注是否对应予以揭示的重大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会计资料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常、合法和合理。这是审阅的实质内容。稽查有关资料,不局限于对资料本身的评价,更主要的是要对资料反映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做出评价。每项经济活动,都有一定的活动范围,若超出了这个范围,则该项活动可能是不真实、不合法和不合理的。
应审阅各报表中有关项目是否对应相符,资产总额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是否相符,固定资产净值是否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等;还应审阅表与表之间的有关项目是否一致。
例: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比上月增加,但利润总额却比上月减少,不符合增加收入的正常情况。这时,就要追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以明确有无故意少计主营业务收入,多计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甚至多计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虚假情节。又如,资产负债表上存货总产品低于计划数甚大,应审阅是否存在故意少计在产品、多计产品成本,从而多计主营业务成本、少计产品销售利润等虚假情节。
其他会计资料的审阅。税务稽查人员在复核会计记录及其他文件时,应注意审查各种书面文件是否一致,书面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存在。由于会计资料是根据复式记账的原理记录的,因此,许多资料之间都存在一种对应关系,即勾稽关系。审阅时,应注意这些勾稽关系是否存在。若不存在,则说明会计核算存在错误和舞弊的可能。
对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往往是为了获取进一步的信息,至于到底需要审阅哪些其他资料,则应视稽查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在审阅产品成本核算资料时,发现实际耗用工时与定额耗用工时相距甚远,则应审阅考勤记录和派工单(或生产任务通知单)等资料,以查明该单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变相发放奖金或加大成本以逃避税收、截留收入的舞弊行为。 必要时,应审阅的其他资料通常包括有关法规文件、内部规章制度、计划预算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考勤记录、生产记录、各种消耗定额、出车记录等等。
在稽查过程中,除了审查会计资料外,常需要审查其他有关的各种资料,如经济合同、加工收发记录、托运记录、计划资料、预算、统计资料等等。审阅这些资料时一般应着重注意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合理。
计划、预算除审阅计划、预算本身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外,还可联系执行的记录和会计资料审阅。
资料的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和会计记账的日期是否一致或接近,其他资料记载的数量、金额是否与会计记录一致。
④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与实物,进行相互勾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稽查技术方法。核对法亦是稽查技术方法中,较为重要的技术方法。按照复式记账的原理核算的结果,资料之间会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关系,若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存在无意的工作差错或是故意的舞弊行为,都会使形成的制约关系失去平衡。因此,通过对相关资料之间的相互核对,就能发现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
核对法的应用有以下几个要点:
会计资料间的相互核对。
※证证核对。证证核对是指会计凭证之间的核对,它是核对法最重要的环节。其工作量最大,过程也比较复杂。由于会计凭证有很多种类,所以证证核对,也就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原始凭证与相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同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同原始凭证以及记账凭证同汇总凭证之间的核对,主要根据其所列要素,核对其内容、数量、日期、单价、金额、借贷方向等是否相符。在核对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时需注意两点:
核对证与证之间的有关业务内容是否一致,包括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单价、金额合计等。
核对记账凭证上载明的所附凭证张数与实际张数是否相符,还应核对汇总记账凭证与分录记账凭证合计,看二者是否相符;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因为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的,所以记账凭证上的有关内容必须与所附的原始凭证上的内容一致。
有些业务的原始凭证没有错弊,而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出现了错弊,对此可通过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来查实。其具体操作技巧为:将记账凭证注明的所附原始凭证份数与所附的实际份数进行核对,以稽查有无不相符的会计错弊。将记账凭证上所有的会计科目与原始凭证上所反映的业务内容相核对,稽查有无错用会计科目或故意挤占成本截留收入等会计错弊。将记账凭证上所反映的金额与所属原始凭证上的金额合计数相核对,稽查金额数是否相符,从中发现会计舞弊问题或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会计错误。将记账凭证上的制证日期与原始凭证上的日期相核对,稽查有无二者相距太远的情况。
除结账和更改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所有的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在核对凭证时,应注意稽查有无应附而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如发现应附而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应稽查其原因,是否为虚记该项业务的问题。汇总记账凭证是根据一定时期内的记账凭证,按照一定标准汇总编制,并用以登记总分类账的记账凭证。所以,汇总记账凭证与记账凭证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通过二者核对,可发现有无不相符或在此环节上进行舞弊的问题。
科目汇总表也称记账凭证汇总表,它是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汇总编制、列示有关总分类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并据以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汇总凭证。科目汇总表与记账凭证也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在编制科目汇总表时,也可能出现或多或少的会计错弊,所以也应将二者进行核对以查证有无会计错弊。进行汇总记账凭证与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与记账凭证的核对,基本上是按照编制汇总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的方法,根据已审阅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编制,然后将税务稽查人员编制的汇总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与原汇总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相对照,稽查其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一般说明被稽查单位在这个环节上存在会计错弊。
进行证证核对,不是盲目地核对,而是在审阅某账户或其他会计资料时发现了疑点或线索,或者为了搞清某些问题而对特定科目的账簿进行核对。如进行“库存商品”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的核对,一般是根据查证工作方案中有关要查证产品销售是否真实、合理、正确的内容或其他查证过程中发现被稽查单位有隐瞒销售收入问题的疑点后进行的。
※账证核对。根据记账凭证或汇总记账凭证,核对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查明账证是否相符,应看其内容、日期、金额、科目名称、借贷方向等是否相符。一切账户都是根据会计凭证登记的。明细分类账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大多根据凭证汇总登记,彼此应当完全相符。所以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就发生了直接的对应关系。通过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二者的核对,可发现并查证有无多记、少记、重记、漏记、错记等会计错弊。
进行账证核对,一般采用逆查法,即在审阅有关账户记录时,如对某笔业务产生怀疑,可将其与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从而证实有无会计错弊。如在审阅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发现某笔付款金额较大,摘要说明模糊甚至未填写内容,可以根据日记账中所说明的该笔业务的日期、凭证号码,找出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将二者进行核对,核查分析其有无不相符或业务内容不合法的问题。通过几次或几笔账证核对后,如发现被稽查单位的会计错弊较多或性质严重,必要时,应对某时期内的所有业务的账证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核对,以便把会计错弊彻底查清楚。
※账账核对。账账核对是指将有关的账簿记录相互进行核对。主要核对总分类账期末余额与所属明细分类账期末余额之和是否相符,总分类账本期发生额、期初余额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本期发生额之和、期初余额之和是否分别相等,以及核对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与日记账有关记录。总账余额与所属明细账余额之和必须相符,余额方向必须一致,所有资产总账余额与所有负债与权益总账余额之和必须相符,方向必须一致。
通过对存在必然联系的两个或几个科目之间的相互核对,可发现有无会计错弊的存在。例如,“库存商品”明细账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对于库存商品销售业务存在着双方记录的对应关系,通过“库存商品”明细账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对,可发现被稽查单位有无隐瞒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舞弊行为。有的企业为了压低销售收入、压低利润额,以达到少纳销售环节流转税、所得税或其他税款的目的,将自产自用产品的业务不做销售处理,即本应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会计业务,却做了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的账目处理。还有的企业未将以物易物的销售业务做销售处理,即本应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却做了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的账务处理。这样,本应增加库存商品销售收入的款项,未在销售账上反映出来,直接减少了库存商品成本(减少库存商品本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做),压低了营业利润,偷漏了应缴税款。这样的问题反映在“库存商品”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就是二者失去了对应关系。因为库存商品减少(出库)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另一种是非销售,如损失、盘亏等。对于库存商品的销售业务,应在“库存商品”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同时登记(采用定期结转销售成本的企业应在“库存商品”明细账中登记由于销售而减少的库存商品数量)。如果发生前述会计弊端,就使得“库存商品”明细账中有数量减少的记录(有时为了掩盖问题,也将金额冲减,做非销售情况处理),而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未做记录。为了搞清该业务是销售业务,还是非销售业务,应在“库存商品”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对不相符后,找出反映该业务的会计凭证,进行账证核对,以查证问题。
进行账账核对,需将发生对应关系账簿中的业务逐笔逐项进行核对。不仅要核对金额、数量、日期、业务内容是否相符,还要核查分析共同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账表核对。账表核对是将报表与有关的账簿记录相核对。核对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与各报表的相关项目数据是否一致,查明账表是否相符。账表核对的重点是对账、表所反映的金额进行核对。通过账表核对,可以发现或查证账表不符或虽相符却不合理、不合法的会计错弊。如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将来自会计账簿中的某个或某些数字填错,造成账表不符。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编制过程中,则造成了资产与负债权益总额不等,一般编表人员就会以此为线索进行账表核对,查出错误。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利润表的编制过程中,则会导致利润额的虚增虚减,但不会像在资产负债表中那样出现不平衡,所以在查证中一般不易发现疑点。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审阅、调查有关会计资料或有关情况时,应注意寻找被稽查单位有无账表不符的疑点。
有时账表虽然是相符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如,某单位为了调低利润,便在计算销售成本上做文章。为了提高销售成本,故意虚减库存商品。为了达到调节库存商品的目的,在账上虚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并据此填制资产负债表中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溢”或“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溢”项目,账表是相符了,但该项目或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虚假的,因此在进行查证时应通过账证、证证、账表三者之间的核对发现并查证问题。进行账表核对,必须熟悉账与表中的哪些项目或内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对应勾稽关系。如,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库存商品应根据其采用进价核算制还是售价核算制来决定账表中相应项目的对应关系。如采用进价金额核算制,则“库存商品”账户余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商品”科目就有着直接的对应关系;如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制,则“库存商品”账户余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商品”科目之间就有着间接的对应关系,即“库存商品”余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余额后的差额应为资产负债表中“库存商品”科目的金额。类似这种情况,在账表对应关系中还有很多。
因此在进行账表核对时,应根据账表项目的不同内容,确定其存在怎样的对应关系,由此来决定核对工作应当如何进行。
※表表核对。 表表核对是指报表之间的核对。包括不同报表中具有勾稽关系项目的核对,如本期报表期初余额与上期报表期末余额核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与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核对等,另外包括同一报表中有关项目的核对,如核对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与负债、所有者权益数额之和是否一致等。 表表核对的重点是核对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是否相符,如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是否根据上年决算批准后的期末数填列,二者数额是否相符;核对静态报表与动态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是否相符,如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的未付利润数额是否与利润分配表中可分配利润的应付利润数额相符,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未分配利润数额是否与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数额相符;核对主表与附表的有关项目是否相符,如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数额是否与“主营业务利润”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数额相符。
通过表表核对,可稽查各报表之间有无不正常关系,应该存在的勾稽对应关系是否存在,依此稽查被稽查单位有无会计错弊,也可据以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的核对。
※核对账单。它指的是将有关账面记录与第三方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查明是否相互一致。如将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同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将应收应付账款与外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等等。
※核对其他原始记录。即将会计资料同其他原始记录进行相互核对,查明有无问题。这些重要的原始记录包括核准执行某项业务的文件、生产记录、实物的入库记录、出门证、出车记录、托运记录、职工名册、职工调动记录、考勤记录及有关人员的信函等。
有关资料记录与实物的核对。会计报表或账目反映的有关财产物资的存在性是财产所有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核对账面上的记录与实物之间是否相符,是核对的一项重要内容。核对时,税务稽查人员应将有关盘点资料同其账面记录进行核对,或是将稽查时实地盘点获得的结果同其账面记录核对。通过以上核对,可发现其中差异所在。往往有些差异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如需再进行审查的,税务稽查人员应分析判断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后果,然后确定需要采用的稽查方法,并实施更深程度的审查。
核对法作为一种稽查技术,证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限度的,即使双方相符,有时并不能反映经济活动是正确的。它仅能查明稽查目标的技术性正误,并不能证实稽查目标在内容上真实、合法、有效。在采用核对法时,必须结合相应的其他稽查技术,才能达到有关稽查目标的要求。
⑤详查法。
它是指对被稽查单位被查期内的所有活动、工作部门及其经济信息资料,采取精细的审查程序,进行细密周详的审核稽查。详查法与全面审查不同。全面审查指审查的种类,是按审查范围大小的不同对审查进行的具体分类;详查法指审查的方法,是按稽查手续对稽查方法的分类;而且,在全面审查中的某些审查项目,根据需要既可以进行详查,也可以不进行详查。
在稽查工作中,详查法大多应用于经济业务较少、会计核算简单的单位或者为了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审查,对管理混乱、业务复杂的单位以及财经法纪稽查项目十分适用,并能取得满意的稽查效果。对那些规模较大、经济业务量大、经济资料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宜采用此法。现代稽查以抽查法为主,只是在使用抽查法的过程中,根据被查对象的重要程度及其危险、复杂程度,适当地使用详查方法。
⑥抽查法。
抽查法,是为弄清某一问题,有目的、有重点地从被查纳税人的凭证、账簿或报表中抽出有关部分进行检查,对照企业账簿记录,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程序时,从稽查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抽查法的运用可以根据稽查的目的、要求,被查项目在稽查中的重要性或容易发生问题的可能性,选取某类会计科目、某类凭证或某项专题进行检查;也可在整个会计延续期间确定某一段时间,对其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进行有目的的重点检查。由于抽查的范围有限,未查部分容易漏掉问题,如果以抽样的结果推断总体的结论,会有一定的出入。
(2)调查法。
①观察法。
观察法是通过查阅凭证和账目进行大量观察,审查记载是否完备、真实、合理、合法,借以发现可疑之处,为进一步查证落实提供线索。具体的就是通过到仓库、工地等现场对企业的产、供、销、运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程度及基建施工等情况进行实地察看,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
进行实地观察时,一般不事先通知被观察对象。运用观察法,可以核对账证资料所反映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观察法是账务检查的延续和补充。
②查询法。
查询法是通过当面或发函询问,以取得某些必要的资料,或证实某些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具体的就是,税务稽查人员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调查和询问被稽查单位内外有关人员,了解书面资料未能详尽提供的信息以及书面资料本身存在的问题。询问法包括面询和函询。
面询。面询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向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当面征询意见、核实情况的一种稽查方法,即当面口头询问。
函询。函询是指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稽查的需要,设计出一定格式的函件寄给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对方的回答来获取有关资料,或对某些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查询方法。
③盘点法。
盘点法是根据账簿记录对财产物资和现金、金银、有价证券进行实地盘点的方法。通过对被稽查单位的财产物资的清点、计量,证实证明反映的财物是否存在。盘点的范围应视检查的需要来确定。一般来说,可就消耗金额比重大的主要材料或怀疑有问题的品种进行盘查。其他财产物资适当抽查。
(3)分析法。
①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将企业报表或账面资料的本期实际完成数同企业的各项计划指标、历史资料或同类型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静态或动态对比的一种检查方法。对被查项目的数据资料在相关的时期之间、指标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发现疑点,找出线索。 比较可分为绝对数对比和相对数对比。绝对数对比,即直接以各种相关指标的绝对数进行对比;相对数对比,即计算出两种有关指标数字的百分比来观察相对值的变动。
②控制计算法。
控制计算法是用可靠的或科学测定的数据,利用数学等式原理来推测、证实账面资料是否正确,从而发现问题的一种检查分析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以产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销、以支控销以及计算企业的偿债能力及缴税能力。
以上介绍的是几种一般的稽查方法,具体的稽查方法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6.应对税务稽查人员有哪些策略?
(1)明确稽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接受稽查时,被稽查企业享有哪些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两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
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
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在15日内举行听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②接受稽查时,被稽查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依法提供协助。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依法解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 保。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 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依法取得法律救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端正接受稽查时的态度。
当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进行了稽查之事联络以后,有好多纳税人就惊慌失措地说:“税务稽查要来了!”其实,税务稽查在多数情况下年度性或季度性巡回检查,是一种常规检查,并没有明确针对性。由群众举报或者说发现问题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稽查只是极少数。所以,即使税务稽查说要来检查,也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准备或举动。“税务稽查来了以后,让他看什么,不让他看什么?”可能有好多人对此大惑不解。作为一种常规检查,在法律上没什么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来了以后,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工作,比方说,提供所需的会计账簿、资料,回答稽查人员所提问题,带领稽查人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态度应该是不卑不亢、从容不迫、实事求是,给人一种严肃认真、主动热情的印象。但对于有些稽查人员随意进入办公室或私人住宅,翻箱倒柜的肆意搜查的行为,要坚决地予以拒绝。
有些人持有一种“税务机关的人的要求没法拒绝啊!”的心理,见到税务机关的人在那里搜查,就茫然不知所措。在那种情况下,你应该鼓起勇气,去拒绝税务稽查员的胡乱搜查行为。但税务稽查人员多数都是身经百战,即使你拒绝搜查,他也会以各种理由说服你,结果他还是要进行搜查。而且,如果你几次三番拒绝的话,你自己就觉得,我这不是分明在说自己有什么隐瞒的秘密吗?你还不如对稽查人员说:“你需要什么,不必劳您大驾,我给你拿。”到目前为止,纳税人员对税务检查完全拒绝的情况尚未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某些税务稽查人员胡乱的检查行为。
①尽量以温和的态度接待税务稽查人员。
虽说有时税务检查没有法律依据,但还是尽量避免断然拒绝税务稽查人员的要求为好。
在有关税务稽查的出版物中都写到,没有法律依据的稽查应该全部拒绝。但对税务机关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未必称为上策。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一般的人。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对自己进行税务检查也知道会给纳税人增加许多麻烦,自己也是一边干着工作一边解释说:“这是作为公务员应尽的义务而已。”
而且,税务稽查人员也掌握若干合法的、让纳税人很难对付的方法。例如,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他就要去作反面调查。所谓反面调查,是指为了确认被稽查企业交易状况是否如实申报,稽查人员给被稽查企业的交易对象打电话,或者亲自去访问,多数情况是秘密进行调查。这种调查如果规模较大,对被稽查企业的信誉会有相当的损害,为此引起企业的反感或上诉。我们常常提到的反面调查,即是对交易对象的调查。这种调查方法是法律上所承认的,但若规模搞得很大,就会降低被稽查企业的信用,搞得不好,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由税务稽查人员提出:“对于与某某企业的交易,有些情况想向贵处询问一下,不知可否?”的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交易对象进行了反面调查,于是那个交易对象就知道了某某公司正在受到税务检查,为此也就怀疑某某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某某公司的声誉就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
这种反面调查也有法律依据。所以,如果要想使税务人员停止反面调查,纳税人员就应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协助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
②事前预告检查。
由税务机关事前预告稽查日期的税务检查,最好是如约接受,如果在时间安排上有问题,要向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说明其原因,变更其检查日期。
税务机关的检查预告大体上是在一周以前。
“要在某某日对你们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不知在时间上您有没有问题?”税务检查人员来电话进行联络。
若是企业有税务代理,许多是通过税务代理进行联络,这不仅仅是联络,也带有询问预报之意。
如果确因临时有事未必都要按预定的时间接待检查,变更一两次时间也不足为怪,但若频繁变更时间会让税务机关产生是否有意回避检查的嫌疑。
税务检查的时间大约是两天到1周。但是,在税务检查期间,没有必要为配合检查而停止工作。
停止业务工作,就减少缴税能力,这是本末倒置。只是,业务不必像平时那样紧张进行。在稽查开始时,最好请检查人员说明大体的预定检查时间。
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在事前预定检查中,最重要的是开始检查的概况询问,其中,在检查之初,若能和公司的代表者愉快地沟通,才是高人一筹的检查人员。概况询问,是指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开始询问有关概况,即企业主要从事什么工作、有哪些交易对象、现在的景气状况如何、就业人数等。老资格的稽查,并不是拘于形式的询问,而是在唠家常的过程中,对这些概况就自然地询问了。
“在闲唠之中可能发现逃税的征兆。”同时在谈话过程中,创造与检查对象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尊敬的关系,使检查容易进行,这就是说检查之前的沟通具有双重意义。这对于接受检查的一方也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在检查之初与检查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使其检查不至于白费时间;另一方面不让对方产生怀疑,给今后的检查提供方便。
③税务稽查人员突然到来的迎接方式。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突然来检查的话,应该让他们说明检查的理由。在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对于突然来的检查一般来说不能阻止,因为税务人员就是利用突然检查的方式来查明现金交易的实况。但按现行的税法来说,也不是无条件服从的。在常规检查的情况下,若没有公司代表的同意,检查就不可能进行,如果公司想不出可以接受检查的理由,也可以拒绝检查。
税务人员突然来检查,多半是已经掌握了逃税证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无预告就来公司检查,会给公司一个非常无礼的印象,如果什么也检查不出来,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其形象就受到损害。
税务机关的无预告检查,在进入检查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要检查的重点。如果检查了一天,什么不正常的情况都没有发现,其后多数情况下检查不会再持续。
突然检查的途径。首先是内侦检查,即在实际检查之前,对于那个企业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法、销售收入为多少等就像刑事侦察一样或者扮做顾客进入里面调查。在这个阶段,主要目的是判断实际检查有无必要。其次是正面调查,第一天,税务人员突然来某商店检查:“请让我们进去检查。”对于实际商业交易的现金管理状况、销售管理状况、每天日记账状况等都认真地询问,其原则是不影响业务活动,所以都在开业之前或停业之后来检查。
④想说的事情就要清楚地说出来。
税务稽查人员对公司的稽查只是工作职责,虽然你受到税务检查,并不说明你就有偷逃税行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不影响业务的范围内)给予协作,把想说的事情清楚地说出来,不能接受的事情应该和检查人员商谈,一直到其同意为止。例如,在税务稽查中,对于“逃税”、“漏税”的认识,企业的想法和税法不一致。例如,接待费等没有明确的标准,让客人打高尔夫球,作为企业来说是经营的一环,而从税务机关来看那只不过是个人的郊游而已,在这种情况下,稽查的想法和企业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多数情况下如果税务检查人员不要求的话,纳税人就不必说明。
税务检查人员也是普通人,通常也能保证心平气和的检查。 被检查者要非常明确地表示自己的态度是非常 必要的。
⑤不要怕税务检查人员发怒。
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税务调查是表现自己工作成绩的时候,查处纳税的不正当行为是自己的工作。某些年轻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发现纳税人有不正当行为时,尽管是在检查对象的公司里,也情不自禁地大声喊道:“找到了!”让公司的人感到十分反感。
对于税务调查人员来说,公司的不正常之处,不是他们愤怒地对象,而是高兴的对象。所以,税务调查人员让你看到的怒吼,那只不过是在演戏,只不过是为了尽快地结束自己工作的手段而已。所以在调查官怒吼的时候,你没有必要害怕,而要坦然地想想自己有没有违反税法的不正当行为。如果自己没有什么罪恶感的话,你倒不如说:“你就用这样态度对待纳税者吗?”明确地表示自己的不满,这也许是更好的应对方式。
⑥税务代理不在场,检查有没有问题。
对于会计知识有限又没有税务代理的企业可能也不少。但是,就税务检查来说,有税务代理在场的情况下,会更为安全一些。税务代理的能力或气概,对于税务检查都有一定的影响力。税务检查人员由国家赋予权利,而税务代理没有这种权利,甚至会计团体也没有加入,在接受检查时,主要靠他们的知识和能力来应付检查。
⑦对待素质低的税务稽查人员。
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之中,也有一些非常无礼的人,有时无端的怒吼。为了惩戒这样的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向税务机关的领导提出抗议。提抗议不必特别申诉,只要给税务机关打个电话就可以了。
在税务机关有个原则就是一定要对纳税人亲切温和,多数税务人员都遵守这个原则,只是一部分人采取这种蛮横无理的态度而已。这样稽查人员对于自己的上司也许在吹嘘“自己是很亲切的公务员”。所以,你只要给税务机关领导人打电话说:“贵处的税务检查人员在这里怒吼呢,你们希望检查人员以这样的态度检查吗?”当然,在打电话时,一定要把自己公司的名字和检查人员的名字告诉他。
在公务之中,也有那么一部分人总愿意挑起纠纷,如果由于自己的工作,让公众向税务机关提出抗议的话,他的声誉肯定会受到相当大的损伤。对公务员的评价方法和一般职员不同,不是采用加点法而是采用减点法。就是说,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以营业成绩的好坏进行人事评价。税务机关也是政府机关,不仅看其功绩大小,还要看其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对于公务员来说,由市民提出不满,这就是一个重大的减点。所以,市民的不满,对于公务员会施加巨大的压力。
而且像税务局这样的国家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呼声有一种超出纳税人预想的效果,从纳税人那里打来电话提出抗议,税务机关肯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⑧强行税务稽查的人来了怎样应付。
税务稽查局有专门强制稽查的部门,如果他们来了,都带有裁判命令书,这种稽查无须纳税人的同意。但是稽查局强制检查部门并非随意进入任何一个单位,一般都是逃税额相当高,并且有严重逃税行为才对其强行检查。普通纳税人基本上都没有受到强行稽查的情况。如果稽查局的人强行检查,可能已经发现了有关逃税的线索。
在这种情况下,你应知道税务代理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因为在稽查局的人进入的情况下,将来是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很大,税务代理对刑事案件是外行的,而且这种情况对税务代理也是危险的。所以在稽查局的人进入以后,多数税务代理为了无罪,自身都要躲起来。这时你与税务代理商谈什么也是没有用的。所以,你最好去找辩护律师。
⑨要善于运用权利保护纳税者的利益。
税务机关不能无视纳税者的要求随意强行检查。所以,纳税者对税务机关应该明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即自己心中有想要说的话,就不要把它藏在心里而应明确地表白出来。
纳税者应该通过复议申请、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果认为对税务相关提出什么意见,就是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声誉,是落后于时代的想法,而且持有这种想法的纳税者多了更成问题,这可以看成是一种公害。对于税务检查人员的态度恶劣、粗鲁,欺人太甚都应该提出抗议,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抗议是完全可以的。纳税者自己的权利应由纳税者自己来保护。
由于怀疑逃税,被强行检查,虽说只是怀疑,也会损坏纳税人的声誉。而后,就会给交易对象、银行留下不好的印象,降低了社会信用。
强制检查、强制搜索,从常识来看也许那样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常规检查的权限是有限的,所以税务局都要找点什么理由搞强制性检查。当然,其中也许会有其他的社会目的或政治目的。对于强制搜查在税务当局方面看法也不一致,有的人认为:“纳税是由人来做的事情,自然也有出错的时候。纳税者是人,而且税法在不断地完善,所以纳税者有时学习不到位,不了解新税法,即使有错也不是故意的。”
⑩尽量避免核定纳税。
税务检查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核定纳税,这种纳税的方法,往往是在账簿上虽有记录,可是收、支不明确,不能正确地反映经营业绩,或者连账簿都没有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根据核定来实施纳税的方法。虽然说核定,也不是毫无根据的判断,而是以统计数值为基储分行业编制的效率表,然后利用这个效率表加以核定。
因为申报纳税既费时间又麻烦,所以有的私人企业就什么账都不记,到了申报期去税务部门申请核定纳税,这样,税务机关不是很安心吗?明确地说,核定纳税对于纳税者来说往往造成损失,虽然是有税率表,但是纳税率很难和特定的纳税人的状况相吻合,可能连不该交纳的税金也被收缴了。这种推算纳税,也适用于在税务稽查时纳税者不予协作的情况下。
核定纳税的方法很多,有资产负债增减法,同业比较法、差距法、标准法,从原材料的使用量推算法以及所得率法等。主要依据下述资料进行推算或者核定:
推算财产或者债务的增减情况。
收入或支出情况。
就业人员以及其他事业的处理。
以上方法,是为了确保收入和课税公平而设计的。在纳税者的账簿完备或得不到纳税者协作的情况下,作为一种间接的课税方法而被采用的。但课税归根到底是以直接的事实为依据的。所谓账簿不存在,是指如下的情况:
没有交易的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的票据。
没有可以了解营业全貌的报告。
没有可以确定销售金额的资料。例如销售日记账、出纳簿等商业账簿。
没有记录每日收支的账簿,其他能直接表示实际收支的证明材料也没有。
记录不正确,是指虽然有账簿,但是没有正确表示,这主要是指:
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不完备,没有反映实际的经营状态,对于稽查的询问又没有什么具体的说明。
税务机关认为可以正确地把握进货、销售等营业内容的各种账簿不完备。
销售、进货以及经费等账簿虽然都具备,但没有能确认这些账簿真实性的凭证;进货账和主要的进货地账簿相对照,发现进货有错漏现象,销售收入的保管和记录方法不准确。
在采用核定课税方法的情况下,对于账簿是否完备,不能要求过于严格。假如销售进货账确实有一两处在记录上有差错,没有真实地表示,也只不过应以账簿为基础进行税务调查而已,即使没有进行申报,如果账簿等存在的话,那么应该对会计人员进行正确的指导,至少不能凭着税务稽查一方的判断实行核定课税。常常有的纳税人被税务部门叫去,要求他修正申报税额,并让他即刻签字盖章,这时税务申报人员要绝对谨慎。
作为核定课税的前提条件是核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但无论效率表是多么精密,也只不过是平均数而已,从合理性和适用性观点来看还是有问题的。
在效率表编制过程中,其所用的基础数据在合理性和适用性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它与真实情况不同,而且其平均值与各个纳税者的具体数值必然会产生差距,效率表的计算依据,大体是以税务机关从管区内所调查的结果以及其他资料为依据,计算出各个行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指数为标准比率编制而成的。在没有特别的限制条件下,可以大致地说是合理的。
那么,为了合理地核定纳税额,应该怎么做才好呢?在推算所得的确定方法是合理的,并且在基础数字正确的条件下,即使推算的所得额与纳税者真实的所得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在纳税者拿出充分的证明之前,应该把它作为正确的纳税者的所得额。在既没有明确的收入和支出,又没有经营账簿,不能推算其实际数额的情况下,对于营业者的总销售额运用的标准收入率推算出收入额是合理的、适当的,如果对其推算结果持有疑义,就必须提出来反证。也就是说,由纳税者提了反证,税务机关对推算结果进行修正。
在强烈地主张纳税者权利的今天,今后对推算纳税裁判争议可能会越来越多地集中在推算纳税的方法之中。
7.出口退(免)税的稽查重点是什么?
从我国的出口退(免)税制度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和出口退(免)税的管理来看,对出口退免税的稽查应着重稽查以下几方面:
(1)稽查出口货物。
出口产品退税的范围原则上是消费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别产品的出口,如原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等,规定不予退、免税。因此,在稽查时应注意在申请出口退税的产品中是否含有按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同时还要稽查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报关出口,申请退(免)税的有关数量、金额是否与实物数量一致。
(2)稽查出口企业是否有资格要求退(免)税。
国家规定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外,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
(3)稽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外贸易出现经营多元化、贸易方式多样化,有自营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补偿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等。对不同贸易方式的退(免)税稽查的范围也相应不同。
(4)稽查应退税款的计算。
由于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采用的记账方式和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不同,采用的稽查方法也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不论是什么企业,都要稽查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合法。
(5)稽查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退(免)税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所以,出口退(免)税的稽查不仅要稽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还要稽查其征税情况。
8.企业如何针对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有效自查?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重点自查以下几方面:
①自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出口业务是否真实、纳税是否及时、生产能力(规模)与产出的配比是否合理、收汇是否足额等方面。
②对上述自查内容所涉及的出口合同、资金往来账册是否齐全真实。
③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是否办理了退(免)税(特殊规定的除外)。
④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是否按规定对“进口料件”进行了处理,是否正确计算“进口料件”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⑤进项“四小票”是否真实、合理。
⑥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⑦出口退税率调低货物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否及时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
⑧生产企业应退税款有无按规定从留抵税款中转出。
⑨生产企业清算后的免抵退税额是否与单证审核通过数一致。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出口销售额是否按规定补税或做不予退税处理。
⑩对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外销收入有无按规定补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自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真实,企业是否存在监管期内转让、赠送、出租、再投资行为等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行为,注册资金有无增加、已购进口免税设备有无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