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企业以机器设备作为股份投资境外公司,该企业的新旧设备是不是均能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包括旧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2.企业有外贸自营进出口权,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能否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如享受需办哪些手续?如不享受退税又如何计算?
根据现行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除符合视同自产产品规定并经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同意的之外,不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视同自产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52号)、(国税函[2002]1170号)的文件规定界定。
对不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3.2006年新退税率为零的商品,以前可以退税,企业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6]22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2006年部分商品的退税率进行了更新。对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4.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在出口退税时是否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因此,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时不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5.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在境外销售,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五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6.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2)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3)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4)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5)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7.对小型出口企业,货物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
8.外商独资企业,样品发往国外,怎样办理免抵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免)税。
9.企业将某出口产品按100元(CIF)作为外销收入,退税税务机关核定95元(FOB),差额5元(实际为出口运费和保险费)是否需补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10.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申请自行进口业务,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但是现在有一批货物要退还,是否能视作出口并享受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第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11.来料加工的工缴费是否可以进行免税?
A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原料200立方米,产出成品80立方米。其中40立方米是公司自己加工的,另外40立方米委托公司加工。请问:最后由公司出口的80立方米的工缴费增值税是否可以全免,公司为公司生产的40立方米的工缴费增值税也可以免吗?也就是说:A、两公司对此业务是否都不用缴增值税?(注:公司开具出口发票80立方米,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给公司40立方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2.外商独资小规模纳税人,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规模小,未经软件企业认证。若经过软件出口备案后,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一些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小软件,是否可以申请出口免税或出口全额退税?是否可以申请免营业税?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结果有何不同?
(1)是否可以申请免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已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②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缴,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在软件出口办理免税手续上,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没有不同。
13.到税务局去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有没有时间限制?有核销单,但发票没开,还没有入账,如果把发票开好,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14.保税区外企业与保税区内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根据规定,出口到保税区不能退免税,但现在货物由区外企业直接出口到日本,区外企业可否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关键是退给谁税,应该由区内企业办理退税而非区外企业。
15.出口加工区外企业将物品销售保税区内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间接出口待遇,也就是目前外资企业执行的不征、不抵、不退政策?该开什么发票给对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16.出口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能享受免抵退?(购货发票已经入账,并超过90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免抵退税。
17.来料加工手册中的主料以及大部分辅料是进口的,仅有少量辅料从保税仓库申报进口,原产地为中国,是否会影响该本手册的免税证明的办理?或者是否可以仅对国外进口部分办理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18.来料加工手册中少量辅料从保税仓库申报进口,但由于原产地是中国,因此海关进口退单上的运输方式为非保税区,这种情况下,该本手册是否能办理免税证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19.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或超期转内销计算公式如何区分与理解?
在有关税法中,发现针对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或超期转内销的文件,有国税发[2003]119号、222号,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其中涉及公式共有两个,一个是直接以出口销售额×适用汇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另一个是以出口销售额×适用汇率/(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这二者如何区分,如果还可以办理补退税的,按国税发[2003]139号执行,即直接以出口销售额×适用汇率×增值税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对不能办理补退税的,按财税[2004]116号执行,即按出口销售额×适用汇率/(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这么理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0.代理出口业务,委托方办理退税时,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均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七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