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行政复议的含义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活动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有哪些条件?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有权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确定的。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凡是超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属于无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制定某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不服;
对税务机关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抗税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提请、移送行为不服,都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5)属于规定的税务机关管辖。
(6)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请复议前,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7)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按照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要按上述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复议机关即可不予受理。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裁决,申请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只能就税务机关是否应受理复议进行审理而不能对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审理。
3.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何界定?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②不予抵扣税款。
③不予退还税款。
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⑤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⑥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⑦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 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 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如何界定?
(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 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3)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技巧有哪些?
(1)先缴税后复议。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 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 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 保、质押担 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 保、质押担 保,不予确认。
(2)先执行后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延长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后,仍可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并可在税务机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内申请复议。申请人需要延长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4)撤回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做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由申请人记明撤回申请日期,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复议机关尚未做出复议决定以前,假如已做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不能撤回。
6.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如何?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要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以上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7.税务行政复议案例
【基本情况】
2003年2月10日,河南省洛阳市某县国税稽查局在对一家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2002年度销售产品时,收取的价外费用70.20万元未并入产品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稽查局遂于2月15日向该厂下达了补缴增值税10.20万元[70.20÷(1+17%)×0.17]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公司对此处理不服,于2月18日向该县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该县国税局经审查后,以该公司未补缴税款为由,拒绝受理其复议申请。
3月1日,该县国税稽查局再次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公司于3月9日前缴清应补缴的税款。因该公司一直认为其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应同产品销售一起缴纳增值税,故在3月9日前未能将应缴税款缴纳入库。3月10日,该县国税稽查局依法从该公司的开户银行账户上划走了应补缴的税款。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3年7月21日,该公司才正式就县国税稽查局查处的价外费用补税和从银行账户强行划缴税款一事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以该公司诉讼时限已超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这一复议和诉讼案件以该公司超越时限画上了句号。
【分析说明】
这一案件之所以企业没能进行复议和提起诉讼,主要还是该公司没能把握住复议和诉讼时限要求所致。首先,《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该公司既没有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先缴纳税款,也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 保,那么,该公司也就失去了复议申请权,县国税局有权拒绝其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于县国税稽查局强行划缴税款的行政行为,该公司直到2003年7月21日仍未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实际上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失去了复议申请权。
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出。”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该公司均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失去了诉讼的权利,实在可惜。
8.税务行政诉讼的含义是什么?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案件,保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9.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具体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二是加收滞纳金;三是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四是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提供纳税担 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10.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具体来说,税务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税务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凡是未经复议,当事人直接起诉,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均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税务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或确定的方式,决定税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①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上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③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1.税务行政诉讼有哪些起诉技巧?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12.税务行政处罚的含义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13.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何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①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②税务行政处罚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②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③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④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名称、编码,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等,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缴纳罚款期限,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15.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使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 比较重的案件。
16.税务行政处罚的做出及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税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税务行政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除了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税务机关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实行做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税务机关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规定的罚款收据。
17.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侵权行为主体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①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②该执行的职务行为违法。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确认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税务、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损害事实。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是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税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但又进行了及时纠正,并没有给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造成损失,即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则不予赔偿。
(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国家税务行政的另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即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税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造成的,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存在是税务行政赔偿的前提,缺乏任何一个要件,则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18.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⑤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下列情形虽有损害发生,税务机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诉讼程序,即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①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依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②赔偿请求的形式。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③对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后,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当税务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与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中,规定的可以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不同:
①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须经过税务机关先行处理,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②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③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可能有税务机关承担,也不应由税务机关承担。
(3)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有比较严重的过错,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以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类似于补偿的制度。依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0.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①进行初步审查。第一,申请是否符合税务行政赔偿要件。第二,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第三,要求赔偿的损害是否是税务机关造成的。第四,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第五,是否超过申请赔偿的期限。第六,申请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②如果经审理发现以下情况,则另行处理。第一,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第二,如果申请人不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应告知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人申请。第三,行使赔偿请求权已经超越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依法灭失,应告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立案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填写《赔偿申请审查表》,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做出处理。
(3)赔偿义务机关审理并做出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受理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做出审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如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应终止赔偿审理,资料归档。赔偿义务机关审理后,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计算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4)赔偿义务机关送达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做出决定后,应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21.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1)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也就是说,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有:
①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是指税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②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税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如税务机关违法罚款、没收财物、违法征收等,都可以适用返还财产。
③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税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损害前的形式和性能的赔偿方式,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时,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税务行政赔偿的标准。
①支付赔偿金。第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灭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第二,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三,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四,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第五,多征税款的,赔偿利息;第六,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②返还财产。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③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3)行政追偿。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