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1 / 1)

1.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的筹划思路

生产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免、抵、退税优惠政策,实现退税资金时间效应最大化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但文件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采取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生产企业而言,只免抵不退税不但使企业失去了退税资金的时间价值,免抵税额还将承担4%~10%的税费附加。

筹划思路一:新办生产企业加快出口进度,尽早实现出口内销500万元及出口比例50%以上两个指标,提前申请按月实施免、抵、退税政策。

方案一,某县区新办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5年某月份报关出口产品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68万元。

该月应退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00×17%-[68-200×(17%-13%)]=-9(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应退税额为9万元;免抵税额=26-9=17(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8%=1.36(万元)。

由于该企业出口比例低于50%,因而只能实行免、抵,应退税额9万元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如果出口比例长期达不到50%以上,则分月计算的退税金额的时间价值流失从1~11个月不等。

方案二,假设该企业该月份出口额为300万元,内销额为200万元,则:

应纳税额=200×17%-[68-300×(17%-13%)]=-22(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应退税额为22万元;免抵税额=39-22=17(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8%=1.36(万元)。

由于该企业出口金额、出口比例均符合国税函[2003]139号文件规定,因而可以申请实行免、抵、退,如及时得到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即可获22万元退税资金。

方案三,其他情况不变,假设当月出口销售额为500万元,内销额为0元。则:

应纳税额=0×17%-[68-500×(17%-13%)]=-48(万元);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

应退税额为48万元;免抵税额为17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8%=1.36(万元)。

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三的出口退税额增加而免抵税额与前两个方案相等,因而可利用退税资金增加的时间价值效应是最大的。

筹划思路二:在实现按月免、抵、退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高出口当月的进项税金,以实现免抵额孝退税额相对较大的目标。

(1)假设方案二当月的进项税金为51万元,其他数据不变,则:

应纳税额=200×17%-[51-300×(17%-13%)]=-5(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应退税额为5万元;免抵税额为3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8%=2.72(万元)。

(2)若进项税金为76万元,则:

应纳税额=200×17%-[76-300×(17%-13%)]=-30(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应退税额为30万元;

免抵税额为9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8%=0.72(万元)。

比较方案二及(1)、(2),(2)的计算结果不但退税额最高,且免抵额负担的税费附加最低。

因此,新办货物出口生产企业要充分利用退税新机制,必须做到“三快”:出口进度快、单证回收快、进项抵扣快。企业应在初期着重开拓出口渠道,加快出口进度,重点保证尽快实现销售总额500万元及出口比例占50%以上两个指标,且尽可能提高出口销售额比例;同时加快收齐出口单证、进项发票的进度,实现发票早抵扣,单证快回收,适当调整月份间进项抵扣税额(尽量在出口月份前或出口当月抵扣),使出口月份相对减少免抵额,以降低附加税费的负担,使出口退税新政的效应得以充分体现。

2.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做好免、抵、退税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国务院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新政策摒弃了原来的“按月预申报、按季汇总申报”,执行“按月汇总申报”的办法。虽然按月退税从理论上加快了退税的频率与进度,但由于退税滞后严重,造成企业生产资金占压,实际上等于丧失了这一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生产企业适时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做好免、抵、退税的纳税筹划工作非常重要。

例:某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2004年4月、5月均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4月份报关出口产品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

(2)5月份报关出口产品的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当月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

4月、5月应退税额计算如下:

(1)4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200×(17%-13%)]-

9(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月份应退税额为9万元;

4月份免抵税额=26-9=17(万元)。

(2)5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300×(17%-13%)]-

5(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5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5=34(万元)。

上述计算表明,该企业4月、5月均存在应退税额。但由于退税指标问题,该项退税可能只是一个虚指标,实际退税额可能要半年或更长时间才能真正退给企业,甚至因退税不能到位而长期挂账,造成企业生产资金占压。现在进行如下筹划:

方案一,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出口销售额。若4月份出口销售额为425万元,5月份为75万元,则(1)4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425×(17%-13%)]

0;

免抵退税额=425×13%=55.25(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55.25万元。

(2)5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75×(17%-13%)]-

14(万元);

免抵退税额=75×13%=9.75(万元);

因期末留抵税额14万元大于免抵退税额9.75万元,所以5月份应退税额为9.75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为0,退税后仍有4.25万元(14-9.75)作为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方案二,其他情况不变,调整进项税额。若4月份进项税额为25万元,5月份为43万元,则(1)4月份应纳税额=100×17%-[25-200×(17%-13%)]

0;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26万元。

(2)5月份应纳税额=100×17%-[43-300×(17%-13%)]-

14(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14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14=25(万元)。

方案三,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内销数额。若4月份内销销售收入为152.94万元,5月份为47.06万元,则(1)4月份应纳税额=152.94×17%-[34-200×(17%-13%)]

≈0(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26万元。

(2)5月份应纳税额=47.06×17%-[34-300×(17%-13%)]≈-14(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14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14=25(万元)。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就筹划前后企业4月份的有关情况而言,从退税指标来看,与筹划前相比,三个方案的退税虚指标(因其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到位或严重滞后,所以实际上是一种虚指标)均少了9万元(9-0);从免抵税额来看,方案一多抵顶38.25万元(55.25-17);方案二、方案三均多抵顶9万元(26-17)。而就4月、5月的整体情况来看,筹划方案的实施并没有改变退税总额(均为14万元)。

因此上述方案的实际筹划效果在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调整影响退税数额计算的因素,包括出口销售额的大孝进项税额的大孝内外销比例等,使得前期应退税额为零,即企业保持既不缴税也不退税的均衡状态,而免抵税额达到最大,充分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避免了前期应退税额数额很大而又不能到位所造成的对生产资金的占压。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可行的原则,在保证有足够抵顶的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的前提下,预先测算出每月的最佳出口销售额的申报限额、最佳进项税额的抵扣限额以及最佳内外销比例,并选择最佳申报时机,使企业保持既不缴税也不退税的均衡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做好免抵退税的筹划。

3.利用不同购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宏大电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业务比较广泛,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由于宏大公司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100万件。该产品工艺比较简单,宏大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工厂购进后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如果以一个月的销量100万件为单位,该公司业务的情况如下:

(1)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宏大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

(2)宏大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期进项税额17万元,当期销项税额18.7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

(3)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购进,因宏大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

(4)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7%。针对宏大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以下三个方案供宏大公司选择:

方案一:改变宏大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变成宏大公司为外贸公司向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代购程序由加工厂直接卖给外贸公司,而宏大公司为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加工厂属于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

①A加工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外贸公司,同时提供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工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

②宏大公司向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的营业税(28.7×5%),利润27.265万元。

③B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宏大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进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零。

④按此方案,加工厂和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改变,而宏大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变宏大公司为加工厂的供货商,由宏大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厂,再由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外贸公司提供税收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

①宏大公司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厂,当期进项税13.6万元,销项税18.479万元,应交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②A加工厂以108.7万元的不含税价购进,以128.7万元的不含税价销售给外贸公司,利润10万元,进项税18.479万元,销项税21.879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变。

③B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的不含税价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口后可全额退还。因此增值税税负为零,未发生变化。按此方案,加工厂和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宏大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

方案三:宏大公司以加工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加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宏大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的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零,其成本是90万元(80+10),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中方案三最优,但实际操作较烦琐,最后宏大公司根据现行的实际情况选择了方案一。如果销量能够增长,出口离岸价能够提高,那么,宏大公司将选择方案三。

(资料来源:公共经济学论坛)

4.不同方式对出口货物影响的筹划分析

在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货物收购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6%,不会因征退税率的不同而产生增值税差额并提高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按规定其产生的征退税差额须计入出口商品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但盈利相对较高。

(2)贸易经营方式不同对出口货物退税的影响。

出口企业对国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国外料件正常 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及关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增值税(或消费税);二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后,可对生产及加工环节的已缴纳的增值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三是来料加工方式下免征加工费应缴的增值税,且对其已耗的国产料件也不办理出口退税。从企业的角度,前种税收筹划方式应当舍弃,至于后两种方式是否采用,需作具体分析。

①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作为出口企业,当加工复出口耗用的国产料件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因为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方式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征退税间差额须计入出口货物成本,故此种方法成本较大。相反,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会增加出口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比,当耗用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前者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后者的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另外,作为出口企业,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对进料加工的货物可采用委托加工或者作价加工方式。一般情况下,选择委托加工比选择作价加工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

②在出口货物耗用国产料件较少的情况下,若出口企业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非进料加工方式。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情况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的现行税收管理办法,其加工货物的成本要比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低很多。因为,按税法规定的计税程序和公式计算,这二种管理办法下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负虽然相同,但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后再退税,须占用一定数额的生产流动资金,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周转。而在“免、抵、退”税收管理方式下,因出口货物应退税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从而减少了增值税资金的占压,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有多高,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贸易方式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的免税方式要优惠。因为这二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免税方式则要将该项税计入成本。

总之,不同贸易经营方式或者不同计退税方式对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及现金流转有很大影响。综合考虑,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方式,还应注意货物的所有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都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定价权;但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归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产品的盈利率,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税的数额。

(3)货物出口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也只能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并没规定采用何种退税管理办法。但凡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须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国产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方法;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而且这两种方式下,除了对不能退税的货物外,企业都可自行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同时,出口企业也可采取货物买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贸企业后再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

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生产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补贴。因为目前在税务上只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关联有些规定,而对流转税方面的关联规定甚少。

5.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纳税筹划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计入成本。

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同,造成两种加工方式税负的不同,也就影响到加工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在两种加工方式之间如何选择呢?下面举例进行分析。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产品,产品国内成本构成总计为: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17000万元,加工产品进口材料成本(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万元,当年应退税额150万元。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产品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进料加工效益计算:

①销售收入17000万元。

②成本:15280万元,其中:

进口材料成本:10000万元

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额:17000×(17%-13%)-1000×(17%-13%)=280(万元);

③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7000×13%-150)=-760(万元);

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60×(7%+3%)=-76(万元);

⑤利润=(1)-(2)-(4)=1796(万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产品当年加工费6500万元。

来料加工效益计算:

①收入(来料加工费):6500万元。

②销售成本:5170万元,其中:

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

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

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③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元。

④利润=(1)-(2)-(3)=1330(万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方式比较及选择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中:进料加工: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

来料加工: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销售税金及附加)=0。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7%+3%)

来料加工利润=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最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7%+3%)”差额与来料加工“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进料加工“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7%+3%)”差额为6796万元,大于“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万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万元大于来料加工利润1330万元,因而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6.用好用足免抵退,税收成本降下来

(1)正确选择出口方式。

目前,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买断出口两种方式,当然,退税也有了两种不同方式,因而税负就会有很大不同。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买断出口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先由两者订立货物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外贸出口企业按照外汇收入数买断外汇牌价(含税),折算成人民币结算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根据外销合同的外币数额乘以买断外汇牌价的金额,计算出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由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外贸出口企业赚取的收入是银行外币结算额、退税与买断外汇额之间的差价。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增值税执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销售收入×退税率(应退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或者

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分析如下:

某生产企业,2002年出口销售收入500万美元(价),出口销售成本27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费用320万元,银行美元牌价1:8.27,增值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所得税税率33%,买断外汇牌价1:9.35。假设内销收入及盈亏、费用不予考虑,仅从二种出口方式上增值税的征、退税额对生产企业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利润=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销售成本-费用-(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1032.3(万元);

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出口退税税率500×8.27×15%=620.25(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增值税进项税额500×8.27×(17%-15%)-340=-257.3(万元);

出口退税额=257.3(万元);

应纳所得税=340.66(万元)(1032.3×33%)。

采取买断出口方式:利润=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增值税税率)-销售成本-费用=500×9.35/(1+17%)-2700-320=975.73(万元);

应纳增值税=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额500×9.35/(1+17%)×17%-340=339.27(万元);

应纳所得税=975.73×33%=321.99(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自营出口方式经济效益较好,因此,如果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应选择自营出口。如果企业不具备出口经营权,或者企业资金短缺,对退税政策操作不熟悉,则选择买断出口方式。

在买断出口经营中,买断汇率的确定十分关键,买断外汇牌价有一个上限,高于此上限,外贸出口企业就会亏损,交易无法达成。如何测算买断外汇牌价呢?如果双方经济利益相等,则有公式:

买断外汇牌价=[(1+征税率)/(1+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国家外汇牌价

双方根据此公式来测算一个盈亏临界点。生产企业应力争接近买断外汇牌价上限;而外贸出口企业最高不能达到此限,这样才能保证双方都取得效益。如果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税率相同,则买断外汇牌价会出现最大值。上例中,买断外汇牌价的上限为[1.17/(1.17-15%)]×8.27=9.49(元),所以,原来9.35的买断外汇牌价处于双方可以接受范围内。

(2)合理选择报单方式。

对既有出口收入又有内销收入的生产企业而言,可以通过统筹报送单证,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按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才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因此,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可以利用“六个月”的期限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以统筹报送单证的办法,来调整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例如:

2002年8月份,某公司出口销售收入3000万元,内销收入20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800万元:9月份内销收入40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假设8月份单证当月全部收齐,征、退税率均为17%,二种办法计算如下:

采用收齐单证全部报送方式:8月份“免、抵、退”税额=3000×17%=51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2000×17%-(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510(万元);

8月份留抵税额=560-510=50(万元);

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50=430(万元)。

采取统筹报送单证方式(假定8月份报送单证600万元):

8月份“免、抵、退”税额=600×17%=102(万元)(单证齐全60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340-(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102(万元);

8月份留抵税额=458(万元);

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458=22(万元)。

可见,由于控制单证报送方式,第2种方案应纳税额比第1种方案少408万元,应退税额比第1种方案少408万元。从征退税总量上看,二者相等,但由于目前国家退税指标不足,第1种方案的退税款需较长时间才能得到,而且应纳税额多的还要额外负担教育费附加等,故应选择第2种方案。

7.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技巧

(1)税收筹划原理。

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中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而避免了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体现了公平税负,且增强了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巩固和扩大国际销售市场,还可扩大出口,增加外汇。因此,退税制度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能否有效地快捷地进行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对每一家有出口业务的公司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2)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具体做法。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主要是退消费税和增值税。企业可以通过充分筹划,用足出口退税的政策,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出口退税避税法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①利用产品出口避免交纳增值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为零税率,纳税人应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也就是说,出口货物不仅自身不计算销项税额,而且税务机关还要给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退回已交纳的生产该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等流动资产的进项税额。

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税,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或委托外贸出口的产品,应按税法退还给生产企业。其中对于出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产品,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属于农林牧水产品的,按照规定的税率退税;出口其他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综合退税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增值税的产品,除规定有退税率的产品以外,均以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款=产品出口价×包装退税税率

②利用产品出口避免交纳消费税。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直接组织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出口时可不计算应缴的消费税;而通过外贸企业出门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交多少退多少。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的计算,应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③利用产品出口压低产品销售价格,减少应纳所得税。

按照我国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核定办法就是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月没有同类货物销售的,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但产品如果出口,税务机关很难判定其销售价格是否偏低,一是因为产品出口其价格不仅受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还要受到国际市场上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二是因为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产品外销,在价格上往往放宽。这就为企业避税提供了契机。

④利用产品出口中的银行结汇,减少销售收入,减少应纳所得税。

就是将进出口贸易中中外双方的有关费用互抵,中方为外方承担外方在中国境内的有关费用,而外方为中方承担中方在中国境外的有关费用,以此减少银行结汇数额,减少计税所得额。

(3)典型案例分析。

①围绕不同的出口退税率筹划。

某公司是1993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老外资企业,主营冻鸡的深加工。在出口退税问题上一直享受“不征不退”的优惠政策。为了加强对这批老外资企业的管理,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做出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老外资企业享受的“不征不退”政策转为出口退税通行的“免、抵、退”和“先征后退”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免、抵、退”方式或“先征后退”方式。

在“免、抵、退”方式下,退税的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注意,对该企业而言,当征收率和退税率一致时,企业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零,但税法规定对于“免、抵、退”中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下,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办理退税。

在“先征后退”的方式下,退税的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退税额=当期进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虽然这两种出口退税方式在理论上的优惠数额是一样的,但是该公司经过慎重研究后,选择了“先征后退”出口退税方式。该企业之所以选择“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税方式,是因为对深加工鸡制品生产企业而言,“先征后退”方式可以更直接地享受国家出口退税率提高的优惠,并且较少受企业出口额的影响。

(4)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应注意有关技术性问题,现归纳如下:

①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②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③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和免税。

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签发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以上单证凡应当提供而逾期不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注意,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经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⑥出口企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原件,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行为的,除不予以退税外,按骗取退税处理。

⑦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供税务机关印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

⑧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8.注意申报期限争取早获退税

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出口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对无正当理由在90天内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额或180天内提供不出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其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后可进行抵扣。企业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抵扣联认证或进行退税申报均符合规定,作为产品出口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规定,用足用活退税政策,使退税能提前实现,并且使退税实现最大化。

按照免抵退的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已退税额)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为0。

③当期出现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从以上公式中可以看出,企业在90天的政策规定下,可以通过进项税的认证及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申报对当期应纳税款进行调节,使企业的退税最早体现,并使退税实现最大化,使退税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例:某蔬菜出口加工企业,假如期初留抵税额为0,产品全部外销,退税率为5%。1月外销收入800万元,2月外销收入1000万元,3月外销收入700万元,出口单证均在当月收齐,同期各月发生的进项税分别为82万元、93万元、54万元。如果企业在出口的当月全部进行账务处理:

1月应纳税额为0+800×(13%-5%)-82=-18(万元),退税额为18万元,免抵额为800×5%-18=22(万元)。

2月应纳税额为0+1000×(13%-5%)-93=-13(万元),退税额为13万元,免抵额为1000×5%-13=37(万元)。

3月应纳税额为0+700×(13%-5%)-54=2(万元),退税额为0,免抵额为700×5%=35(万元)。

如果该企业1月到税务部门申报出口单证40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0+650×(13%-5%)-82=-30(万元),退税额为30万元,免抵额为650×5%-30=2.5(万元)。

企业1月可以提前享受到退税资金30-18=12(万元);

3月可到税务部门申报出口单证65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0+650×(13%-5%)-54=-2(万元),退税额为2万元,免抵额为650×5%-2=30.5(万元)。

企业经过调节3月实现应纳税额2万元转化为免抵退税额,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加快企业的发展。

9.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选择“退免税”办法的税收筹划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提高企业的创汇能力,国家对出口货物实行了三种出口优惠政策,即“免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作为企业,如何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优惠政策呢?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进项税额的部分)。

不同的优惠政策,不同的决定因素给了企业一个很大的选择余地,也给了企业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如果企业采用“免税”办法,其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将全部转为成本,由企业自行负担,从而减少利润,如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则由国家退还给企业,从而使成本减少,利润相对增加。因此,企业应考虑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

例:某企业生产销售适用于17%税率的货物。某年一季度委托某外贸企业出口该货物5000件,离岸价为200美元/件(假定汇率为1:8.3)。该企业一季度内货物销售额为1300万元人民币,当期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货物支付货款850万元(适用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也为17%,则该企业选择哪种退税办法呢?

①采用“免税”办法,当期85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减少了利润。

②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当期应纳税额:

1300×17%+200×8.3×5000×17%-850×17%=217.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

200×8.3×5000×17%=141.1(万元)

③采用“免抵退”办法,当期应退税额为:出口免税,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额为:

200×8.3×5000×17%×(17%-17%)=0当季度应纳税款额为:

1300×17%-(850×17%-0)=76.5(万元)

由于该季度应纳税款为正数,因此不能享受退税。

从上面可以看出,“免税”是不可行的办法应不予考虑;“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法,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额大于其退税税率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大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应选择“免税”方法。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某年一季度出口竹木地板30万平方米,出口销售收入330万美元(假定汇率为1:8.3)。进项税额为人民币5元/平方米,该出口企业没有内销行为。

假定竹木地板的退税率为13%,征税税率为17%。

①采用“免税”办法,企业的进项税额为:

5×30万元×13%=19.5(万元)

而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为:

330×8.3×(17%-13%)=109.56(万元)

显然当期不予抵扣或应退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

②采用“先征后退”办法,企业应纳税额为:

330万×8.3×17%-19.5=446.13(万元)

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额为19.5万元。

③采用“免抵退”办法、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额为109.56万元,当期应纳税额为446.13万元,应纳税额为正数,企业不予退税。

由此可见,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享受不到退税优惠,不可取;而“先征后退”办法,会使企业先缴纳一部分税款,从而影响了企业当期的利润。“免税”办法,则直接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企业选择“免税”办法比较有利。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3种办法都可以,对其利润没有影响。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某年二季度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为600万元,进项税额为24万元,假设该企业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增值税税率和购进货物税率均为17%,退税税率为13%。

①采劝免税”办法,出口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出口后也不退税。

②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600×17%-24=78(万元)

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额为:

600×13%=78(万元)

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0。

③采劝免抵退”办法,出口免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

600×(17%-13%)=24(万元)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

24-24=0(万元)

因此,出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对其利润的影响是一样的。但如果考虑到征税与退税之间的时间差产生的效益,则采用“免税”和“免抵退”办法比较有利。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小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法有利。

例:某企业某年三季度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38万元,假定该企业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

①采用“免税”办法,出口企业进项税额38万元全部转入成本,没有纳税。

②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出口企业应纳增值税:

400×17%-38=30(万元)

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税额为:

400×15%=60(万元)

那么,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30-60=-30(万元)

可见,出口企业不但没有纳税,而且还得到30万元退税,利润增加。

③采用“免抵退”办法,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者退税的税额为:

400×(17%-15%)=8(万元)

应纳税额为:

8-38=-30(万元)

且该企业本季度出口额超过全部货物销售额50%,即100%,而当期应退税数为60万元大于30万元,该季度企业应予退税30万元,不用再缴税。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看出,“免税”使出口企业不承担出口环节的税额,以前各环节税额全部转入成本,冲减利润,享受不到出口退税的照顾;“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是“退税”政策的两种具体执行办法,具体选择哪一种方案,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在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较大、内销数量较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其优势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从时间上考虑,企业出口税额可以全部返还,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什么损失,使企业的利润无形中增加了;从企业基础工作上考虑,“先征后退”是征退两个环节,计算方法简单,较“免抵退”易于操作;从资金占用量上考虑,“先征后退”要先缴纳全额的税款,从表面看是占用了很多资金,但是因为它是按月操作、退税时间很短,因此退税所得的利息的收入足以弥补缴纳税款占用资金的利息。而“免抵退”则按季退税,占用资金时间长。

其次,如果出口企业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则应选择“免抵退”方式。

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使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资金不被占用。而对于内资出口企业来说,采用“免抵退”办法,避免了“先征后退”中的一部分地方税的缴纳,这又为企业节省了一部分资金,选择出口经营方式的税收筹划作为出口企业,在选择出口经营方式时,往往涉及到货物收购方式的选择,贸易方式的选择以及货物出口方式的选择。选择哪种方式更适合自己的企业,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精心的策划,权衡利弊。

(1)货物收购方式的选择。

一般地,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比从一般纳税人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为6%,不会因为征退税率不同而产生的增值税差额,增大出口成本;而从一般纳税人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产生的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盈利高。

(2)贸易方式的选择。

目前,出口货物主要有两种贸易方式,即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免抵退”办法和免税办法处理。这里,自营出口是国外料件正常 报送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税;进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可申请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来料加工方式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对其耗用的国产辅料也不办理出口退税。毫无疑问,从税收筹划上讲,进料加工方式和来料加工方式才是出口退税政策的选择方案,必须具体分析: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其退税率相等时,无论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是多还是少,利润率是高是低,都应该选择进料方式。因为进料加工业务,货物出口后可以办理全部进项税额的出口退税,而来料加工业务,虽然免征值税,但进项税额不予办理退税,从而增加了出口货物的成本。

当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大于其退税率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利润率较高时,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但由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进料加工方式业务成本较大;当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较多,利润率较低时,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进料加工业务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货物成本,但与来料加工业务相比,随着耗用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多,其成本会逐渐地抵消,甚至小于后者的业务成本。

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不仅对企业出口成本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同时还要注意不同的贸易方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和货物定价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权和成品的所有权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只收加工费,出口企业也没有成品的定价权;但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属于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也可以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盈利,这也是企业贸易筹划的一个方面。因此,对出口货物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

(3)货物出口方式的选择。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只能委托出口自产的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而且这两种方式都可由自己办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同时,出口企业也可采取货物买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出口后不影响退税。具体选择哪种出口方式,可根据出口企业的情况而定。

10.出口加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众盛服装实业公司是一家拥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600万美元,主要生产成套西装,兼营其他服装。最近该公司又接到一批内衣业务,要求每月供货500万件。由于该服装工艺简单,产品质量要求又不是很高,再加上公司的生产能力已经满负荷,同时众盛公司考虑到行业管制及外协因素,无法派专人去办理繁琐的出口手续,公司于是决定从永和服装厂购进货物后,通过云阳外贸公司出口至日本的有关客户。

该公司当月有关业务问题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情况:制造成本45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400万元,都已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永和服装厂以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众盛公司,该厂生产内衣时产生的进项税额68万元(4000000×17%),当月应纳增值税额17万元(5000000×17%-680000),该厂当月实现利润50万元。

(2)众盛公司的核算情况:公司购进内衣的价格为500万元(不含税),其进项税额为85万元(5000000×17%),公司将内衣销售给云阳外贸公司的价格为550万元(不含税),其销项税额为93.5万元(5500000×17%),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8.5万元,公司当月经营内衣实现利润50万元。

(3)云阳外贸公司的核算情况:公司购进内衣的价格为643.5万元(不含税价为550万),销售价格为650万元。由于众盛公司销售给云阳外贸公司的内衣为非自产品,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故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这样外贸公司不缴税,也不退税。外贸公司经营该笔内衣业务,获得6.5万元的利润。

税务师事务所针对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三个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将经销改为代购代销。具体的筹划思路是:改变众盛公司的经销商地位,成为代购关系。即将众盛公司变成为云阳外贸公司向永和服装厂代购内衣,这样,就可以按照规范的代购代销手续的要求签订供货合同,由永和服装厂直接向云阳外贸公司供货,提供销货发票和纳税凭证,而众盛公司则可以为云阳外贸公司代购货物收取手续费的名义取得好处,云阳外贸公司再以生产型企业永和服装厂销售自产货物而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具体的操作方法为:

(1)永和服装厂直接向云阳外贸公司供货。服装厂购入材料4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68万元,生产后以5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销售给云阳外贸公司,同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缴款书;销项税额为85万元,应纳税额为17万元。

(2)众盛公司向云阳外贸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众盛公司收取的代购货物手续费143.5万元,应纳营业税7.175万元(1435000×5%)。众盛公司当月经营该笔内衣实现利润136.325万元。

(3)云阳外贸公司抵税。云阳公司以5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内衣,同时支付众盛公司143.5万元的手续费,支付购货款时应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货物以650万元的售价出口日本客商,出口手续办妥以后立即办理85万元的出口货物退税,该公司实际并未负担增值税。云阳公司经营内衣出口业务获得6.5万元的利润。

结论:在此方案下,永和服装厂和云阳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收负担都没有发生变化,但众盛公司的利润增加到136.325万元。同时少缴纳增值税8.5万元。众盛公司通过筹划得益87.65万元。

方案二:将销售产品改为销售材料。将众盛公司从永和服装厂购进内衣销往外贸公司的思路反过来用,即将众盛公司从购货商的地位改为销货商的地位,由众盛公司购入生产内衣所用的布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销售给永和服装厂,再由永和服装厂生产成衣后销售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凭永和服装厂提供的税收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具体的操作方法为:

(1)众盛公司以4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布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5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永和服装厂。众盛公司这笔业务当月进项税金额为68万元,销项税金额为92.395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4.395万元。众盛公司该笔业务获得利润143.5万元。

(2)永和服装厂以5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布料,并组织生产成内衣,然后以6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云阳外贸公司。永和服装厂这笔业务当月取得进项税额为92.395万元,销项税额为109.395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并获得50万元的利润。

(3)云阳外贸公司以643.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含税价为752.895万元)购进,然后以650万元的价格出口给日本的客户,出口手续办妥后,立即可以办理109.395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金退税手续,云阳外贸公司实际并未承担税收负担,同时所获得的6.5万元利润不变。

结论:在该策划方案下,永和服装厂和云阳外贸公司的税收负担及利润水平并没有发生变化,而众盛公司的利润增加到143.5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也上升15.895万元,通过筹划众盛公司实际获益77.605万元。

方案三:将经销改为自产自销。众盛公司现有设备已经满负荷运转,在此情况下能不能扩大生产能力?回答是肯定的,扩大生产能力的办法有很多,但是投入少速度快的办法是租赁。众盛公司可以整体租赁,以每月50万元的租赁费租赁永和服装厂来为众盛公司生产这笔内衣业务,这样,众盛公司就可以自购布料,自己生产成品以后直接出口,从而享受出口企业“免、抵、退”优惠政策。具体的业务处理过程为:

众盛公司购进400万元的布料,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6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成品后直接以650万元的价格报关出口。随之办理增值税的退税手续,月底结账时,支付给永和服装厂租赁费50万元,企业实际得到利润150万元,在该方案下,企业通过筹划得到收益91.5万元。

纵观以上三个方案的筹划过程,可以发现一个特点,即原来由一个企业单独进行的业务,改为综合兼顾,整体运作,从而使税负明显降低。

1.税务稽查的概念及原则是什么?

(1)税务稽查的概念。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作为一项税务管理活动,在整个税务管理活动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经济越发展,监督越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稽查作为特殊的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实现税收分配目标,强化税务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最终是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达到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征收任务完成的目的。

(2)税务稽查的原则。

①专业化分工和制约原则。专业化分工和制约原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是税收工作发展对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第一,社会生产的发展,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要求对以手工操作为基础的缺乏分工的传统税务稽查进行改革。第二,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后,税务稽查成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监控手段。这就要求税务稽查工作效率的提高,要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实行专业化。第三,新的税务稽查形势要求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形成制约。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推行,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重心必然向稽查转移。税务稽查权就显得比较突出。然而,任何一种权利必须置于被监督、受制约的状态中。实行选案、实施、审理、执行专业化分工的税务稽查就能较好的解决稽查权力过于集中与需要制约的矛盾。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的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税务稽查工作一方面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也就是稽查检查工作应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处理,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据翔实准确、资料齐全;另一方面,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谓有法必依,对税务稽查工作来说就是不折不扣地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事,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而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性的要求。

③群众路线原则。

税务稽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部门配合形式应多样化。税务机关与公、检、法等部门机关的配合已有一定的形式,但还应探索一些新的形式,如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等。同时要加强与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的配合,如部门信息联网,强化收入扣缴制度,建立起覆盖面广、反应迅速的监控网络。

强化社会监督。应充分发挥纳税人的会计师的监督功能,务必使企业有账可查,而且账实相符。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宣传,不断开展税务宣传,传播税收法规等相关知识,对查出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发挥案件惩戒作用。对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协税护税精神,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必要时可以采取一些具体形式,如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2.法律对税务稽查权限有哪些限制?

(1)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之规定,盛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具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

(2)税务稽查的管辖。

税务稽查管辖是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稽查权和管理税务案件的分工,即哪些纳税人或税务案件应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哪些案件由地方税务局进行稽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可分为机构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和级别管辖。

税务稽查同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权限有许多不同之处: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是以税务登记管理为基础的,即凡是在一个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接受该税务机关的管理,未在该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则不受其管理。而税务稽查除了要对管辖区域内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外,还要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涉税案件的稽查工作。同时还可以对外地涉及本地区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和非纳税人进行必要的税务稽查。

稽查局是按照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稽查检查,也就是按照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划分稽查管辖。

(3)税务稽查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并明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正确运用税务稽查权,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不超越法定权限,是保证税务稽查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有以下几个方面权限:

①检查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③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④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到车站、码头、机尝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⑦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⑧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⑨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税务稽查的形式是怎样的?

税务稽查的形式是指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进行稽查。一般根据稽查的任务、范围、时间的要求具体确定稽查形式。

通常采用的稽查形式有以下几种:

(1)日常稽查。

日常稽查指税务稽查机关按照稽查计划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常规稽查。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一般3年检查一次。

(2)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力量进行联合稽查的一种形式。包括部门内抽调有一定查账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稽查小组;或由多个部门协同稽查。

(3)专项稽查。

根据上级部门指示或稽查计划对某一行业或某一专项业务进行的专门稽查。

4.税务稽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1)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稽查对象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益,是稽查工作全过程的重中之重。同时,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客观公正的。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接受稽查的机会是均等的,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法,现将表述如下:

①计算机选案。

组成数据资料库。

计算机选案的前提和基础,是收集大量的各种信息,组成数据资料库,包括:

※内部征管资料:主要是指已经取得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有关资料,如登记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税款申报、缴税信息、发票使用信息等。

※外部资料:主要指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关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如:工商登记信息、金融信息、财产信息、价格信息等。

※税收法规信息资料:主要是税务机关内部存储于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种税收法规、行政法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总和;计算机选案环节根据这些信息,与其他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分析,从而发现问题,确定被查对象。

※税务稽查资料:主要是指经过前期的选案、实施、审理等环节形成的各种成果集中存储于计算机等数据资料库,为再进行计算机选案提供各种类型、性质的案例资料,稽查问题汇总分析资料等信息。

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

也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何确定加工的项目及加工的方法,通过上述各种资料的支持,计算机按设定的程序进行,如零申报、地方税、所得税、财务状况等纳税情况的分析,并由计算机产生零申报户、清册税收、项目通用分析表、税收指标变化频率、显示图表、通用财务指标分析表,财务指标变化图形等,此外还可用对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来确定分析指标。

计算机选案参数的生成。

选案参数的生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计算机自动生成。绝大部分参数都是可以用计算机自动生成的,通过计算机对资料的分析,将结果用特定的程序,可以计算出同行业或同规模纳税人的有关参数。

※从有关法规库中提取:因为有的参数是法定的,如,税收列支标准、固定资产的综合折旧率、人均工资额等。

※根据实际情况,有些参数需要根据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经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如企业财务指标与同行业比较上下浮动多大为异常,长期亏损多长时间为异常等就要通过人工调查后确定。计算机选案结果,是依据科学的选案标准,通过对各种数据的加工处理,不断地分析各种指标,对税收的影响程度,产生待查对象清册和税务稽查项目书,为案头稽查和实地稽查做出指南。

②随机抽查。

抽查是人工选择稽查对象的基本方法。随机抽查又叫做概率抽样,它是按照概充规律来获取稽查对象的方法。随机抽查的方式主要有简单随机抽查、等距抽查、分层抽查、套群抽查和多阶段抽查等。

③举报、转办、情报交换。

举报是指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税、漏税情况的一种方式。举报是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协税护税的好形式,也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县级税务机关建立了相应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口头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人核对无误后,交由举报人签名、盖章或押印,不愿留名或不便留名的可以不留姓名。一般情况下,要为举报人保密,特别是举报资料存档保留。

转办是指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接到的反映偷税的人民来信、来访或其他部门发现的偷、漏税行为的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给税务机关的各种案源。

交办是上级党政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偷、漏税案件。

情报交换是通过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漏、避税的信息。

5.税务稽查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1)查账法。

①顺查法。

顺查法,是按会计制度的程序,从检查会计凭证开始,以凭证核对账簿,再以账簿核对报表来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顺查法适用于一些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被稽查单位;管理及会计工作混乱、存在严重问题的被稽查单位;特别重要的稽查项目。顺查法的基本审查顺序如下:

审阅和分析原始凭证。审核稽查原始凭证是顺查法的起点,也是运用顺查法的关键步骤。原始凭证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它是核算与记录的重要依据。只有查明了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才能确定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以及有无错弊现象。具体要点如下:

※审阅原始凭证上应具备的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审阅时应注意凭证上是否写明填制单位的名称、填制的日期、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的签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商品物资的数量、单价、金额等,倘若这些应具备的要素及手续不全,那么凭证就不一定是合法的。

※将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与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如果原始凭证上写明的经济业务与实际的经济活动不符,则有舞弊或伪造凭证的可能。

※将不同时期同类原始凭证上的相关要素进行对比分析,如将凭证上的价格、业务内容等进行比较等。例如来自同一外来单位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上的有关要素变动较大,则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大。

※分析原始凭证上的有关要素是否正常。如反映的商品物资的数量及单价有无不合理、日期有无异常或涂改、出具单位的业务范围与凭证上的业务内容是否相符、抬头与接受单位是否吻合、笔迹和印章是否正常、经办人的签章是否正常等等。如果上述方面明显不正常,则有可能存在问题;再如合计金额为较大数,其物资数量与单价之积与金额存在细小差异;收款单位名称与供货单位名称不相吻合;物资品各规格填写不详、经济内容与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经济内容与凭证本身的名称及用途截然不同、同时有多人签字等等,这样的原始凭证一般都可能存在问题。凭证有多人签字,或者凭证上无授权人的签字,说明该项业务处理不正常,正因为当事人担心不合法、不合理的事情败露后难以分清责任,才要参与人共同签字,以示共同负责。如在私分实物、滥发奖金以及支付不合法回扣等的凭证上,均会出现领导及有关参与人共同签字的现象。

※对凭证本身的特性进行分析比较。如比较纸面的光泽、纸张的厚度、凭证印制的线格及花纹、纸质等。一般而言,如果凭证被涂改或是伪造,则在上述方面常常会表露出明显的或者是细微的差异。

※复核原始凭证上的数量、金额合计,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比较,以判明有无问题。目前有许多单位,为了截留国家收入进行违法活动,通过多种手段,建立自己的“小金库”,虽国家多次查禁,但屡禁不止。就稽查而言,要想彻底查明,也并非难事,因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不外乎是截留收入或虚报支出,或直接截留销货款,或将变卖材料、残次品及废品、边角废料等收入不入账,或截留劳务收入,或者是伪造凭证,虚列支出及虚报支出。如某些企业采用伪造名册、冒领工资、“吃空名额”或伪造加班加点原始记录虚报加班费等。上述问题只要认真复核收入、支出原始凭证,并对相关凭证和数字进行仔细分析,均可查清。

核对凭证。即核对原始凭证与分录记账凭证的相符性。其目的在于查明分录凭证的有关内容与原始凭证记录是否相符,如业务内容的摘要、所用科目的核算内容、记账方向、所记金额、附件张数等是否与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证证核对是顺查法中最重要的步骤,借此往往能发现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应该指出的是在证证核对中,特别要查明记账凭证本身的正确性。

※账证核对。即将分录凭证与有关明细账、日记账或总账核对。其目的在于查明账证记录是否相符,如摘要说明、所用科目、记账方法、所记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一致。应该指出的是,在账证核对之前,应对账上记录本身的正确性进行查明,并及时纠正差错。

※账账核对。即将总账与所属明细账、日记账进行核对,其目的在于查明各总账科目与其所属明细账及日记账是否相符一致。不过,若被稽查单位采用的是多栏式日记账核算形式,则涉及银行存款和现金部分的核对将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总账失去了统治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是记账技术上的差错,有的则另有企图,稽查中不容忽视。值得提出的是,在账账核对前,必须进行账簿记录审阅与分析,借以发现有无不正常现象和差错舞弊行为。

※账表核对。将有关总账及明细账的记录与报表进行核对。其目的在于查明账表记录是否相符一致,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应该指出,在账表核对前,必须认真地审阅与分析报表本身,看其反映是否正确与真实。

※账实核对。即将涉及实物的负债账项记录与实物存在状况进行核对。其目的在于查明实物存在价值与账上记录是否一致,各种债权、债务是否确实存在。应该指出,在账实核对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与账项核对工作。

②逆查法。

逆查法,是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以报表核对账簿,再以账簿核对凭证,来查清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逆查法有着非常广泛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对大中型企业以及内部控制健全的企业稽查,而不适合于管理非常混乱、账目资料不全的单位,以及某些特别重要的和危险的稽查项目。逆查法的基本程序如下:

审阅和分析会计报表。审阅与分析会计报表是逆查法的始点,也是最关键的步骤。通过对它的审查,可借以了解被稽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有关税法的遵守情况。 报表审阅与分析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逆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和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坏。

※查明报表的各类是否齐全。如,是否编报了资产负债表及其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及其附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营业分部)、分部报表(地区分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现金流量表。

※审阅报表的编制技术是否符合要求。如,是否遵守了规定的格式,有无错行的情况,应填的项目是否都填齐,没有的项目是否划上“×”的符号;已填项目是否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相符等等。

※审阅报表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如,表中的期初数是否与上期报表的期末数相符;表中的计划数是否与核定的计划数相符或是否与最后核定的计划数相符;本期数是否与有关账面记录相符;某些指标是否与统计资料或其他原始资料上的指标符合等,如不符合,则应进一步查明。

※审阅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表内项目间的平衡衔接关系是否正确,如果不符,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审阅报表中有关项目的增减变动是否正常、合理。如,盈亏是否真实、债权债务是否真实、财物实存是否真实、基金的形成是否真实等,以防利用存货、债权债务的任意增减,来调节收入、成本、利润水平。一般来说,异常的巨额增减变动都是非正常现象,均有差错或舞弊存在的可能。

※审阅报表中有关指标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和有效。无论是营利性的企业单位,还是非营利性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各项资金和资源都应讲求利用效率和效果,故审查资金和资源的利用情况是稽查的重要目的之一。在逆查时,可以通过对有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找出有潜在能力的领域,从而为效益稽查提供主攻方向。

根据会计报表核对总账、明细账及日记账。账表不符肯定存在差错或舞弊行为。不过账表相符,也不一定就不存在问题。例如资金平衡表中的成品资金占用,若与“库存商品”总账余额相等,也不能排除不存在差错或舞弊行为,如虚开销售发票、多转销售成本等都不影响账表相符性。

※核对总账科目及其所属的明细账,若有必要,还应将总账与汇总账凭证核对。利用总账藏留,是常见的舞弊方法,故加计总账所属的明细账余额,验算二者的一致性,是不可缺少的步骤。

※审阅分析有关明细账、日记账,并在此基础上抽查核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逆查法实质上是一种抓重点的方法,但若只限于对报表的审阅分析,则难以把握住全部重要问题,因为报表指标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和概括性。为了弥补审阅分析报表的不足,还可以采用审阅分析明细账的办法,借以发现问题,并通过抽查凭证或其他资料来澄清问题。

审阅分析原始凭证。任何业务的审查最终离不开对原始凭证的稽查,使用逆查法要查明问题发生的过程与原因,势必要审阅和分析原始凭证借以查明问题的来龙去脉。

进行账实核对。与顺查法一样,要查明财产物资及账项的真实性,还必须将账上资料与实物及外单位相关记录进行核对;账实核对之前同样有必要对实物进行盘点抽查。

③审阅法。

审阅法是指通过对被稽查单位有关书面资料进行仔细观察和阅读来取得稽查证据的一种稽查技术方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理论、方法等稽查标准或依据对书面资料进行审阅,借以鉴别资料本身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合理及有效。

审阅法主要用于各种书面资料的审查。从稽查的书面资料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虽然现代稽查不仅是稽查,但稽查仍然是现代稽查的重要内容。因此,会计资料是审阅的重要内容。另一类是除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及相关资料。现代稽查除了进行传统的财务稽查以外,还要进行经济效益稽查。因此,若只对会计资料进行稽查,则难以实现现代稽查的目标。所以,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亦是审阅的重要内容。

会计资料的审阅。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对它们的审阅应注意如下要点:

原始凭证的审阅。审阅原始凭证时,应注意有无涂改或伪造现象,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原理的要求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的签字等。在稽查有关会计记录有无合法的原始凭证时,应重点查看书写是否整洁,有无涂改、刮擦等情况;各种冲销更正记录是否正常等。这些方面都极易出问题,故应特别注意审阅,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稽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